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弊端

1.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历史上存在的问题:

a. 家庭分散经营,规模过小,难以形成规模经济。

b. 农民不能自由处置土地,限制了农民的择业自由。

c. 基础设施难以建设,农业生产长期高成本。

d. 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2.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当今农业发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a. 不能进一步提高农民的积极性。

b. 不便于农业机械化和现代化的实施。

c. 不便于农业的综合治理。

d. 造成了人力资源浪费,降低了农业的竞争力。

缺陷

(一) 家庭分散经营,经营规模过小,难以形成规模经济效益

中国自在农村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农村社会生产力迅速发展,农村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是随着市场经济在中国的深入发展,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本身的局限性逐步显现出来。现代社会的许多生产经营活动,其收益都是与规模经济密切相关的。规模经济是假定在技术水平不变的条件下,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生产要素配置同比例增加引起的超额收益增量。农业的适度规模经营,是指与一定的农业生产技术相适应,在保证提高土地生产率的前提下,使农户经营的耕地面积得到适度扩张,从而使从事专业化农业生产的农民取得规模经济收益,收入水平与其他行业同等劳动力的收入水平基本持平。我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按人口平均分配,各种质量的土地均匀搭配。80年代中期,平均每户所承包的土地只有8. 35亩。到了90年代中期,我国农户平均拥有的耕地下降到6亩,户均承包土地9—10块,有1/3的省、市人均耕地不足1亩。如此细小分散的农田结构,耕作经营十分不便,农民无法进行大规模的投入,农业技术进步的成果无法体现出来。而且由于每户的农田分散,给日常的经营管理造成很多麻烦,浪费了很多人力。这一切都导致我国农业的规模经济效益根本无法显现出来。

(二) 农民不能自由处置土地,限制了农民的择业自由

我国农村实行的是集体经济制度,农村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民对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因此农民没有对土地的自由处置权。农民不能自由处置土地一方面限制了农田的规模化经营;另一方面限制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及其选择谋生方式的自由。农民经常处于自己耕种,可是收入太少,完全抛荒又有点可惜,同时怕被集体处罚或者收回,所以有很多

地方出现由妇幼老弱耕种的现象,只是对较好较近的土地进行管理,把经营土地当成了义务,目的只是保留对承包的土地应有的那点权利,有的农民则为了保留对承包土地的权利,排徊在留守耕地与外出择业之间。因此,土地是处于半充分利用,甚至许多地方都出现了大片的田地被荒芜的现象。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农民的自由择业。

(三) 农村基础设施难以建设,农业生产长期高成本

在我国的农村集体经济中,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的建设是靠集体组织来进行的。因为一方面农户个体能力有限,无力单独进行大规模的基础设施建设;另一方面农村基础设施属于公共产品,在公有制下,由私人建设不符合经济学原理。但是,由于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对农村中诸如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道路建设等公共产品的建设,起到了阻碍甚至破坏的作用不可忽视。如:一条水渠自上而下,水渠的产权归集体所有,具体为能够从该水渠中得到灌溉利益的农户共同所有,产权主体不具体,因此,处于上游田块的农户为了自身的利益最大化,往往会破坏水渠的规划设计,私自破渠灌溉(公地悲剧) ,从而造成了对农村中公共产品的破坏。另一方面,对于农村中需要修建的上述等公共产品,却因占用土地的问题难以解决或解决的成本过高而无法实施。农村中的公共产品长期建设不足,甚至已建的公共产品遭到破坏,直接导致农业生产长期的高成本。

(四) 家庭小块田地分散经营,不利于农业科技水平的提高

现代农业的发展以及农业的现代化离开了农业科学技术的进步是寸步难行的。在农业发达国家,其农业的发展大都充分考虑了科技成果在农业中的推广,它们充分利用新的科学技术,发展农村的灌溉事业,普及机械化,推广生物技术和改进耕作方法,使其农业生产率大幅度提高。我国由于是家庭分散经营,每家每户分得的土地极其有限,每户的总产量不高,在当前的农产品购销政策下,主要农产品比较收益低。因此农民一方面是缺乏积累和扩大再生产的能力,难以进行更大更多的技术改造;另一方面我国农民也缺乏提高农业科技水平的动力。因为每家每户土地有限,只要靠部分劳动力或劳动时间就可以耕种,不需要普遍使用机器等新技术,也不便普遍采用机械化耕种,因为小块土地分割阻碍了机械化的推广。

