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行政学院学报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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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绑架时 实施应当负刑事责任行为的定罪量刑
储春平
( 常州市武进区 人民法院, 江苏 武进 213017)
我国刑法第 1 条规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7 “ 人, 犯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 强奸、 抢劫、 贩 卖毒品、 放火、 爆炸、 投毒罪的, 应当负刑事责任。十四周岁 ” 至十六周岁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实施绑架不负刑事责任, 但在绑架中实施上述八种犯罪行为的, 应当以该行为定罪。 司法实务中, 对相对负刑事贵任年龄人绑架中犯刑法规定的 八种罪行如何定罪尚存有争议 , 本文对此进行探讨。 一、 对相对负刑事资任年龄人在绑架中杀容被绑架人的
理解
被绑架人未死亡, 是否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刑法第二百三十 九条规定:“ 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 判处死 刑, 并处没收财产。一种理解是, ” 对该处“ 杀害” 两字含义应 该理解为杀死被绑架人, 立法者强调的是, 只有被绑架人出
现死亡结果, 才对行为人判处死刑, 并处没收财产。 未成年
绑架中未杀死被害人, 法无明文规定, 因此对未杀死被绑人 质的未成年人不能定罪。笔者认为, 刑法二百三十九条如此 规定, 是要让行为人知道一且造成了被绑架人死亡的后果或
者实施了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 就将受到法律最严厉的制
裁, 以普示行为人在实施 了绑架行为后, 尽可能地保障人质 的生命安全 , 以最大限度地实现立法者保护被绑架人的人身 安全的 目的。从绑架罪的罪状设置和法定刑的配置来看, 可 推知立法者强调的只要行为人没有在绑架过程中致被绑架 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 就不能判处死刑。而是否能给 限制刑事责任年龄人定故意杀人罪则取决于行为人是否完 备故意杀人的全部构成要件, 不能将杀害被绑架人与故意杀 人混为一谈。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是只有杀死被害 人, 才能判行为人死刑。而故意杀人是指主观上有杀人故 意, 客观上实施了杀人行为, 无论杀人的犯罪行为导致被害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答复关于已满 1 周 4 岁不满 1 周岁未成年人实施八种犯罪 以外的绑架, 6 并在绑 架中杀害被绑架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 如何追究刑事责任的 解释中指出: “ 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种犯罪, 是指具 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对于刑法第十七条中规定‘ 犯 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是指只要故意实施 , 了杀人、 伤害行为并且造成致人重伤、 死亡后果的, 都应负刑 事责任. 而不是指只有犯故意杀人罪、 故意伤害
