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二十项管理制度

七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浙江长广(集团)公司七矿

目 录

一、七矿安全生产责任制贯彻执行制度···············03

二、七矿安全办公会议制度·························03

三、七矿安全目标管理制度·························05

四、七矿安全投入保障制度·························06

五、七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07

六、七矿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制度·····················09

七、七矿事故隐患排查制度·························12

八、七矿安全监督检查制度·························14

九、七矿安全技术审批制度·························17

十、七矿特种设备管理制度·························24 十一、七矿安全操作规程管理制度···················29 十二、七矿事故应急救援制度·······················30 十三、七矿安全奖罚制度···························32 十四、七矿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33 十五、七矿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34 十六 七矿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

保养、检测管理制度························36 十七 七矿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管理制度···············40 十八 安全事故管理制度···························42 十九 危险作业现场管理制度·······················43 二十 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制度·····················44

一 七矿安全生产责任制

贯彻执行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我矿安全管理制度中的核心制度,是安全生产的行为准则,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杜绝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的基本保证,各级领导、各岗位工种、全体职工必须从法制高度提高贯彻执行的自觉性,切实做到以身作则,各负其责,严格遵守。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补充完善其内容。

2、各级领导、各个部门、各岗位工种、全体职工必须对照责任制的要求,对照职责,明确责任,搞好本职范围内的安全工作。

3、各队厂各部门每季必须进行一次《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对照学习并做好相应的学习记录,以便检查考核。

4、每月进行一次中层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贯彻执行情况项的考核。

5、结合《安全生产责任制》编制季度年度安全工作计划或总结。

二 七矿安全办公会议

制度

安全办公会议是矿研究、讨论、布置、总结安全工作的重要活动,安全办公会议制度是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一、 会议周期及时间

矿安全办公会议每月召开不少于三次,会议时间定在每旬的

6日、16日、26日召开,若遇周末或在特殊情况下需增加会议另行通知。

二、 会议主持人

矿安全办公会议由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主持召开。

三、 参加会议人员

(1)、6日、26日矿安全办公会议,参加会议人员: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2)、16日矿安全办公会议,参加会议人员:矿领导、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各科室副科长以上人员、各队(厂)队长、书记、工程技术人员以及参加检查的有关人员。

四、 会议内容

1、宣传、贯彻国家、省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措施、制度等以及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并结合实际组织实施和落实。

2、听取各组安全检查汇报,研究安全生产动态,剖析存在问题,总结安全生产中的经验教训,制定安全生产对策和措施,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3、讨论、通过矿年度、季度、月度安全工作意见(稿)及其他有关安全文件和意见。

4、对有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和事宜进行研究并做出决定和决策,协调各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事项。

五、 会议通知

会议由当日调度会上通知各参加人员。

六、 会议记录与纪要

由矿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会议的记录。记录应当完整、如实记录会议的全部参加人员、会议议题、讲话内容及落实人员、措施和期限,并根据会议决定拟出安全办公会议记要、安全隐患整改“四定”表。送矿领导审批下发。

安全办公会议纪要和会议通过的安全工作意见下发各科室、 各队(厂)贯彻执行。

安全办公会议纪要应纳入档案管理。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三 七矿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根据公司(2007)16号文及矿发[2007]号文件精神,矿下达了2007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及安全奋斗目标,将具体指标下达分解到了各队(厂)、各业务科室,为切实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实现全年各项奋斗目标,特制订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1、从年初开始签订“三级”安全生产责任状,即矿与区队(厂)生产系统科室、区队(厂)与班组、班组与职工。每一职工之间(以班组为单位)签订“三保”,即自保、互保、联保安全承诺书。 严格、认真、及时贯彻执行公司下达的各项安全目标,制订相应计划,将目标层层分解,从严要求,从严考核。

2、及时制订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和年度安全指标分解、安全责任制、安全目标责任状,提出安全工作指导思想、安全奋斗目标、安全工作重点以及目标纵横向分解,建立安全责任约束、激励机制,实行年季月的安全责任制考核,目标早分解,工作早落实。

3、各队(厂)各科室必须认真贯彻学习矿下达的有关安全生产文件、规程、制度,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并且根据矿总体要求结合本队(厂)本部门实际制订相应的年度季度安全工作计划、目标及考核办法,报矿安全部门。

4、对矿下达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各项任务、指标情况每月考核,直接与当月工资、季度奖励、年度风险利益挂钩。

5、加强现场管理,深入现场,靠前指挥,严格矿值班下井、区队长值班跟班制度及业务科室双休日值班下井制度,严把安全

生产现场第一关。

6、建立事故、工伤、“三违”档案,及时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减少事故的发生。

四 七矿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财建

[2004]119号文《关于印发煤矿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4]21号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长广安字[2007]16号文《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管理基本制度的若干规定》的要求 ,矿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安全生产设施长效投入机制,矿建立提取生产安全费用和使用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费用,是指从成本中提取,专门用于安全生产方面投入的资金,安全投入资金要专款专用。

第三条 矿在成本中按月提取安全费用,按不低于当年销售 额的2.5%(按吨煤10元)提取。

第四条 安全费用具体使用范围是:

1、保障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选所需的支出;

2、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和安全隐患的整改所需的支出;

3、完善和改造矿井瓦斯监控系统与打探释放眼支出;

4、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支出;

5、维修和改造矿井总回风系统支出;

6、维修和改造矿井安全出口支出;

7、完善和改造矿井防灭火支出;

8、完善和改造矿井防治水支出;

9、完善和改造矿井机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设施支出;

10、完善和改造矿井供配电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11、完善和改造矿井运输(提升)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12、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支出;

13、其他与矿井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安全奖励和安全先进技术的推广等)。

第四条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所确定的项目和资金,要落实人员具体负责。

第五条 矿分管领导和科室有关部门要建立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项目的竣工验收台账,并对实施的效果负责。

第五条 原有关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规定停止执行。从2007年1月1日起按本制度执行。

五 七矿安全质量标准化

管理制度

安全质量标准化是煤矿安全生产的基础,是建立煤矿安全长效机制的主要内容和根本途径。为切实抓好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改善安全生产基本条件,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长广安字(2005)10号文件要求,特制定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1、矿成立安全质量标准化领导小组,矿长任组长,副组长4名,由分管副矿长当任,成员若干名,下设办公室。全矿分为采掘、机运、一通三防三个专业小组,专业组组长分别由付矿长担任,下设副组长1名,成员若干名。负责相应管理范围内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日常工作。

2、各专业组要结合本矿实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制定各专业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验收标准和考核评级办法报矿安全质量标准化领导小组。

3、各专业组由各专业小组组长负责,每旬组织一次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覆盖面必须达到100%,月底召开一次安全质量标准化评定会,各专业组安全质量报表必须在每月底报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办公室。

4、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办公室,每月必须把各专业组自行检查和评定的结果及存在的主要问题、落实整改措施于次月5日前报集团公司安全质量标准化办公室。

5、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工作由各专业组长负责,将每月三旬检查的原始记录在案,并由汇总的表格和文字说明,在月底的矿安全办公会上通报各专业组质量标准化自查评分情况。

6、各专业小组对检查出的问题必须及时落实措施、进行整改,并将落实整改情况及时反馈到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办公室。

7、对公司季度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的整改要求,由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办公室负责,落实各专业组,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并将各专业组的整改结果用书面形式在一个星期以内报公司安全质量标准化办公室。

8、安全质量标准化专业小组要不定期地进行现场检查,指出问题,督促整改;对不按“三定”规定进行整改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9、各小组要认真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积累工作,做到数据准确,内容全面。

10、根据年初集团公司及我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制定的目标,每季度检查、验收、评级一次,每半年对各专业小组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进行全面考核,并按公司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奖惩,每半年奖罚兑现。

以上制度要求各队(厂)、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切实提高我 矿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六 七矿职工安全教育培训

制度

根据长广(集团)公司(2007)16号文件要求,制定长广七矿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望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必须坚持学用结合、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全面提高职工的技术素质和安全生产意识,广泛开展各种类型的教育和培训。

第三条 职工培训和安全教育工作要有规划和年度计划。矿 劳动工资部门根据集团公司的培训计划,结合本矿实际,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职工培训与安全教育的年、季、月计划,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职工安全生产知识的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二章 安全教育培训机构设置

第四条 矿成立安全教育培训领导小组,设组长、副组长、 主任、成员,主要由矿分管领导、生产、安全、机运劳资等业务部门人员组成,生产副矿长全面负责,劳资科负责安全教育培训日常工作,设专人管理,按月建立安全教育与培训台帐(计划分类、工种分类、试卷分类、奖惩分类台账)并要加强基础管理,做好培训师资管理工作,及时上报有关报表。

第三章 工人培训

第五条 对新招从业人员要进行矿、队、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

1、新招井下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安全培训。接受理论法规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小时,考试合格后,签订师徒合同,并在有安全工作经验的师傅带领下,工作满三个月,然后经返回培训再次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

2、矿井所有生产作业人员,每年接受在职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20学时。

3、调换工种和采用新工艺的作业人员,必须重新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工作。

4、对承包、承租方人员的教育管理。业主(发包方)负责承包承租人员的进矿的教育;承包、承租方负责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安全基础教育和安全技术教育。

第六条 新从业人员培训内容: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岗位安 全操作规程;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关事故案例等。

第四章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

第七条 矿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 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

第八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分为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具体考核内容按照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制定的《特种作业操作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标准》执行。

第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需参加培训取证的,应由用人单位提

前向矿劳资部门提出申请,然后由劳资部门汇总报公司统一组织培训。培训考核合格后,由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签发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制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

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合格后,由集团公司签发由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监制的《煤矿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十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二年复审一次,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经用人单位进行知识更新教育后,复审时间可延长至每4年1次。

第十一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由矿劳资部门在有效期内提出申请,由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公司统一组织复审。由集团公司签发的《煤矿特种作业操作证》由矿劳资部门组织统一复审。

第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无证上岗要按矿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矿培训中心要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及时做好申报培训、申报复审工作。

第五章 职工安全教育考核

第十四条 矿培训中心要结合我矿安全生产实际需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活动,以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十五条 矿培训中心要根据公司《安全教育培训考核明细表》的要求认真制定考核细则,各队(厂)必须按培训中心要求,积极指派人员参加,保质保量完成任务,不得缺少,对不服从安排的队(厂)或个人,将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

第十六条 培训质量和效果与培训人员的经济利益挂钩,对考试成绩优秀的人员,给予适当的奖励;如培训考试不合格的不得上岗,对第一次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当月奖金,连

续二次培训考试不合格的离岗培训,离岗培训期间只发生活费;新参加工作的人员连续二次培训考试不合格的不予录用;培训期间,不自觉遵守培训纪律的要按矿《奖罚制度》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各队(厂)正职为本队(厂)安全教育的第一负责人。

第六章 安全教育培训经费

第十八条 安全教育培训经费按矿有关规定提取,以确保安全教育培训需要。安全教育考核奖励费用在职教经费中支出。

七 七矿事故隐患排查

制度

为确保矿井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措施。

一、 事故隐患的识别

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现场、技术管理、装备设施上存在的可能 导致事故的危害因素和管理缺陷。

二、 事故隐患的种类

根据矿生产经营活动范围,事故隐患种类分:

1、火灾(建筑物、非挥发性燃油、非粉尘状的可燃物质、煤 层自燃);

2、爆炸(火药、煤尘、瓦斯、锅炉压力容器);

3、中毒和窒息(有毒物质引起的急性中毒与窒息);

4、水害(透水、淹井);

5、坍塌(建筑物倒塌、井巷冒顶、片帮);

6、触电(高压电);

7、坠落(高平台、支架上、坠井);

8、机械伤害(机械设备老化、安全防护装置不全或失灵);

9、运输车辆伤害(汽车失灵或超负荷);

10、其它类隐患(不能以上述类型分类的)。

三、 事故隐患的分类

按事故隐患的严重程度,解决难易分为A、B、C三级; A级:难度大,矿解决不了,须由集团公司解决的隐患。 B级:难度大,队(厂)解决不了,须由矿解决的隐患。 C级:由队(厂)、业务部门必须解决的隐患。

四、 事故隐患的确认与评估

矿在日常检查和四大业务科室每周一次安全隐患排查的基础 上,还须每月组织一次对事故隐患等级(A、B、C级)的确认,并对各类隐患的危害因素进行评估,在每月月底前报矿安监部门,并按危险性严重程度进行对策整改,消除事故隐患,或把事故隐患控制在允许的范围内。

五、 事故隐患的管理与报告

矿建立事故隐患排查体系,由分管系统组成排查小组,有关技术人员参加,矿每旬召开一次事故隐患排查例会,安监部门建立记录台帐与档案。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矿事故隐患排查全面负责,各队正职组织分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业务部门负责实施业务保安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安监部门负责事故隐患的综合管理,监督检查事故隐患的整改,负责事故隐患的统计和报告。A、B类隐患汇总表于次月5日前报集团公司安全监察管理处。事故隐患在未整改完成前,必须每次上报,直至事故隐患整改完成。