(五) 家庭小块田地分散经营,增加了农业生产的管理成本

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户有了对自己生产活动的自由安排权,同一地区农作物在耕作时间上虽总体上一致,但也有前后的差别。而恰是这种前后的差别,就会导致农作物的生产、管理成本增加。如,在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方面,由于有的病虫害具有扩散性和流动性,先耕种的田块可能先发生,也首先进行了防治,但先发生病虫害的可能已感染了后耕种的田块,后发病虫害的又会继续感染已经防治过的田块,所以只有继续且加大防治,直到农

作物成熟。这样反复多次,导致了生产的成本增加,也导致农产品农药残留高,品质下降,相对收入减少。另外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许多地方为了做到平等,分配土地实行“远、近插花”,“好、中、差搭配”,土地碎化分散,而且,因为经营权到户,农户经营权不受外来干涉,每个农户中,随着儿女长大分居,同时,也要对本户经营的土地经营权进行分配,因此,土地进一步碎化。农民在这样细小的土地上耕作,必然增加许多时间成本,从而导致总成本的增加。

(六) 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土地制度缺乏规范化的法律保障,制约了农民通过经营土地提高收入的能力

土地使用权没有一定的法律规范,土地使用权的主体、地位、界限、获取与转让的法律程序、法律形式及法律保护手段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推行以来,土地使用权长期作为一种政策规定在运行,而不是作为一种法律规定在操作。地方政府部门随意调整农民承包的土地,缩短承包期限,中止承包合同,收回农户承包地高价发包,非法征用农地等侵害农民土地使用权的事件时有发生。农民对土地占有和使用不稳定,导致农民缺乏对土地进行长期投资的热情,土地经营短期化行为不可避免,土地资源处于掠夺式经营中,这种缺乏投资的土地,必然导致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生产条件无法改善,科技含量低,农业生产力无法提高,农民收入增长缓慢。

(七)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市场化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基本特征之一,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所推行的土地经营分散化,难以协调农户在商品生产经营中的利益矛盾,难以克服分散农户在商品生产中的盲目性,经常会出现“跟风农业”现象,风一来,农户盲目跟进,生产供大于求,价格下跌,产品难销。力不从心的分散农户经营个体,得不到市场上供求的准确信息,使农业生产经营经常处于一种不稳定的震荡之中,同时家庭经营的规模过小,专业化程度低,使农民也没有多少产品进入市场,即使进入市场的农产品,交易方式也是分散成交,加大了市场交易的成本。

二、农业专业合作社的问题及解决建议

本文将以农业专业合作社为研究对象,分析在其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在农业专业合作社中,合作社成立的资金来源主要是社员股金和ZF 的经费支持,利润分配主要以按交易额分配为主,按股份分配为辅。《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中规定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或者交易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在我们这次的山东寿光调研中,民隆蔬菜专业合作社实行的便是股东分红占可分配盈余的40%,剩下的60%按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额进行

返还。这种利润分配方式会产生两种相反的效果:一种是股东投入资本的报酬小于成本,并导致股东不愿意增加投资,甚至撤资;另一种效果是激励社员积极进行蔬菜的种植,并着力提高蔬菜的产量和质量。这两种效果的强弱决定了合作社是否有稳定且不断增加的资金来源。为了让分析的过程更清晰,我们对股东和社员这两类主体分别进行分析。

(一)股东。合作社的股东往往就是本村的农民,他们有着一定数量的资本,商议共同出资建立了合作社,一方面是帮助村民集体通过种菜致富,另一方面也是借助于集体的力量,自己获得一部分收益。

对于股东来说,投资建合作社的成本是资本的机会成本和人力资本的机会成本。其中,前者用C 表示,后者用H 表示。所以总成本为C +H 。收益则是每年的股东分红以及通过加入合作社、蔬菜收购价格提高所获得的收益。其中,前者用I 表示,后者用B 表示,则总收益为I +B 。若I +B>C+H ,则股东会进行投资。