罪的才负刑 事责任, 绑架撕票的, 不负刑事责任。根据上述精神, ” 相对负 刑事责任年龄人单独实施的绑架行为不构成绑架罪。相对 负刑事责任年龄人杀害被绑架人的, 不以绑架罪定罪, 而以 杀人罪定罪。相对负刑事贵任年龄人是否构成杀人罪, 取决 于是否完全符合独立的故意杀人罪构成要件, 而不取决于是 否符合绑架罪构成要件。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在绑架中 故意杀害被绑架人通常有三种情况 : 第一, 先故意杀害人质, 然后隐瞒被绑架人已死亡的事实向其有关人员勒索财物或 者要挟. 第二, 行为人在勒索不成或非法要求得不到实现的 情况下出于灭口或其他原因, 直接杀害被绑人质, 即一般俗 称撕票。第三, 行为人在绑架过程中, 被绑架人逃跑、 反抗而 招致被杀害或者行为人在逃避追捕过程中故意杀害被绑人 质. 以上三种情况均为直接故意杀害被绑架人。除了直接 故意杀人外, 还有间接故意杀害被绑架人的形态, 如行为人 在绑架过程中, 由于被绑架人反抗, 行为人为了制止其反抗, 对被绑架人采取了强烈的暴力行为, 绑架行为人明知卡喉、 胶布贴嘴鼻、 颈部捆绑等绑架行为可能发生导致被绑架人窒 息死亡的后果, 仍对这种结果的发生采取放任的态度, 结果 导致被绑架死亡, 是间接故意杀人。年满 1 周岁未满 1 周 4 6 岁的行为人在绑架的过程中杀害被绑架人, 其行为以杀人罪 一罪追究刑事贵任。在上述情况下. 被绑架人的死亡, 是由 于行为人在故意杀人心态的支配下实施暴力行为所造成的, 其行为完备了独立的故意杀人构成要件, 因此应以杀人罪定
罪。
人死亡还是未死亡的 结果, 都不影响故意杀人的成立。 行为
人主观上有杀害被绑架人的故意, 即剥夺被绑架人的生命权 的故意, 客观上实施 了杀人的行为, 只是 由于行为人意志以 外的原因, 被绑架人未被杀死 , 即使未造成被绑架人死亡的 后果, 也应认定行为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 二、 相对负刑事资任年龄人绑架致被绑架人死亡或重伤
的适用
行为人故意杀害被绑架人, 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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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 23 条规定: “ 9 绑架他人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 杀害被绑架人的, 处死刑, 并处没收财产。该法条是针对成 ” 年行为人规定的。成年行为人在绑架过程 中无论是故意杀 害被绑架人, 还是在实施绑架中因绑架、 虐待等伤害行为造 成被绑架人死亡或重伤的, 都只定绑架罪一罪. 虽然绑架 “ 致使被绑架人死亡” 是排除“ 杀害被绑架人” 情况的, 但无论 是行为人故意杀害被绑架人, 还是行为人绑架致使被绑架人 伤害致死, 其
处罚等同对待。成年人绑架后只要发生被绑架 人死亡后果, 无论被绑架人是死于绑架行 为人故意杀害行 为, 还是绑架行为人的故意伤害行为, 或者是绑架人的过失 行为, 都以绑架罪结果加重处罚. 而限制刑事责任年龄人实 施的不同绑架行为造成的被绑架人的死亡后果, 直接影响到 案件的定罪。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实施绑架, 对绑架不负 刑事责任, 过失杀人、 过失伤害致死、 意外致死都不负刑事责 任。并不因为发生被绑架人死亡后果而必然对限制行为能 力人追究刑事贵任。只有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致被绑架人死
政治
亡或者重伤, 才分别以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定罪. 绑架是以控制被害人的人身 自由为特点, 并大多带有浓 厚暴力色彩的行为, 在绑架人质中, 行为人的基力手段往往
法律
物的, 实质上是绑架和抢劫两种行为构成, 是两个不同的犯 罪, 不对绑架行为负刑事责任, 但应对抢劫行为承担刑事责 任。另一种意见认为, 成年行为人在犯罪之前仅具有绑架勒 赎的故意, 在绑架被害人即非法控制被害人的人身 自由之 后, 发现被害人身上带有财物而将其取走, 行为人利用被害 人人身 自由被限制而无法反抗的状态将其财物取走的行为 不宜另定抢劫罪, 因为以抢劫罪和绑架罪并罚, 实质上是将 一个暴力劫持或拘禁行为既用作绑架罪的构成要件, 又用作 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有违‘ 禁止重复评价’ 的刑法原理。笔者 认为, 对于成年人兼容犯的定性, 在刑法没有特别规定的前 提下, 应按照择一处罚原则来处理, 而不实行数罪并罚。限 制刑事责任年龄人是否单独构成抢劫罪, 不仅取决于行为人 是否完备抢劫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而且要看其抢劫行为是否 与绑架行为兼容。