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2014年4月20日17时,被告宋某驾驶浙B×××号牌轿车与原告赵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颅底骨折伴颅内积气、左侧多发肋骨骨折伴液气胸、左肺挫伤、左肾挫伤等。经司法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
本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被告宋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赵某承担次要责任。2014年11月,原告赵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宋某承担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本案经审理,归纳争议焦点如下:
1、本案原告赵某能否要求按照城镇标准主张残疾赔偿金;
2、被扶养人生活费该按哪种标准支付。最后法院判决,对原告按城镇标准主张残疾赔偿金的请求予以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则按照农村标准支付。
【法律分析】
一、本案原告赵某能否要求按照城镇标准主张残疾赔偿金。
司法实践中,对于农村居民在城镇发生交通事故受伤造成伤残的,其伤残赔偿标准基本上是以户籍登记为处理原则、经常居住地为例外情形,综合考虑主要收入来源。若受害人主张按照城镇标准赔偿的,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进行证明。即要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在城镇,且要证明其主要收入的性质或抚养人收入的性质。
本案中原告赵某虽为农村户口,然其在甬工作已有多年,其生活、工作均在宁波市区。且赵某为证明上述事实,已向法院提供了派出所暂住证明、盖有用人单位公章的工资证明、劳动合同及工资表。该些证据经法院确认,足以证明事故发生前赵某长期居住在宁波,其收入也来源于非农业生产的事实,故,法院判决按照城镇标准赔偿合法合理。
二、被扶养人的生活费该按何种标准支付。
关于受害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问题,现法院一般做法系根据被扶养人具体生活所在地而定。本案原告赵某育有二女,分别于2008年10月和2011年3月出生。为证明该二女均在宁波就读的事实,赵某提供了二女所就读幼儿园出具的证明。因赵某提供的证明只能证明二女自2014年8月起才在幼儿园就读,而赵某于2014年4月已经受伤,故在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情况下,不足以证明二女在事故发生时已生活在宁波的事实,故法院判决未支持赵某的请求于法有据。
【案件回顾】
2014年4月20日17时,被告宋某驾驶浙B×××号牌轿车与原告赵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颅底骨折伴颅内积气、左侧多发肋骨骨折伴液气胸、左肺挫伤、左肾挫伤等。经司法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
本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被告宋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赵某承担次要责任。2014年11月,原告赵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宋某承担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本案经审理,归纳争议焦点如下:
1、本案原告赵某能否要求按照城镇标准主张残疾赔偿金;
2、被扶养人生活费该按哪种标准支付。最后法院判决,对原告按城镇标准主张残疾赔偿金的请求予以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则按照农村标准支付。
【法律分析】
一、本案原告赵某能否要求按照城镇标准主张残疾赔偿金。
司法实践中,对于农村居民在城镇发生交通事故受伤造成伤残的,其伤残赔偿标准基本上是以户籍登记为处理原则、经常居住地为例外情形,综合考虑主要收入来源。若受害人主张按照城镇标准赔偿的,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进行证明。即要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在城镇,且要证明其主要收入的性质或抚养人收入的性质。
本案中原告赵某虽为农村户口,然其在甬工作已有多年,其生活、工作均在宁波市区。且赵某为证明上述事实,已向法院提供了派出所暂住证明、盖有用人单位公章的工资证明、劳动合同及工资表。该些证据经法院确认,足以证明事故发生前赵某长期居住在宁波,其收入也来源于非农业生产的事实,故,法院判决按照城镇标准赔偿合法合理。
二、被扶养人的生活费该按何种标准支付。
关于受害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问题,现法院一般做法系根据被扶养人具体生活所在地而定。本案原告赵某育有二女,分别于2008年10月和2011年3月出生。为证明该二女均在宁波就读的事实,赵某提供了二女所就读幼儿园出具的证明。因赵某提供的证明只能证明二女自2014年8月起才在幼儿园就读,而赵某于2014年4月已经受伤,故在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情况下,不足以证明二女在事故发生时已生活在宁波的事实,故法院判决未支持赵某的请求于法有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