存在重大隐患时必须切实履行:

1、掌握本部门、本区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分布,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程度,指定专人负责重大事故隐患的现场管理。

2、制定本部门、本区域应急计划救援预案。

3、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模拟重大事故发生时应采取的紧急处置措施,必要时组织救援设施、设备调配和人员疏散演习。

4、随时掌握重大事故隐患的动态变化。

5、保持消防器材、救护用品完好有效。

六、 事故隐患的整改与责任

1、事故隐患的整改贯彻“分级负责、责任落实”的原则。安 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全面负责,各队正职对分管区域进行事故隐患整改,对在短时间内即可能发生伤亡事故的隐患必须立即停产整改,并做到项目落实、措施落实、时间落实、责任落实。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难以立即整改的,应采取有效的防范与监控措施,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

2、因事故隐患整改不落实而导致事故发生的,在事故隐患排查责任内确认事故的责任者,并严肃追究责任者的相关责任。

八 七矿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为确保我矿安全生产正常运行,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根据集团公司2004第90号“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决定”的文件精神和《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特制定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一、安全监督检查组织:

安全监督检查组织主要由矿党政领导人员、矿安全领导小组人员、矿安全生产系统管理部门、各科室负责人、分管技术员,各队(厂)负责人组成,具体有:

1、矿每旬进行一次由以上部门及人员组成的安全监督检查小组,对全矿井上下进行全面检查。

2、各专业部门、安监站组成专业安全监督检查小组,每周进

行一次井上下全面检查。

3、各队厂组成自查自纠安全监督检查小组,队长负责,每天对所管辖范围内进行全面检查。(队长、书记每月抓“三违”不少于3个,查隐患3条以上)

二、安全监督检查内容;

1、查思想。检查各级领导及各生产岗位人员:“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认识是否真正到位;是否能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稳定的关系,当三者发生矛盾时能否真正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能否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所规定的各项职责;能否认真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工作决定和意见。

2、查制度。检查各部门、各队厂、各岗位工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否建立健全;其内容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并具可操作性。

3、查管理。查各部门各队厂的安全生产管理状况,即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在实际工作中是否得到贯彻落实;查作业环境是否符合安全质量标准化的要求,有否存在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现象。

4、查隐患整改。查作业现场的作业环境是否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对作业场所存在的安全隐患(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能否按“四定”原则(定项目、定人员、定措施、定时间)落实整改。要求安全隐患整改率(含制定落实安全措施后能确保安全)达到100%。

5、查事故处理。事故发生是否真正做到严格按“四不放过”原则处理,即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事故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三、监督检查形式与时间安排:

建立经常性检查、定期性检查、专业性检查制度。各项安全

监督检查必须记录齐全完整并保存。

1、矿每月组织三次的安全大检查,即6号、16号、26号的安全大检查与专业检查。

2、矿每周组织不少于1—2次的中夜班安全动态检查。

3、安监站、生产科、机运科、通风科组织每月不少于1—3次的安全专项检查。

4、机运科组织每周一次对副井提升系统、人车运行上下山的检查。

5、矿四大科室(安监、生产、机电、调度)每周三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汇报制。

6、对井下重点区域如:两个采煤面,高瓦斯煤巷掘进头矿专门成立安全管理小组实行每天盯岗跟班监督检查制。

7、由安监、保卫组织不定期的福利房检查及付井出入井的验身检查。

8、做好迎接上级各项检查指导工作。

四.安全监督检查要求

1、安全监督检查是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手段,其目的在于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所有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要本着边检查、边整改、既要查问题,又要解决问题的原则认真落实安全隐患的整改。

2、对性质严重、危害较大的安全隐患而在现场又无法立即进 行解决整改的,矿安全管理部门应立即下发《安全督查意见书》,责成被监督检查的部门或施工队限期整改,矿有关部门应按要求,定措施、定人员、定时间进行整改,并及时反馈矿安全管理部门,矿安全管理部门组织整改情况复查,整改结果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要求才能恢复生产。

3、矿进行的各项安全监督检查应按A、B、C三级隐患排查要求,凡属C级隐患应落实区(队)立即解决,凡属B级隐患应

由矿迅速解决,凡属A级隐患需集团公司帮助解决的,应及时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门。不管是哪一级隐患,凡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都必须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立即停产整改。

4、安全监督检查情况,各小组组长、专业组组长都必须记录完整,字迹清楚及时把安全检查情况作书面文字记录报矿安监站,安监站对查出的事故按“四定”原则整改,建立事故隐患整改表,并由安全管理部门专人整理保存。

九 七矿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一、煤矿各类工程设计及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和方案的审批制度

矿井各类工程设计、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是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的前提,也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技术工作,必须严格按技术标准、规范和《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结合本矿实际情况进行编制。为了进一步加强生产技术工作的管理,提高设计、措施编制的质量,矿根据(集团)公司长安字(2005)8号文件要求对煤矿各类工程设计、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和方案等安全技术审批的内容、程序、标准、审批事项,作如下规定:

1、煤矿各类工程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审批的内容:

(1) 矿井概况、相邻采区或采掘工作面状况。

(2) 设计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设计、作业规程、措施的 编制依据。

(3)地质说明书(构造、水文地质、瓦斯地质、柱状图、岩性等)。

(4)巷道布置、用途、巷道断面、工程量,回采工艺及法,矿压观察。

(5)区域内瓦斯、煤尘、煤层发火期。

(6)巷道的支护形式及技术质量要求,回采面支护设计及顶板管理。

(7)巷道的施工方式及炮眼布置图和爆破说明书。

(8)生产系统的设计要求、描述(通风、防尘、运输、供电、排水等)及配套图纸。

(9)劳动组织、循环作业图表、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10)各种安全技术措施。

(11)安全监控系统及避灾线路图。

(12)机电设备的型号、工作能力、性能及有关的技术数据、资料等。

(13)相关的图纸。

2、煤矿各类工程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的标准:

(1)按《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工程设计、采煤掘进作业规程、安全补充措施的规定执行。

(2)公司安全生产技术的三个若干规定、煤矿设计技术规范。

(3) 结合本矿生产的实际情况。

3、煤矿各类工程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审批的权限及程序:

(1) 工程设计方案(矿井、采区、水平延深设计):由矿总 工程师主持会同生产技术、安全、通风、机电等部门进行设计,由集团公司总工程师组织公司有关部门审定,报公司备案。

(2)采煤、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由生产技术科专职技术人员负责编制,生产技术科长、安监站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审批签字报安全副矿长审核签字后,报矿总工程师批准,矿安监站备案。

(3)补充或临时安全技术措施(工程量大于10米或作业时间超过2天的必须编制专门措施):由生产技术科专职技术人员负责编制,生产技术科长、安监站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审查后,报安全副矿长、矿总工程师批准矿安监站备案。

(4)矿井煤仓堵塞处理安全技术措施:由生产技术科专职技术人员负责编制,生产技术科长、安监站工程师、副总工程师、通风科科长、机电科长负责审查后,报矿总工程师审核、矿长批准,矿安监站备案。

4、矿井安全技术措施审批的时限及职责:

(1)工程设计方案(矿井、采区、水平延深设计):业务部门须在一个半月前编制完成报矿,矿审查完毕须在一个月前报公司。

(2)采煤、掘进作业规程:业务部门须在十五天前编制完成,经审批签字后在开工前三天贯彻到每个作业人员,并按规定进行签字。

(3)补充或临时安全技术措施:业务部门须在该工作面开工前三天编制完成,该工作作业前贯彻到每个作业人员。

(4)生产系统各科室要建立各类工程设计、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安全措施和方案的安全技术审批表及资料档案,妥善保管。

二、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煤矿的排放瓦斯工作是一项既危险又技术性很强的高难度作 业,因此,必须在作业前制订安全技术措施。按程序进行严格的审批,审批的内容、程序、标准、时限、职责应按如下规定:

1、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审批的内容:

(1) 瓦斯积聚的时间、地点、区域;

(2) 瓦斯积聚的浓度、体积和范围;

(3) 瓦斯积聚区域与相邻工作面的风流关系;

(4) 采取排放瓦斯控制措施,计算瓦斯排放量、供风量,预 计排放瓦斯所需时间及恢复供电作业的要求;

(5)确定排放瓦斯的流经方向、路线、风流控制设施的位置,瓦斯监控传感器的位置,并做到图文齐全;

(6) 确停电撤人范围,指定警戒人员位置;

(7) 明确排放瓦斯负责人、具体排放人、警戒人、监督人、 送电人的职能,各司其职;

(8) 确定排放瓦斯的次序,限量排放的措施,排放结束后处 置程序和要求;

(9) 明确瓦斯排放工作结束后的工作程序;

(10) 排放瓦斯实行分级管理的具体要求。

2、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审批标准:

(1)《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2) 长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一通三防”十项管理规 定》、以及《矿井通风质量标准检查办法》的有关规定。

3、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审批的程序:

(1)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由通风科编制,通风科科长审核,矿总工程师审批,并由安监站、机电科、生产技术科、调度等相关部门签名,方可实施。

(2)排放密闭内、联通已采空区、老空区、火区等处瓦斯时的安全技术措施,先由矿总工程师审核并上报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总工程师负责审批。

4、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审批的时限:

(1)有计划停电、停风造成的瓦斯积聚,必须在排放瓦斯工作前制订排放瓦斯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批,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贯彻,才准实施;

(3) 突发性停电、停风造成瓦斯超限或积聚,由当班瓦斯员 电告矿调度室,并由通风科制订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上报逐级审批;

(4) 排放密闭内、采空区、火区等处的瓦斯须提前一个月报 公司审批。

5、编制及审批人员的职责:

(1) 通风技术人员应对措施的制订、贯彻工作负责;

(2) 通风队长应对措施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

(3) 通风科科长对措施执行全面负责;

(4) 矿总工程师应对措施的审批工作全面负责;

(5) 机电科长、调度主任、生产科长应对该措施中的本职工 作负责。

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长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审批的内容、程序、标准、时限、职责应按如下规定:

1、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安全技术措施审批的内容:

(1)建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组织,由生产、地质、通风、安监等专业人员组成。

(2)提供和掌握煤与瓦斯突出的动态和规律及基础资料,绘制煤与瓦斯突出地质图。

(3)制定防突措施并组织实施,考察防突效果,建交防突挡案。

(4)做好突出矿井瓦斯地质工作,地质部门在提供地质报告书的同时,要提供瓦斯地质资料(包括煤层赋存条件变化、构造变化、软煤分层厚度,煤层硬度系数等),为编制防突措施提供依据。

(5)开采突出煤层时,采取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措施,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等综合防治突出措施。

(6)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必须编制防治突出的设计。 设计应包括开拓方式、煤层开采程序、采煤方法、通风方式、支护形式、突出危险性预测方法、保护层的选择、抽放瓦斯和局部防治突出措施等内容。

(6) 突出矿井必须及时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图中标明采掘 进度、被保护范围、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突出点的位置、突出强度、瓦斯基本参数等。

(8)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井下所有作业人员必须经过防突安全技术培训,学习煤与瓦斯突出基本知识,掌握突出预兆和自救方法,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突出区域工作。

(9)开采突出煤层时,每个采掘工作面配备专职瓦斯员随时检查瓦斯,发现有突出预兆,立即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报告矿调度室。

(10)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区域,必须保持通风畅通,防突通风设施要按要求设置。

(11)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工作面的打眼、装药、放炮必须符合防突措施的要求。

(12)机电设备要符合防突技术措施规定。

2、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安全技术措施审批标准:

(1) 审批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措施必须依据《煤矿安全规程》、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的有关规定。

(2)根据《长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和防突效果进行审批。

3、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安全技术措施审批的程序:

(1)防突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生产技术、地质、通风、安监、机电、调度等有关部门进行会审。

(2) 防突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进行审核。

4、防突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时限:

(1) 防突安全技术措施应在具体实施前15天编制完毕,矿 总工程师在收到防突措施后的5天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会审并审批。

(2)防突设计应在实施前30天编制完毕,矿总工程师在收

到防突设计的7天内组织进行会审、审批。

5、编制、审批人员的职责:

(1)编制人员在编制前应收集有关的图纸、资料,分析编制的内容及其针对性,并对编制质量负责。

(2)参加会审的部门有关人员要认真研究、分析防突安全技术措施的适用性和存在的不足,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并对存在的与本部门有关的问题负责。

