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房地产法]期末考试复习资料

房地产法

土地使用权的终止

1.因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期限规定的使用期限届满而终止。2.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前,因国家需要收回,根据情况给予补偿。3.因土地使用者严重违反城市规划或违反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而被强收。4.因土地的灭失而导致土地使用权的终止。

发包方的权利:发包的权利、监督的权利、处理的权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发包方的义务:维护土地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为承包方提供必要服务;组织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承包方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承包地被占用、征用时依法获得补偿的权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承包方的义务:维持土地农业用途;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原则 1.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2.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3.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4.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5.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原则 1.严格保守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2.提高土地利用率。3.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4.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证土地的可持续利用。5.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 基本农田保护区制度的内容:①需要占用基本农田应报国务院批准;②实行基本农田补充制度;③禁止破坏基本农田;④实行基本农田地力等级评定制度;⑤实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制度。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应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来加强管理的耕地:①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③蔬菜生产基地;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周遍的耕地,应当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基本农田的保护

实行基本农田补充制度;禁止破坏基本农田;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实行基本农田地力等级评定制度;实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度。

国家可以划拨或出让、租赁土地使用权

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征收为国有;国家已依法收回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国有荒山荒地,即国有未利用土地已改为建设用地。

可作抵押的集体土地使用权

1.乡镇企业建筑物所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2.集体荒地,其前提是土地使用权已进行登记,并实行了承包经营,同时经发包方同意。 房地产相邻权的种类

因使用林地、通道,或通行而发生的相邻关系;因相邻环境保护而发生的相邻关系;因险情危害而发生的相邻关系;因相邻通风、采光、管线设置而发生的相邻关系。

我国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的功能

1.产权确认功能。必须具备A房地产登记机关是法律规定的机关,登记程序由法律设定。登记的薄、册、证、状采用法定的形式。B房地产登记对房产的权属状态进行实质性的审查2.公示功能。是将房地产权利的事实向社会公开用以标示房地产流转的功能。3.管理功能。是指房地产登记所具有的实施国家管理的功能。

地产权属分类(按登记的时间和内容不同分类) 1.初始登记。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2.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抵押权登记、主要用途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变更登记具有分散性、经常性、多样性的特点)

私房继承的条件

必须有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被继承人留有合法的遗产(房屋);必须有继承人

我国国有土地的范围:①城市市区的土地;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③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我国现行土地制度的特点

1.国家实行国有土地有偿出让或保持少量必要的行政划拨。2.土地使用权已成为具有相对独立意义的一种物质。3.国家垄断城镇土地一级市场,同时加强土地二级市场的管理。4.建立系统的等级制度,明确登记是确认土地使用权的要件。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①土地使用权是有偿出让取得的;②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

1

得土地使用权证书;③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的。

土地使用权禁止转让的法定情况:①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未达到法定转让条件的;②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④共有土地使用权,未经其他共有人树木,书面同意的;⑤权属有争议的;⑥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土地使用权划拨的特征

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是一种无偿的行为;权限可以是有期限的也可以是无期限的;划拨的土地使用权,不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土地使用权终止的原因:可以分为四种:①因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限届满而终止;②土地使用权届满前,国家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③因土地使用者严重违反城市规划或违反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而被国家强制收回土地;④因土地的灭失而导致土地使用权的终止。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设立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3.又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金(100万以上的注册资本)。4.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4名以上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专职会计人员)。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房地产中介服务的设立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2.有固定的服务场所。3.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4.有足够的专业人员。 房地产中介服务的义务

1.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2.遵守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3.按标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4.按规定标准收取费用。5.依法缴纳税费。6.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城市房屋拆迁的原则 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有利于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关于拆迁的禁止事项(拆迁范围确定后,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1.被拆迁人不得新建、扩建、改建房屋。2.被拆迁人不得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3.续租或新租房屋。 房地产转让方式 1.房地产买卖。城市房地产买卖中的地产只能转移使用权,所有权仍属于国家。2.房地产赠与。城市公有房屋的所有权属于国家,不得进行赠予,土地使用权的赠与也不涉及土地使用权的问题。3.其他合法方式。 房地产转让的条件 禁止条件: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关转让条件

