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闸门"收紧 土地优惠政策或叫停-[财经网]

闸门”收紧 土地优惠政策或叫停本文来源于《财经网》  2009年12月18日 19:26  共有 0 条点评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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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土地出让金或分期付款的地方“救市”方式,可以适可而止

【《财经网》/专稿】12月17日,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等5部门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收支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要求地方政府不得截留、滞留、分期收取土地出让金。一般土地出让收入必须在1年内缴纳,特殊情况必须在2年内缴纳,首付不得低于50%。

2008年底,很多城市出台的“救市”政策当中,都包含了分期支付土地出让金的政策。

据记者统计,2009年初至今大约18个主要城市出台了包含有允许土地出让金分期支付的政策。

很多城市允许开发商分3-4年支付土地出让价款,大部分城市可以分期发土地证,这样开发商就可以分期开发,大大降低了资金压力。

这些“救市”政策是建立在2009年初开发商资金高度紧张和房地产市场销售低迷的基础上的。2009年中以后,市场彻底回暖,因此这些“救市”政策站不住脚了。

在审计署2009年上半年组织的对部分城市土地出让收入的专项审计调查中,审计部门发现很多地方政府越权减免缓缴或变相缓缴减免土地出让金。

按照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文件规定。土地出让收入减免或缓缴必须获得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同意。

但是,在审计调查中,很多地方政府拿出了省级部门出台的房地产“救市”政策。这些内容远远超过“131号文件”的地方性房地产“救市”文件,其中很多有土地出让金减免的政策。

“通知”等于将之前的此方面的文件内容重新说了一遍,其用意显然在告诉地方政府,减免土地出让金或分期付款的地方“救市”方式,可以适可而止了。

“通知”中强调,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租赁合同、划拨决定书中,必须明确土地出让价款、租金和划拨土地价款的总额、缴付时间和缴付方式;对于经依法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在土地出让或租赁合同中明确应补缴的土地价款,缴款人应及时按合同有关规定缴款。对于未按规定缴清全部土地价款的单位或个人,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也不得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证。

“通知”中专门强调了分期付款土地出让金的问题,其中指出,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土地受让人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依法约定的分期缴纳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经当地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认定,特殊项目可以约定在两年内全部缴清。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当期应缴土地价款(租金)应当一次全部缴清,不得分期缴纳。

此外,“通知”中还规定了土地出让收入必须用于土地开发支出,优先保障土地拆迁的农民补偿等支出,必须保证10%的纯收益用于廉租房建设。■

闸门”收紧 土地优惠政策或叫停本文来源于《财经网》  2009年12月18日 19:26  共有 0 条点评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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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土地出让金或分期付款的地方“救市”方式,可以适可而止

【《财经网》/专稿】12月17日,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等5部门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收支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要求地方政府不得截留、滞留、分期收取土地出让金。一般土地出让收入必须在1年内缴纳,特殊情况必须在2年内缴纳,首付不得低于50%。

2008年底,很多城市出台的“救市”政策当中,都包含了分期支付土地出让金的政策。

据记者统计,2009年初至今大约18个主要城市出台了包含有允许土地出让金分期支付的政策。

很多城市允许开发商分3-4年支付土地出让价款,大部分城市可以分期发土地证,这样开发商就可以分期开发,大大降低了资金压力。

这些“救市”政策是建立在2009年初开发商资金高度紧张和房地产市场销售低迷的基础上的。2009年中以后,市场彻底回暖,因此这些“救市”政策站不住脚了。

在审计署2009年上半年组织的对部分城市土地出让收入的专项审计调查中,审计部门发现很多地方政府越权减免缓缴或变相缓缴减免土地出让金。

按照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文件规定。土地出让收入减免或缓缴必须获得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同意。

但是,在审计调查中,很多地方政府拿出了省级部门出台的房地产“救市”政策。这些内容远远超过“131号文件”的地方性房地产“救市”文件,其中很多有土地出让金减免的政策。

“通知”等于将之前的此方面的文件内容重新说了一遍,其用意显然在告诉地方政府,减免土地出让金或分期付款的地方“救市”方式,可以适可而止了。

“通知”中强调,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租赁合同、划拨决定书中,必须明确土地出让价款、租金和划拨土地价款的总额、缴付时间和缴付方式;对于经依法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在土地出让或租赁合同中明确应补缴的土地价款,缴款人应及时按合同有关规定缴款。对于未按规定缴清全部土地价款的单位或个人,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也不得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证。

“通知”中专门强调了分期付款土地出让金的问题,其中指出,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土地受让人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依法约定的分期缴纳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经当地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认定,特殊项目可以约定在两年内全部缴清。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当期应缴土地价款(租金)应当一次全部缴清,不得分期缴纳。

此外,“通知”中还规定了土地出让收入必须用于土地开发支出,优先保障土地拆迁的农民补偿等支出,必须保证10%的纯收益用于廉租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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