(3)矿总工程师应对防突工作负技术责任,对防突安全技术措施的组织会审和审批工作负责。

四、矿井防灭火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矿井防灭火的安全技术管理是一项重要的安全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因地制宜、分级管理、依靠科学、综合治理”防、治结合的原则,严格安全技术管理审批制度,审批的内容、程序、标准、时限、职责应按如下规定:

1、矿井必须每年制定一次矿井防治内、外因火灾的安全技术措施,并根据矿井实际进行修改。采掘作业规程必须有防治内、外因火灾的安全技术措施。

2、防灭火安全技术措施在明确矿井年度防灭火工作重点、各部门防灭火职责的同时应包括以下内容:

(1) 预防自然发火措施:

① 煤的自然倾向性和煤层的自燃发火期;

② 巷道的布置形式、采煤工作面的开采方式、顶板管理 方式以及有关煤柱的留设要求;

③ 采空区、突出和冒落孔洞等空隙采取的防火措施;

④ 移动或局部防灭火注浆系统的配置及使用要求;

⑤ 防火墙的构筑位置及时间要求;

⑥ 防灭火的预测预报及密闭、高温点、一氧化碳超限点 检查、管理要求;

⑦ 消防材料库的设置及材料配置要求;

⑧ 通风系统调整时应符合防火要求;

⑨ 井下火区的管理制度。

(2) 防治外因火灾措施:

① 矿井所有地面建筑物、木材场及矿井机电硐室的防火 措施和制度;

② 矿井消防系统和消防器材的设置要求及管理制度;

③ 井上、下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时的管理制度和 安全技术措施要求;

④ 防治放炮引起外因火灾的安全技术措施要求;

⑤ 其它有关防治外因火灾的要求。

3、防治煤层自然发火安全技术措施审批的权限及程序

(1)每年防灭火的安全技术措施在上一年年底前,根据矿井的年度生产计划,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生产技术、机电、通风、安全部门人员编写;由矿总工程师审定,并以文件下发各队厂各部门;

(2)采掘作业规程中的防灭火措施由分管技术人员负责编写,通风、机电、安全部门会审,由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十 七矿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为了切实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职工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长广集团公司特 种设备管理管理制度》的要求,结合本矿实际,特制定我矿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一、 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

(含气瓶)、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等设备。包括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备 。

二、 购置特种设备要求

使用定点厂家合格产品。国家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有严 格的要求,实行定点生产制度。购置、选用的特种设备应是定点厂家的合格产品,并应另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等文件。

三、 安装、改造、修理要求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要委托具有资质并得到特种设备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持有《特种设备安装(改造)许可证》的单位实施。该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1)有与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人员;(2)有与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段;(3)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四、 使用管理制度

1、特种设备注册登记。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必须由质量技术监督局登记,经审查批准入户建档,取得使用证方可使用。使用登记证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2、专责管理。使用特种设备的部门,应对设备指定专人负责、专人管理,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制订相应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并建立特种设备管理台账。

3、持证上岗。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上级及有关部门的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管理和安全作业技术知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接受安全知识和技术的培训,经质量技监部门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4、照章运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要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

不得声违章作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要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5、必须严格执行长广安字[2001]90号《关于加强液化石油气瓶安全管理的规定》。

五、定期检验检测制度

特种设备使用部门必须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好 记录。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部门应当及时汇报矿有关科室与领导,并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才能继续使用。

特种设备使用部门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 ,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向矿提出定期检验的书面报告,然后由矿向集团公司安全监察管理处提出定期检验的书面报告。

1、锅炉:在用锅炉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外部检验,每二年进行一次内部检验;安全阀每年检验、定压一次且铅封完好,每月自动排放试验一次,每周手动排放实验一次,并做好记录和签名;压力表每半年校验一次,铅封完好;自2005年1月起,由机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每月将锅炉炉水、给水送市特检中心长兴站监督化验一次。

2、压力管道:压力管道在线检验每年一次。

3、气瓶:

(1)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每二年检验一次;

(2)盛装一般性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

(3)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五年检验一次;

(4)液化石油气瓶,使用年限为15年,到期强制报废;自产品出厂之日起每四年检验一次(4年×3次),最后一次检验有效期为三年;

(5)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对其安全

可靠性有怀疑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4、起重机械:在用起重机械安全定期监督检验周期为二年。 特种设备要按照有关规定到相关部门进行技术检测,并保存好检测报告,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六、强制报废制度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技术规程中有寿命要求的特种设备或零部件超过规定使用年限,或者经检测检验机构检测不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应按照要求予以报废。机运部门应向矿提出书面报告,然后由矿向集团公司安全监督管理处提出书面报告,按有关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七、建立和完善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特种设备管理部门机运科,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与我矿特种设备相关的突发事故紧急处理措施和救援预案。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管理部门应当迅速报告矿分管领导并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事故损失,并按照集团公司安全事故上报处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如实上报,严禁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八、建立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机运科要建立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负责保管好资料, 并确定专人负责。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3)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4)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5)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九、岗位责任制

1、矿分管负责人的职责

(1)对本矿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2)组织制定本矿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当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时,应立即组织调查,及时、如实上报。并按“四不放过”原则追查事故,落实防范措施。

2、特种设备管理人员的职责

(1)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组织技术培训和进行安全教育。

(2)参与制订各项规章制度,并对各项规章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3)转达并贯彻主管部门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下达的安全指令。

(4)督促检查特种设备及其附属设备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检修计划的实施。

(5)向公司安全监察管理处报告本单位特种设备使用管理情况。

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职责

(1)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精心操作,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

(2)上班时思想集中,不做与操作无关的事情,不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热爱本职工作。

(3)有权拒绝执行任何有碍安全生产的违章指挥。

(4)认真做好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的维护保养工作,以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5)认真及时填写设备运行日记,字迹端正清晰,内容真实。

(6)发现设备有异常现象危及安全时,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负责人。

(7)努力学习业务技术知识,不断提高操作技术水平。

以上制度要求各队(厂)、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切实提高我矿的特种设备管理工作,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十一 七矿安全操作规程管理制度

安全操作规程是煤矿安全生产“三大规程”之一,是各特殊工种岗位行动的准则。煤矿生产特殊工种范围广、人员多,能否严格遵章操作,直接关系到矿井安全生产,为此为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订如下安全操作规程管理制度:

1、各业务主管部门都要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认真编写各特殊工种安全操作规程,遇情况变化及时补充完善。

2、各业务主管部门编写的安全操作规程必须按安全技术审批制度所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签字。

3、安全操作规程要贯彻落实到每一岗位人员,并以书面形式上墙明示。

4、各业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各岗位工种安全操作规程档案,妥善保管。

5、业务主管部门要经常组织各工种岗位人员业务知识的学习和实际操作技能的提高,不断提高安全业务水平。

6、加强现场管理,严格监督检查,从严、从重、从快查处各类违章操作,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十二 七矿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为了完善我矿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保障安全生产,制定出在一旦发生矿井事故后,能及时采取紧急措施,起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充分利用一切可能的力量,在事故发生后迅速控制事故发展并尽可能排除事故,保护现场人员和场外人员的安全,将事故对人员、财产和环境造成的损失降低至最低程度。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家安全监察局煤安监办字[2004]42号文件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应急预案:

1、根据七矿实际和不同灾害事故的具体情况及特点,每年要 编制应急救援和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进行修改补充。

2、矿长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负责实施本矿的事故应急救 援预案。

3、为提高救援人员的技术水平与救援队伍的整体能力,以便在事故的救援行动中,达到快速、有序、有效的效果。矿井每年组织1次事故应急预案演习。

4、为了更好地实施应急救援预案的完成,矿井必须要保证事故应急预案中所需要的资金,添置一定数量的设备、器材、材料等,并经常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矿井辅助救护队的正常运转。

5、一旦发生各种重大事故时,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

二、事故救援组织:

1、矿成立辅助救护队,主要由通风队骨干和业务水平高,身体素质强的人员组成,本矿的辅助救护队是事故救护的预备力量,业务上受矿山救护大队的指导。

2、矿井医务室(保健站)负责组织对受伤人员的急救治疗和

处理。当发生灾害、事故时,及时抢受伤人员,必要时应赶赴灾区事故现场,设立临时医疗站,对遇险人员进行急救。

3、矿调度室为事故救援的总指挥中心,矿长是负责处理灾害

事故的全权指挥者,在公司有关领导、职能处室以及公司矿山救护队的指导下,制定营救遇难人员和处理事故的作战计划,矿职能科室按责任制要求承担各自的救援职责。

4、矿值班调度室负责记录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等情况,并

将事故情况向有关领导汇报,及时向下传达命令,通知召集有关人员到调度室待命,随时调度井下抢险救灾工作,统计掌握入井人数和留在井下各地的人数。

5、值班电话接线员:接到调度室的事故通知后,立即切断与

事故没有联系的一切电话,开放事故信号,并按照预案中所规定的《发生事故后必须通知的单位和人员名单》及时按顺序通知所列名单到矿调度室报到待命,及时传达和执行矿长下达的命令。

三、事故报告:

1、当发生瓦斯爆炸、煤尘爆炸、煤与瓦斯突出、透水、火灾、冲击地压、大面积冒顶埋人等各种重大灾害、事故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把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类别、事故有可能涉及的范围和危害程度向矿调度值班汇报,值班调度员在接到电话后,应立即向值班领导、矿主要领导汇报,矿根据事故汇报程序逐级向集团公司调度室、煤管局调度室、安全监察管理处汇报。同时按事故应急预案通知有关人员。

2、矿辅助救护队接到电话后,必须在1分钟内到达矿调度室。

四、事故应急救援:

1、一旦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矿长、总工程师、副矿长、各

有关科室科长等有关人员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成立事故抢救指挥部,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矿长是负责处理灾害事故的全权指挥,

在矿长未到前,由值班领导负责指挥。

2、矿长作为事故处理的全权指挥者,在公司总经理、总工程

师、和矿山救护队队长的协助下,及时制定营救遇难人员和处理事故的作战计划。

3、作战计划应体现迅速营救遇难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为原则。应根据灾害性质、发生地点、波及范围、人员分布、救灾的人力和物力,制定抢救方案。

4、发生火灾、瓦斯、煤尘等重大事故后,必须首先组织矿山救护队进行侦察,探明灾区情况。

5、为保证井下重大灾害事故抢救工作的顺利进行,应及时在靠近灾区的安全地点设立井下基地。井下基地指挥人员可由矿井的副职、公司职能处室负责人、救护队作战员等人员组成。

6、井下基地应设有通往指挥部和灾区的电话,备有必要的救护装备和器材。井下基地电话应由专人看守并做好记录,井下基地的指挥员应经常与抢救指挥部、灾区的救护人员保持联系。

7、井下救灾过程中应由专人检测风流和有害气体浓度;在灾

情发生突发变化时,井下基地指挥员必须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指挥部报告。

十三 七矿安全奖惩制度

建立健全安全奖罚制度是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的有力保证,历

年来我矿坚持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进一步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了一系列激励机制,并严格考核,奖罚分明,使安全生产取得了较好成绩,实现了安全生产奋斗目标。为有力推进我矿安全生产,进一步激发广大职工安全生产的积极性,特制订如下安全奖罚制度:

1、建立结构工资奖罚考核制,每月结构工资与当月伤亡事故、

非伤亡事故、“三违”、严重“三违”挂钩考核,当月考核,当月兑现。

2、实行安全全员奖励考核。对全矿职工实行每人每月奖励

180元的全员奖励,凡发生工伤、事故、“三违”、严重“三违”等按有关文件规定考核,每月考核,季末兑现。

3、对各队厂班长以上骨干及机关管理人员以上实行季度安全

奖罚制,同样与工伤、事故、“三违”、严重“三违”,抓“三违”指标等挂钩考核,每月考核,季末兑现。

4、实行季度安全考核,对安全生产有显著成绩的队厂全体职

工实行奖励。

5、实行风险抵压金制度,每月考核,年末兑现。

6、开展各项安全活动,如“安康杯”、“安全生产月”等,同

样与经济利益挂构。

7、实行“三违”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三违”的职工给予

“三违”罚款的50%奖励。

十四 七矿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为了完善我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保障安全生产,根

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安监办字[2004]42号及长广安字(2005)6号文件精神和《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制定本制度:

1、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穿工作服和胶鞋,随身携带自救

器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前严禁喝酒。

2、入井人员入井前必须经检身人员的检查后,达到第1条规

定后方可入井,检身人员由运二队井口把钩工负责,遇特殊时段或特殊情况由矿安监、机运部门派人与井口把钩工一起进行,检查时须有两名以上检身人员同时在场。

3、入井人员必须遵守《副井井口安全管理制度》,自觉接受

入井检查,听从井口把钩工的指挥,在候车室内依次乘罐。

4、劳资科必须建立井下考勤制度,及时登记、清点和统计入

井、升井人员,每班交接班后,考勤员应及时把入井、升井人员情况上报矿调度室。

5、机一队矿灯房对每班收发矿灯情况进行登记、统计,在每

班交接班后向矿调度室汇报升井人员情况。

6、矿调度室值班员应认真核对考勤室和矿灯房汇报的情况,发现有未能正常升井人员时,应及时向未升井人员所在区队了解情况,当未升井人员未升井的原因不明时,应及时向矿值班领导汇报。

