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湖南省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2011]

湖南省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试

行)[2011] 湖南省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实施“科技兴安”、“人才兴安”战略,充分发挥湖南省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的作用,推动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委员会是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安委会)组建的一支跨部门、多专业的高级安全技术专家队伍,其成员从机关、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安全生产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中聘任。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是省安委会领导的非常设组织,成员系非专职人员。专家委员会设联络管理办公室和相关专业组,联络管理办公室设在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安全技术中心,负责专家委员会的联络管理工作,专业组为非常设机构。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一)开展安全生产学术交流,活跃安全学术思想,促进安全学科发展和安全技术创新。

(二)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普及安全知识,提倡安全方法,推广安全先进技术,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安全文化素质。

(三)参与湖南省安全生产技术政策、法规与标准的制定和重大安全事务的科学决策工作。

(四)对全省安全生产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五)对重点建设项目的重大安全技术问题进行咨询评议。

(六)对安全生产事故预防、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抢险救灾和事故调查提供技术支撑。

(七)提出安全生产政策建议,促进安全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接受委托承担安全科技项目评估、安全科技成果鉴定,开展安全科学论证、评审与咨询服务等工作。

(八)开展民间安全生产科学技术交流活动,发展同省外的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团体和安全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第五条 对工作优秀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省安委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设主任1名(省安监局长兼任),副主任2-3名(其中1名由省安监局分管副局长兼任);设联络管理办公室主任1名(省安监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副主任2名(由安全技术中心负责人、职业安全健康协会秘书长兼任)。专家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省安委会任命产生;联络管理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经专家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后,由专家委员会任命。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设12个专业组,各专业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2名。组长、副组长人选由专家委员会联络管理办公室商有关业务部门拟定,经安委会办公会议讨论后,由专家委员会任命。

12个专业组分别为:非煤矿山安全专业组、火工与烟花爆竹安全专业组、化工安全专业组、作业场所职业健康专业组、煤矿安全专业组、交通运输安全专业组、建筑施工安全专业组、特种设备设施安全专业组、有色冶金建材安全专业组、消防安全专业组、水利电力电气安全专业组、机电轻纺安全专业组。

各专业组设联络员1名,负责组织、联络本专业组的专家开展相关活动。联络员由省安监局选派。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联络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承办专家的聘任、发证、考核和换届工作;

(二)安排专家执行任务或参加有关活动;

(三)组织学术交流和安全技术培训工作,向专家提供国内外有关资料和信息;

(四)建立专家数据库,记录专家的主要活动、完成任务以及工作作风等情况;

(五)制订专家委员会工作计划、编辑论文集和总结报告;

(六)其它事宜。

第九条 专家采用聘任制,由省安委会颁发专家聘任证书;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

第十条 专家聘任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作风正派,公正廉洁;

(二)热心安全生产事业,自愿从事安全生产专家工作,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三)直接从事安全生产管理、技术、科研、教学等工作累计8年(含)以上;

(四)副高(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技师,有较高的安全生产专业水平和较强的现场处理能力。

(五)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资深和特邀专家除外),身体健康,能胜任现场工作。

(六)以下专业人员可优先入选: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2、享受国家特殊津贴的专家;

3、获国家、省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称号者;

4、省部级(含)以上科技进步奖获得者。

第十一条 专家聘任程序:

(一)专家推荐分为自荐和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省直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推荐两种方式;

(二)专家委员会联络管理办公室商有关业务部门确定拟聘专家名单;

(三)拟聘专家名单由专家委员会联络管理办公室提交省安委会审核批准;

(四)颁发专家聘任书和《湖南省安全生产专家证》。

第十二条 专家工作守则:

(一)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被调查或审查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

(二)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工作纪律,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深入实际调查研究;

(三)如实传达并贯彻上级指示,敢于坚持原则,排除干扰,抵制不正之风;

(四)专家在参加事故调查和生产安全隐患评估等活动时,不负责有关人事、资金等相关具体问题的处理;

(五)不得以专家委员会专家的名义从事任何盈利性的活动。未经许可,不得以专家委员会的名义组织任何活动;

