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积极发展党内民主,增强党的创造活力。”这一论断的根本意义在于把党内民主建设与保持党的先进性、建设创新型党组织以及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有机结合起来。党的创造活力来自于党的创新能力,发展党内民主是党的创新能力形成的重要环节。 党内民主是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础。马克思和恩格斯曾经致力于创立统一的无产阶级国际政党,以领导从资本主义社会向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过渡,即在无产阶级专政时期,无产阶级完成其消灭“四个一切”的历史使命。后来在列宁的领导下,创造了民主集中制的建党原则,它规定了党内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党员或代表平等讨论党内事务、领导机关由党员民主选举,开展同志式的批评与自由讨论等等。党内民主既反映了民主集中制的“民主”部分,又成为真正实行民主集中制的根本基础和重要保障。然而,长期以来,由于忽视党内民主建设,民主集中制并没有得到切实的落实,却逐渐演变为个人集权制。正如邓小平在1978年所指出,要真正实行无产阶级的民主集中制,就“特别需要强调民主,因为在过去相当长的时间内,民主集中制没有真正实行,离开民主讲集中,民主太少。”实行真正的民主集中制,就必须发展民主集中制中的民主部分,即发展党内民主,以反对封建家长制、一言堂和形形色色的官僚主义。 改革开放以来,党内民主的认识不断深化,制度建设不断创新,并成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党的十二大提出党内民主“关系党和国家命运的根本问题”的论断,在党章中规定了“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和“废除领导职务终身制”,开启了党内民主制度建设的新起点。十三大提出从健全集体领导制度、改革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制定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条例、健全党员民主生活会制度等四个方面进行制度创新,差额选举制度、重大事项票决制度第一次在党章中得到规定,并在部分省市开展试点。十四大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意义上进一步发扬党内民主,提出通过加强制度建设、保障组织和党员的民主权利、以及坚持和健全集体领导制度。十五大在完善和发展民主集中制的意义上,又提出健全党委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以及领导干部带头遵守民主集中制的各项规定。十六大从“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这一前所未有的高度以及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的意义上,提出以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为基础,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和委员会制度为重点,制定《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等党纪党规,实行重要干部任用票决制、无记名投票制度和基层党组织领导干部的公推直选制度。十七大在以“扩大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以党内和谐促进社会和谐”的意义上,推行党务公开制度、实行党代表会代表任期制度、试行代表大会常任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制度、改革党内选举制度、健全定期报告和接受监督制度等等。由此看来,党内民主的发展与民主集中制中民主内容的丰富完善是同步的、一致的,党内民主建设的重点在于不断地制度创新。 党的十八大提出“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和创新型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在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基础上,首次提出通过健全党内民主制度体系建设,推动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党内民主制度体系”的提出,标志着党内民主制度进入整体化推进的综合创新阶段。这个制度体系包括党员民主权利保障制度、党代表大会制度、党内选举制度、常委会议事规则和程序制度。党员民主权利保障制度方面,重点在于民主监督的制度建设,包括基层党组织党员定期评议制度、旁听制度和列席制度,以落实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和监督权;党代表大会制度方面,重点在于落实和完善代表任期制、试行乡镇党代会年会制、深化区县党代会常任制和实行代表提案制;党内选举制度方面,重点在于制定差额提名、差额选举和体现党员意志的选举制度;常委会议事规则和程序制度方面,重点在于完善重大事项和重要干部任用的票决制。建立党内民主制度体系,既坚持了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又总结和丰富了改革开放以来党内民主制度实践探索所取得的重大制度性成果,更突出地把党内民主诸制度作为一个整体和系统加以建立,而这就是民主集中制中的民主制。 可以预见,健全党内民主制度体系,既要在党内民主实践中不断总结新经验、新办法,也要以落实党员的选举权和监督权为重点进行系统的制度性建构,从间接代表性民主向直接选举性民主转变。探讨选举与代表制度、议事与决策制度、监督和罢免制度之间的内在关系,民主集中制中民主制与集中制之间的内在关系,党内民主与人民民主之间的内在关系,以及作为不同时期、不同国度的特殊民主与作为人类政治文明成果的一般民主之间的内在关系,是在无产阶级专政时期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党内民主,健全党内民主制度体系的重要课题。