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初,有位拱墅区的老客户向我抱怨说,有家网络公司向他收取了一万元钱,但只为他公司制作了一个简单得不能再简单的网站,也从来不去维护,更可恶的是没按合同对网站进行百度推广,这其实是个没有丝毫意义的死网站,是浩翰网络垃圾中的一小颗。一万元钱换回一小颗网络垃圾,这位客户当然愤愤不平,扬言要打官司。我劝慰他想开点,去年IT产业确实不好过,网络公司经营惨淡,大批倒闭,就当救济他们吧。可他还是接受不了,决意要打官司,律师费随我开。我知道,对于一个白手起家刻苦经营的小企业主来说,每一分钱都希望花得值。于是,只好接受他的委托,但这个案子标的额实在太小,几乎收不了律师费,且胜诉后当事人能不能执行到钱还是未知数,按所里最低标准5000元收费显然不合适的,思索后,我对他说,给我的汽车加箱油吧,费用就算了,他立马拿出500元,作汽油费,于是这500元就算作律师费了。
接下来就打官司。
我认为,网络公司的违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个案子肯定不会输,至少在纸面上不会输,至于执行,真的不敢保证,这种公司设立和倒闭都是如此快捷,犹其当下金融危机的背景下。
我亲自整理好诉讼材料后,就递交到杭州某区法院立案。大约过了半个月,我询问法官有没有向对方送达副本,他说对方已签收。这说明对方没倒闭,仍在营业中,这是个好兆头,我悬着的心放了下来,就等开庭了。没想到开庭时被告没来,联系方式都不通,显然被告要缺席了。那就缺席判决吧,我提出要求。又没想到法官指责我,说我证据没弄充分,应该把那个简单的网站公证下来,还说既然控告对方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那你们应该按证据规则承担举证责任。我也不示弱,一应当公证网页的对方,因为对方要证明他履行了合同义务;二我们控告的是对方没履行合同义务,而不是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举证责任仍在对方。
就这样法官和我相互驳斥着,他就是不做缺席判决,我拿他没办法,最后双方保留意见后就休庭。但我不相信他会以举证不能为由判我输,顶多是在庭上压下我,让我作出让步好便于调解。
真没想到,几天后法官叫我去拿判决书,赫然写着我败诉,并且叫我出公告费向被告送达判决书。没天理啊,判我输是错误的,还要我掏钱向被告送达我方败诉的判决书,这逻辑也太混乱了,这等于买子弹让人枪毙自己一样荒唐。耻辱感油然而生。
我把这些告诉当事人,他却表现得很平静,并没有我预想的那样激动,只是说算了吧。
算了吧?!我不想算了,虽然打官司是我们的谋生手段,但维护法的正确实施更是我们律师的神圣职责,上诉吧,诉讼费我来出。这样他就勉强同意了。
接下来打第二场官司。
上诉状主要内容如下:
1、一审曲解了诉讼理由,混淆了法律概念
上诉人在一审起诉状中陈述的理由是“但被告除了制作一个极其简易的网页外,根本不对它进行维护,更不对其推广….”,这里是指,被上诉人未完全履行 “象麟科技网站服务合同”,以及未履行“网站推广合同”。前份合同约定上诉人向被上诉人购买六块服务项目,后台管理、公司介绍、产品展示、留言板、流量统计分析、五年域名注册,被上诉人只完成并交付了公司介绍、产品展示及一年的域名注册服务项目,未交付其他服务。至于后份合同,被上诉人收取款项后根本未履行合同义务。而一审法院想当然地理解成,上诉人要追究被上诉人“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责任。“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与“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或未履行合同义务”是本质上不同的两个法律概念,前者指合同义务确实履行了,但结果没达到约定的目的,或质量有问题,或效果不佳,后者就是指未履行部分或全部合同义务,不涉及质量或效果。在本案诉讼理由中,上诉人并未提及网页的设计布局、色调或构图等元素有问题不符合约定。因此,一审归纳的争议焦点:被告履行的义务是否不符合合同约定,是错误的。焦点应当是,被告是否履行或完全履行两合同义务。
2、一审举证责任分配错误
一审以错误的争议焦点,要求原告承担举证责任自然也是错误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在本案中,被上诉人应当就其是否完全履行了网站服务合同义务以及履行了网站推广合同义务,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完全履行。另外,从公平合理的角度来说,网站的服务商掌握网站原代码,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应当确定由被上诉人承担举证责任
递交上诉状时碰到的第一个问题,也是公告问题。我不想花二个月时间去公告,也不想花这笔公告费。于是尝试网络搜索和技术分析,居然很幸运地找到被告的法定代表人的活动场所,再次快递过去就成功签收了。
二审开庭日子到了,开始时我心有些忐忑。但中院的法官业务素质明显好得多,审理程序有条不紊,完全采纳了我的上诉意见。几天后收到判决书,撤销了原判,支持了我的诉讼请求。第二场官司就这样顺利圆满地结束了,圆满得让人不敢相信。