7、矿值班领导接到汇报后,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核查,直至

查明原因。

十五 七矿主要灾害预防

管理制度

为了完善我矿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保障安全生产,按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安监办字[2004]42号文件要求,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1、每年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对瓦斯爆炸事故、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煤尘爆炸事故、火灾事故、冒顶事故(包括悬顶的大面积垮落造成的事故)、机运事故、透水事故等重大灾害事故制订防范措施和灾害发生后的应急预案。

2、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是指导矿井安全生产的一项有力措

施,是编制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主要依据之一。

3、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编制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

防为主”的方针;应能起到防止事故发生,以及一旦发生事故时,

能有效防止事故扩大和迅速抢救受灾遇难人员的目的。

4、矿井根据本矿实际及灾害预防重点,要认真组织人员进行

编写、会审、上报下一年度的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并在每年12月底前报集团公司批复。

5、由矿长负责对本矿的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组织实施,并在

每年要进行一次矿井救灾演习。同时要认真地组织全体职工对“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进行学习,年初要求对每一职工进行一次书面学习考试,之后每季进行一次学习,对重点区域的灾害重点要经常性给予贯彻到每一个职工,矿要不定期进行抽查和考核,以此来增强职工的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6、根据公司批复后所提出的有关意见,矿总工程师应针对本

矿的自然条件和采掘情况,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进行修改、补充完善;并组织职工重新学习。

7、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1)根据本矿井的地质条件和自然因素,列举在发生煤与瓦

斯突出、自然发火、地下水害、冲击地压、顶板大面积冒落时的预兆;

(2)根据矿井瓦斯涌出情况及规律、煤层爆炸的倾向性、积

水区域和火灾可能性等因素,提出预防矿井发生瓦斯爆炸、煤与瓦斯突出、透水、火灾、冲击地压和顶板大面积冒落等各种重大灾害事故的措施(包括组织、技术措施和必要的物质准备);

(3)在矿井中一旦发生事故后,组织灾区人员自救和安全撤

离灾区以及抢救人员的措施:包括矿山救护队、辅助救护队、一般人员和抢救人员的行动路线、方法和措施,井下人员避灾路线的确定;组织撤退的负责人;井下人员自救方法、设施和设备等;

(4)处理各种事故的指导原则和具体措施,以及为缩小事故

范围、迅速而安全地消除事故危害所必须的工程、设备、器材、工具的量、使用地点、使用方法和管理办法等;

(5)处理事故的组织和有关单位、部门及领导人的任务、职

责、通知方法和顺序;

(6)有关处理各种事故必备的资料:

① 矿井通风系统示意图和通风网络图;

② 矿井供电系统图和井下电话安装地点;

③ 井下防尘水、排水、注浆和压风等管路系统图;

④ 地面和井下消防材料库位置及其所储备的材料、设备、工 具的品名和数量登记表;

⑤ 井下对照图:图中应标明井口位置和标高、地面铁路、公

路、钻孔、水井、储水池以及其它存放可供处理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的地点。

十六 七矿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检测

管理制度

根据长广政字[2007]16号、行业标准、《煤矿安全规程》、《煤

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等文件、标准的规定,结合我矿工作实际,特制定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检测管理制度。

一、管理职责的划分:

1、各队(厂)必须(采、掘、机按各队工作承包的内容)管

好、用好工作区域内的机电设备、设施,保证各自范围内所有机电设备、设施的正常、安全运转。

2、配备机修班组的采掘队、辅助队(厂)由该队完成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 保养、检测等工作;不配备机修班组的掘进队由机电二队完成上述工作。

3、各队(厂)建立健全合理使用设备的规章制度和相应的责任

制。

二、设施、设备的使用的管理制度:

1、煤矿地面、井下各种电气设备、电力、通讯系统的设计、安装、验收、运行、检修、试验以及安全,应按《煤矿安全规程》执行。

2、各队(厂)按各自职责范围做好设施、设备的使用工作。

3、设施、设备必须按照用途及使用条件使用。

4、设备使用前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

标志”、及安全性能;检查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使用。

5、设备领用必须先填写七矿入井通知单,经机运科人员同意

并验收合格后发放,否则不予发放。(特殊情况除外)。

6、备回收后,必须送到指定地点,由机运科、回收单位、机

厂一起清点验收,一式三份填写回收单,凭回收单消帐,并建立设备总量统计表,使用单位每月与机运科核对一次。并记入该队(厂)月度考核。

7、设施、设备回收发现缺件或损坏的,机运科会同机厂进行

查处;机厂在检修过程中发现内部缺件及时汇报机运科。

8、鉴于我矿实际情况,所有回收的电缆必须及时送到井下调

度室旁的库房存放(特殊安排的除外)。

9、设施、设备必须按照产品说明书及操作规程使用。

10、设施、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固定安全防护装置、联锁

安全装置 、控制安全装置、自动安全装置 、隔离安全装置、可调安全装置、自动调节安全装置、跳闸安全装置、双手控制安全装置)必须齐全,方能使用。

11、据据矿上的生产特点和要求,合理配备各种类型的设备、设备的合理配置、设备的充分利用、设备的正确使用。

12、种设备使用要使用定点厂家合格产品、登记建档、专职

管理、持证上岗、照章运行。

13、设施、设备回收,发现缺件或损坏回收队进行赔偿,并

扣该队长的责任分2分/次。

三、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的管理制度:

1、各队(厂)按各自职责范围做好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

2、送机厂需维护、保养的设施、设备,机厂必须按《煤矿机

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来维护、保养。

3、机厂对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必须符合质量标准,出现不

合格设施、设备,经分析确定因机厂对设施、设备维护、保养的质量不过关或弄虚作假的,罚款50元/台、次,并扣该厂长的责任分2分/次。

4、对大型的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后,必须按《煤矿机电设

备检修质量标准》的要求进行试运转,未经试运转不得使用(特殊情况除外)。

四、设施、设备的检测管理制度:

设施、设备的检测,在我矿技术资质范围内,由我矿机电部

门检测;特种设备的检测,聘请有资质的单位、人员来矿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机运科保管),各队(厂)在职责范围内建立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检测台账。

五、其它管理规定:

1、每月由机电副矿长组织有关部门对大型设备和主要通风机

检查一次。

2、机运各队负责对分管范围内的主提绞车钢丝绳、连接装置、各种保护、刹车系统、调速系统要每班检查,并做好检查、运行记录,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提升装置的各部分:包括提升容器连接装置、罐耳、罐道、阻车器、摇台、天轮和钢丝绳,以及提升绞车各部分,包括滚筒、制动装置、深度指示器、防过卷装置、限速器、调绳装置、传动装置、电动机和控制设备以及各种保护和闭锁装置等,机一队要每日自检,机运科每月组织检查一次。发现问题,立即处理,检查和自检结果,要留有记录。

3、机一队加强压风机日常检修。压风机风包、安全阀、释压阀、超压、超温保护装置必须每周一次进行自检,机运科每月组织一次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检查和自查结果,要留有记录,以防风包和气缸爆炸。

4、机运各队负责对分管范围内的变电所、配电点每周不少于一次,机运科不少于三次的检查。

5、机运各队负责对分管范围内,各种避雷设施日常检查与维护。避雷针要直立,安装牢固,针体无弯曲,构架无腐蚀,接地良好,地面接地电阻应小于4欧,井下应小于2欧,避雷针引线完整,接头应牢固,雷雨时,严禁接近防雷设备,对有问题的防雷装置应及时修理或更换;机运科每年检查各种避雷设施一次,检查和自查结果,要留有记录。

6、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换和报废的标准、程序和方法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换和报废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在我矿技术资质范围内,由我矿机运各队负责对分管范围内承担;特种设备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换和报废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聘请有资质的单位、人员来承担,并出具证明报告(机运科保管),各队(厂)在职责范围内建立设施、设备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换和报废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台账记录以备检查。

十七 七矿劳动防护用品安全

管理制度

为了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发放和使用

第一条:劳动防护用品是保证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的一种预防性辅助用品,不是生活福利待遇。

第二条:不同工种的实际劳动条件与作业环境是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唯一根据。

第三条:企业要积极改善作业条件,建立良好的工作环境,以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不得以发放防护品而忽视作业条件改善。

第四条: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的管理由劳资部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由供应部门负责。

第五条:各单位必须按照集团公司颁发的《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执行,不得任意修改;执行中遇有问题时,可提出修改建议,报集团公司。

第六条:禁止将劳动防护用品折合现金发给个人,发放的防护用品不准转卖。

第七条: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必须穿用发放的防护用品;安全监察部门对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与使用有监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不在岗员工不应享受劳动防护用品待遇,员工离岗六个月及以上停发各类防护用品。

第二章 管理、采购和监督

第九条:禁止采购、发放变质、失效的防护用品,注意做好防护用品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劳资科负责采购计划的提出、供应部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厂家的选择、采购、入库、保管和发放工作,凡达不到产品质量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入库和发放。

第十一条:特种防护用品采购必须经安监站、劳资科审核定点采购。

第十二条:生产与供货单位必须具备如下条件,否则不得采购。(1)必须具备生产条件和质量检验手段,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2)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特种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必 须有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

第十三条: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必须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价格合理公道。

第三章 其它

第十四条:井下职工及和易烧、易爆、烧灼及有静电发生的场所作业的工人,禁止发放、使用化纤类防护用品。

第十五条:多工种混合作业工人,按其所从事的主要工种标准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当从事其它生产任务确需其它防护用品时,可临时借用,用后交还。

第十六条:企业应备用部分公用防护用品,供临时人员使用和特殊需要临时借用。

第十七条:防护用品在使用期限内,因非个人原因受到损失或丢失时,由领用单位或个人申请并说明原因后方可补发;因个人原因损坏、丢失时由个人负责。

第十八条:职工在本单位因工作需要调换工种作业时,按新工作标准执行,发放时应交旧领新;新工种标准执行的时限,从 领新的用品之日算起。

十八 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为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规,以法治矿,坚持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加强对安全事故管理,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1、矿及有关部门应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2、矿安监部门及生产有关部门应按事故类别建立事故台账和按事故级别在规定的期限内上报。

3、应规范事故调查程序,按规定期限查处,结案上报。

4、发生事故时,应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5、在调查处理事故时,应按“四不放过”原则,依法查处事故。

6、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矿调度及有关,

矿调度应按事故通报程序及时通知矿领导和科室负责人,并保护好事故现场,积极按规定组织抢救,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7、事故发生单位及负责人要按规定如实准确汇报事故真相,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毁灭有关证据。

8、任何部门、队(厂)和个人应当为事故抢救、事故调查给予支持、配合,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9、任何部门、队(厂)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和处理。

10、按照实事求是、遵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十九 危险作业现场管理制度

1、井下爆破作业,必须按照生产部门制定经过严格审批的爆破作业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执行。并认真做好“一炮三检”、“三人联锁”放炮制以及设岗放哨、放炮距离设定等工作。

2、处理工作面冒顶,生产部门必须制定相关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并指定现场作业负责人、监护人,贯彻到每一个施工人员,施工队按照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认真完成。

3、进行电焊、气割作业,机运部门要认真填写电焊、气割作业票及制定相关的安全技术措施经有关领导审批,贯彻到每一个作业人员,并落实现场安全负责人,按照作业票及安全技术措施认真执行。

4、在有限空间,包括高空、井筒等作业,按照高空、井筒等作业的安全作业通用规则认真执行,并指定现场负责人及监督人,

指导施工作业全过程,抓好安全工作。

5、工作面局扇停风,瓦斯积聚,通风部门认真制定相关排放安全措施,并认真审批,在排放瓦斯过程中,严格执行通风部门制定的有关措施标准执行,严禁一风吹。

二十 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制度

1、制定党、政、工、团、纪齐抓共管的管理规定,设立活动记录。党、政、工、团、纪齐抓共管即形成党委管党、行政管干、工会管网、团委管岗、纪委实行监督的全方位安全管理。党员“三违”,干部违反劳动纪律,违章指挥等要从重、从严处理,有关部门要制定活动计划,开展不同形式的安全活动,建立各种活动台账,党办行政建立党员干部戒勉谈话记录本,工会团委建立安全网员、青年监督岗安全活动记录本,政工纪律建立党员“三违”帮教记录本等。

