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个月内不得分别
6、团组人员要精干内行,人员总数不得超过6人,严禁拆分组团或组织“团外团”。在外停留时间(含离抵境当日)1个国家不超过6天,2个国家不超过10天,3个(或以上)国家不超过12天。体育比赛、文艺演出、大型招商、展览活动和培训等类团组人数及在外停留天数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但须从严掌握。原则上每个团组中的党政人员比例不得超过人员总数的1/3,且总数最多不得超过6人。所有因公出访团组不得擅自延长在外停留时间,严禁以各种名义前往未报批国家(地区),包括未报批的“申根”签证国家和互免签证国家。
7、因公出国(境)必须按规定程序通过因公渠道办理审批手续,严禁持普通护照或因私往来港澳通行证出国(境)执行公务。
8、出访请示中必须明确出访任务和出访人员真实身份,写明出访经费来源并附外方邀请函及在外活动日程。审批同意并下达任务批件后,不得更换外方邀请单位。
9、凡组织本地区本部门人事隶属关系以外人员参加的团组均属双跨团组。无外事审批权的单位不得下发组团通知。严禁组织一般性考察和盈利性双跨团组。市直部门确属实际工作需要组织少量双跨团组,原则上仅限同一系统的人员参团。中直、省直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参加我市组织的双跨团组,市及以下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参加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组织的双跨团组。严格管理招商类双跨团组。为保证招商取得实效和节约经费,团组人员和在外天数要根据实际需要尽可能压缩。除省、市大型招商团组外,其他双跨团组人数和在外天数均按因公出国(境)审批原则执行。
10、出国(境)培训团组在外听课和对口考察交流或业务实践活动应分别超过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在外时间一般不少于21天,须在1国内完成,人员总数一般应控制在25人以内。已安排一项培训任务的人员,本培训年度不再安排其他培训任务。
二、禁止下列行为:
1、将出国(境)作为福利待遇,组织单位人员轮流出国(境);
2、虚报因公出国任务,弄虚作假,骗取批准;
3、通过不法渠道购买或伪造出访邀请函;
4、出访未经批准国家和地区、擅自延长在国(境)外停留时间;
5、不提交出国(境)出访总结或提交虚假总结;
6、挪用其他公共资金、由企事业单位出资或补助、到下属单位报销出国(境)经费;
7、持因私证件出国(境)执行公务,或用公款报销出国(境)费用;
8、以任何方式影响出国(境)审核审批工作。
6个月内不得分别
6、团组人员要精干内行,人员总数不得超过6人,严禁拆分组团或组织“团外团”。在外停留时间(含离抵境当日)1个国家不超过6天,2个国家不超过10天,3个(或以上)国家不超过12天。体育比赛、文艺演出、大型招商、展览活动和培训等类团组人数及在外停留天数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但须从严掌握。原则上每个团组中的党政人员比例不得超过人员总数的1/3,且总数最多不得超过6人。所有因公出访团组不得擅自延长在外停留时间,严禁以各种名义前往未报批国家(地区),包括未报批的“申根”签证国家和互免签证国家。
7、因公出国(境)必须按规定程序通过因公渠道办理审批手续,严禁持普通护照或因私往来港澳通行证出国(境)执行公务。
8、出访请示中必须明确出访任务和出访人员真实身份,写明出访经费来源并附外方邀请函及在外活动日程。审批同意并下达任务批件后,不得更换外方邀请单位。
9、凡组织本地区本部门人事隶属关系以外人员参加的团组均属双跨团组。无外事审批权的单位不得下发组团通知。严禁组织一般性考察和盈利性双跨团组。市直部门确属实际工作需要组织少量双跨团组,原则上仅限同一系统的人员参团。中直、省直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参加我市组织的双跨团组,市及以下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参加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组织的双跨团组。严格管理招商类双跨团组。为保证招商取得实效和节约经费,团组人员和在外天数要根据实际需要尽可能压缩。除省、市大型招商团组外,其他双跨团组人数和在外天数均按因公出国(境)审批原则执行。
10、出国(境)培训团组在外听课和对口考察交流或业务实践活动应分别超过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在外时间一般不少于21天,须在1国内完成,人员总数一般应控制在25人以内。已安排一项培训任务的人员,本培训年度不再安排其他培训任务。
二、禁止下列行为:
1、将出国(境)作为福利待遇,组织单位人员轮流出国(境);
2、虚报因公出国任务,弄虚作假,骗取批准;
3、通过不法渠道购买或伪造出访邀请函;
4、出访未经批准国家和地区、擅自延长在国(境)外停留时间;
5、不提交出国(境)出访总结或提交虚假总结;
6、挪用其他公共资金、由企事业单位出资或补助、到下属单位报销出国(境)经费;
7、持因私证件出国(境)执行公务,或用公款报销出国(境)费用;
8、以任何方式影响出国(境)审核审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