假设资本的收益率和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相等。合作社中的按股份分红由于受到限制,一般不超过同期银行利息。

通过调研我们发现:同等条件下,加入合作社,把蔬菜以较高的价格卖给合作社和直接在市场上卖相比,一年可多收入几千元钱,即B 大约为几千元钱。而在山东省,同等级别的县级市-诸城,一般工人的平均月工资至少为600元,年收入至少为7200元,由此可见,B

但是,目前这种专业合作社却蓬勃发展,我认为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股东建立合作社的目的之一是帮助父老乡亲共同致富,这份热情和以及由此获得的声誉支持着他们继续投资,经营合作社。制度经济学家柯武刚、史漫飞在《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中提到过的“人们会出于爱、团结或其他各种利他主义而努力有益于他人。这种动力机制能在诸如家庭、小部族和朋友圈子一类小群体中有效地起作用,它应获得社会承认并经常通过声誉来得到报偿”。

但是,这种激励方式并不持久。这一代人有热情并不能保证下一代人依然可以如此。另外,股东的资本收益率低也使股东没有更多的资本对合作社进行再投资,从而使合作社改进技术,改善管理机制,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盈利水平,然后进而提高社员们的生活水平变得很困难,甚至连合作社的存在都会变得艰难。

2、路径依赖。股东作为农民,一直是以农业为生,生在农村,长在农村。农村有熟悉的生活环境和他们已经习惯了的生活方式,所以他们不愿去做改变。

(二)社员。普通社员的收益为通过加入合作社、蔬菜收购价格提高所获得的收益和合作社利润按交易额进行的返还,分别记为B 和R 。对于一个社员来说,若入股,成为合作社的股东,我们假设他依然会进行农业生产,那么B 和R 他依然会得,这部分收益不变。不同的只是社员将自己的资本改变了用途:由银行存款变为合作社的股金。如前文所述,股份分红一般不超过银行同期利率。所以,投资于合作社不如将钱存入银行。此种情况下,社员不会对合作社进行投资,成为股东。只有当合作社的红利高于银行同期利率时,社员才会投资于合作社。

合作社的利润来源于从社员手中收菜之后进行加工,然后再卖出时的价格与收购价格之间的价差,再扣除生产成本。若要提高合作社利润,必须提高蔬菜的附加值,如创立品牌,进行深加工等等,而这些都需要资金和技术。在目前,合作社吸引技术人才很困难,当地农业大学毕业的学生都不愿到农村去。而且,股东的投资是比较少的,合作社资金短缺。这就形成了一个死环:想要吸引资金,就要提高产品附加值,扩大价格差;要提高产品附加值,就需要大量的资金和技术投入。 所以,合作社要想继续发展,就必须解决资金问题。

首先,改革合作社的分配机制。应该以股东分红为主,而不是以对社员进行的利润返还为主。这一方面使股东的收益超过成本,给股东激励,促使股东进行再投资,增强合作社的资金实力。同时,也要兼顾到对社员的利润返还,激励社员积极进行农业生产,吸引新社员,扩大合作社的规模,利用规模效益使合作社积累更多的资金;

其次,合作社或者管理合作社的相关部门为技术改进和发明设立奖励机制,如设立奖励基金,给予荣誉等等,鼓励社员进行农业生产和加工技术的改进,降低蔬菜相关技术改进的成本,提高蔬菜的技术含量和质量,扩大合作社的盈利空间;

最后,ZF 要加强对合作社的资金支持,放宽贷款条件,扩大合作社的资金来源,如允许合作社用土地的使用权抵押进行贷款,或者允许用蔬菜作抵押申请贷款等。对于社员个人的贷款可参照孟加拉国乡村银行的经验:社员如果可以找到一个五至十人的小组为其贷款申请提供担保,那么就可以进行小额贷款。如果借贷者小组中的第一个借款人按时归还了贷款,其他成员也就获得了借款资格。这样既可以保证贷款的安全性,又解决了农民的贷款难的问题。

