慢性病管理规定2012

虞城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慢性病

实施管理办法(2012年版)

虞合管办[2012]4号

为了妥善解决部分门诊慢性病患者门诊医疗负担过重问

题,根据《河南省卫生厅、财政厅、河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

印发〈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通知》(豫

卫农卫[2009]4号)以及《商丘市新农合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

年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2011年度慢性病补偿情况,

现将2012年门诊慢性病管理暂行规定制定如下。

第一条、本规定所指的门诊慢性病,是指既往因所患某种

重大(慢性)疾病,需长期(三个月以上)门诊治疗和药物支

持的疾病。

第二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慢性病需在县内二级或以

上医疗机构进行鉴定,也可凭县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近期

(2011年元月至今)的住院病历及诊断证明在县合管办办理慢

性病手续。门诊慢性病鉴定实行乡(镇)医疗机构负责制,各

乡(镇)定点医疗机构负责辖区内参合农民门诊慢性病工作的

组织、宣传和实施,并对已有符合办理门诊慢性病手续的参合

农民进行登记和上报。认定或鉴定工作每年7月初进行,超出

认定时间的新增近期住院的慢性病人也可凭相关住院手续前来

县合管办办理慢性病登记。办理期间各乡(镇)定点医疗机构

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慢性病认定或鉴定程序》和《门诊

慢性病病种标准》向群众公布。

第三条、申请门诊慢性病条件的参合农民,在本乡镇定点

医疗机构合作医疗办公室申请登记,由各乡镇定点医疗机构负

责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时间内到虞城县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复

查、鉴定。申请人在认定医院合作医疗门诊慢性病鉴定工作组

领取《虞城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慢性病鉴定申请表》,由

工作组指派医师,依据申请人病情,科学、合理的安排检查项

目。凡是符合条件的,由工作组将病人申请鉴定表及有关材料

报县合管办进行复核。

已有符合办理门诊慢性病手续的参合农民须凭二级及以

上公立医疗机构的住院病历或诊断证明(必须附诊断报告单)

在所属乡镇卫生院办理登记,并由乡镇卫生院分批整理上报县

合管办进行复核。

经复核符合条件的,发给《虞城县门诊慢性病就诊卡》,

按规定享受门诊慢性病就医补助。申请材料由县合管或定点医

疗机构负责登记、备案。

2011年度已认定的恶性肿瘤、肾功能不全、器官移植抗排

异、血友病、再障、精神病、结核病、冠心病支架植入术后及

帕金森综合症的病种的慢性病人可携带发放的慢性病卡不需再

次鉴定。其它慢性病种凡不能提供二级及以上住院病历和诊断

证明的,必须参加体检,否则不予纳入慢性病补偿。(具体病种

及体检项目见附件)

参合农民用于门诊慢性病鉴定的费用及交通费用自理。

第四条、参合农民不得隐瞒病情或虚报病情,不得提供虚

假证明。否则,取消其享受门诊慢性病补助资格。

各定点医疗机构在鉴定过程中要坚持标准,认真服务,严

格按程序办理。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否则,除取消病人

享受门诊慢性病补助资格,追回补助金额外,还将对责任单位

和责任人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五条、参合农民可自主选择县内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作

为门诊慢性病的诊治医院。根据“就近治疗”原则,参合农民

可首先选择辖区内的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作为诊治医院,如乡级

不能诊治的门诊慢性病病人,可在虞城县级选择定点医疗机构

作为门诊慢性病的诊治医院。定点医疗机构要为门诊慢性病人

建立门诊慢性病门诊病历本,对认定病种进行检查、治疗的情

况及检查、化验报告要详细记录、保存,以备核查。诊治门诊

慢性病必须使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用处方。一次用药量不得

超过7天,并不得滥用辅助药物(精神病及五种重大疾病除外)。

第六条、门诊慢性病人因认定的病种在指定医疗机构所发

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按规定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中补

助。治疗认定病种以外的疾病或使用与认定病种无关的药品发

生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七条、门诊慢性病人在指定县内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慢