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积极发展党内民主,增强党的创造活力。”这一论断的根本意义在于把党内民主建设与保持党的先进性、建设创新型党组织以及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有机结合起来。党的创造活力来自于党的创新能力,发展党内民主是党的创新能力形成的重要环节。 党内民主是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础。马克思和恩格斯曾经致力于创立统一的无产阶级国际政党,以领导从资本主义社会向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过渡,即在无产阶级专政时期,无产阶级完成其消灭“四个一切”的历史使命。后来在列宁的领导下,创造了民主集中制的建党原则,它规定了党内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党员或代表平等讨论党内事务、领导机关由党员民主选举,开展同志式的批评与自由讨论等等。党内民主既反映了民主集中制的“民主”部分,又成为真正实行民主集中制的根本基础和重要保障。然而,长期以来,由于忽视党内民主建设,民主集中制并没有得到切实的落实,却逐渐演变为个人集权制。正如邓小平在1978年所指出,要真正实行无产阶级的民主集中制,就“特别需要强调民主,因为在过去相当长的时间内,民主集中制没有真正实行,离开民主讲集中,民主太少。”实行真正的民主集中制,就必须发展民主集中制中的民主部分,即发展党内民主,以反对封建家长制、一言堂和形形色色的官僚主义。 改革开放以来,党内民主的认识不断深化,制度建设不断创新,并成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党的十二大提出党内民主“关系党和国家命运的根本问题”的论断,在党章中规定了“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和“废除领导职务终身制”,开启了党内民主制度建设的新起点。十三大提出从健全集体领导制度、改革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制定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条例、健全党员民主生活会制度等四个方面进行制度创新,差额选举制度、重大事项票决制度第一次在党章中得到规定,并在部分省市开展试点。十四大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意义上进一步发扬党内民主,提出通过加强制度建设、保障组织和党员的民主权利、以及坚持和健全集体领导制度。十五大在完善和发展民主集中制的意义上,又提出健全党委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以及领导干部带头遵守民主集中制的各项规定。十六大从“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这一前所未有的高度以及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的意义上,提出以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为基础,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和委员会制度为重点,制定《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等党纪党规,实行重要干部任用票决制、无记名投票制度和基层党组织领导干部的公推直选制度。十七大在以“扩大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以党内和谐促进社会和谐”的意义上,推行党务公开制度、实行党代表会代表任期制度、试行代表大会常任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制度、改革党内选举制度、健全定期报告和接受监督制度等等。由此看来,党内民主的发展与民主集中制中民主内容的丰富完善是同步的、一致的,党内民主建设的重点在于不断地制度创新。 党的十八大提出“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和创新型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在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基础上,首次提出通过健全党内民主制度体系建设,推动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党内民主制度体系”的提出,标志着党内民主制度进入整体化推进的综合创新阶段。这个制度体系包括党员民主权利保障制度、党代表大会制度、党内选举制度、常委会议事规则和程序制度。党员民主权利保障制度方面,重点在于民主监督的制度建设,包括基层党组织党员定期评议制度、旁听制度和列席制度,以落实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和监督权;党代表大会制度方面,重点在于落实和完善代表任期制、试行乡镇党代会年会制、深化区县党代会常任制和实行代表提案制;党内选举制度方面,重点在于制定差额提名、差额选举和体现党员意志的选举制度;常委会议事规则和程序制度方面,重点在于完善重大事项和重要干部任用的票决制。建立党内民主制度体系,既坚持了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又总结和丰富了改革开放以来党内民主制度实践探索所取得的重大制度性成果,更突出地把党内民主诸制度作为一个整体和系统加以建立,而这就是民主集中制中的民主制。 可以预见,健全党内民主制度体系,既要在党内民主实践中不断总结新经验、新办法,也要以落实党员的选举权和监督权为重点进行系统的制度性建构,从间接代表性民主向直接选举性民主转变。探讨选举与代表制度、议事与决策制度、监督和罢免制度之间的内在关系,民主集中制中民主制与集中制之间的内在关系,党内民主与人民民主之间的内在关系,以及作为不同时期、不同国度的特殊民主与作为人类政治文明成果的一般民主之间的内在关系,是在无产阶级专政时期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党内民主,健全党内民主制度体系的重要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