1.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历史上存在的问题:

a. 家庭分散经营,规模过小,难以形成规模经济。

b. 农民不能自由处置土地,限制了农民的择业自由。

c. 基础设施难以建设,农业生产长期高成本。

d. 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2.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当今农业发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a. 不能进一步提高农民的积极性。

b. 不便于农业机械化和现代化的实施。

c. 不便于农业的综合治理。

d. 造成了人力资源浪费,降低了农业的竞争力。

缺陷

(一) 家庭分散经营,经营规模过小,难以形成规模经济效益

中国自在农村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农村社会生产力迅速发展,农村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是随着市场经济在中国的深入发展,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本身的局限性逐步显现出来。现代社会的许多生产经营活动,其收益都是与规模经济密切相关的。规模经济是假定在技术水平不变的条件下,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生产要素配置同比例增加引起的超额收益增量。农业的适度规模经营,是指与一定的农业生产技术相适应,在保证提高土地生产率的前提下,使农户经营的耕地面积得到适度扩张,从而使从事专业化农业生产的农民取得规模经济收益,收入水平与其他行业同等劳动力的收入水平基本持平。我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按人口平均分配,各种质量的土地均匀搭配。80年代中期,平均每户所承包的土地只有8. 35亩。到了90年代中期,我国农户平均拥有的耕地下降到6亩,户均承包土地9—10块,有1/3的省、市人均耕地不足1亩。如此细小分散的农田结构,耕作经营十分不便,农民无法进行大规模的投入,农业技术进步的成果无法体现出来。而且由于每户的农田分散,给日常的经营管理造成很多麻烦,浪费了很多人力。这一切都导致我国农业的规模经济效益根本无法显现出来。

(二) 农民不能自由处置土地,限制了农民的择业自由

我国农村实行的是集体经济制度,农村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民对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因此农民没有对土地的自由处置权。农民不能自由处置土地一方面限制了农田的规模化经营;另一方面限制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及其选择谋生方式的自由。农民经常处于自己耕种,可是收入太少,完全抛荒又有点可惜,同时怕被集体处罚或者收回,所以有很多

地方出现由妇幼老弱耕种的现象,只是对较好较近的土地进行管理,把经营土地当成了义务,目的只是保留对承包的土地应有的那点权利,有的农民则为了保留对承包土地的权利,排徊在留守耕地与外出择业之间。因此,土地是处于半充分利用,甚至许多地方都出现了大片的田地被荒芜的现象。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农民的自由择业。

(三) 农村基础设施难以建设,农业生产长期高成本

在我国的农村集体经济中,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的建设是靠集体组织来进行的。因为一方面农户个体能力有限,无力单独进行大规模的基础设施建设;另一方面农村基础设施属于公共产品,在公有制下,由私人建设不符合经济学原理。但是,由于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对农村中诸如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道路建设等公共产品的建设,起到了阻碍甚至破坏的作用不可忽视。如:一条水渠自上而下,水渠的产权归集体所有,具体为能够从该水渠中得到灌溉利益的农户共同所有,产权主体不具体,因此,处于上游田块的农户为了自身的利益最大化,往往会破坏水渠的规划设计,私自破渠灌溉(公地悲剧) ,从而造成了对农村中公共产品的破坏。另一方面,对于农村中需要修建的上述等公共产品,却因占用土地的问题难以解决或解决的成本过高而无法实施。农村中的公共产品长期建设不足,甚至已建的公共产品遭到破坏,直接导致农业生产长期的高成本。

(四) 家庭小块田地分散经营,不利于农业科技水平的提高

现代农业的发展以及农业的现代化离开了农业科学技术的进步是寸步难行的。在农业发达国家,其农业的发展大都充分考虑了科技成果在农业中的推广,它们充分利用新的科学技术,发展农村的灌溉事业,普及机械化,推广生物技术和改进耕作方法,使其农业生产率大幅度提高。我国由于是家庭分散经营,每家每户分得的土地极其有限,每户的总产量不高,在当前的农产品购销政策下,主要农产品比较收益低。因此农民一方面是缺乏积累和扩大再生产的能力,难以进行更大更多的技术改造;另一方面我国农民也缺乏提高农业科技水平的动力。因为每家每户土地有限,只要靠部分劳动力或劳动时间就可以耕种,不需要普遍使用机器等新技术,也不便普遍采用机械化耕种,因为小块土地分割阻碍了机械化的推广。