虽然行为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 不过 其抢劫行为与绑架行为兼容, 或者抢劫行为被认为是绑架行 为一部分时(包容) , 因该绑架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 其抢劫 行为也不应再追究刑事责任。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 应 从严掌握未成年行为人定罪标准, 只认定限制刑事责任年龄 人构成绑架, 不认定单独构成抢劫罪, 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对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绑架和抢劫能够区分出两个独立 的行为阶段 , 应当以抢劫罪论处。如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先捆 绑实施抢劫后继续捆绑勒索的情形, 这有别于在绑架过程中 临时发现被绑架人携带的财物而予以取走的情形, 因为前者 是在实施完抢劫行为后, 又产生绑架勒索的故意, 属于明显 的两个相对独立的行为阶段, 此种情形下, 不能认为未成年 人绑架与抢劫行为兼容, 而应以抢
劫罪定罪。 四、 相对负刑事贵任年龄人绑架中的数罪并罚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在绑架中同时犯杀人、 伤害或者 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八种罪行的是否应当数罪并罚, 我 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成年行为人绑架后又奸淫被绑架妇 女的, 虽然构成两罪, 但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三项规定, 把奸淫被绑架妇女的行为作为绑架罪的一个加重情节, 以绑 架罪论处。成年行为人在绑架 中犯其他数罪的也多以绑架 罪从重或者加重处罚。由于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对绑架 不负刑事责任, 如何定罪应从案件具体情况出发: 第一, 绑架 中犯八种罪其中一罪的以该罪定罪。限制刑事责任年龄人 绑架人质后, 对被害人实施强奸, 以奸淫被绑架妇女来威胁 被绑架人亲属 , 迫使交出钱财 , 在上述情况下, 行为人出于两 个犯罪 目的, 一个 出于勒索钱财的 目的导致绑架他人的行 为, 一个是出于奸淫 目的导致奸淫妇女的行为。行为人实施 的两个行为已经构成了绑架罪和强奸罪, 符合数罪的特征, 对于绑架罪由于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 只对强奸罪定罪。第二, 绑架中犯八种罪 中的数罪, 重罪吸 收轻罪以一罪定罪。如行为人在绑中故意伤害被绑架人造 成重伤, 后又撕票, 分别构成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 罪吸收伤害罪, 以杀人罪一罪定罪。第三, 中犯八种罪 绑架 中的数罪以数罪并罚。如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不仅在绑 架中对被绑人质实施强奸, 而且有贩卖毒品行为, 应分别以 强奸罪和贩卖毒品罪数罪并罚。 资任编辑 王家芬
直接导致被绑架人死亡或者重伤。攀力行为本身是对被害
人实施的人身伤害的一种强烈方式, 在对被绑人质绑、 推、 拉、 殴打、 注射药物等行为时, 必定会对被绑架人身心造成某 种伤害。一般的绑架行为不会导致被害人重伤或死亡, 但严 重的暴力绑架行为会导致被绑架人重伤或者死亡。虽然一 些行为人主观上只是为了勒索钱财, 并不想杀死被绑架人, 但为了达到绑架 目的, 在实施绑架中往往采取不计被害人伤 害后果的强烈施基行为, 这种暴力行为与被绑架人的死亡或 者重伤后果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直接导致被绑架人重伤或者 死亡。笔者认为 , 行为人在绑架中的直接故意伤害行为导致 被绑架人重伤或者死亡后果应承担刑事贵任, 以故意伤害罪
论处 。
三、 限制刑事贵任年龄人绑架不负刑事资任的情形 第一, 限制刑事责任年龄人在绑架中的过失行为导致被 绑架人死亡或重伤不负刑事责任。行为人有预见被绑架人 死亡的义务, 因不知道 自己的行为会引起他人死亡
