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北安通北国家粮食储备库新星分库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黑龙江北安通北国家粮食储备库新星分库(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北安市杨家乡杨家村。
第四条 公司营业期限:2018年10月22日。
第五条 公司为国有企业。
第六条 段余武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黑龙江北安通北国家粮食储备库新星分库代表。
第七条 公司是国有企业,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八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九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粮食、农副产品购销、存储、代购、代销、代储、装卸。(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的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改变经营范围,但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第三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内送交给企业。
第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同意,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依法分配红利。
第四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十三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公司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消。
公司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十四条 公司因前条第(一)、(二)、(四)项的规定而解散的,应当依法组建清算组并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五条 清算组由股东聘请的人员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和承担义务。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六条 公司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建立相应组织机构,开展有关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十八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公司。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九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含本数;“过半数”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因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公司原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经公司同意生效。
法人签名(盖章):
2014 年11 月 25日
黑龙江北安通北国家粮食储备库新星分库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黑龙江北安通北国家粮食储备库新星分库(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北安市杨家乡杨家村。
第四条 公司营业期限:2018年10月22日。
第五条 公司为国有企业。
第六条 段余武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黑龙江北安通北国家粮食储备库新星分库代表。
第七条 公司是国有企业,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八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九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粮食、农副产品购销、存储、代购、代销、代储、装卸。(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的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改变经营范围,但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第三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内送交给企业。
第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同意,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依法分配红利。
第四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十三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公司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消。
公司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十四条 公司因前条第(一)、(二)、(四)项的规定而解散的,应当依法组建清算组并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五条 清算组由股东聘请的人员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和承担义务。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六条 公司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建立相应组织机构,开展有关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十八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公司。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九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含本数;“过半数”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因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公司原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经公司同意生效。
法人签名(盖章):
2014 年11 月 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