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县xx 乡苗木种植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协会名称:xx 县xx 乡苗木种植协会
第二条:协会性质:xx 县xx 乡苗木种植协会是由政府倡导,全县范围内从事苗木种植业的群众自愿参加组成的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协会的宗旨:以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为宗旨,遵守国家制定的法规,以市场为导向,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现代化管理为保证,依靠政府推动,协会牵头,进行资源整合,实施专业化生产、标准化服务,走“协会+农户+基地”之路,实现产供销一体化经营。
第四条:协会地址设在xx 乡
第二章 业务活动
第五条:从事苗木种植业的会员,必须确保苗木的质量品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协会根据会员的实际情况和生产经营水平编制年度计划,会员的生产经营活动应依照协会下达的年度工作计划执行。
第七条:会员应遵守上述活动规则,所生产的苗木必须符合质量要求。
第三章 组织
第八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讨论通过和修改协会的章程;
(二)选举产生或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听取和审查理事会和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四)审议和决定协会长远规划和其它有关重大事宜。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以多数票表决通过并作出决议。
第九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执行机构,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制定协会发展方向及有关方针、策略;
(三)审定财务收支报告;
(四)审批新成员;
(五)制定协会工作条例;
(六)决定机构设置和工作人员的任用。
代表本协会的签定应当由理事长或在其缺席时由其指定的副理事长完成。
第十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2人,秘书长1人。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行使第十三条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协会理事长为协会指定法人代表。
第十一条:理事会一年至少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二条:xx 县xx 乡苗木种植协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合法从事与苗木种植业有关的规模种植户。 第十三条:加入本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会员可优先参加本协会主办的技术培训和协会提供的优惠服务;
(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和完成协会布置的各项任务;
(二)支持协会工作,积极参与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会员之间互相合作,平等互利,做到信誉第一和信守合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理事会。
第十六条: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Xx 县xx 乡苗木种植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协会名称:xx 县xx 乡苗木种植协会
第二条:协会性质:xx 县xx 乡苗木种植协会是由政府倡导,全县范围内从事苗木种植业的群众自愿参加组成的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协会的宗旨:以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为宗旨,遵守国家制定的法规,以市场为导向,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现代化管理为保证,依靠政府推动,协会牵头,进行资源整合,实施专业化生产、标准化服务,走“协会+农户+基地”之路,实现产供销一体化经营。
第四条:协会地址设在xx 乡
第二章 业务活动
第五条:从事苗木种植业的会员,必须确保苗木的质量品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协会根据会员的实际情况和生产经营水平编制年度计划,会员的生产经营活动应依照协会下达的年度工作计划执行。
第七条:会员应遵守上述活动规则,所生产的苗木必须符合质量要求。
第三章 组织
第八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讨论通过和修改协会的章程;
(二)选举产生或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听取和审查理事会和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四)审议和决定协会长远规划和其它有关重大事宜。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以多数票表决通过并作出决议。
第九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执行机构,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制定协会发展方向及有关方针、策略;
(三)审定财务收支报告;
(四)审批新成员;
(五)制定协会工作条例;
(六)决定机构设置和工作人员的任用。
代表本协会的签定应当由理事长或在其缺席时由其指定的副理事长完成。
第十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2人,秘书长1人。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行使第十三条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协会理事长为协会指定法人代表。
第十一条:理事会一年至少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二条:xx 县xx 乡苗木种植协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合法从事与苗木种植业有关的规模种植户。 第十三条:加入本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会员可优先参加本协会主办的技术培训和协会提供的优惠服务;
(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和完成协会布置的各项任务;
(二)支持协会工作,积极参与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会员之间互相合作,平等互利,做到信誉第一和信守合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理事会。
第十六条: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