的。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4.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5.权属有争议的。6.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登记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允许条件: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应符合:A按出让合同约定已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B课本。2.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应符合:A土地使用者为企业、公司、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B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③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④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⑤公有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⑥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⑦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⑧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

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共同负担的原则;租、售、建并举的原则;统一政策下的因地制宜、分散决策的原则;新旧机制转换的原则。

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内容

进行归集;②按照“统一管理”和责、权、利一致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③按照“专项使用”的原则使用住房公积金;④住房公积金归个人所有,存入个人公积金账户,当职工离、退休时,其积累的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一次结清,退还职工本人。 物业管理服务企业设立条件

1.有单位名称和固定的办公场所2.有管理机构和同经营管理规模相适应的各类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3.有符合公司登记管理要求的注册资金4.有维修服务和管理的规章制度。 C具有地上附着物合法权利证明。D依照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不得设定抵押的情况

1.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2.用于教育、医疗、市政府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3.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4.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5.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抵押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抵押人:权利:1)对抵押房地产的占有、使用和获取收益权。2)就同一房地产剩余的价值部分再设定抵押的权利。义务:1)保持抵押房地产的价值。2)保证抵押人充分实现抵押权。 抵押权人:权利:要求保全抵押房地产担保价值;物上代位权。抵押权人可以基于抵押人让与的赔偿请求权或补偿请求权,代替抵押人直接向侵权人或保险公司请求损害赔偿或保险金;处分抵押权;优先受偿权。在债务人于债务履行期届满而不履行义务或抵押合同期间债务人解散、被宣告破产情况下,抵押权人有权从变卖抵押房地产的价款中优先于一般人得到清偿。义务:不得妨碍抵押人行使对抵押房地产的占有、使用、收益权,不得单方扩大抵押人担保范围,增加其负担;在抵押权实现后,如果变卖抵押房地产的价款清偿主债务后有剩余,则应当及时将剩余部分返还给抵押人。

不得出租的房屋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2.司法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4.权属有争议的5.属于违法建筑的6.不符合安全标准的7.已抵押,未取得抵押人同意的8.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9.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承租人违约或违法而导致出租人收回房屋而终止合同的情形

①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②将承

①把住房建设投资由国家、单位统包的体制改变为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体制;②把各单位建设、分配、维修、管理住房的体制改变为社会化、专业化运行的体制;③把住房实物分配的方式改变为以按劳分配为主的货币工资分配制度;④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和以高收入家庭为对象的商品房供应体系;⑤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⑥发展住房金融和住房保险,建立政策性和商业性并存的住房信贷体系;⑦建立规范化的房地产交易市场和发展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逐步实现住房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促进房地产业和相关产业的发展;⑧加快住房建设,改善居住条件,满足城镇居民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 售后公房共有关系的特点

以家庭身份关系为前提;对售后公房的处分应征得全体成员的同意;各个家庭成员不得转让共有权或在共有权上设定负担;各个家庭成员对售后公房所发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出售条件

允许条件:1.已按个人申报、单位审核、登记立档的方式对城镇职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了普查,并对申报人在住房制度改革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了处理;2.已制定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收益分配管理办法;3.已制定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具体实施办法;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禁止条件:1.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2.住房面积超标,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3.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的。4.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5.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6.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7.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8.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主要内容

①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的原则

2

免征契税的范围

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②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③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予以减征或者免征;④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情形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税未超过扣除项目20%的;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3.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申报核准,凡居住满5年或5年以上的免征(居住满3年以上,5年以下的减半征收)。 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情形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以使用月份起免缴5-10年;7.由财政部门另行规定缴纳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免征耕地占用税的情形

1.不对军事设施用地;2.铁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和停机坪用地;3.炸药库用地;4.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院用地。

免征房产税的情形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部队自用的房产;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地的房产;5、财政部批准减免征税的其他房产。

减征或免征契税的情形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减征或免征;4.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减、免的项目。 土改时期华侨房产的政策法律规定 1.“一律退还”和“酌情腾退一部分”;2.