2、建立群众安全网络体制、机构、安全活动制度、活动记录。矿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开展定期不定期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动态检查,机关各科室成立专业检查小组,实行每周的专项检查,队(厂)成立自查自纠领导小组,实行每天的安全自查,班组成立以班长为第一责任者的班前、班中、班后的安全检查。矿配足安全巡检员实行早、中、夜的三班的安全巡回检查,各班由矿长聘任安全网员,从上到下形成群众性的安全网络管理体制,并设立各种记录管理台账。

3、制定矿、科、队(厂)级领导及相关人员下井现场检查及抓“三违”制度,并建立记录台账。

(1)、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的范围和要求

a、煤矿停电停风或瓦斯浓度超限、巷道贯通、采面初次放顶、收尾回柱、揭露煤层、超过2米断距的断层和严重破碎带、处理

重大冒顶等关键阶段,必须严格按[2005]109号文件规定执行。

b、矿井采煤、掘进、通风、维修、井下机电和运输作业,一律由区队负责人带班进行。

c、合理安排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尤其要确保双休日、中夜班的带班作业,保证每个班次至少一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现场带班作业。

d、矿级领导下井与带班天数按集团公司规定执行;安全生产职能科室人员下井每月不少于15天,带班天数不少于5天,遇特殊情况必须每班跟班,劳资、保卫、组宣、党办、纪委、团委、工会、供应每月不少于4天,;采掘、通风、井下辅助队正职每月下井天数天数不少于正职18天、副职20天,其中中夜班必须达到各三分之一,正职跟班天数不少于12天、副职不少于20天,其中中夜班必须达到各三分之一,遇特殊情况必须每班跟班。

(2)、下井带班人员职责

a、下井带班人员要熟悉井下安全管理、危险源辩识和隐患处理的知识,掌握井下安全生产的动态情况和应急处理的措施,要按照规定的时间、班次、地点完成井下带班任务。

b、下井带班人员要把保证安全生产作为第一位的责任,切实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薄弱岗位的巡视,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严禁人员达不到安全生产基本要求时组织生产。

c、下井带班人员协助矿长、区队长对当班安全生产负责,一旦发生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或严重问题时,带班人员必须立即组织采取停产、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矿调度室、矿长报告,矿调度室、矿长须及时向集团公司及有关部门汇报。如发生安全责任事故,要追究当班带班人员相应的责任。

(3)、严格管理和考核

a、实行井下交接班制度。上一班的带班人员要在井下向接班的带班人员详细说明井下安全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升井后必须在矿调度室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b、建立井下带班档案。带班人员升井后,要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等有关情况在矿调度室进行详细登记,矿调度室主任负责此项工作的监督管理,并每月月底前报矿安监站存档备查。

c、加强内部监督考核。

下井带班制度的落实执行情况要严格考核。政工、纪委要定期检查,纳入各项考核,对不执行下井带班制度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下井带班人员因失职导致事故的,给予警告并罚款5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

对认真履行职责、防止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根据贡献大小给予100元至1000元的奖励,并通报表扬。

(4)、矿要求矿级领导及生产系统(安监、生产、机运、通风、调度)管理人员每月每人抓“三违”不少于三次,党办、政工、纪委、工会、团委、保卫、劳资、供应负责人每月每人抓“三违”不少于二次,生服、地质、测量工、地面调度员等其他有奖人员每月每人抓“三违”不少于一次,并要讲究抓“三违”质量,尽量抓到人头“三违”,达不到质量要求的一律不计抓“三违”指标。少抓一次按[2007]02号文考核,每月考核,季末兑现,抓“三违”要有具体时间、班次、检查人姓名、“三违”人员姓名、地点队别及“三违”内容,每天必须登记在调度“三违”登记本上,下井人员升井后并要作好下井登记。

4、建立对“三违”人员的帮教制度。

(1)机关管理人员现场抓“三违”,必须在现场指出,并说

明其危害性,在现场给予批评教育。

(2)升井后必须在井口调度室进行登记,写明“三违”人员、地点、队别班次、“三违”内容。

(3)安监部门要对“三违”人员实行帮教,填写帮教单,指定有关部门进行帮教。

(4)“三违”人员及处理及时公布。

(5)安监站建立帮教台帐,在适当时候组织“三违”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班,组织参观事故案例教育室。

5、建立“三同时”制度。矿井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七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浙江长广(集团)公司七矿

目 录

一、七矿安全生产责任制贯彻执行制度···············03

二、七矿安全办公会议制度·························03

三、七矿安全目标管理制度·························05

四、七矿安全投入保障制度·························06

五、七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07

六、七矿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制度·····················09

七、七矿事故隐患排查制度·························12

八、七矿安全监督检查制度·························14

九、七矿安全技术审批制度·························17

十、七矿特种设备管理制度·························24 十一、七矿安全操作规程管理制度···················29 十二、七矿事故应急救援制度·······················30 十三、七矿安全奖罚制度···························32 十四、七矿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33 十五、七矿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34 十六 七矿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

保养、检测管理制度························36 十七 七矿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管理制度···············40 十八 安全事故管理制度···························42 十九 危险作业现场管理制度·······················43 二十 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制度·····················44

一 七矿安全生产责任制

贯彻执行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我矿安全管理制度中的核心制度,是安全生产的行为准则,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杜绝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的基本保证,各级领导、各岗位工种、全体职工必须从法制高度提高贯彻执行的自觉性,切实做到以身作则,各负其责,严格遵守。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补充完善其内容。

2、各级领导、各个部门、各岗位工种、全体职工必须对照责任制的要求,对照职责,明确责任,搞好本职范围内的安全工作。

3、各队厂各部门每季必须进行一次《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对照学习并做好相应的学习记录,以便检查考核。

4、每月进行一次中层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贯彻执行情况项的考核。

5、结合《安全生产责任制》编制季度年度安全工作计划或总结。

二 七矿安全办公会议

制度

安全办公会议是矿研究、讨论、布置、总结安全工作的重要活动,安全办公会议制度是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一、 会议周期及时间

矿安全办公会议每月召开不少于三次,会议时间定在每旬的

6日、16日、26日召开,若遇周末或在特殊情况下需增加会议另行通知。

二、 会议主持人

矿安全办公会议由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主持召开。

三、 参加会议人员

(1)、6日、26日矿安全办公会议,参加会议人员: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2)、16日矿安全办公会议,参加会议人员:矿领导、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各科室副科长以上人员、各队(厂)队长、书记、工程技术人员以及参加检查的有关人员。

四、 会议内容

1、宣传、贯彻国家、省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措施、制度等以及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并结合实际组织实施和落实。

2、听取各组安全检查汇报,研究安全生产动态,剖析存在问题,总结安全生产中的经验教训,制定安全生产对策和措施,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3、讨论、通过矿年度、季度、月度安全工作意见(稿)及其他有关安全文件和意见。

4、对有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和事宜进行研究并做出决定和决策,协调各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事项。

五、 会议通知

会议由当日调度会上通知各参加人员。

六、 会议记录与纪要

由矿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会议的记录。记录应当完整、如实记录会议的全部参加人员、会议议题、讲话内容及落实人员、措施和期限,并根据会议决定拟出安全办公会议记要、安全隐患整改“四定”表。送矿领导审批下发。

安全办公会议纪要和会议通过的安全工作意见下发各科室、 各队(厂)贯彻执行。

安全办公会议纪要应纳入档案管理。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三 七矿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根据公司(2007)16号文及矿发[2007]号文件精神,矿下达了2007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及安全奋斗目标,将具体指标下达分解到了各队(厂)、各业务科室,为切实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实现全年各项奋斗目标,特制订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1、从年初开始签订“三级”安全生产责任状,即矿与区队(厂)生产系统科室、区队(厂)与班组、班组与职工。每一职工之间(以班组为单位)签订“三保”,即自保、互保、联保安全承诺书。 严格、认真、及时贯彻执行公司下达的各项安全目标,制订相应计划,将目标层层分解,从严要求,从严考核。

2、及时制订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和年度安全指标分解、安全责任制、安全目标责任状,提出安全工作指导思想、安全奋斗目标、安全工作重点以及目标纵横向分解,建立安全责任约束、激励机制,实行年季月的安全责任制考核,目标早分解,工作早落实。

3、各队(厂)各科室必须认真贯彻学习矿下达的有关安全生产文件、规程、制度,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并且根据矿总体要求结合本队(厂)本部门实际制订相应的年度季度安全工作计划、目标及考核办法,报矿安全部门。

4、对矿下达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各项任务、指标情况每月考核,直接与当月工资、季度奖励、年度风险利益挂钩。

5、加强现场管理,深入现场,靠前指挥,严格矿值班下井、区队长值班跟班制度及业务科室双休日值班下井制度,严把安全

生产现场第一关。

6、建立事故、工伤、“三违”档案,及时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减少事故的发生。

四 七矿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财建

[2004]119号文《关于印发煤矿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4]21号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长广安字[2007]16号文《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管理基本制度的若干规定》的要求 ,矿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安全生产设施长效投入机制,矿建立提取生产安全费用和使用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费用,是指从成本中提取,专门用于安全生产方面投入的资金,安全投入资金要专款专用。

第三条 矿在成本中按月提取安全费用,按不低于当年销售 额的2.5%(按吨煤10元)提取。

第四条 安全费用具体使用范围是:

1、保障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选所需的支出;

2、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和安全隐患的整改所需的支出;

3、完善和改造矿井瓦斯监控系统与打探释放眼支出;

4、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支出;

5、维修和改造矿井总回风系统支出;

6、维修和改造矿井安全出口支出;

7、完善和改造矿井防灭火支出;

8、完善和改造矿井防治水支出;

9、完善和改造矿井机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设施支出;

10、完善和改造矿井供配电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11、完善和改造矿井运输(提升)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12、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支出;

13、其他与矿井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安全奖励和安全先进技术的推广等)。

第四条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所确定的项目和资金,要落实人员具体负责。

第五条 矿分管领导和科室有关部门要建立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项目的竣工验收台账,并对实施的效果负责。

第五条 原有关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规定停止执行。从2007年1月1日起按本制度执行。

五 七矿安全质量标准化

管理制度

安全质量标准化是煤矿安全生产的基础,是建立煤矿安全长效机制的主要内容和根本途径。为切实抓好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改善安全生产基本条件,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长广安字(2005)10号文件要求,特制定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1、矿成立安全质量标准化领导小组,矿长任组长,副组长4名,由分管副矿长当任,成员若干名,下设办公室。全矿分为采掘、机运、一通三防三个专业小组,专业组组长分别由付矿长担任,下设副组长1名,成员若干名。负责相应管理范围内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日常工作。

2、各专业组要结合本矿实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制定各专业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验收标准和考核评级办法报矿安全质量标准化领导小组。

3、各专业组由各专业小组组长负责,每旬组织一次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覆盖面必须达到100%,月底召开一次安全质量标准化评定会,各专业组安全质量报表必须在每月底报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办公室。

4、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办公室,每月必须把各专业组自行检查和评定的结果及存在的主要问题、落实整改措施于次月5日前报集团公司安全质量标准化办公室。

5、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工作由各专业组长负责,将每月三旬检查的原始记录在案,并由汇总的表格和文字说明,在月底的矿安全办公会上通报各专业组质量标准化自查评分情况。

6、各专业小组对检查出的问题必须及时落实措施、进行整改,并将落实整改情况及时反馈到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办公室。

7、对公司季度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的整改要求,由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办公室负责,落实各专业组,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并将各专业组的整改结果用书面形式在一个星期以内报公司安全质量标准化办公室。

8、安全质量标准化专业小组要不定期地进行现场检查,指出问题,督促整改;对不按“三定”规定进行整改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9、各小组要认真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积累工作,做到数据准确,内容全面。

10、根据年初集团公司及我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制定的目标,每季度检查、验收、评级一次,每半年对各专业小组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进行全面考核,并按公司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奖惩,每半年奖罚兑现。

以上制度要求各队(厂)、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切实提高我 矿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六 七矿职工安全教育培训

制度

根据长广(集团)公司(2007)16号文件要求,制定长广七矿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望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必须坚持学用结合、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全面提高职工的技术素质和安全生产意识,广泛开展各种类型的教育和培训。

第三条 职工培训和安全教育工作要有规划和年度计划。矿 劳动工资部门根据集团公司的培训计划,结合本矿实际,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职工培训与安全教育的年、季、月计划,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职工安全生产知识的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二章 安全教育培训机构设置

第四条 矿成立安全教育培训领导小组,设组长、副组长、 主任、成员,主要由矿分管领导、生产、安全、机运劳资等业务部门人员组成,生产副矿长全面负责,劳资科负责安全教育培训日常工作,设专人管理,按月建立安全教育与培训台帐(计划分类、工种分类、试卷分类、奖惩分类台账)并要加强基础管理,做好培训师资管理工作,及时上报有关报表。

