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2012-2-21)

湖南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

发布人:干部部 发布日期:2012-2-21 10:25:00

一、湖南省接收安置军转干部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由我省接收安置:

1、原籍和入伍地是湖南(不含院校毕业分配)的。

2、配偶现在湖南有常住户口的。

3、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是湖南的。

4、父母或岳父母在湖南有常住户口,身边无子女的。

5、双军人双转,一方原籍和入伍地是湖南的;双军人单转,留队一方原籍和入伍地是湖南且符合随军条件的;双军人双外籍单转,留队一方现在驻湘部队服役且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双军人双外籍双转,一方符合随军条件且在湘驻军连续服役满2年,生活基础在湖南的。

6、选择自主择业的转业干部,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因战因工致残,其父母或者岳父母及其子女在湖南有常住户口的。

7、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高层次、高等级特殊专业技术人才,经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的。

二、有下列情况者,湖南省不予接收:

1、精神病、麻疯病、癌症患者及其他因病经驻军医院和地方指定医院同时诊断确认为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转业干部到地方后,一年内发现患有这类病的,退回原部队。

2、非过失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3、犯有严重错误被开除党籍或者受到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的。

4、犯有错误,组织上未作结论的;虽有结论但本人不服并上诉,组织上未作出复议结论的。

5、年满50周岁的。

6、计划外的。

7、二等甲级以上伤残的。

8、本年度转业,上一年4月1日以后提升领导职务的,本年度1月1日以后调整职务和专业技术等级的;本年度4月1日以后调整军衔和文职干部级别的。

9、地方已按政策妥善安置并发出报到通知书,因转业干部本人原因连续两年不服从分配的。

10、因其它原因不宜作转业安置的。

三、安置地点

(一)转业到我省的转业干部,原则上由其原籍和入伍时所在市、州、县安置。

(二)由配偶现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配偶所在地与转业干部原籍、入伍地不在同一市(州)的,一般回配偶所在地安置,如本人要求回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配偶可随调。

(三)由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四)符合安置地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规定条件,且有明确接收意向的转业干部,可以到该地区安置。

(五)铁路系统的转业干部,原则上由铁路系统负责安置。个别因工作需要,省直与中央驻长单位又同意接收安排的,可以调整安排。

(六)符合下列条件者,可在长沙市(指城区,下同)安置:

1、本人原籍或入伍地(不含学校入伍)系长沙市的。

2、配偶现在长沙市工作或定居,且有长沙市常住户口满二年的,截止时间为当年的3月31日(下同)

3、无配偶或配偶现在长沙市工作未满2年,但军龄满20年,转业时在驻长部队连续服役满8年的。

4、本人或配偶的父母在长沙市工作或定居(有常住户口和住房),生活基础在长沙市,且没有其他子女在长沙市的。

5、双军人双转,一方原籍为长沙市并从长沙市入伍的;双军人单转,留队的一方原籍和入伍地为长沙市或留队一方在驻长部队服役满2年且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双军人双外

籍双转,其中一方符合随军条件且在驻长部队连续服役满2年,生活基础在长沙市的。

6、符合进湖南省安置条件的转业干部,凡在部队荣立一等功的。

(七)除符合进长沙市安置条件,并表现优秀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省直和中央驻长单位安置:

1、本人入伍前在省直或中央驻长单位工作的。

2、配偶在省直或中央驻长单位工作并能够接收安置的。

3、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4、因工作需要和特殊情况需要照顾安置的。

四、军队转业干部家属安置

(一)转业干部配偶随调应具备的条件:

1、随调配偶必须是转业干部的已婚配偶,属城镇户籍,经县以上政府劳动部门批准录用的用人单位正式职工;是干部的,必须是经市、州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录用的用人单位干部,并有完整的档案材料的;

2、调配偶身体必须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二)转业干部配偶不能随调的对象:

1、转业干部配偶现工作单位与转业干部本人安置地在同一县、市、区范围的;