性病门诊费用,先由个人支付,每次诊治结束后,实行即时结

算。药品使用量将按照治疗时间计算,超过使用量或存在过度治疗情况的,将按照规定剂量予以核算,超出部分不予报销,并对医疗机构予以药品超出部分两倍处罚。

第八条、门诊慢性病患者的报销用药范围、诊治及医疗服务项目,必须遵守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和诊疗目录的有关规定。目录外费用不予报销。

第九条、按照《商丘市新农合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精神,经县新农合管委会研究,2012年,我县将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含凝血因子Ⅷ费用)等5种特殊病种,以及高血压病(II期以上)、冠心病(非隐匿型)、糖尿病(有并发症)、急性脑血管病后遗症、肝硬化失代偿期、病毒性肝炎发作期、结核病(免费项目除外)、重性精神病、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股骨头无菌性坏死、冠心病支架植入术后、陈旧性心肌梗塞、帕金森综合症、强直性脊柱炎等15种慢性病门诊费用均纳入大病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慢性病、特殊病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按70%的比例给予补偿;终末期肾病透析治疗、血友病凝血因子治疗的门诊就诊费用按照每次费用限额标准,补偿比例为80%。其中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含凝血因子Ⅷ费用)等5种特殊病种补偿封顶线为

30000元,其余慢性病补偿封顶线为4000元。县新农合管理委

员会可根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情况及疾病谱的变化,适时调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慢性病病种范围和补助比例。参合农民患有多种慢性疾病的,可累计慢性病封顶线。凡不能提供详细处方及清单的,报销比例顺减10-20个百分点。

原则上门诊慢性病人应选择县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诊治,结核病及精神病的门诊慢性病治疗必须在县级或县级以上专科医院进行门诊诊治,否则不予补偿;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如因县内定点医疗机构无条件诊治,需写出申请经县合管办批准后,选择县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进行诊治,诊治结束后返回虞城县合管办报销(报销时需提供门诊原始发票、加盖公章的处方复印件或费用清单、身份证、户口本、医疗本及慢性病就诊卡)。外出务工人员、随亲在外居住人员及因病情需要在县外就医人员,可在诊治结束后凭有关手续回当地合管办报销。

参合农民每人每年享受的门诊慢性病补助金额,计入本人年度封顶线150000元内。

第十条、门诊慢性病人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诊治时,必须持户口本、医疗本、身份证及门诊慢性病就诊卡,否则不予补偿。

第十一条、各定点医疗机构合作医疗办公室每月将双联处方、门诊发票、补偿单、补偿登记表及慢性病补偿资金申请表汇总上报县合管办。

第十二条、县合管办负责对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慢性病诊

治情况和补助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县合管办将在6月30日前全面停止除恶性肿瘤、肾功能不全、器官移植抗排异、血友病、再障、精神病、结核病及冠心病支架植入术后以外的慢性病种的补偿,待按照相关病种在县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作出相关检查后,持相关检查报告及手续在县合管办统一输机、备案。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虞城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一:慢性病鉴定体检项目明细;

虞城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附件一:

新农合慢性病鉴定体检项目明细

1、 高血压病(II级以上):

体检项目:血压≥160/100Hg

血糖血脂、心电图、尿常规、胸透析心脏大小形态。

2、 冠心病

体检项目:血糖血脂、心电图、尿常规、胸透析心脏大小形态、心脏彩超。

3、 糖尿病及糖尿病并发症

体检项目:糖尿病查血糖血脂、糖尿病合并各系统并发症作相应检查;如尿常规、心电图、彩超、眼底检查等。

4、 脑血管后遗症

体检项目:病历、六个月内CT片、体格检查。

5、 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活动性肝炎。

体检项目:肝功能、DNA定量检查、彩超。

6、 类风湿性关节炎

体检项目:血沉、抗O、类风湿因子、关节部位X光片。

7、 慢阻肺及肺心病(慢支、哮喘、支气管扩张、肺气肿) 体检项目:胸片、心电图。

8、 强直性脊柱炎

体检项目:脊柱X光片。

9,、陈旧性心梗

体检项目:心电图、血糖血脂、彩超。

10、股骨头坏死

体检项目:X光片

其他疾病依靠住院病历复印件、二级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进行鉴定。

虞城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慢性病

实施管理办法(2012年版)