房地产法

土地使用权的终止

1.因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期限规定的使用期限届满而终止。2.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前,因国家需要收回,根据情况给予补偿。3.因土地使用者严重违反城市规划或违反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而被强收。4.因土地的灭失而导致土地使用权的终止。

发包方的权利:发包的权利、监督的权利、处理的权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发包方的义务:维护土地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为承包方提供必要服务;组织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承包方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承包地被占用、征用时依法获得补偿的权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承包方的义务:维持土地农业用途;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原则 1.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2.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3.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4.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5.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原则 1.严格保守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2.提高土地利用率。3.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4.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证土地的可持续利用。5.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 基本农田保护区制度的内容:①需要占用基本农田应报国务院批准;②实行基本农田补充制度;③禁止破坏基本农田;④实行基本农田地力等级评定制度;⑤实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制度。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应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来加强管理的耕地:①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③蔬菜生产基地;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周遍的耕地,应当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基本农田的保护

实行基本农田补充制度;禁止破坏基本农田;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实行基本农田地力等级评定制度;实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度。

国家可以划拨或出让、租赁土地使用权

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征收为国有;国家已依法收回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国有荒山荒地,即国有未利用土地已改为建设用地。

可作抵押的集体土地使用权

1.乡镇企业建筑物所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2.集体荒地,其前提是土地使用权已进行登记,并实行了承包经营,同时经发包方同意。 房地产相邻权的种类

因使用林地、通道,或通行而发生的相邻关系;因相邻环境保护而发生的相邻关系;因险情危害而发生的相邻关系;因相邻通风、采光、管线设置而发生的相邻关系。

我国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的功能

1.产权确认功能。必须具备A房地产登记机关是法律规定的机关,登记程序由法律设定。登记的薄、册、证、状采用法定的形式。B房地产登记对房产的权属状态进行实质性的审查2.公示功能。是将房地产权利的事实向社会公开用以标示房地产流转的功能。3.管理功能。是指房地产登记所具有的实施国家管理的功能。

地产权属分类(按登记的时间和内容不同分类) 1.初始登记。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2.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抵押权登记、主要用途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变更登记具有分散性、经常性、多样性的特点)

私房继承的条件

必须有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被继承人留有合法的遗产(房屋);必须有继承人

我国国有土地的范围:①城市市区的土地;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③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我国现行土地制度的特点

1.国家实行国有土地有偿出让或保持少量必要的行政划拨。2.土地使用权已成为具有相对独立意义的一种物质。3.国家垄断城镇土地一级市场,同时加强土地二级市场的管理。4.建立系统的等级制度,明确登记是确认土地使用权的要件。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①土地使用权是有偿出让取得的;②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

1

得土地使用权证书;③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的。

土地使用权禁止转让的法定情况:①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未达到法定转让条件的;②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④共有土地使用权,未经其他共有人树木,书面同意的;⑤权属有争议的;⑥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土地使用权划拨的特征

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是一种无偿的行为;权限可以是有期限的也可以是无期限的;划拨的土地使用权,不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土地使用权终止的原因:可以分为四种:①因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限届满而终止;②土地使用权届满前,国家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③因土地使用者严重违反城市规划或违反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而被国家强制收回土地;④因土地的灭失而导致土地使用权的终止。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设立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3.又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金(100万以上的注册资本)。4.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4名以上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专职会计人员)。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房地产中介服务的设立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2.有固定的服务场所。3.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4.有足够的专业人员。 房地产中介服务的义务

1.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2.遵守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3.按标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4.按规定标准收取费用。5.依法缴纳税费。6.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城市房屋拆迁的原则 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有利于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关于拆迁的禁止事项(拆迁范围确定后,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1.被拆迁人不得新建、扩建、改建房屋。2.被拆迁人不得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3.续租或新租房屋。 房地产转让方式 1.房地产买卖。城市房地产买卖中的地产只能转移使用权,所有权仍属于国家。2.房地产赠与。城市公有房屋的所有权属于国家,不得进行赠予,土地使用权的赠与也不涉及土地使用权的问题。3.其他合法方式。 房地产转让的条件 禁止条件: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关转让条件