的结果的 发生, 因为疏忽大意或过于自 信导致被绑人质死亡是过失致 人死亡。限制刑事责任年龄人在非法控制人质时, 为阻止被 绑架人逃跑 , 避免人质喊叫, 控制被绑架人借以向其亲属等 勒索财物 , 用胶带将人质的嘴巴封住并装进麻袋 , 被绑人质 自身有患有慢性疾病, 被害人在被绑时因慢性病发作等综合 因素死亡。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致被害人死亡的故意, 对绑架 人的死亡结果是因疏忽大意的过失造成, 行为人不负刑事责 任。造成被绑人质死亡或者重伤的后果也可能是过于 自信 的过失造成的。如行为人发现被绑架人争脱跳窗企图逃脱, 上前阻止不让其跳窗, 后认为受害无勇气跳窗未竭力阻拦, 被绑人质跳出窗外造成重伤。这种过于 自信的过失导致被 绑架人质重伤也不应负刑事责任。 第二 , 绑架中意外导致被绑架人死亡或者重伤不负刑事
责任。 行为人绑架他人并未故意杀害被绑架人, 而是其他原
因造成被绑架人死亡后果的发生是意外致人死亡。如由于 行为人的殴打、 侮辱、 虐待等致使被绑架人不堪忍受而 自杀 身亡。引起被绑架人死亡的后果与行为人暴力行为有着密 切的联系, 但暴力行为与死亡后果 只是间接因果关系. 被绑 人质的死亡与行为人的幕力行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因此不 能认定行为人应负刑事责任。又如, 被绑人质被关押在仓库 中货物里, 因货架倒塌将被绑架人压成重伤, 虽然被绑架人 重伤是因为绑架人绑架行为所引起, 但货架倒塌是意外事 件, 绑架人不构成伤害罪。 第三, 绑架中劫财一般不负刑事责任。关于绑架过程中 劫财行为的定性, 学界存有争议。绑架中劫财是否构成绑架 罪和抢劫罪数罪的现实意义在于: 如仅构成绑架一罪, 限制 刑事贵任年龄人不应再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构成绑架罪和抢 劫罪二罪 , 未成年人应 以抢劫罪定罪。一种意见认为, 刑法 并未明确规定绑架行为中的抢劫行为可以被绑架罪吸收, 属 法无明文规定 , 应根据两个行为的不同性质分别定罪处罚。
已满 1 周岁不满 1 周岁的人绑架并当场劫取被绑架人财 4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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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绑架时 实施应当负刑事责任行为的定罪量刑
储春平
( 常州市武进区 人民法院, 江苏 武进 213017)
我国刑法第 1 条规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7 “ 人, 犯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 强奸、 抢劫、 贩 卖毒品、 放火、 爆炸、 投毒罪的, 应当负刑事责任。十四周岁 ” 至十六周岁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实施绑架不负刑事责任, 但在绑架中实施上述八种犯罪行为的, 应当以该行为定罪。 司法实务中, 对相对负刑事贵任年龄人绑架中犯刑法规定的 八种罪行如何定罪尚存有争议 , 本文对此进行探讨。 一、 对相对负刑事资任年龄人在绑架中杀容被绑架人的
理解
被绑架人未死亡, 是否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刑法第二百三十 九条规定:“ 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 判处死 刑, 并处没收财产。一种理解是, ” 对该处“ 杀害” 两字含义应 该理解为杀死被绑架人, 立法者强调的是, 只有被绑架人出
现死亡结果, 才对行为人判处死刑, 并处没收财产。 未成年
绑架中未杀死被害人, 法无明文规定, 因此对未杀死被绑人 质的未成年人不能定罪。笔者认为, 刑法二百三十九条如此 规定, 是要让行为人知道一且造成了被绑架人死亡的后果或
者实施了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 就将受到法律最严厉的制