虞合管办[2012]4号

为了妥善解决部分门诊慢性病患者门诊医疗负担过重问

题,根据《河南省卫生厅、财政厅、河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

印发〈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通知》(豫

卫农卫[2009]4号)以及《商丘市新农合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

年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2011年度慢性病补偿情况,

现将2012年门诊慢性病管理暂行规定制定如下。

第一条、本规定所指的门诊慢性病,是指既往因所患某种

重大(慢性)疾病,需长期(三个月以上)门诊治疗和药物支

持的疾病。

第二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慢性病需在县内二级或以

上医疗机构进行鉴定,也可凭县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近期

(2011年元月至今)的住院病历及诊断证明在县合管办办理慢

性病手续。门诊慢性病鉴定实行乡(镇)医疗机构负责制,各

乡(镇)定点医疗机构负责辖区内参合农民门诊慢性病工作的

组织、宣传和实施,并对已有符合办理门诊慢性病手续的参合

农民进行登记和上报。认定或鉴定工作每年7月初进行,超出

认定时间的新增近期住院的慢性病人也可凭相关住院手续前来

县合管办办理慢性病登记。办理期间各乡(镇)定点医疗机构

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慢性病认定或鉴定程序》和《门诊

慢性病病种标准》向群众公布。

第三条、申请门诊慢性病条件的参合农民,在本乡镇定点

医疗机构合作医疗办公室申请登记,由各乡镇定点医疗机构负

责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时间内到虞城县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复

查、鉴定。申请人在认定医院合作医疗门诊慢性病鉴定工作组

领取《虞城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慢性病鉴定申请表》,由

工作组指派医师,依据申请人病情,科学、合理的安排检查项

目。凡是符合条件的,由工作组将病人申请鉴定表及有关材料

报县合管办进行复核。

已有符合办理门诊慢性病手续的参合农民须凭二级及以

上公立医疗机构的住院病历或诊断证明(必须附诊断报告单)

在所属乡镇卫生院办理登记,并由乡镇卫生院分批整理上报县

合管办进行复核。

经复核符合条件的,发给《虞城县门诊慢性病就诊卡》,

按规定享受门诊慢性病就医补助。申请材料由县合管或定点医

疗机构负责登记、备案。

2011年度已认定的恶性肿瘤、肾功能不全、器官移植抗排

异、血友病、再障、精神病、结核病、冠心病支架植入术后及

帕金森综合症的病种的慢性病人可携带发放的慢性病卡不需再

次鉴定。其它慢性病种凡不能提供二级及以上住院病历和诊断

证明的,必须参加体检,否则不予纳入慢性病补偿。(具体病种

及体检项目见附件)

参合农民用于门诊慢性病鉴定的费用及交通费用自理。

第四条、参合农民不得隐瞒病情或虚报病情,不得提供虚

假证明。否则,取消其享受门诊慢性病补助资格。

各定点医疗机构在鉴定过程中要坚持标准,认真服务,严

格按程序办理。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否则,除取消病人

享受门诊慢性病补助资格,追回补助金额外,还将对责任单位

和责任人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五条、参合农民可自主选择县内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作

为门诊慢性病的诊治医院。根据“就近治疗”原则,参合农民

可首先选择辖区内的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作为诊治医院,如乡级

不能诊治的门诊慢性病病人,可在虞城县级选择定点医疗机构

作为门诊慢性病的诊治医院。定点医疗机构要为门诊慢性病人

建立门诊慢性病门诊病历本,对认定病种进行检查、治疗的情

况及检查、化验报告要详细记录、保存,以备核查。诊治门诊

慢性病必须使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用处方。一次用药量不得

超过7天,并不得滥用辅助药物(精神病及五种重大疾病除外)。

第六条、门诊慢性病人因认定的病种在指定医疗机构所发

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按规定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中补

助。治疗认定病种以外的疾病或使用与认定病种无关的药品发

生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七条、门诊慢性病人在指定县内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慢