第三章 工人培训

第五条 对新招从业人员要进行矿、队、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

1、新招井下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安全培训。接受理论法规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小时,考试合格后,签订师徒合同,并在有安全工作经验的师傅带领下,工作满三个月,然后经返回培训再次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

2、矿井所有生产作业人员,每年接受在职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20学时。

3、调换工种和采用新工艺的作业人员,必须重新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工作。

4、对承包、承租方人员的教育管理。业主(发包方)负责承包承租人员的进矿的教育;承包、承租方负责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安全基础教育和安全技术教育。

第六条 新从业人员培训内容: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岗位安 全操作规程;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关事故案例等。

第四章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

第七条 矿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 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

第八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分为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具体考核内容按照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制定的《特种作业操作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标准》执行。

第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需参加培训取证的,应由用人单位提

前向矿劳资部门提出申请,然后由劳资部门汇总报公司统一组织培训。培训考核合格后,由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签发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制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

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合格后,由集团公司签发由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监制的《煤矿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十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二年复审一次,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经用人单位进行知识更新教育后,复审时间可延长至每4年1次。

第十一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由矿劳资部门在有效期内提出申请,由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公司统一组织复审。由集团公司签发的《煤矿特种作业操作证》由矿劳资部门组织统一复审。

第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无证上岗要按矿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矿培训中心要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及时做好申报培训、申报复审工作。

第五章 职工安全教育考核

第十四条 矿培训中心要结合我矿安全生产实际需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活动,以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十五条 矿培训中心要根据公司《安全教育培训考核明细表》的要求认真制定考核细则,各队(厂)必须按培训中心要求,积极指派人员参加,保质保量完成任务,不得缺少,对不服从安排的队(厂)或个人,将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

第十六条 培训质量和效果与培训人员的经济利益挂钩,对考试成绩优秀的人员,给予适当的奖励;如培训考试不合格的不得上岗,对第一次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当月奖金,连

续二次培训考试不合格的离岗培训,离岗培训期间只发生活费;新参加工作的人员连续二次培训考试不合格的不予录用;培训期间,不自觉遵守培训纪律的要按矿《奖罚制度》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各队(厂)正职为本队(厂)安全教育的第一负责人。

第六章 安全教育培训经费

第十八条 安全教育培训经费按矿有关规定提取,以确保安全教育培训需要。安全教育考核奖励费用在职教经费中支出。

七 七矿事故隐患排查

制度

为确保矿井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措施。

一、 事故隐患的识别

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现场、技术管理、装备设施上存在的可能 导致事故的危害因素和管理缺陷。

二、 事故隐患的种类

根据矿生产经营活动范围,事故隐患种类分:

1、火灾(建筑物、非挥发性燃油、非粉尘状的可燃物质、煤 层自燃);

2、爆炸(火药、煤尘、瓦斯、锅炉压力容器);

3、中毒和窒息(有毒物质引起的急性中毒与窒息);

4、水害(透水、淹井);

5、坍塌(建筑物倒塌、井巷冒顶、片帮);

6、触电(高压电);

7、坠落(高平台、支架上、坠井);

8、机械伤害(机械设备老化、安全防护装置不全或失灵);

9、运输车辆伤害(汽车失灵或超负荷);

10、其它类隐患(不能以上述类型分类的)。

三、 事故隐患的分类

按事故隐患的严重程度,解决难易分为A、B、C三级; A级:难度大,矿解决不了,须由集团公司解决的隐患。 B级:难度大,队(厂)解决不了,须由矿解决的隐患。 C级:由队(厂)、业务部门必须解决的隐患。

四、 事故隐患的确认与评估

矿在日常检查和四大业务科室每周一次安全隐患排查的基础 上,还须每月组织一次对事故隐患等级(A、B、C级)的确认,并对各类隐患的危害因素进行评估,在每月月底前报矿安监部门,并按危险性严重程度进行对策整改,消除事故隐患,或把事故隐患控制在允许的范围内。

五、 事故隐患的管理与报告

矿建立事故隐患排查体系,由分管系统组成排查小组,有关技术人员参加,矿每旬召开一次事故隐患排查例会,安监部门建立记录台帐与档案。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矿事故隐患排查全面负责,各队正职组织分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业务部门负责实施业务保安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安监部门负责事故隐患的综合管理,监督检查事故隐患的整改,负责事故隐患的统计和报告。A、B类隐患汇总表于次月5日前报集团公司安全监察管理处。事故隐患在未整改完成前,必须每次上报,直至事故隐患整改完成。

存在重大隐患时必须切实履行:

1、掌握本部门、本区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分布,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程度,指定专人负责重大事故隐患的现场管理。

2、制定本部门、本区域应急计划救援预案。

3、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模拟重大事故发生时应采取的紧急处置措施,必要时组织救援设施、设备调配和人员疏散演习。

4、随时掌握重大事故隐患的动态变化。

5、保持消防器材、救护用品完好有效。

六、 事故隐患的整改与责任

1、事故隐患的整改贯彻“分级负责、责任落实”的原则。安 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全面负责,各队正职对分管区域进行事故隐患整改,对在短时间内即可能发生伤亡事故的隐患必须立即停产整改,并做到项目落实、措施落实、时间落实、责任落实。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难以立即整改的,应采取有效的防范与监控措施,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

2、因事故隐患整改不落实而导致事故发生的,在事故隐患排查责任内确认事故的责任者,并严肃追究责任者的相关责任。

八 七矿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为确保我矿安全生产正常运行,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根据集团公司2004第90号“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决定”的文件精神和《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特制定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一、安全监督检查组织:

安全监督检查组织主要由矿党政领导人员、矿安全领导小组人员、矿安全生产系统管理部门、各科室负责人、分管技术员,各队(厂)负责人组成,具体有:

1、矿每旬进行一次由以上部门及人员组成的安全监督检查小组,对全矿井上下进行全面检查。

2、各专业部门、安监站组成专业安全监督检查小组,每周进

行一次井上下全面检查。

3、各队厂组成自查自纠安全监督检查小组,队长负责,每天对所管辖范围内进行全面检查。(队长、书记每月抓“三违”不少于3个,查隐患3条以上)

二、安全监督检查内容;

1、查思想。检查各级领导及各生产岗位人员:“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认识是否真正到位;是否能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稳定的关系,当三者发生矛盾时能否真正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能否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所规定的各项职责;能否认真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工作决定和意见。

2、查制度。检查各部门、各队厂、各岗位工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否建立健全;其内容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并具可操作性。

3、查管理。查各部门各队厂的安全生产管理状况,即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在实际工作中是否得到贯彻落实;查作业环境是否符合安全质量标准化的要求,有否存在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现象。

4、查隐患整改。查作业现场的作业环境是否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对作业场所存在的安全隐患(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能否按“四定”原则(定项目、定人员、定措施、定时间)落实整改。要求安全隐患整改率(含制定落实安全措施后能确保安全)达到100%。

5、查事故处理。事故发生是否真正做到严格按“四不放过”原则处理,即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事故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三、监督检查形式与时间安排:

建立经常性检查、定期性检查、专业性检查制度。各项安全

监督检查必须记录齐全完整并保存。

1、矿每月组织三次的安全大检查,即6号、16号、26号的安全大检查与专业检查。

2、矿每周组织不少于1—2次的中夜班安全动态检查。

3、安监站、生产科、机运科、通风科组织每月不少于1—3次的安全专项检查。

4、机运科组织每周一次对副井提升系统、人车运行上下山的检查。

5、矿四大科室(安监、生产、机电、调度)每周三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汇报制。

6、对井下重点区域如:两个采煤面,高瓦斯煤巷掘进头矿专门成立安全管理小组实行每天盯岗跟班监督检查制。

7、由安监、保卫组织不定期的福利房检查及付井出入井的验身检查。

8、做好迎接上级各项检查指导工作。

四.安全监督检查要求

1、安全监督检查是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手段,其目的在于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所有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要本着边检查、边整改、既要查问题,又要解决问题的原则认真落实安全隐患的整改。

2、对性质严重、危害较大的安全隐患而在现场又无法立即进 行解决整改的,矿安全管理部门应立即下发《安全督查意见书》,责成被监督检查的部门或施工队限期整改,矿有关部门应按要求,定措施、定人员、定时间进行整改,并及时反馈矿安全管理部门,矿安全管理部门组织整改情况复查,整改结果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要求才能恢复生产。

3、矿进行的各项安全监督检查应按A、B、C三级隐患排查要求,凡属C级隐患应落实区(队)立即解决,凡属B级隐患应

由矿迅速解决,凡属A级隐患需集团公司帮助解决的,应及时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门。不管是哪一级隐患,凡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都必须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立即停产整改。

4、安全监督检查情况,各小组组长、专业组组长都必须记录完整,字迹清楚及时把安全检查情况作书面文字记录报矿安监站,安监站对查出的事故按“四定”原则整改,建立事故隐患整改表,并由安全管理部门专人整理保存。

九 七矿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一、煤矿各类工程设计及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和方案的审批制度

矿井各类工程设计、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是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的前提,也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技术工作,必须严格按技术标准、规范和《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结合本矿实际情况进行编制。为了进一步加强生产技术工作的管理,提高设计、措施编制的质量,矿根据(集团)公司长安字(2005)8号文件要求对煤矿各类工程设计、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和方案等安全技术审批的内容、程序、标准、审批事项,作如下规定:

1、煤矿各类工程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审批的内容:

(1) 矿井概况、相邻采区或采掘工作面状况。

(2) 设计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设计、作业规程、措施的 编制依据。

(3)地质说明书(构造、水文地质、瓦斯地质、柱状图、岩性等)。

(4)巷道布置、用途、巷道断面、工程量,回采工艺及法,矿压观察。

(5)区域内瓦斯、煤尘、煤层发火期。

(6)巷道的支护形式及技术质量要求,回采面支护设计及顶板管理。

(7)巷道的施工方式及炮眼布置图和爆破说明书。

(8)生产系统的设计要求、描述(通风、防尘、运输、供电、排水等)及配套图纸。

(9)劳动组织、循环作业图表、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10)各种安全技术措施。

(11)安全监控系统及避灾线路图。

(12)机电设备的型号、工作能力、性能及有关的技术数据、资料等。

(13)相关的图纸。

2、煤矿各类工程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的标准:

(1)按《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工程设计、采煤掘进作业规程、安全补充措施的规定执行。

(2)公司安全生产技术的三个若干规定、煤矿设计技术规范。

(3) 结合本矿生产的实际情况。

3、煤矿各类工程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审批的权限及程序:

(1) 工程设计方案(矿井、采区、水平延深设计):由矿总 工程师主持会同生产技术、安全、通风、机电等部门进行设计,由集团公司总工程师组织公司有关部门审定,报公司备案。

(2)采煤、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由生产技术科专职技术人员负责编制,生产技术科长、安监站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审批签字报安全副矿长审核签字后,报矿总工程师批准,矿安监站备案。

(3)补充或临时安全技术措施(工程量大于10米或作业时间超过2天的必须编制专门措施):由生产技术科专职技术人员负责编制,生产技术科长、安监站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审查后,报安全副矿长、矿总工程师批准矿安监站备案。

(4)矿井煤仓堵塞处理安全技术措施:由生产技术科专职技术人员负责编制,生产技术科长、安监站工程师、副总工程师、通风科科长、机电科长负责审查后,报矿总工程师审核、矿长批准,矿安监站备案。

4、矿井安全技术措施审批的时限及职责:

(1)工程设计方案(矿井、采区、水平延深设计):业务部门须在一个半月前编制完成报矿,矿审查完毕须在一个月前报公司。

(2)采煤、掘进作业规程:业务部门须在十五天前编制完成,经审批签字后在开工前三天贯彻到每个作业人员,并按规定进行签字。

(3)补充或临时安全技术措施:业务部门须在该工作面开工前三天编制完成,该工作作业前贯彻到每个作业人员。

(4)生产系统各科室要建立各类工程设计、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安全措施和方案的安全技术审批表及资料档案,妥善保管。

二、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煤矿的排放瓦斯工作是一项既危险又技术性很强的高难度作 业,因此,必须在作业前制订安全技术措施。按程序进行严格的审批,审批的内容、程序、标准、时限、职责应按如下规定:

1、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审批的内容:

(1) 瓦斯积聚的时间、地点、区域;

(2) 瓦斯积聚的浓度、体积和范围;

(3) 瓦斯积聚区域与相邻工作面的风流关系;

(4) 采取排放瓦斯控制措施,计算瓦斯排放量、供风量,预 计排放瓦斯所需时间及恢复供电作业的要求;

(5)确定排放瓦斯的流经方向、路线、风流控制设施的位置,瓦斯监控传感器的位置,并做到图文齐全;

(6) 确停电撤人范围,指定警戒人员位置;

(7) 明确排放瓦斯负责人、具体排放人、警戒人、监督人、 送电人的职能,各司其职;