裁, 以普示行为人在实施 了绑架行为后, 尽可能地保障人质 的生命安全 , 以最大限度地实现立法者保护被绑架人的人身 安全的 目的。从绑架罪的罪状设置和法定刑的配置来看, 可 推知立法者强调的只要行为人没有在绑架过程中致被绑架 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 就不能判处死刑。而是否能给 限制刑事责任年龄人定故意杀人罪则取决于行为人是否完 备故意杀人的全部构成要件, 不能将杀害被绑架人与故意杀 人混为一谈。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是只有杀死被害 人, 才能判行为人死刑。而故意杀人是指主观上有杀人故 意, 客观上实施了杀人行为, 无论杀人的犯罪行为导致被害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答复关于已满 1 周 4 岁不满 1 周岁未成年人实施八种犯罪 以外的绑架, 6 并在绑 架中杀害被绑架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 如何追究刑事责任的 解释中指出: “ 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种犯罪, 是指具 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对于刑法第十七条中规定‘ 犯 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是指只要故意实施 , 了杀人、 伤害行为并且造成致人重伤、 死亡后果的, 都应负刑 事责任. 而不是指只有犯故意杀人罪、 故意伤害
罪的才负刑 事责任, 绑架撕票的, 不负刑事责任。根据上述精神, ” 相对负 刑事责任年龄人单独实施的绑架行为不构成绑架罪。相对 负刑事责任年龄人杀害被绑架人的, 不以绑架罪定罪, 而以 杀人罪定罪。相对负刑事贵任年龄人是否构成杀人罪, 取决 于是否完全符合独立的故意杀人罪构成要件, 而不取决于是 否符合绑架罪构成要件。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在绑架中 故意杀害被绑架人通常有三种情况 : 第一, 先故意杀害人质, 然后隐瞒被绑架人已死亡的事实向其有关人员勒索财物或 者要挟. 第二, 行为人在勒索不成或非法要求得不到实现的 情况下出于灭口或其他原因, 直接杀害被绑人质, 即一般俗 称撕票。第三, 行为人在绑架过程中, 被绑架人逃跑、 反抗而 招致被杀害或者行为人在逃避追捕过程中故意杀害被绑人 质. 以上三种情况均为直接故意杀害被绑架人。除了直接 故意杀人外, 还有间接故意杀害被绑架人的形态, 如行为人 在绑架过程中, 由于被绑架人反抗, 行为人为了制止其反抗, 对被绑架人采取了强烈的暴力行为, 绑架行为人明知卡喉、 胶布贴嘴鼻、 颈部捆绑等绑架行为可能发生导致被绑架人窒 息死亡的后果, 仍对这种结果的发生采取放任的态度, 结果 导致被绑架死亡, 是间接故意杀人。年满 1 周岁未满 1 周 4 6 岁的行为人在绑架的过程中杀害被绑架人, 其行为以杀人罪 一罪追究刑事贵任。在上述情况下. 被绑架人的死亡, 是由 于行为人在故意杀人心态的支配下实施暴力行为所造成的, 其行为完备了独立的故意杀人构成要件, 因此应以杀人罪定
罪。
人死亡还是未死亡的 结果, 都不影响故意杀人的成立。 行为
人主观上有杀害被绑架人的故意, 即剥夺被绑架人的生命权 的故意, 客观上实施 了杀人的行为, 只是 由于行为人意志以 外的原因, 被绑架人未被杀死 , 即使未造成被绑架人死亡的 后果, 也应认定行为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 二、 相对负刑事资任年龄人绑架致被绑架人死亡或重伤
的适用
行为人故意杀害被绑架人, 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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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 23 条规定: “ 9 绑架他人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 杀害被绑架人的, 处死刑, 并处没收财产。该法条是针对成 ” 年行为人规定的。成年行为人在绑架过程 中无论是故意杀 害被绑架人, 还是在实施绑架中因绑架、 虐待等伤害行为造 成被绑架人死亡或重伤的, 都只定绑架罪一罪. 虽然绑架 “ 致使被绑架人死亡” 是排除“ 杀害被绑架人” 情况的, 但无论 是行为人故意杀害被绑架人, 还是行为人绑架致使被绑架人 伤害致死, 其