500元的律师费早就超支了,耗费的精力也很多,但我始终认为正义是无价的,人需要一种顽强精神,律师是靠成就感活着的,而不是靠钱。这个案例被所里列为09年的经典案例,被传颂着,也影响了新近执业的律师们,认准了,就坚持,没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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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初,有位拱墅区的老客户向我抱怨说,有家网络公司向他收取了一万元钱,但只为他公司制作了一个简单得不能再简单的网站,也从来不去维护,更可恶的是没按合同对网站进行百度推广,这其实是个没有丝毫意义的死网站,是浩翰网络垃圾中的一小颗。一万元钱换回一小颗网络垃圾,这位客户当然愤愤不平,扬言要打官司。我劝慰他想开点,去年IT产业确实不好过,网络公司经营惨淡,大批倒闭,就当救济他们吧。可他还是接受不了,决意要打官司,律师费随我开。我知道,对于一个白手起家刻苦经营的小企业主来说,每一分钱都希望花得值。于是,只好接受他的委托,但这个案子标的额实在太小,几乎收不了律师费,且胜诉后当事人能不能执行到钱还是未知数,按所里最低标准5000元收费显然不合适的,思索后,我对他说,给我的汽车加箱油吧,费用就算了,他立马拿出500元,作汽油费,于是这500元就算作律师费了。
接下来就打官司。
我认为,网络公司的违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个案子肯定不会输,至少在纸面上不会输,至于执行,真的不敢保证,这种公司设立和倒闭都是如此快捷,犹其当下金融危机的背景下。
我亲自整理好诉讼材料后,就递交到杭州某区法院立案。大约过了半个月,我询问法官有没有向对方送达副本,他说对方已签收。这说明对方没倒闭,仍在营业中,这是个好兆头,我悬着的心放了下来,就等开庭了。没想到开庭时被告没来,联系方式都不通,显然被告要缺席了。那就缺席判决吧,我提出要求。又没想到法官指责我,说我证据没弄充分,应该把那个简单的网站公证下来,还说既然控告对方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那你们应该按证据规则承担举证责任。我也不示弱,一应当公证网页的对方,因为对方要证明他履行了合同义务;二我们控告的是对方没履行合同义务,而不是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举证责任仍在对方。
就这样法官和我相互驳斥着,他就是不做缺席判决,我拿他没办法,最后双方保留意见后就休庭。但我不相信他会以举证不能为由判我输,顶多是在庭上压下我,让我作出让步好便于调解。
真没想到,几天后法官叫我去拿判决书,赫然写着我败诉,并且叫我出公告费向被告送达判决书。没天理啊,判我输是错误的,还要我掏钱向被告送达我方败诉的判决书,这逻辑也太混乱了,这等于买子弹让人枪毙自己一样荒唐。耻辱感油然而生。
我把这些告诉当事人,他却表现得很平静,并没有我预想的那样激动,只是说算了吧。
算了吧?!我不想算了,虽然打官司是我们的谋生手段,但维护法的正确实施更是我们律师的神圣职责,上诉吧,诉讼费我来出。这样他就勉强同意了。
接下来打第二场官司。
上诉状主要内容如下:
1、一审曲解了诉讼理由,混淆了法律概念
上诉人在一审起诉状中陈述的理由是“但被告除了制作一个极其简易的网页外,根本不对它进行维护,更不对其推广….”,这里是指,被上诉人未完全履行 “象麟科技网站服务合同”,以及未履行“网站推广合同”。前份合同约定上诉人向被上诉人购买六块服务项目,后台管理、公司介绍、产品展示、留言板、流量统计分析、五年域名注册,被上诉人只完成并交付了公司介绍、产品展示及一年的域名注册服务项目,未交付其他服务。至于后份合同,被上诉人收取款项后根本未履行合同义务。而一审法院想当然地理解成,上诉人要追究被上诉人“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责任。“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与“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或未履行合同义务”是本质上不同的两个法律概念,前者指合同义务确实履行了,但结果没达到约定的目的,或质量有问题,或效果不佳,后者就是指未履行部分或全部合同义务,不涉及质量或效果。在本案诉讼理由中,上诉人并未提及网页的设计布局、色调或构图等元素有问题不符合约定。因此,一审归纳的争议焦点:被告履行的义务是否不符合合同约定,是错误的。焦点应当是,被告是否履行或完全履行两合同义务。
2、一审举证责任分配错误
一审以错误的争议焦点,要求原告承担举证责任自然也是错误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在本案中,被上诉人应当就其是否完全履行了网站服务合同义务以及履行了网站推广合同义务,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完全履行。另外,从公平合理的角度来说,网站的服务商掌握网站原代码,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应当确定由被上诉人承担举证责任
递交上诉状时碰到的第一个问题,也是公告问题。我不想花二个月时间去公告,也不想花这笔公告费。于是尝试网络搜索和技术分析,居然很幸运地找到被告的法定代表人的活动场所,再次快递过去就成功签收了。
二审开庭日子到了,开始时我心有些忐忑。但中院的法官业务素质明显好得多,审理程序有条不紊,完全采纳了我的上诉意见。几天后收到判决书,撤销了原判,支持了我的诉讼请求。第二场官司就这样顺利圆满地结束了,圆满得让人不敢相信。
500元的律师费早就超支了,耗费的精力也很多,但我始终认为正义是无价的,人需要一种顽强精神,律师是靠成就感活着的,而不是靠钱。这个案例被所里列为09年的经典案例,被传颂着,也影响了新近执业的律师们,认准了,就坚持,没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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