(六)对省安委会负责,服从专家委员会联络管理办公室依据本办法的组织管理。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专家委员会联络管理办公室指派专家执行任务时,应当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本人。专家接到通知后,应携带专家证及时抵达指定地点执行任务。

第十四条 特殊情况下,专家委员会联络管理办公室可直接通知专家本人,在规定时间内赶赴现场,专家应及时到达指定的地点。事后,由专家委员会联络管理办公室向有关单位做出说明。

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聘请专家委员会成员以专家委员会专家名义执行任务时,应向专家委员会联络管理办公室申请,批准后方可组织专家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专家完成工作任务后,应向指派单位提交书面报告。

第十七条 各专业组组织活动时,应将活动计划与活动执行情况向专家委员会联络管理办公室报告。

第十八条 各专业组应当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对全年的活动进行安排,年终提交全年工作总结,并于年底由专家委员会联络管理办公室报省安办。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十九条 专家委员会全体会议由省安委会组织,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

第二十条 专家委员会工作会议由省安监局组织,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各专业组组长、副组长参加。

第二十一条 各专业组会议,由各专业组组长组织,原则上每年召开2次,会后应将会议情况向专家委员会联络管理办公室报告。

第二十二条 省安办根据具体情况,可要求专家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专题工作会议或技术研讨会。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专家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由省安监局制订专门办法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专家委员会每年对专家的工作情况进行1次考核,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考核不合格的,由省安委会解除聘任关系。

第二十五条 专家不履行职责,无故不完成专家委员会联络管理办公室指派任务的,由专家委员会联络管理办公室提出批评,有关专家应积极改正;每年2次以上(含2次)无故未完成指派任务的,由联络管理办公室提请省安委会予以解聘。不完成任务又不报告,贻误工作而造成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专家在执行工作任务期间,以公谋私,或与有关人员串通向有关部门提供虚假结论的,由专家委员会联络管理办公室通报批评,报省安委会予以解聘,并向其工作

单位通报相关情况;造成损失的,由专家承担相应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试

行)[2011] 湖南省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实施“科技兴安”、“人才兴安”战略,充分发挥湖南省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的作用,推动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委员会是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安委会)组建的一支跨部门、多专业的高级安全技术专家队伍,其成员从机关、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安全生产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中聘任。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是省安委会领导的非常设组织,成员系非专职人员。专家委员会设联络管理办公室和相关专业组,联络管理办公室设在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安全技术中心,负责专家委员会的联络管理工作,专业组为非常设机构。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一)开展安全生产学术交流,活跃安全学术思想,促进安全学科发展和安全技术创新。

(二)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普及安全知识,提倡安全方法,推广安全先进技术,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安全文化素质。

(三)参与湖南省安全生产技术政策、法规与标准的制定和重大安全事务的科学决策工作。

(四)对全省安全生产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五)对重点建设项目的重大安全技术问题进行咨询评议。

(六)对安全生产事故预防、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抢险救灾和事故调查提供技术支撑。

(七)提出安全生产政策建议,促进安全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接受委托承担安全科技项目评估、安全科技成果鉴定,开展安全科学论证、评审与咨询服务等工作。

(八)开展民间安全生产科学技术交流活动,发展同省外的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团体和安全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第五条 对工作优秀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省安委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设主任1名(省安监局长兼任),副主任2-3名(其中1名由省安监局分管副局长兼任);设联络管理办公室主任1名(省安监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副主任2名(由安全技术中心负责人、职业安全健康协会秘书长兼任)。专家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省安委会任命产生;联络管理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经专家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后,由专家委员会任命。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设12个专业组,各专业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2名。组长、副组长人选由专家委员会联络管理办公室商有关业务部门拟定,经安委会办公会议讨论后,由专家委员会任命。

12个专业组分别为:非煤矿山安全专业组、火工与烟花爆竹安全专业组、化工安全专业组、作业场所职业健康专业组、煤矿安全专业组、交通运输安全专业组、建筑施工安全专业组、特种设备设施安全专业组、有色冶金建材安全专业组、消防安全专业组、水利电力电气安全专业组、机电轻纺安全专业组。

