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甲方:
乙方:xxx信息有限公司各现有股东: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协议,以资遵照履行:
第一条:甲方以其所合法持有的电子商务平台技术作为无形资产入股上海xxx信息有限公司,
甲方:
乙方:xxx信息有限公司各现有股东: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协议,以资遵照履行:
第一条:甲方以其所合法持有的电子商务平台技术作为无形资产入股上海xxx信息有限公司,双方同意:以协商作价的方式确定该技术价值人民币 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5%.(或者:经评估,该技术价值人民币 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二条:甲方应及时办理权利转移手续,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进行技术指导、传授技术诀窍,使该技术顺利转移给上海东坊红网络信息有限公司并被公司消化掌握。
第三条:乙方各协议人承诺对甲方因本次技术入股而提供、披露的任何技术秘密及专有资讯承担严格的保密责任,不会以任何方式提供给任何第三方占有或者使用,亦不会用于自营业务。
第四条:技术成果入股后,甲方取得股东地位,电子商务平台技术由上海xxx信息有限公司享有。
第五条:违约责任约定:
第六条: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者 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均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议不成,应在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七条:本合同经协议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协议各方各执一份,报审批机关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有限公司各现有股东(签章):
合同签订地:上海市
合同签订日期:
B
技术合作开发协议书
合作开发协议书
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身份证号
丙方:,身份证号
丁方:,工商执照号 鉴于,协议各方均为计算机软件专业开发人员,能够进行创造性的软件开发活动。并且,协议各方有意愿共同从事 软件的开发工作。为了规范各方的权利义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规政策的原则指导下,订立本协议书,各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作宗旨
为完成 软件的开发工作,并共同享有开发成果而合作。
第二条合作项目和范围
协议各方共同开发 软件,合作范围包括软件的代码编写、调试、测试等开发工作。
第三条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为一年。
第四条合作方式
1.协议各方按照软件编程工作的正常分工进行编写,任何一方不得随意更改软件的重大功能和事项,以免对其余各方造成履约困难。
2.合作各方应坚持勤勉努力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各方分别负责的软件的编程工作,并考虑到各方软件的兼容和接合。如部分合作人发生特殊技术困难,其余合作方有义务为其提供合理适当的技术帮助。
第五条知识产权
1.各方编写的软件源代码、技术文档及汇编而成的程序本身,其著作权均由合作方共同享有。
2.各作各方在编写软件的过程中,不得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否则,应对外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第六条协议变更
1.经合作各方协商同意,本协议可以作相应变更;
2.任何合作方未经与其他各方协商,擅自变更本协议条款或者将本协议权利义务转让他人,均为无效。
第七条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合作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团体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作各方共有,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2.禁止合作人经营与团队相竞争的业务。
3.禁止合作方泄露本协议所涉及的相关商业秘密。
4.如合作人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实际损失赔偿。
第八条合作的终止
合作开发活动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
①全体合作人同意终止合作关系;②合作项目因技术原因,根本不能完成;③合作项目违反法律被撤销。
第九条纠纷的解决
合作各方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第十条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合作人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各方签署:
甲方:
乙方:
丙方:
C
技术合作协议书
甲方:(武汉)有限公司
乙方:
鉴于甲方拥有
鉴于乙方对甲方 技术的了解,愿意实施甲方的技术及专有技术,并且具备实施该这些技术的物质条件、法人资格和必要的资金,双方经过充分协商,本着平等自愿、互利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遵照履行。
一、甲方所提供技术的内容、要求和工业化开发程度:
二、甲方所提供技术乙方可使用的范围以及将来产品的销售范围:
三、技术秘密的范围和保护期限:
四、技术指导的内容:
五、技术指导的人员由甲方派出,差旅费、咨询服务费有乙方承担,具体费用标准,甲乙双方另行订立协议进一步明确。
六、技术情报和资料及其提交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验收的标准和方法:
八、技术使用费及支付方法: (1)按利润分成,甲:乙 : 的比例分;(2)销售额提成 % 。
九、合作方式: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提供符合要求的技术以及相
关的技术咨询服务,甲、乙双方应就本协议的技术所生产的产品的成本、销售、利润设立单独的帐目,由双方派人共同监管。在条件成熟时,由乙方或甲、乙双方设立该技术生产项目的项目公司。
十、合作期限: 。
十一、后续改进的提供与分享:甲、乙方商定在生产过程中对现有技术的改良或革新以及由此技术而得到的其他技术,所有权仍然归甲方所有,但乙方在合作期限内有权免费继续使用。
十二、其他约定:甲方在与乙方就该技术进行合作时,并不限制甲方和其他有条件实施该技术的企业或个人进行合作。
十三、违约责任:
十四、争议的解决办法:甲乙双方就本协议所产生的任何争议都应该进行友好协商,协商解决不成的一致同意提交技术提供方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十五、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十六、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进一步协商后订立补充协议或变更本协议内容,补充协议或变更内容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武汉) 乙方:
有限公司
签章: 签章:
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
1 非专利技术与专业技能之间是什么关系?专业技能能否作为注册资本?