处罚等同对待。成年人绑架后只要发生被绑架 人死亡后果, 无论被绑架人是死于绑架行 为人故意杀害行 为, 还是绑架行为人的故意伤害行为, 或者是绑架人的过失 行为, 都以绑架罪结果加重处罚. 而限制刑事责任年龄人实 施的不同绑架行为造成的被绑架人的死亡后果, 直接影响到 案件的定罪。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实施绑架, 对绑架不负 刑事责任, 过失杀人、 过失伤害致死、 意外致死都不负刑事责 任。并不因为发生被绑架人死亡后果而必然对限制行为能 力人追究刑事贵任。只有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致被绑架人死
政治
亡或者重伤, 才分别以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定罪. 绑架是以控制被害人的人身 自由为特点, 并大多带有浓 厚暴力色彩的行为, 在绑架人质中, 行为人的基力手段往往
法律
物的, 实质上是绑架和抢劫两种行为构成, 是两个不同的犯 罪, 不对绑架行为负刑事责任, 但应对抢劫行为承担刑事责 任。另一种意见认为, 成年行为人在犯罪之前仅具有绑架勒 赎的故意, 在绑架被害人即非法控制被害人的人身 自由之 后, 发现被害人身上带有财物而将其取走, 行为人利用被害 人人身 自由被限制而无法反抗的状态将其财物取走的行为 不宜另定抢劫罪, 因为以抢劫罪和绑架罪并罚, 实质上是将 一个暴力劫持或拘禁行为既用作绑架罪的构成要件, 又用作 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有违‘ 禁止重复评价’ 的刑法原理。笔者 认为, 对于成年人兼容犯的定性, 在刑法没有特别规定的前 提下, 应按照择一处罚原则来处理, 而不实行数罪并罚。限 制刑事责任年龄人是否单独构成抢劫罪, 不仅取决于行为人 是否完备抢劫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而且要看其抢劫行为是否 与绑架行为兼容。虽然行为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 不过 其抢劫行为与绑架行为兼容, 或者抢劫行为被认为是绑架行 为一部分时(包容) , 因该绑架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 其抢劫 行为也不应再追究刑事责任。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 应 从严掌握未成年行为人定罪标准, 只认定限制刑事责任年龄 人构成绑架, 不认定单独构成抢劫罪, 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对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绑架和抢劫能够区分出两个独立 的行为阶段 , 应当以抢劫罪论处。如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先捆 绑实施抢劫后继续捆绑勒索的情形, 这有别于在绑架过程中 临时发现被绑架人携带的财物而予以取走的情形, 因为前者 是在实施完抢劫行为后, 又产生绑架勒索的故意, 属于明显 的两个相对独立的行为阶段, 此种情形下, 不能认为未成年 人绑架与抢劫行为兼容, 而应以抢
劫罪定罪。 四、 相对负刑事贵任年龄人绑架中的数罪并罚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在绑架中同时犯杀人、 伤害或者 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八种罪行的是否应当数罪并罚, 我 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成年行为人绑架后又奸淫被绑架妇 女的, 虽然构成两罪, 但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三项规定, 把奸淫被绑架妇女的行为作为绑架罪的一个加重情节, 以绑 架罪论处。成年行为人在绑架 中犯其他数罪的也多以绑架 罪从重或者加重处罚。由于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对绑架 不负刑事责任, 如何定罪应从案件具体情况出发: 第一, 绑架 中犯八种罪其中一罪的以该罪定罪。