的。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4.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5.权属有争议的。6.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登记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允许条件: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应符合:A按出让合同约定已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B课本。2.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应符合:A土地使用者为企业、公司、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B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③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④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⑤公有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⑥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⑦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⑧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

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共同负担的原则;租、售、建并举的原则;统一政策下的因地制宜、分散决策的原则;新旧机制转换的原则。

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内容

进行归集;②按照“统一管理”和责、权、利一致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③按照“专项使用”的原则使用住房公积金;④住房公积金归个人所有,存入个人公积金账户,当职工离、退休时,其积累的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一次结清,退还职工本人。 物业管理服务企业设立条件

1.有单位名称和固定的办公场所2.有管理机构和同经营管理规模相适应的各类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3.有符合公司登记管理要求的注册资金4.有维修服务和管理的规章制度。 C具有地上附着物合法权利证明。D依照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不得设定抵押的情况

1.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2.用于教育、医疗、市政府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3.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4.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5.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抵押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抵押人:权利:1)对抵押房地产的占有、使用和获取收益权。2)就同一房地产剩余的价值部分再设定抵押的权利。义务:1)保持抵押房地产的价值。2)保证抵押人充分实现抵押权。 抵押权人:权利:要求保全抵押房地产担保价值;物上代位权。抵押权人可以基于抵押人让与的赔偿请求权或补偿请求权,代替抵押人直接向侵权人或保险公司请求损害赔偿或保险金;处分抵押权;优先受偿权。在债务人于债务履行期届满而不履行义务或抵押合同期间债务人解散、被宣告破产情况下,抵押权人有权从变卖抵押房地产的价款中优先于一般人得到清偿。义务:不得妨碍抵押人行使对抵押房地产的占有、使用、收益权,不得单方扩大抵押人担保范围,增加其负担;在抵押权实现后,如果变卖抵押房地产的价款清偿主债务后有剩余,则应当及时将剩余部分返还给抵押人。

不得出租的房屋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2.司法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4.权属有争议的5.属于违法建筑的6.不符合安全标准的7.已抵押,未取得抵押人同意的8.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9.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承租人违约或违法而导致出租人收回房屋而终止合同的情形

①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②将承

①把住房建设投资由国家、单位统包的体制改变为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体制;②把各单位建设、分配、维修、管理住房的体制改变为社会化、专业化运行的体制;③把住房实物分配的方式改变为以按劳分配为主的货币工资分配制度;④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和以高收入家庭为对象的商品房供应体系;⑤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⑥发展住房金融和住房保险,建立政策性和商业性并存的住房信贷体系;⑦建立规范化的房地产交易市场和发展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逐步实现住房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促进房地产业和相关产业的发展;⑧加快住房建设,改善居住条件,满足城镇居民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 售后公房共有关系的特点

以家庭身份关系为前提;对售后公房的处分应征得全体成员的同意;各个家庭成员不得转让共有权或在共有权上设定负担;各个家庭成员对售后公房所发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出售条件

允许条件:1.已按个人申报、单位审核、登记立档的方式对城镇职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了普查,并对申报人在住房制度改革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了处理;2.已制定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收益分配管理办法;3.已制定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具体实施办法;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禁止条件:1.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2.住房面积超标,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3.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的。4.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5.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6.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7.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8.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主要内容

①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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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契税的范围

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②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③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予以减征或者免征;④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情形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税未超过扣除项目20%的;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3.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申报核准,凡居住满5年或5年以上的免征(居住满3年以上,5年以下的减半征收)。 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情形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以使用月份起免缴5-10年;7.由财政部门另行规定缴纳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免征耕地占用税的情形

1.不对军事设施用地;2.铁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和停机坪用地;3.炸药库用地;4.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院用地。

免征房产税的情形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部队自用的房产;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地的房产;5、财政部批准减免征税的其他房产。

减征或免征契税的情形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减征或免征;4.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减、免的项目。 土改时期华侨房产的政策法律规定 1.“一律退还”和“酌情腾退一部分”;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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