性病门诊费用,先由个人支付,每次诊治结束后,实行即时结

算。药品使用量将按照治疗时间计算,超过使用量或存在过度治疗情况的,将按照规定剂量予以核算,超出部分不予报销,并对医疗机构予以药品超出部分两倍处罚。

第八条、门诊慢性病患者的报销用药范围、诊治及医疗服务项目,必须遵守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和诊疗目录的有关规定。目录外费用不予报销。

第九条、按照《商丘市新农合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精神,经县新农合管委会研究,2012年,我县将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含凝血因子Ⅷ费用)等5种特殊病种,以及高血压病(II期以上)、冠心病(非隐匿型)、糖尿病(有并发症)、急性脑血管病后遗症、肝硬化失代偿期、病毒性肝炎发作期、结核病(免费项目除外)、重性精神病、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股骨头无菌性坏死、冠心病支架植入术后、陈旧性心肌梗塞、帕金森综合症、强直性脊柱炎等15种慢性病门诊费用均纳入大病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慢性病、特殊病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按70%的比例给予补偿;终末期肾病透析治疗、血友病凝血因子治疗的门诊就诊费用按照每次费用限额标准,补偿比例为80%。其中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含凝血因子Ⅷ费用)等5种特殊病种补偿封顶线为

30000元,其余慢性病补偿封顶线为4000元。县新农合管理委

员会可根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情况及疾病谱的变化,适时调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慢性病病种范围和补助比例。参合农民患有多种慢性疾病的,可累计慢性病封顶线。凡不能提供详细处方及清单的,报销比例顺减10-20个百分点。

原则上门诊慢性病人应选择县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诊治,结核病及精神病的门诊慢性病治疗必须在县级或县级以上专科医院进行门诊诊治,否则不予补偿;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如因县内定点医疗机构无条件诊治,需写出申请经县合管办批准后,选择县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进行诊治,诊治结束后返回虞城县合管办报销(报销时需提供门诊原始发票、加盖公章的处方复印件或费用清单、身份证、户口本、医疗本及慢性病就诊卡)。外出务工人员、随亲在外居住人员及因病情需要在县外就医人员,可在诊治结束后凭有关手续回当地合管办报销。

参合农民每人每年享受的门诊慢性病补助金额,计入本人年度封顶线150000元内。

第十条、门诊慢性病人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诊治时,必须持户口本、医疗本、身份证及门诊慢性病就诊卡,否则不予补偿。

第十一条、各定点医疗机构合作医疗办公室每月将双联处方、门诊发票、补偿单、补偿登记表及慢性病补偿资金申请表汇总上报县合管办。

第十二条、县合管办负责对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慢性病诊

治情况和补助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县合管办将在6月30日前全面停止除恶性肿瘤、肾功能不全、器官移植抗排异、血友病、再障、精神病、结核病及冠心病支架植入术后以外的慢性病种的补偿,待按照相关病种在县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作出相关检查后,持相关检查报告及手续在县合管办统一输机、备案。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虞城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一:慢性病鉴定体检项目明细;

虞城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附件一:

新农合慢性病鉴定体检项目明细

1、 高血压病(II级以上):

体检项目:血压≥160/100Hg

血糖血脂、心电图、尿常规、胸透析心脏大小形态。

2、 冠心病

体检项目:血糖血脂、心电图、尿常规、胸透析心脏大小形态、心脏彩超。

3、 糖尿病及糖尿病并发症

体检项目:糖尿病查血糖血脂、糖尿病合并各系统并发症作相应检查;如尿常规、心电图、彩超、眼底检查等。

4、 脑血管后遗症

体检项目:病历、六个月内CT片、体格检查。

5、 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活动性肝炎。

体检项目:肝功能、DNA定量检查、彩超。

6、 类风湿性关节炎

体检项目:血沉、抗O、类风湿因子、关节部位X光片。

7、 慢阻肺及肺心病(慢支、哮喘、支气管扩张、肺气肿) 体检项目:胸片、心电图。

8、 强直性脊柱炎

体检项目:脊柱X光片。

9,、陈旧性心梗

体检项目:心电图、血糖血脂、彩超。

10、股骨头坏死

体检项目:X光片

其他疾病依靠住院病历复印件、二级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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