各专业组设联络员1名,负责组织、联络本专业组的专家开展相关活动。联络员由省安监局选派。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联络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承办专家的聘任、发证、考核和换届工作;

(二)安排专家执行任务或参加有关活动;

(三)组织学术交流和安全技术培训工作,向专家提供国内外有关资料和信息;

(四)建立专家数据库,记录专家的主要活动、完成任务以及工作作风等情况;

(五)制订专家委员会工作计划、编辑论文集和总结报告;

(六)其它事宜。

第九条 专家采用聘任制,由省安委会颁发专家聘任证书;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

第十条 专家聘任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作风正派,公正廉洁;

(二)热心安全生产事业,自愿从事安全生产专家工作,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三)直接从事安全生产管理、技术、科研、教学等工作累计8年(含)以上;

(四)副高(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技师,有较高的安全生产专业水平和较强的现场处理能力。

(五)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资深和特邀专家除外),身体健康,能胜任现场工作。

(六)以下专业人员可优先入选: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2、享受国家特殊津贴的专家;

3、获国家、省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称号者;

4、省部级(含)以上科技进步奖获得者。

第十一条 专家聘任程序:

(一)专家推荐分为自荐和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省直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推荐两种方式;

(二)专家委员会联络管理办公室商有关业务部门确定拟聘专家名单;

(三)拟聘专家名单由专家委员会联络管理办公室提交省安委会审核批准;

(四)颁发专家聘任书和《湖南省安全生产专家证》。

第十二条 专家工作守则:

(一)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被调查或审查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

(二)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工作纪律,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深入实际调查研究;

(三)如实传达并贯彻上级指示,敢于坚持原则,排除干扰,抵制不正之风;

(四)专家在参加事故调查和生产安全隐患评估等活动时,不负责有关人事、资金等相关具体问题的处理;

(五)不得以专家委员会专家的名义从事任何盈利性的活动。未经许可,不得以专家委员会的名义组织任何活动;

(六)对省安委会负责,服从专家委员会联络管理办公室依据本办法的组织管理。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专家委员会联络管理办公室指派专家执行任务时,应当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本人。专家接到通知后,应携带专家证及时抵达指定地点执行任务。

第十四条 特殊情况下,专家委员会联络管理办公室可直接通知专家本人,在规定时间内赶赴现场,专家应及时到达指定的地点。事后,由专家委员会联络管理办公室向有关单位做出说明。

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聘请专家委员会成员以专家委员会专家名义执行任务时,应向专家委员会联络管理办公室申请,批准后方可组织专家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专家完成工作任务后,应向指派单位提交书面报告。

第十七条 各专业组组织活动时,应将活动计划与活动执行情况向专家委员会联络管理办公室报告。

第十八条 各专业组应当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对全年的活动进行安排,年终提交全年工作总结,并于年底由专家委员会联络管理办公室报省安办。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十九条 专家委员会全体会议由省安委会组织,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

第二十条 专家委员会工作会议由省安监局组织,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各专业组组长、副组长参加。

第二十一条 各专业组会议,由各专业组组长组织,原则上每年召开2次,会后应将会议情况向专家委员会联络管理办公室报告。

第二十二条 省安办根据具体情况,可要求专家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专题工作会议或技术研讨会。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专家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由省安监局制订专门办法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专家委员会每年对专家的工作情况进行1次考核,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考核不合格的,由省安委会解除聘任关系。

第二十五条 专家不履行职责,无故不完成专家委员会联络管理办公室指派任务的,由专家委员会联络管理办公室提出批评,有关专家应积极改正;每年2次以上(含2次)无故未完成指派任务的,由联络管理办公室提请省安委会予以解聘。不完成任务又不报告,贻误工作而造成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专家在执行工作任务期间,以公谋私,或与有关人员串通向有关部门提供虚假结论的,由专家委员会联络管理办公室通报批评,报省安委会予以解聘,并向其工作

单位通报相关情况;造成损失的,由专家承担相应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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