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法律法规
一、适用范围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提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可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40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三、所需资料
1.《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2份
2.自行到银行缴纳税款的提交《税收通用缴款书》原件
3.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提供《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1份
四、流程图
五、办理条件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提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可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办理机构及联系方式
各区、市(县)主管税务机关
七、受理时间及方式
办税服务厅窗口即时受理。
八、办理程序
1、纳税人报告
2、发票窗口审核、开具
3、数据采集
4、资料归档
九、办理时限
税款入库后即时办理。
十、收费标准及依据
八、
十一、提醒事项
1、增值税纳税人应在代开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2、代开专用发票遇有填写错误、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等情形的,按照专用发票有关规定处理。
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时填写有误的,应及时在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中作废,重新开具。代开专用发票后发生退票的,税务机关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作废或开具负数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需要重新开票的,税务机关应同时进行新开票税额与原开票税额的清算,多退少补;对无需重新开票的,按有关规定退还增值税纳税人已缴的税款或抵顶下期正常申报税款。
3、为增值税纳税人代开的专用发票应统一使用六联专用发票,第五联代开发票岗位留存,以备发票的扫描补录,第六联交税款征收岗位,用于代开发票税额与征收税款的定期核对,其他联次交增值税纳税人。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法律法规
一、适用范围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提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可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40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三、所需资料
1.《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2份
2.自行到银行缴纳税款的提交《税收通用缴款书》原件
3.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提供《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1份
四、流程图
五、办理条件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提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可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办理机构及联系方式
各区、市(县)主管税务机关
七、受理时间及方式
办税服务厅窗口即时受理。
八、办理程序
1、纳税人报告
2、发票窗口审核、开具
3、数据采集
4、资料归档
九、办理时限
税款入库后即时办理。
十、收费标准及依据
八、
十一、提醒事项
1、增值税纳税人应在代开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2、代开专用发票遇有填写错误、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等情形的,按照专用发票有关规定处理。
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时填写有误的,应及时在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中作废,重新开具。代开专用发票后发生退票的,税务机关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作废或开具负数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需要重新开票的,税务机关应同时进行新开票税额与原开票税额的清算,多退少补;对无需重新开票的,按有关规定退还增值税纳税人已缴的税款或抵顶下期正常申报税款。
3、为增值税纳税人代开的专用发票应统一使用六联专用发票,第五联代开发票岗位留存,以备发票的扫描补录,第六联交税款征收岗位,用于代开发票税额与征收税款的定期核对,其他联次交增值税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