(8) 确定排放瓦斯的次序,限量排放的措施,排放结束后处 置程序和要求;

(9) 明确瓦斯排放工作结束后的工作程序;

(10) 排放瓦斯实行分级管理的具体要求。

2、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审批标准:

(1)《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2) 长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一通三防”十项管理规 定》、以及《矿井通风质量标准检查办法》的有关规定。

3、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审批的程序:

(1)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由通风科编制,通风科科长审核,矿总工程师审批,并由安监站、机电科、生产技术科、调度等相关部门签名,方可实施。

(2)排放密闭内、联通已采空区、老空区、火区等处瓦斯时的安全技术措施,先由矿总工程师审核并上报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总工程师负责审批。

4、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审批的时限:

(1)有计划停电、停风造成的瓦斯积聚,必须在排放瓦斯工作前制订排放瓦斯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批,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贯彻,才准实施;

(3) 突发性停电、停风造成瓦斯超限或积聚,由当班瓦斯员 电告矿调度室,并由通风科制订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上报逐级审批;

(4) 排放密闭内、采空区、火区等处的瓦斯须提前一个月报 公司审批。

5、编制及审批人员的职责:

(1) 通风技术人员应对措施的制订、贯彻工作负责;

(2) 通风队长应对措施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

(3) 通风科科长对措施执行全面负责;

(4) 矿总工程师应对措施的审批工作全面负责;

(5) 机电科长、调度主任、生产科长应对该措施中的本职工 作负责。

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长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审批的内容、程序、标准、时限、职责应按如下规定:

1、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安全技术措施审批的内容:

(1)建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组织,由生产、地质、通风、安监等专业人员组成。

(2)提供和掌握煤与瓦斯突出的动态和规律及基础资料,绘制煤与瓦斯突出地质图。

(3)制定防突措施并组织实施,考察防突效果,建交防突挡案。

(4)做好突出矿井瓦斯地质工作,地质部门在提供地质报告书的同时,要提供瓦斯地质资料(包括煤层赋存条件变化、构造变化、软煤分层厚度,煤层硬度系数等),为编制防突措施提供依据。

(5)开采突出煤层时,采取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措施,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等综合防治突出措施。

(6)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必须编制防治突出的设计。 设计应包括开拓方式、煤层开采程序、采煤方法、通风方式、支护形式、突出危险性预测方法、保护层的选择、抽放瓦斯和局部防治突出措施等内容。

(6) 突出矿井必须及时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图中标明采掘 进度、被保护范围、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突出点的位置、突出强度、瓦斯基本参数等。

(8)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井下所有作业人员必须经过防突安全技术培训,学习煤与瓦斯突出基本知识,掌握突出预兆和自救方法,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突出区域工作。

(9)开采突出煤层时,每个采掘工作面配备专职瓦斯员随时检查瓦斯,发现有突出预兆,立即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报告矿调度室。

(10)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区域,必须保持通风畅通,防突通风设施要按要求设置。

(11)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工作面的打眼、装药、放炮必须符合防突措施的要求。

(12)机电设备要符合防突技术措施规定。

2、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安全技术措施审批标准:

(1) 审批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措施必须依据《煤矿安全规程》、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的有关规定。

(2)根据《长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和防突效果进行审批。

3、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安全技术措施审批的程序:

(1)防突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生产技术、地质、通风、安监、机电、调度等有关部门进行会审。

(2) 防突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进行审核。

4、防突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时限:

(1) 防突安全技术措施应在具体实施前15天编制完毕,矿 总工程师在收到防突措施后的5天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会审并审批。

(2)防突设计应在实施前30天编制完毕,矿总工程师在收

到防突设计的7天内组织进行会审、审批。

5、编制、审批人员的职责:

(1)编制人员在编制前应收集有关的图纸、资料,分析编制的内容及其针对性,并对编制质量负责。

(2)参加会审的部门有关人员要认真研究、分析防突安全技术措施的适用性和存在的不足,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并对存在的与本部门有关的问题负责。

(3)矿总工程师应对防突工作负技术责任,对防突安全技术措施的组织会审和审批工作负责。

四、矿井防灭火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矿井防灭火的安全技术管理是一项重要的安全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因地制宜、分级管理、依靠科学、综合治理”防、治结合的原则,严格安全技术管理审批制度,审批的内容、程序、标准、时限、职责应按如下规定:

1、矿井必须每年制定一次矿井防治内、外因火灾的安全技术措施,并根据矿井实际进行修改。采掘作业规程必须有防治内、外因火灾的安全技术措施。

2、防灭火安全技术措施在明确矿井年度防灭火工作重点、各部门防灭火职责的同时应包括以下内容:

(1) 预防自然发火措施:

① 煤的自然倾向性和煤层的自燃发火期;

② 巷道的布置形式、采煤工作面的开采方式、顶板管理 方式以及有关煤柱的留设要求;

③ 采空区、突出和冒落孔洞等空隙采取的防火措施;

④ 移动或局部防灭火注浆系统的配置及使用要求;

⑤ 防火墙的构筑位置及时间要求;

⑥ 防灭火的预测预报及密闭、高温点、一氧化碳超限点 检查、管理要求;

⑦ 消防材料库的设置及材料配置要求;

⑧ 通风系统调整时应符合防火要求;

⑨ 井下火区的管理制度。

(2) 防治外因火灾措施:

① 矿井所有地面建筑物、木材场及矿井机电硐室的防火 措施和制度;

② 矿井消防系统和消防器材的设置要求及管理制度;

③ 井上、下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时的管理制度和 安全技术措施要求;

④ 防治放炮引起外因火灾的安全技术措施要求;

⑤ 其它有关防治外因火灾的要求。

3、防治煤层自然发火安全技术措施审批的权限及程序

(1)每年防灭火的安全技术措施在上一年年底前,根据矿井的年度生产计划,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生产技术、机电、通风、安全部门人员编写;由矿总工程师审定,并以文件下发各队厂各部门;

(2)采掘作业规程中的防灭火措施由分管技术人员负责编写,通风、机电、安全部门会审,由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十 七矿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为了切实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职工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长广集团公司特 种设备管理管理制度》的要求,结合本矿实际,特制定我矿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一、 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

(含气瓶)、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等设备。包括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备 。

二、 购置特种设备要求

使用定点厂家合格产品。国家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有严 格的要求,实行定点生产制度。购置、选用的特种设备应是定点厂家的合格产品,并应另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等文件。

三、 安装、改造、修理要求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要委托具有资质并得到特种设备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持有《特种设备安装(改造)许可证》的单位实施。该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1)有与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人员;(2)有与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段;(3)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四、 使用管理制度

1、特种设备注册登记。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必须由质量技术监督局登记,经审查批准入户建档,取得使用证方可使用。使用登记证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2、专责管理。使用特种设备的部门,应对设备指定专人负责、专人管理,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制订相应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并建立特种设备管理台账。

3、持证上岗。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上级及有关部门的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管理和安全作业技术知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接受安全知识和技术的培训,经质量技监部门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4、照章运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要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

不得声违章作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要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5、必须严格执行长广安字[2001]90号《关于加强液化石油气瓶安全管理的规定》。

五、定期检验检测制度

特种设备使用部门必须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好 记录。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部门应当及时汇报矿有关科室与领导,并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才能继续使用。

特种设备使用部门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 ,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向矿提出定期检验的书面报告,然后由矿向集团公司安全监察管理处提出定期检验的书面报告。

1、锅炉:在用锅炉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外部检验,每二年进行一次内部检验;安全阀每年检验、定压一次且铅封完好,每月自动排放试验一次,每周手动排放实验一次,并做好记录和签名;压力表每半年校验一次,铅封完好;自2005年1月起,由机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每月将锅炉炉水、给水送市特检中心长兴站监督化验一次。

2、压力管道:压力管道在线检验每年一次。

3、气瓶:

(1)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每二年检验一次;

(2)盛装一般性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

(3)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五年检验一次;

(4)液化石油气瓶,使用年限为15年,到期强制报废;自产品出厂之日起每四年检验一次(4年×3次),最后一次检验有效期为三年;

(5)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对其安全

可靠性有怀疑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4、起重机械:在用起重机械安全定期监督检验周期为二年。 特种设备要按照有关规定到相关部门进行技术检测,并保存好检测报告,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六、强制报废制度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技术规程中有寿命要求的特种设备或零部件超过规定使用年限,或者经检测检验机构检测不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应按照要求予以报废。机运部门应向矿提出书面报告,然后由矿向集团公司安全监督管理处提出书面报告,按有关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七、建立和完善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特种设备管理部门机运科,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与我矿特种设备相关的突发事故紧急处理措施和救援预案。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管理部门应当迅速报告矿分管领导并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事故损失,并按照集团公司安全事故上报处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如实上报,严禁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八、建立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机运科要建立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负责保管好资料, 并确定专人负责。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3)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4)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5)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九、岗位责任制

1、矿分管负责人的职责

(1)对本矿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2)组织制定本矿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当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时,应立即组织调查,及时、如实上报。并按“四不放过”原则追查事故,落实防范措施。

2、特种设备管理人员的职责

(1)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组织技术培训和进行安全教育。

(2)参与制订各项规章制度,并对各项规章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3)转达并贯彻主管部门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下达的安全指令。

(4)督促检查特种设备及其附属设备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检修计划的实施。

(5)向公司安全监察管理处报告本单位特种设备使用管理情况。

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职责

(1)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精心操作,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

(2)上班时思想集中,不做与操作无关的事情,不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热爱本职工作。

(3)有权拒绝执行任何有碍安全生产的违章指挥。

(4)认真做好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的维护保养工作,以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5)认真及时填写设备运行日记,字迹端正清晰,内容真实。

(6)发现设备有异常现象危及安全时,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负责人。

(7)努力学习业务技术知识,不断提高操作技术水平。

以上制度要求各队(厂)、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切实提高我矿的特种设备管理工作,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十一 七矿安全操作规程管理制度

安全操作规程是煤矿安全生产“三大规程”之一,是各特殊工种岗位行动的准则。煤矿生产特殊工种范围广、人员多,能否严格遵章操作,直接关系到矿井安全生产,为此为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订如下安全操作规程管理制度:

1、各业务主管部门都要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认真编写各特殊工种安全操作规程,遇情况变化及时补充完善。

2、各业务主管部门编写的安全操作规程必须按安全技术审批制度所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签字。

3、安全操作规程要贯彻落实到每一岗位人员,并以书面形式上墙明示。

4、各业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各岗位工种安全操作规程档案,妥善保管。

5、业务主管部门要经常组织各工种岗位人员业务知识的学习和实际操作技能的提高,不断提高安全业务水平。

6、加强现场管理,严格监督检查,从严、从重、从快查处各类违章操作,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十二 七矿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为了完善我矿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保障安全生产,制定出在一旦发生矿井事故后,能及时采取紧急措施,起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充分利用一切可能的力量,在事故发生后迅速控制事故发展并尽可能排除事故,保护现场人员和场外人员的安全,将事故对人员、财产和环境造成的损失降低至最低程度。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家安全监察局煤安监办字[2004]42号文件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应急预案:

1、根据七矿实际和不同灾害事故的具体情况及特点,每年要 编制应急救援和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进行修改补充。

2、矿长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负责实施本矿的事故应急救 援预案。

3、为提高救援人员的技术水平与救援队伍的整体能力,以便在事故的救援行动中,达到快速、有序、有效的效果。矿井每年组织1次事故应急预案演习。

4、为了更好地实施应急救援预案的完成,矿井必须要保证事故应急预案中所需要的资金,添置一定数量的设备、器材、材料等,并经常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矿井辅助救护队的正常运转。

5、一旦发生各种重大事故时,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

二、事故救援组织:

1、矿成立辅助救护队,主要由通风队骨干和业务水平高,身体素质强的人员组成,本矿的辅助救护队是事故救护的预备力量,业务上受矿山救护大队的指导。

2、矿井医务室(保健站)负责组织对受伤人员的急救治疗和

处理。当发生灾害、事故时,及时抢受伤人员,必要时应赶赴灾区事故现场,设立临时医疗站,对遇险人员进行急救。

3、矿调度室为事故救援的总指挥中心,矿长是负责处理灾害

事故的全权指挥者,在公司有关领导、职能处室以及公司矿山救护队的指导下,制定营救遇难人员和处理事故的作战计划,矿职能科室按责任制要求承担各自的救援职责。

4、矿值班调度室负责记录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等情况,并

将事故情况向有关领导汇报,及时向下传达命令,通知召集有关人员到调度室待命,随时调度井下抢险救灾工作,统计掌握入井人数和留在井下各地的人数。

5、值班电话接线员:接到调度室的事故通知后,立即切断与

事故没有联系的一切电话,开放事故信号,并按照预案中所规定的《发生事故后必须通知的单位和人员名单》及时按顺序通知所列名单到矿调度室报到待命,及时传达和执行矿长下达的命令。