(五) 家庭小块田地分散经营,增加了农业生产的管理成本

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户有了对自己生产活动的自由安排权,同一地区农作物在耕作时间上虽总体上一致,但也有前后的差别。而恰是这种前后的差别,就会导致农作物的生产、管理成本增加。如,在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方面,由于有的病虫害具有扩散性和流动性,先耕种的田块可能先发生,也首先进行了防治,但先发生病虫害的可能已感染了后耕种的田块,后发病虫害的又会继续感染已经防治过的田块,所以只有继续且加大防治,直到农

作物成熟。这样反复多次,导致了生产的成本增加,也导致农产品农药残留高,品质下降,相对收入减少。另外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许多地方为了做到平等,分配土地实行“远、近插花”,“好、中、差搭配”,土地碎化分散,而且,因为经营权到户,农户经营权不受外来干涉,每个农户中,随着儿女长大分居,同时,也要对本户经营的土地经营权进行分配,因此,土地进一步碎化。农民在这样细小的土地上耕作,必然增加许多时间成本,从而导致总成本的增加。

(六) 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土地制度缺乏规范化的法律保障,制约了农民通过经营土地提高收入的能力

土地使用权没有一定的法律规范,土地使用权的主体、地位、界限、获取与转让的法律程序、法律形式及法律保护手段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推行以来,土地使用权长期作为一种政策规定在运行,而不是作为一种法律规定在操作。地方政府部门随意调整农民承包的土地,缩短承包期限,中止承包合同,收回农户承包地高价发包,非法征用农地等侵害农民土地使用权的事件时有发生。农民对土地占有和使用不稳定,导致农民缺乏对土地进行长期投资的热情,土地经营短期化行为不可避免,土地资源处于掠夺式经营中,这种缺乏投资的土地,必然导致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生产条件无法改善,科技含量低,农业生产力无法提高,农民收入增长缓慢。

(七)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市场化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基本特征之一,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所推行的土地经营分散化,难以协调农户在商品生产经营中的利益矛盾,难以克服分散农户在商品生产中的盲目性,经常会出现“跟风农业”现象,风一来,农户盲目跟进,生产供大于求,价格下跌,产品难销。力不从心的分散农户经营个体,得不到市场上供求的准确信息,使农业生产经营经常处于一种不稳定的震荡之中,同时家庭经营的规模过小,专业化程度低,使农民也没有多少产品进入市场,即使进入市场的农产品,交易方式也是分散成交,加大了市场交易的成本。

二、农业专业合作社的问题及解决建议

本文将以农业专业合作社为研究对象,分析在其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在农业专业合作社中,合作社成立的资金来源主要是社员股金和ZF 的经费支持,利润分配主要以按交易额分配为主,按股份分配为辅。《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中规定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或者交易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在我们这次的山东寿光调研中,民隆蔬菜专业合作社实行的便是股东分红占可分配盈余的40%,剩下的60%按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额进行

返还。这种利润分配方式会产生两种相反的效果:一种是股东投入资本的报酬小于成本,并导致股东不愿意增加投资,甚至撤资;另一种效果是激励社员积极进行蔬菜的种植,并着力提高蔬菜的产量和质量。这两种效果的强弱决定了合作社是否有稳定且不断增加的资金来源。为了让分析的过程更清晰,我们对股东和社员这两类主体分别进行分析。

(一)股东。合作社的股东往往就是本村的农民,他们有着一定数量的资本,商议共同出资建立了合作社,一方面是帮助村民集体通过种菜致富,另一方面也是借助于集体的力量,自己获得一部分收益。

对于股东来说,投资建合作社的成本是资本的机会成本和人力资本的机会成本。其中,前者用C 表示,后者用H 表示。所以总成本为C +H 。收益则是每年的股东分红以及通过加入合作社、蔬菜收购价格提高所获得的收益。其中,前者用I 表示,后者用B 表示,则总收益为I +B 。若I +B>C+H ,则股东会进行投资。