2、从事临时性工作的家属工、季节工以及农、林、牧、渔场工作吃自产粮等非城镇户籍的;

3、犯有错误尚未作出结论以及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尚未处理完结的;

4、在试用期和学徒期内的;

5、因病、残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三)接收转业干部随迁家属的条件:

1、随迁家属必须是转业干部的直系亲属,已经部队批准随军的无工作的配偶、父母亲、未成年的子女等;

2、已参加工作或年满18周岁以上的子女不能随迁随调。如属转业干部身边无子女或本人系独生子女,需要到父母身边照顾的,可随迁或随调一人;

3、转业干部的非直系亲属,原则上不能随迁。个别由转业干部抚养,需要作特殊情况照顾的,要有公证部门和公安部门的有关证件方可随迁。

(四)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及其子女的户口接转和入学等事项,当地公安、教育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办理。

关于长沙市接收安置条件的补充规定

2008年4月1日湖南省军转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纪要

1、军队转业干部的配偶购买住房取得市区常住户口满两年(截止时间为当年3月31日)且生活基础在长沙的,可在长沙市城区安置,但其配偶不能随调安置。

2、配偶为独生子女、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以父母、配偶父母购买住房取得市区常住户口满两年(截止时间为当年3月31日),可在长沙市城区安置。

3、军队转业干部的配偶或者父母、配偶父母、子女采取挂靠人事档案或者投亲靠友以及其它无任何理由取得的户口,均不能作为进长沙市城区安置的条件。

4、符合长沙市城区安置条件的转业干部,可以在省直或中央在长沙市单位安置,也可以到长沙市直或五个区安置,其安置去向均由组织确定。

5、凡已按政策妥善安置的转业干部,因本人原因造成退档的,如翌年重新安置,必须列入安置计划,且安置去向和单位不作调整。

2011年10月湖南省军转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纪要 从2012年1月1日起,配偶购买住房取得市区常住户口或以父母、配偶父母购买住房取得市区常住户口,均不作为转业干部进市区安置的条件。

湖南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

发布人:干部部 发布日期:2012-2-21 10:25:00

一、湖南省接收安置军转干部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由我省接收安置:

1、原籍和入伍地是湖南(不含院校毕业分配)的。

2、配偶现在湖南有常住户口的。

3、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是湖南的。

4、父母或岳父母在湖南有常住户口,身边无子女的。

5、双军人双转,一方原籍和入伍地是湖南的;双军人单转,留队一方原籍和入伍地是湖南且符合随军条件的;双军人双外籍单转,留队一方现在驻湘部队服役且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双军人双外籍双转,一方符合随军条件且在湘驻军连续服役满2年,生活基础在湖南的。

6、选择自主择业的转业干部,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因战因工致残,其父母或者岳父母及其子女在湖南有常住户口的。

7、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高层次、高等级特殊专业技术人才,经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的。

二、有下列情况者,湖南省不予接收:

1、精神病、麻疯病、癌症患者及其他因病经驻军医院和地方指定医院同时诊断确认为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转业干部到地方后,一年内发现患有这类病的,退回原部队。

2、非过失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3、犯有严重错误被开除党籍或者受到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的。

4、犯有错误,组织上未作结论的;虽有结论但本人不服并上诉,组织上未作出复议结论的。

5、年满50周岁的。

6、计划外的。

7、二等甲级以上伤残的。

8、本年度转业,上一年4月1日以后提升领导职务的,本年度1月1日以后调整职务和专业技术等级的;本年度4月1日以后调整军衔和文职干部级别的。

9、地方已按政策妥善安置并发出报到通知书,因转业干部本人原因连续两年不服从分配的。

10、因其它原因不宜作转业安置的。

三、安置地点

(一)转业到我省的转业干部,原则上由其原籍和入伍时所在市、州、县安置。

(二)由配偶现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配偶所在地与转业干部原籍、入伍地不在同一市(州)的,一般回配偶所在地安置,如本人要求回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配偶可随调。

