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军队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关于做好军队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二 〇 一一年九月十六 日
关于做好军队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人社局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发 〔 2006 〕 17 号和劳社部发 〔 2007 〕 28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参战参试(以下简称“两参”)退役人员社会保障和就业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两参”退役人员的养老保险问题
(一)对有工作单位的“两参”退役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对一直未参保缴费或参保后又中断缴费的,属于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负担;单位缴费部分确有困难的,可由“两参”退役人员所在单位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协商,签定缓缴或补缴协议,使其能够参保并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二)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两参”退役人员,符合国家社保补贴政策的,享受社保补贴政策。
(三)对无单位且不愿意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两参”退役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可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四)所在县(市、区)退休职工平均养老金统计数据由各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提供。
二、关于“两参”退役人员医疗保险问题
(一)企业“两参”退役人员。
1 、企业改制时单位已一次性缴费参保的“两参”退役人员,按咸政办发 〔 2009 〕 40 号文件规定 , 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
2 、企业改制后继续留用和重新就业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两参”人员,按咸政办发 〔 2009 〕 40 号文件规定,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享受相应待遇。
(二)现无单位“两参”退役人员。
现无工作单位的人员,根据劳社部发 〔 2006 〕 17 号和劳社部发 〔 2007 〕 28 号文件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个人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缴费参保。
(三)关于 1至 6级残疾“两参”退役人员。
一级至六级伤残军人医疗保障,根据《咸宁市市直离休干部医疗管理实施办法》(咸政办发 〔 2001 〕 58 号)和《咸宁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咸民政发 〔 2009 〕 15 号)文件规定,纳入市直离休干部医疗管理,合规医疗费实报实销。
(四)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沉重的“两参”人员,根据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联合印发的咸民政发 〔 2009 〕 7 号文件,符合城乡贫困群众大病医
疗救助范围的人员,纳入大病医疗救助。
三、关于“两参”退役人员的就业问题
(一)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函 〔 2010 〕 356 号)要求,对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且处于失业状态的“两参”人员,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后,按照我市公益性岗位开发需求推荐优先录用。
(二)根据省财政厅、省人社厅《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鄂财社发 〔 2009 〕 70 号)及省人社厅《湖北省 2010年就业援助特别行动实施方案》(鄂人社函 〔 2010 〕 168 号)规定,对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单位,按其实际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给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60%-100%的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及社会保险补贴期限,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 3年。
(三) 用人单位负责与录用的公益性岗位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进行日常管理。对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管理制度及因身体健康状况或技能水平不适应等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公益性岗位人员,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四)对符合公益性岗位安置条件推荐超过三次不服从安排的人员,不再对其 给予公益岗位就业援助。
四、关于“两参”退役人员身份认定和管理问题
“两参”退役人员身份认定由民政部门负责,其社会保障和就业问题,按属地管理原则解决。
关于做好军队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关于做好军队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二 〇 一一年九月十六 日
关于做好军队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人社局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发 〔 2006 〕 17 号和劳社部发 〔 2007 〕 28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参战参试(以下简称“两参”)退役人员社会保障和就业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两参”退役人员的养老保险问题
(一)对有工作单位的“两参”退役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对一直未参保缴费或参保后又中断缴费的,属于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负担;单位缴费部分确有困难的,可由“两参”退役人员所在单位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协商,签定缓缴或补缴协议,使其能够参保并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二)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两参”退役人员,符合国家社保补贴政策的,享受社保补贴政策。
(三)对无单位且不愿意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两参”退役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可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四)所在县(市、区)退休职工平均养老金统计数据由各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提供。
二、关于“两参”退役人员医疗保险问题
(一)企业“两参”退役人员。
1 、企业改制时单位已一次性缴费参保的“两参”退役人员,按咸政办发 〔 2009 〕 40 号文件规定 , 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
2 、企业改制后继续留用和重新就业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两参”人员,按咸政办发 〔 2009 〕 40 号文件规定,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享受相应待遇。
(二)现无单位“两参”退役人员。
现无工作单位的人员,根据劳社部发 〔 2006 〕 17 号和劳社部发 〔 2007 〕 28 号文件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个人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缴费参保。
(三)关于 1至 6级残疾“两参”退役人员。
一级至六级伤残军人医疗保障,根据《咸宁市市直离休干部医疗管理实施办法》(咸政办发 〔 2001 〕 58 号)和《咸宁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咸民政发 〔 2009 〕 15 号)文件规定,纳入市直离休干部医疗管理,合规医疗费实报实销。
(四)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沉重的“两参”人员,根据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联合印发的咸民政发 〔 2009 〕 7 号文件,符合城乡贫困群众大病医
疗救助范围的人员,纳入大病医疗救助。
三、关于“两参”退役人员的就业问题
(一)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函 〔 2010 〕 356 号)要求,对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且处于失业状态的“两参”人员,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后,按照我市公益性岗位开发需求推荐优先录用。
(二)根据省财政厅、省人社厅《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鄂财社发 〔 2009 〕 70 号)及省人社厅《湖北省 2010年就业援助特别行动实施方案》(鄂人社函 〔 2010 〕 168 号)规定,对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单位,按其实际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给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60%-100%的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及社会保险补贴期限,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 3年。
(三) 用人单位负责与录用的公益性岗位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进行日常管理。对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管理制度及因身体健康状况或技能水平不适应等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公益性岗位人员,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四)对符合公益性岗位安置条件推荐超过三次不服从安排的人员,不再对其 给予公益岗位就业援助。
四、关于“两参”退役人员身份认定和管理问题
“两参”退役人员身份认定由民政部门负责,其社会保障和就业问题,按属地管理原则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