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标准是什么?
答: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方式一般是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企业为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标准由缴费基数和缴费比率构成。
1)缴费基数
企业在职职工的缴费基数是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企业的缴费基数是本单位职工缴费基数之和。具体缴费基数的核定办法由各地制定与调整。
2)缴费比率
企业缴费率一般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具体缴费比例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随着经济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率可作相应调整。目前,用人单位缴费率较高的如北京、上海分别达到10%和9%。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施行前的退休、退职人员个人不缴费,由企业全部承担;员工退休时达不到法定缴费年限可以继续缴费的,不少地方也规定一次性补缴后员工可以直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但缴费由企业、员工各自承担还是员工个人独自承担,及具体缴费标准、办法,依照当地具体规定执行。
参考法规:
1.《社会保险法》第23条第1款、第26条;
2.《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第2条第3款、第6条第3款;
3.《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7条;
4.《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10条、第11条、第12条;
5.《上海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办法》第6条;
6.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本市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不足的部分参保人员补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第2条。 例:
湖南省某证券公司自《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颁布实施以来一直没有为职工参保基本医疗保险。
2002年5月,劳动保障部门对其下达了催缴通知书。
该证券公司人事部门经理张某发现通知书中核定的公司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高出公司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0%,是按单位职工实际工资应发工资作为缴费
基数的,这样势必公司的支出增加了不少。张某对此不服,上报公司总经理后,公司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辩。
劳动保障部门并没有采纳证券公司的申辩意见而下达了行政处理决定书,要求公司按此缴费基数,在规定时限内为公司全体员工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及相应滞纳金。
证券公司不服,向所在地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劳动保障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书,重新核定其缴费基数。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保障部门是按公司员工实际工资总额为证券公司核定的缴费基数,并没有违法之处,判决驳回证券公司的诉讼请求。
解:
本例提示了以下法律要点:
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由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和本统筹地区的规定予以核定; 企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基数在法律规定的上下限(本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
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的,按企业职工实际应发工资为缴费基数核定;
企业不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劳动保障部门可以下达行政处理决定书。 本例中,因为证券公司职工工资水平普遍较高,劳动保障部门依照法律规定、按其职工实际应发工资为缴费基数核定了其应缴费用金额,并下达了催缴通知书,在公司仍然没有履行缴纳义务的情况下,又下达了行政处理决定书,是依法行政,因此在诉讼中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操作提示:
企业应当及时了解和掌握对企业来说有强制义务的各项社会保险政策的内容及最新动态变化,作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常备资料与工具,以提高企业管理效率,防止因违反相关规定而使相关成本意外增加。
问:企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标准是什么?
答: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方式一般是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企业为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标准由缴费基数和缴费比率构成。
1)缴费基数
企业在职职工的缴费基数是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企业的缴费基数是本单位职工缴费基数之和。具体缴费基数的核定办法由各地制定与调整。
2)缴费比率
企业缴费率一般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具体缴费比例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随着经济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率可作相应调整。目前,用人单位缴费率较高的如北京、上海分别达到10%和9%。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施行前的退休、退职人员个人不缴费,由企业全部承担;员工退休时达不到法定缴费年限可以继续缴费的,不少地方也规定一次性补缴后员工可以直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但缴费由企业、员工各自承担还是员工个人独自承担,及具体缴费标准、办法,依照当地具体规定执行。
参考法规:
1.《社会保险法》第23条第1款、第26条;
2.《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第2条第3款、第6条第3款;
3.《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7条;
4.《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10条、第11条、第12条;
5.《上海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办法》第6条;
6.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本市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不足的部分参保人员补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第2条。 例:
湖南省某证券公司自《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颁布实施以来一直没有为职工参保基本医疗保险。
2002年5月,劳动保障部门对其下达了催缴通知书。
该证券公司人事部门经理张某发现通知书中核定的公司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高出公司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0%,是按单位职工实际工资应发工资作为缴费
基数的,这样势必公司的支出增加了不少。张某对此不服,上报公司总经理后,公司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辩。
劳动保障部门并没有采纳证券公司的申辩意见而下达了行政处理决定书,要求公司按此缴费基数,在规定时限内为公司全体员工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及相应滞纳金。
证券公司不服,向所在地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劳动保障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书,重新核定其缴费基数。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保障部门是按公司员工实际工资总额为证券公司核定的缴费基数,并没有违法之处,判决驳回证券公司的诉讼请求。
解:
本例提示了以下法律要点:
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由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和本统筹地区的规定予以核定; 企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基数在法律规定的上下限(本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
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的,按企业职工实际应发工资为缴费基数核定;
企业不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劳动保障部门可以下达行政处理决定书。 本例中,因为证券公司职工工资水平普遍较高,劳动保障部门依照法律规定、按其职工实际应发工资为缴费基数核定了其应缴费用金额,并下达了催缴通知书,在公司仍然没有履行缴纳义务的情况下,又下达了行政处理决定书,是依法行政,因此在诉讼中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操作提示:
企业应当及时了解和掌握对企业来说有强制义务的各项社会保险政策的内容及最新动态变化,作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常备资料与工具,以提高企业管理效率,防止因违反相关规定而使相关成本意外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