对于公知技术,每个人掌握的程度也不相同,在同样的公知技术领域,人的技能有天壤之别,于是就经常出现这样一种说法,某人掌握某方面的技术,其以所掌握的技术出资,与其他人共同设立公司,在公司享有一定的股份,该处其掌握的技术是否可以用作出资?本人认为,专业技能不能用货币估价,有使用价值而无交换价值,不能作为财产,无法用作公司债务的担保,不能用于出资。如果将来肯定了人力资本的价值,可以考虑以人力资本的形式入股。在人力资本被肯定前,拥有专业技能的人所享有的股份只能是他人出资形成股份后的赠与或干股。
2 非专利技术与专利技术之间是什么关系
什么是非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与专利技术之间是什么关系?是不是专利技术的对称?
“非专利技术”的实质是“专有技术”,是“技术秘密”,因而具有财产的价值,可以作为注册资本。
1、原《公司法》第24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第25条规定:“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
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原《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7条规定:“公司股东或者发起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出资。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对其拥有所有权。”新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虽然文字有所不同,但也规定:“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股东或者发起人以货币、实物、知识产”
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应当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小企业促进法》等多项法律中也有相同或类似的规定。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非专利技术”是一种财产,是出资人能够享有所有权的一类财产,是可以转移所有权的财产,因此,“非专利技术”不是公知技术,公知技术不是任何人的财产,不能作为股东的出资。新公司法27条作出的规定比较明确:“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家出资。”这也是注册资本的根本要求。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2条规定:“合营者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以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为出资的,其作价由合营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者聘请合营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25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出资,也可以用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价出资。”与前述关于“非专利技术”出资的相关规定比较可以看出,“非专利技术”就是“专有技术”,公知技术不是法律意义上的“非专利技术”。
3、本案所涉“评估报告”之评估依据之一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拟订的〈〈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该准则第3条规定:“本准则所称无形资产,是指特定主体所控制的,不具有实物形态,对生产经营长期发挥作用且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无形资产分为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可辨认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是指商誉。”可以看出,准则所定义的无形资产只有“专有技术”,没有“非专利技术”的字样,而评估机构德平公司恰恰引用了该准则,德平公司也知道“非专利技术”就是“专有技术”。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处理科技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1条规定:“非专利技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
(1)包含技术知识、经验和信息的技术方案或技术诀窍;
(2)处于秘密状态,即不能从公共渠道直接获得;
(3)有实用价值,即能使所有人获得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
(4)拥有者采取了适当保密措施,并且未曾在没有约定保密义务的前提下将其提供给他人。
该规定与技术秘密的概念是一致的,技术秘密属于商业秘密的一种,商业秘密在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里有了规定,该法第10条规定:“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1995年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
第2条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商业秘密的定义做了进一步的阐释: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以上规定说明,“非专利技术”是“技术秘密”,已公开的技术不属于“非专利技术”。
综合以上各点,本人认为,“非专利技术”是特定的法律概念,有其特定的法律含义,可以作为所有权的客体,是与“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等值的概念,不是专利技术的对称,已经公开的技术不属于非专利技术。
以往的法律规定有称为专有技术的、有称为技术秘密的、也有称为非专利技术的,新的合同法在技术转让合同的规定中使用了技术秘密的概念,至此,非专利技术的概念就基本不在使用。
非专利技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秘密已被trips纳入保护范围,在《巴黎公约》和《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里还没有商业秘密的概念,都是通过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进行保护,不管通过什么来保护,对非专利技术的权利都属于知识产权的的范围,但仅仅作为反不正当竞争的权利,其财产权的属性并不明显。
例外情况: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5条对以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行为进行了列举,其中第(三)和第(四)项为:在广告或其他宣传材料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在合同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从该两项看,似乎非专利技术就是专利技术的对称,是专利技术以为的所有技术,但本人认为该处是泛称,并不是对非专利技术做出定义。
A
甲方:
乙方:xxx信息有限公司各现有股东: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协议,以资遵照履行:
第一条:甲方以其所合法持有的电子商务平台技术作为无形资产入股上海xxx信息有限公司,
甲方:
乙方:xxx信息有限公司各现有股东: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协议,以资遵照履行:
第一条:甲方以其所合法持有的电子商务平台技术作为无形资产入股上海xxx信息有限公司,双方同意:以协商作价的方式确定该技术价值人民币 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5%.(或者:经评估,该技术价值人民币 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二条:甲方应及时办理权利转移手续,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进行技术指导、传授技术诀窍,使该技术顺利转移给上海东坊红网络信息有限公司并被公司消化掌握。
第三条:乙方各协议人承诺对甲方因本次技术入股而提供、披露的任何技术秘密及专有资讯承担严格的保密责任,不会以任何方式提供给任何第三方占有或者使用,亦不会用于自营业务。
第四条:技术成果入股后,甲方取得股东地位,电子商务平台技术由上海xxx信息有限公司享有。
第五条:违约责任约定:
第六条: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者 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均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议不成,应在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七条:本合同经协议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协议各方各执一份,报审批机关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有限公司各现有股东(签章):
合同签订地:上海市
合同签订日期:
B
技术合作开发协议书
合作开发协议书
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身份证号
丙方:,身份证号
丁方:,工商执照号 鉴于,协议各方均为计算机软件专业开发人员,能够进行创造性的软件开发活动。并且,协议各方有意愿共同从事 软件的开发工作。为了规范各方的权利义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规政策的原则指导下,订立本协议书,各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作宗旨
为完成 软件的开发工作,并共同享有开发成果而合作。
第二条合作项目和范围
协议各方共同开发 软件,合作范围包括软件的代码编写、调试、测试等开发工作。
第三条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为一年。
第四条合作方式
1.协议各方按照软件编程工作的正常分工进行编写,任何一方不得随意更改软件的重大功能和事项,以免对其余各方造成履约困难。
2.合作各方应坚持勤勉努力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各方分别负责的软件的编程工作,并考虑到各方软件的兼容和接合。如部分合作人发生特殊技术困难,其余合作方有义务为其提供合理适当的技术帮助。
第五条知识产权
1.各方编写的软件源代码、技术文档及汇编而成的程序本身,其著作权均由合作方共同享有。
2.各作各方在编写软件的过程中,不得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否则,应对外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第六条协议变更
1.经合作各方协商同意,本协议可以作相应变更;
2.任何合作方未经与其他各方协商,擅自变更本协议条款或者将本协议权利义务转让他人,均为无效。
第七条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合作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团体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作各方共有,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2.禁止合作人经营与团队相竞争的业务。
3.禁止合作方泄露本协议所涉及的相关商业秘密。
4.如合作人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实际损失赔偿。
第八条合作的终止
合作开发活动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
①全体合作人同意终止合作关系;②合作项目因技术原因,根本不能完成;③合作项目违反法律被撤销。
第九条纠纷的解决
合作各方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第十条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合作人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各方签署:
甲方:
乙方:
丙方:
C
技术合作协议书
甲方:(武汉)有限公司
乙方:
鉴于甲方拥有
鉴于乙方对甲方 技术的了解,愿意实施甲方的技术及专有技术,并且具备实施该这些技术的物质条件、法人资格和必要的资金,双方经过充分协商,本着平等自愿、互利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遵照履行。
一、甲方所提供技术的内容、要求和工业化开发程度:
二、甲方所提供技术乙方可使用的范围以及将来产品的销售范围:
三、技术秘密的范围和保护期限:
四、技术指导的内容:
五、技术指导的人员由甲方派出,差旅费、咨询服务费有乙方承担,具体费用标准,甲乙双方另行订立协议进一步明确。
六、技术情报和资料及其提交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验收的标准和方法:
八、技术使用费及支付方法: (1)按利润分成,甲:乙 : 的比例分;(2)销售额提成 % 。
九、合作方式: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提供符合要求的技术以及相
关的技术咨询服务,甲、乙双方应就本协议的技术所生产的产品的成本、销售、利润设立单独的帐目,由双方派人共同监管。在条件成熟时,由乙方或甲、乙双方设立该技术生产项目的项目公司。
十、合作期限: 。
十一、后续改进的提供与分享:甲、乙方商定在生产过程中对现有技术的改良或革新以及由此技术而得到的其他技术,所有权仍然归甲方所有,但乙方在合作期限内有权免费继续使用。
十二、其他约定:甲方在与乙方就该技术进行合作时,并不限制甲方和其他有条件实施该技术的企业或个人进行合作。
十三、违约责任:
十四、争议的解决办法:甲乙双方就本协议所产生的任何争议都应该进行友好协商,协商解决不成的一致同意提交技术提供方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十五、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十六、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进一步协商后订立补充协议或变更本协议内容,补充协议或变更内容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武汉) 乙方:
有限公司
签章: 签章:
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
1 非专利技术与专业技能之间是什么关系?专业技能能否作为注册资本?