假设资本的收益率和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相等。合作社中的按股份分红由于受到限制,一般不超过同期银行利息。

通过调研我们发现:同等条件下,加入合作社,把蔬菜以较高的价格卖给合作社和直接在市场上卖相比,一年可多收入几千元钱,即B 大约为几千元钱。而在山东省,同等级别的县级市-诸城,一般工人的平均月工资至少为600元,年收入至少为7200元,由此可见,B

但是,目前这种专业合作社却蓬勃发展,我认为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股东建立合作社的目的之一是帮助父老乡亲共同致富,这份热情和以及由此获得的声誉支持着他们继续投资,经营合作社。制度经济学家柯武刚、史漫飞在《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中提到过的“人们会出于爱、团结或其他各种利他主义而努力有益于他人。这种动力机制能在诸如家庭、小部族和朋友圈子一类小群体中有效地起作用,它应获得社会承认并经常通过声誉来得到报偿”。

但是,这种激励方式并不持久。这一代人有热情并不能保证下一代人依然可以如此。另外,股东的资本收益率低也使股东没有更多的资本对合作社进行再投资,从而使合作社改进技术,改善管理机制,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盈利水平,然后进而提高社员们的生活水平变得很困难,甚至连合作社的存在都会变得艰难。

2、路径依赖。股东作为农民,一直是以农业为生,生在农村,长在农村。农村有熟悉的生活环境和他们已经习惯了的生活方式,所以他们不愿去做改变。

(二)社员。普通社员的收益为通过加入合作社、蔬菜收购价格提高所获得的收益和合作社利润按交易额进行的返还,分别记为B 和R 。对于一个社员来说,若入股,成为合作社的股东,我们假设他依然会进行农业生产,那么B 和R 他依然会得,这部分收益不变。不同的只是社员将自己的资本改变了用途:由银行存款变为合作社的股金。如前文所述,股份分红一般不超过银行同期利率。所以,投资于合作社不如将钱存入银行。此种情况下,社员不会对合作社进行投资,成为股东。只有当合作社的红利高于银行同期利率时,社员才会投资于合作社。

合作社的利润来源于从社员手中收菜之后进行加工,然后再卖出时的价格与收购价格之间的价差,再扣除生产成本。若要提高合作社利润,必须提高蔬菜的附加值,如创立品牌,进行深加工等等,而这些都需要资金和技术。在目前,合作社吸引技术人才很困难,当地农业大学毕业的学生都不愿到农村去。而且,股东的投资是比较少的,合作社资金短缺。这就形成了一个死环:想要吸引资金,就要提高产品附加值,扩大价格差;要提高产品附加值,就需要大量的资金和技术投入。 所以,合作社要想继续发展,就必须解决资金问题。

首先,改革合作社的分配机制。应该以股东分红为主,而不是以对社员进行的利润返还为主。这一方面使股东的收益超过成本,给股东激励,促使股东进行再投资,增强合作社的资金实力。同时,也要兼顾到对社员的利润返还,激励社员积极进行农业生产,吸引新社员,扩大合作社的规模,利用规模效益使合作社积累更多的资金;

其次,合作社或者管理合作社的相关部门为技术改进和发明设立奖励机制,如设立奖励基金,给予荣誉等等,鼓励社员进行农业生产和加工技术的改进,降低蔬菜相关技术改进的成本,提高蔬菜的技术含量和质量,扩大合作社的盈利空间;

最后,ZF 要加强对合作社的资金支持,放宽贷款条件,扩大合作社的资金来源,如允许合作社用土地的使用权抵押进行贷款,或者允许用蔬菜作抵押申请贷款等。对于社员个人的贷款可参照孟加拉国乡村银行的经验:社员如果可以找到一个五至十人的小组为其贷款申请提供担保,那么就可以进行小额贷款。如果借贷者小组中的第一个借款人按时归还了贷款,其他成员也就获得了借款资格。这样既可以保证贷款的安全性,又解决了农民的贷款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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