限制刑事责任年龄人 绑架人质后, 对被害人实施强奸, 以奸淫被绑架妇女来威胁 被绑架人亲属 , 迫使交出钱财 , 在上述情况下, 行为人出于两 个犯罪 目的, 一个 出于勒索钱财的 目的导致绑架他人的行 为, 一个是出于奸淫 目的导致奸淫妇女的行为。行为人实施 的两个行为已经构成了绑架罪和强奸罪, 符合数罪的特征, 对于绑架罪由于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 只对强奸罪定罪。第二, 绑架中犯八种罪 中的数罪, 重罪吸 收轻罪以一罪定罪。如行为人在绑中故意伤害被绑架人造 成重伤, 后又撕票, 分别构成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 罪吸收伤害罪, 以杀人罪一罪定罪。第三, 中犯八种罪 绑架 中的数罪以数罪并罚。如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不仅在绑 架中对被绑人质实施强奸, 而且有贩卖毒品行为, 应分别以 强奸罪和贩卖毒品罪数罪并罚。 资任编辑 王家芬
直接导致被绑架人死亡或者重伤。攀力行为本身是对被害
人实施的人身伤害的一种强烈方式, 在对被绑人质绑、 推、 拉、 殴打、 注射药物等行为时, 必定会对被绑架人身心造成某 种伤害。一般的绑架行为不会导致被害人重伤或死亡, 但严 重的暴力绑架行为会导致被绑架人重伤或者死亡。虽然一 些行为人主观上只是为了勒索钱财, 并不想杀死被绑架人, 但为了达到绑架 目的, 在实施绑架中往往采取不计被害人伤 害后果的强烈施基行为, 这种暴力行为与被绑架人的死亡或 者重伤后果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直接导致被绑架人重伤或者 死亡。笔者认为 , 行为人在绑架中的直接故意伤害行为导致 被绑架人重伤或者死亡后果应承担刑事贵任, 以故意伤害罪
论处 。
三、 限制刑事贵任年龄人绑架不负刑事资任的情形 第一, 限制刑事责任年龄人在绑架中的过失行为导致被 绑架人死亡或重伤不负刑事责任。行为人有预见被绑架人 死亡的义务, 因不知道 自己的行为会引起他人死亡
的结果的 发生, 因为疏忽大意或过于自 信导致被绑人质死亡是过失致 人死亡。限制刑事责任年龄人在非法控制人质时, 为阻止被 绑架人逃跑 , 避免人质喊叫, 控制被绑架人借以向其亲属等 勒索财物 , 用胶带将人质的嘴巴封住并装进麻袋 , 被绑人质 自身有患有慢性疾病, 被害人在被绑时因慢性病发作等综合 因素死亡。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致被害人死亡的故意, 对绑架 人的死亡结果是因疏忽大意的过失造成, 行为人不负刑事责 任。造成被绑人质死亡或者重伤的后果也可能是过于 自信 的过失造成的。如行为人发现被绑架人争脱跳窗企图逃脱, 上前阻止不让其跳窗, 后认为受害无勇气跳窗未竭力阻拦, 被绑人质跳出窗外造成重伤。这种过于 自信的过失导致被 绑架人质重伤也不应负刑事责任。 第二 , 绑架中意外导致被绑架人死亡或者重伤不负刑事
责任。 行为人绑架他人并未故意杀害被绑架人, 而是其他原
因造成被绑架人死亡后果的发生是意外致人死亡。如由于 行为人的殴打、 侮辱、 虐待等致使被绑架人不堪忍受而 自杀 身亡。引起被绑架人死亡的后果与行为人暴力行为有着密 切的联系, 但暴力行为与死亡后果 只是间接因果关系. 被绑 人质的死亡与行为人的幕力行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因此不 能认定行为人应负刑事责任。又如, 被绑人质被关押在仓库 中货物里, 因货架倒塌将被绑架人压成重伤, 虽然被绑架人 重伤是因为绑架人绑架行为所引起, 但货架倒塌是意外事 件, 绑架人不构成伤害罪。 第三, 绑架中劫财一般不负刑事责任。关于绑架过程中 劫财行为的定性, 学界存有争议。绑架中劫财是否构成绑架 罪和抢劫罪数罪的现实意义在于: 如仅构成绑架一罪, 限制 刑事贵任年龄人不应再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构成绑架罪和抢 劫罪二罪 , 未成年人应 以抢劫罪定罪。一种意见认为, 刑法 并未明确规定绑架行为中的抢劫行为可以被绑架罪吸收, 属 法无明文规定 , 应根据两个行为的不同性质分别定罪处罚。
已满 1 周岁不满 1 周岁的人绑架并当场劫取被绑架人财 4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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