对于公知技术,每个人掌握的程度也不相同,在同样的公知技术领域,人的技能有天壤之别,于是就经常出现这样一种说法,某人掌握某方面的技术,其以所掌握的技术出资,与其他人共同设立公司,在公司享有一定的股份,该处其掌握的技术是否可以用作出资?本人认为,专业技能不能用货币估价,有使用价值而无交换价值,不能作为财产,无法用作公司债务的担保,不能用于出资。如果将来肯定了人力资本的价值,可以考虑以人力资本的形式入股。在人力资本被肯定前,拥有专业技能的人所享有的股份只能是他人出资形成股份后的赠与或干股。
2 非专利技术与专利技术之间是什么关系
什么是非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与专利技术之间是什么关系?是不是专利技术的对称?
“非专利技术”的实质是“专有技术”,是“技术秘密”,因而具有财产的价值,可以作为注册资本。
1、原《公司法》第24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第25条规定:“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
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原《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7条规定:“公司股东或者发起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出资。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对其拥有所有权。”新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虽然文字有所不同,但也规定:“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股东或者发起人以货币、实物、知识产”
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应当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小企业促进法》等多项法律中也有相同或类似的规定。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非专利技术”是一种财产,是出资人能够享有所有权的一类财产,是可以转移所有权的财产,因此,“非专利技术”不是公知技术,公知技术不是任何人的财产,不能作为股东的出资。新公司法27条作出的规定比较明确:“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家出资。”这也是注册资本的根本要求。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2条规定:“合营者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以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为出资的,其作价由合营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者聘请合营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25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出资,也可以用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价出资。”与前述关于“非专利技术”出资的相关规定比较可以看出,“非专利技术”就是“专有技术”,公知技术不是法律意义上的“非专利技术”。
3、本案所涉“评估报告”之评估依据之一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拟订的〈〈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该准则第3条规定:“本准则所称无形资产,是指特定主体所控制的,不具有实物形态,对生产经营长期发挥作用且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无形资产分为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可辨认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是指商誉。”可以看出,准则所定义的无形资产只有“专有技术”,没有“非专利技术”的字样,而评估机构德平公司恰恰引用了该准则,德平公司也知道“非专利技术”就是“专有技术”。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处理科技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1条规定:“非专利技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
(1)包含技术知识、经验和信息的技术方案或技术诀窍;
(2)处于秘密状态,即不能从公共渠道直接获得;
(3)有实用价值,即能使所有人获得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
(4)拥有者采取了适当保密措施,并且未曾在没有约定保密义务的前提下将其提供给他人。
该规定与技术秘密的概念是一致的,技术秘密属于商业秘密的一种,商业秘密在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里有了规定,该法第10条规定:“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1995年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
第2条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商业秘密的定义做了进一步的阐释: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以上规定说明,“非专利技术”是“技术秘密”,已公开的技术不属于“非专利技术”。
综合以上各点,本人认为,“非专利技术”是特定的法律概念,有其特定的法律含义,可以作为所有权的客体,是与“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等值的概念,不是专利技术的对称,已经公开的技术不属于非专利技术。
以往的法律规定有称为专有技术的、有称为技术秘密的、也有称为非专利技术的,新的合同法在技术转让合同的规定中使用了技术秘密的概念,至此,非专利技术的概念就基本不在使用。
非专利技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秘密已被trips纳入保护范围,在《巴黎公约》和《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里还没有商业秘密的概念,都是通过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进行保护,不管通过什么来保护,对非专利技术的权利都属于知识产权的的范围,但仅仅作为反不正当竞争的权利,其财产权的属性并不明显。
例外情况: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5条对以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行为进行了列举,其中第(三)和第(四)项为:在广告或其他宣传材料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在合同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从该两项看,似乎非专利技术就是专利技术的对称,是专利技术以为的所有技术,但本人认为该处是泛称,并不是对非专利技术做出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