(三)由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四)符合安置地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规定条件,且有明确接收意向的转业干部,可以到该地区安置。

(五)铁路系统的转业干部,原则上由铁路系统负责安置。个别因工作需要,省直与中央驻长单位又同意接收安排的,可以调整安排。

(六)符合下列条件者,可在长沙市(指城区,下同)安置:

1、本人原籍或入伍地(不含学校入伍)系长沙市的。

2、配偶现在长沙市工作或定居,且有长沙市常住户口满二年的,截止时间为当年的3月31日(下同)

3、无配偶或配偶现在长沙市工作未满2年,但军龄满20年,转业时在驻长部队连续服役满8年的。

4、本人或配偶的父母在长沙市工作或定居(有常住户口和住房),生活基础在长沙市,且没有其他子女在长沙市的。

5、双军人双转,一方原籍为长沙市并从长沙市入伍的;双军人单转,留队的一方原籍和入伍地为长沙市或留队一方在驻长部队服役满2年且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双军人双外

籍双转,其中一方符合随军条件且在驻长部队连续服役满2年,生活基础在长沙市的。

6、符合进湖南省安置条件的转业干部,凡在部队荣立一等功的。

(七)除符合进长沙市安置条件,并表现优秀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省直和中央驻长单位安置:

1、本人入伍前在省直或中央驻长单位工作的。

2、配偶在省直或中央驻长单位工作并能够接收安置的。

3、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4、因工作需要和特殊情况需要照顾安置的。

四、军队转业干部家属安置

(一)转业干部配偶随调应具备的条件:

1、随调配偶必须是转业干部的已婚配偶,属城镇户籍,经县以上政府劳动部门批准录用的用人单位正式职工;是干部的,必须是经市、州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录用的用人单位干部,并有完整的档案材料的;

2、调配偶身体必须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二)转业干部配偶不能随调的对象:

1、转业干部配偶现工作单位与转业干部本人安置地在同一县、市、区范围的;

2、从事临时性工作的家属工、季节工以及农、林、牧、渔场工作吃自产粮等非城镇户籍的;

3、犯有错误尚未作出结论以及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尚未处理完结的;

4、在试用期和学徒期内的;

5、因病、残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三)接收转业干部随迁家属的条件:

1、随迁家属必须是转业干部的直系亲属,已经部队批准随军的无工作的配偶、父母亲、未成年的子女等;

2、已参加工作或年满18周岁以上的子女不能随迁随调。如属转业干部身边无子女或本人系独生子女,需要到父母身边照顾的,可随迁或随调一人;

3、转业干部的非直系亲属,原则上不能随迁。个别由转业干部抚养,需要作特殊情况照顾的,要有公证部门和公安部门的有关证件方可随迁。

(四)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及其子女的户口接转和入学等事项,当地公安、教育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办理。

关于长沙市接收安置条件的补充规定

2008年4月1日湖南省军转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纪要

1、军队转业干部的配偶购买住房取得市区常住户口满两年(截止时间为当年3月31日)且生活基础在长沙的,可在长沙市城区安置,但其配偶不能随调安置。

2、配偶为独生子女、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以父母、配偶父母购买住房取得市区常住户口满两年(截止时间为当年3月31日),可在长沙市城区安置。

3、军队转业干部的配偶或者父母、配偶父母、子女采取挂靠人事档案或者投亲靠友以及其它无任何理由取得的户口,均不能作为进长沙市城区安置的条件。

4、符合长沙市城区安置条件的转业干部,可以在省直或中央在长沙市单位安置,也可以到长沙市直或五个区安置,其安置去向均由组织确定。

5、凡已按政策妥善安置的转业干部,因本人原因造成退档的,如翌年重新安置,必须列入安置计划,且安置去向和单位不作调整。

2011年10月湖南省军转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纪要 从2012年1月1日起,配偶购买住房取得市区常住户口或以父母、配偶父母购买住房取得市区常住户口,均不作为转业干部进市区安置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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