三、事故报告:

1、当发生瓦斯爆炸、煤尘爆炸、煤与瓦斯突出、透水、火灾、冲击地压、大面积冒顶埋人等各种重大灾害、事故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把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类别、事故有可能涉及的范围和危害程度向矿调度值班汇报,值班调度员在接到电话后,应立即向值班领导、矿主要领导汇报,矿根据事故汇报程序逐级向集团公司调度室、煤管局调度室、安全监察管理处汇报。同时按事故应急预案通知有关人员。

2、矿辅助救护队接到电话后,必须在1分钟内到达矿调度室。

四、事故应急救援:

1、一旦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矿长、总工程师、副矿长、各

有关科室科长等有关人员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成立事故抢救指挥部,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矿长是负责处理灾害事故的全权指挥,

在矿长未到前,由值班领导负责指挥。

2、矿长作为事故处理的全权指挥者,在公司总经理、总工程

师、和矿山救护队队长的协助下,及时制定营救遇难人员和处理事故的作战计划。

3、作战计划应体现迅速营救遇难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为原则。应根据灾害性质、发生地点、波及范围、人员分布、救灾的人力和物力,制定抢救方案。

4、发生火灾、瓦斯、煤尘等重大事故后,必须首先组织矿山救护队进行侦察,探明灾区情况。

5、为保证井下重大灾害事故抢救工作的顺利进行,应及时在靠近灾区的安全地点设立井下基地。井下基地指挥人员可由矿井的副职、公司职能处室负责人、救护队作战员等人员组成。

6、井下基地应设有通往指挥部和灾区的电话,备有必要的救护装备和器材。井下基地电话应由专人看守并做好记录,井下基地的指挥员应经常与抢救指挥部、灾区的救护人员保持联系。

7、井下救灾过程中应由专人检测风流和有害气体浓度;在灾

情发生突发变化时,井下基地指挥员必须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指挥部报告。

十三 七矿安全奖惩制度

建立健全安全奖罚制度是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的有力保证,历

年来我矿坚持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进一步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了一系列激励机制,并严格考核,奖罚分明,使安全生产取得了较好成绩,实现了安全生产奋斗目标。为有力推进我矿安全生产,进一步激发广大职工安全生产的积极性,特制订如下安全奖罚制度:

1、建立结构工资奖罚考核制,每月结构工资与当月伤亡事故、

非伤亡事故、“三违”、严重“三违”挂钩考核,当月考核,当月兑现。

2、实行安全全员奖励考核。对全矿职工实行每人每月奖励

180元的全员奖励,凡发生工伤、事故、“三违”、严重“三违”等按有关文件规定考核,每月考核,季末兑现。

3、对各队厂班长以上骨干及机关管理人员以上实行季度安全

奖罚制,同样与工伤、事故、“三违”、严重“三违”,抓“三违”指标等挂钩考核,每月考核,季末兑现。

4、实行季度安全考核,对安全生产有显著成绩的队厂全体职

工实行奖励。

5、实行风险抵压金制度,每月考核,年末兑现。

6、开展各项安全活动,如“安康杯”、“安全生产月”等,同

样与经济利益挂构。

7、实行“三违”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三违”的职工给予

“三违”罚款的50%奖励。

十四 七矿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为了完善我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保障安全生产,根

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安监办字[2004]42号及长广安字(2005)6号文件精神和《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制定本制度:

1、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穿工作服和胶鞋,随身携带自救

器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前严禁喝酒。

2、入井人员入井前必须经检身人员的检查后,达到第1条规

定后方可入井,检身人员由运二队井口把钩工负责,遇特殊时段或特殊情况由矿安监、机运部门派人与井口把钩工一起进行,检查时须有两名以上检身人员同时在场。

3、入井人员必须遵守《副井井口安全管理制度》,自觉接受

入井检查,听从井口把钩工的指挥,在候车室内依次乘罐。

4、劳资科必须建立井下考勤制度,及时登记、清点和统计入

井、升井人员,每班交接班后,考勤员应及时把入井、升井人员情况上报矿调度室。

5、机一队矿灯房对每班收发矿灯情况进行登记、统计,在每

班交接班后向矿调度室汇报升井人员情况。

6、矿调度室值班员应认真核对考勤室和矿灯房汇报的情况,发现有未能正常升井人员时,应及时向未升井人员所在区队了解情况,当未升井人员未升井的原因不明时,应及时向矿值班领导汇报。

7、矿值班领导接到汇报后,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核查,直至

查明原因。

十五 七矿主要灾害预防

管理制度

为了完善我矿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保障安全生产,按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安监办字[2004]42号文件要求,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1、每年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对瓦斯爆炸事故、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煤尘爆炸事故、火灾事故、冒顶事故(包括悬顶的大面积垮落造成的事故)、机运事故、透水事故等重大灾害事故制订防范措施和灾害发生后的应急预案。

2、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是指导矿井安全生产的一项有力措

施,是编制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主要依据之一。

3、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编制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

防为主”的方针;应能起到防止事故发生,以及一旦发生事故时,

能有效防止事故扩大和迅速抢救受灾遇难人员的目的。

4、矿井根据本矿实际及灾害预防重点,要认真组织人员进行

编写、会审、上报下一年度的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并在每年12月底前报集团公司批复。

5、由矿长负责对本矿的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组织实施,并在

每年要进行一次矿井救灾演习。同时要认真地组织全体职工对“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进行学习,年初要求对每一职工进行一次书面学习考试,之后每季进行一次学习,对重点区域的灾害重点要经常性给予贯彻到每一个职工,矿要不定期进行抽查和考核,以此来增强职工的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6、根据公司批复后所提出的有关意见,矿总工程师应针对本

矿的自然条件和采掘情况,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进行修改、补充完善;并组织职工重新学习。

7、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1)根据本矿井的地质条件和自然因素,列举在发生煤与瓦

斯突出、自然发火、地下水害、冲击地压、顶板大面积冒落时的预兆;

(2)根据矿井瓦斯涌出情况及规律、煤层爆炸的倾向性、积

水区域和火灾可能性等因素,提出预防矿井发生瓦斯爆炸、煤与瓦斯突出、透水、火灾、冲击地压和顶板大面积冒落等各种重大灾害事故的措施(包括组织、技术措施和必要的物质准备);

(3)在矿井中一旦发生事故后,组织灾区人员自救和安全撤

离灾区以及抢救人员的措施:包括矿山救护队、辅助救护队、一般人员和抢救人员的行动路线、方法和措施,井下人员避灾路线的确定;组织撤退的负责人;井下人员自救方法、设施和设备等;

(4)处理各种事故的指导原则和具体措施,以及为缩小事故

范围、迅速而安全地消除事故危害所必须的工程、设备、器材、工具的量、使用地点、使用方法和管理办法等;

(5)处理事故的组织和有关单位、部门及领导人的任务、职

责、通知方法和顺序;

(6)有关处理各种事故必备的资料:

① 矿井通风系统示意图和通风网络图;

② 矿井供电系统图和井下电话安装地点;

③ 井下防尘水、排水、注浆和压风等管路系统图;

④ 地面和井下消防材料库位置及其所储备的材料、设备、工 具的品名和数量登记表;

⑤ 井下对照图:图中应标明井口位置和标高、地面铁路、公

路、钻孔、水井、储水池以及其它存放可供处理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的地点。

十六 七矿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检测

管理制度

根据长广政字[2007]16号、行业标准、《煤矿安全规程》、《煤

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等文件、标准的规定,结合我矿工作实际,特制定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检测管理制度。

一、管理职责的划分:

1、各队(厂)必须(采、掘、机按各队工作承包的内容)管

好、用好工作区域内的机电设备、设施,保证各自范围内所有机电设备、设施的正常、安全运转。

2、配备机修班组的采掘队、辅助队(厂)由该队完成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 保养、检测等工作;不配备机修班组的掘进队由机电二队完成上述工作。

3、各队(厂)建立健全合理使用设备的规章制度和相应的责任

制。

二、设施、设备的使用的管理制度:

1、煤矿地面、井下各种电气设备、电力、通讯系统的设计、安装、验收、运行、检修、试验以及安全,应按《煤矿安全规程》执行。

2、各队(厂)按各自职责范围做好设施、设备的使用工作。

3、设施、设备必须按照用途及使用条件使用。

4、设备使用前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

标志”、及安全性能;检查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使用。

5、设备领用必须先填写七矿入井通知单,经机运科人员同意

并验收合格后发放,否则不予发放。(特殊情况除外)。

6、备回收后,必须送到指定地点,由机运科、回收单位、机

厂一起清点验收,一式三份填写回收单,凭回收单消帐,并建立设备总量统计表,使用单位每月与机运科核对一次。并记入该队(厂)月度考核。

7、设施、设备回收发现缺件或损坏的,机运科会同机厂进行

查处;机厂在检修过程中发现内部缺件及时汇报机运科。

8、鉴于我矿实际情况,所有回收的电缆必须及时送到井下调

度室旁的库房存放(特殊安排的除外)。

9、设施、设备必须按照产品说明书及操作规程使用。

10、设施、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固定安全防护装置、联锁

安全装置 、控制安全装置、自动安全装置 、隔离安全装置、可调安全装置、自动调节安全装置、跳闸安全装置、双手控制安全装置)必须齐全,方能使用。

11、据据矿上的生产特点和要求,合理配备各种类型的设备、设备的合理配置、设备的充分利用、设备的正确使用。

12、种设备使用要使用定点厂家合格产品、登记建档、专职

管理、持证上岗、照章运行。

13、设施、设备回收,发现缺件或损坏回收队进行赔偿,并

扣该队长的责任分2分/次。

三、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的管理制度:

1、各队(厂)按各自职责范围做好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

2、送机厂需维护、保养的设施、设备,机厂必须按《煤矿机

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来维护、保养。

3、机厂对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必须符合质量标准,出现不

合格设施、设备,经分析确定因机厂对设施、设备维护、保养的质量不过关或弄虚作假的,罚款50元/台、次,并扣该厂长的责任分2分/次。

4、对大型的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后,必须按《煤矿机电设

备检修质量标准》的要求进行试运转,未经试运转不得使用(特殊情况除外)。

四、设施、设备的检测管理制度:

设施、设备的检测,在我矿技术资质范围内,由我矿机电部

门检测;特种设备的检测,聘请有资质的单位、人员来矿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机运科保管),各队(厂)在职责范围内建立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检测台账。

五、其它管理规定:

1、每月由机电副矿长组织有关部门对大型设备和主要通风机

检查一次。

2、机运各队负责对分管范围内的主提绞车钢丝绳、连接装置、各种保护、刹车系统、调速系统要每班检查,并做好检查、运行记录,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提升装置的各部分:包括提升容器连接装置、罐耳、罐道、阻车器、摇台、天轮和钢丝绳,以及提升绞车各部分,包括滚筒、制动装置、深度指示器、防过卷装置、限速器、调绳装置、传动装置、电动机和控制设备以及各种保护和闭锁装置等,机一队要每日自检,机运科每月组织检查一次。发现问题,立即处理,检查和自检结果,要留有记录。

3、机一队加强压风机日常检修。压风机风包、安全阀、释压阀、超压、超温保护装置必须每周一次进行自检,机运科每月组织一次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检查和自查结果,要留有记录,以防风包和气缸爆炸。

4、机运各队负责对分管范围内的变电所、配电点每周不少于一次,机运科不少于三次的检查。

5、机运各队负责对分管范围内,各种避雷设施日常检查与维护。避雷针要直立,安装牢固,针体无弯曲,构架无腐蚀,接地良好,地面接地电阻应小于4欧,井下应小于2欧,避雷针引线完整,接头应牢固,雷雨时,严禁接近防雷设备,对有问题的防雷装置应及时修理或更换;机运科每年检查各种避雷设施一次,检查和自查结果,要留有记录。

6、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换和报废的标准、程序和方法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换和报废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在我矿技术资质范围内,由我矿机运各队负责对分管范围内承担;特种设备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换和报废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聘请有资质的单位、人员来承担,并出具证明报告(机运科保管),各队(厂)在职责范围内建立设施、设备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换和报废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台账记录以备检查。

十七 七矿劳动防护用品安全

管理制度

为了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发放和使用

第一条:劳动防护用品是保证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的一种预防性辅助用品,不是生活福利待遇。

第二条:不同工种的实际劳动条件与作业环境是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唯一根据。

第三条:企业要积极改善作业条件,建立良好的工作环境,以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不得以发放防护品而忽视作业条件改善。

第四条: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的管理由劳资部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由供应部门负责。

第五条:各单位必须按照集团公司颁发的《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执行,不得任意修改;执行中遇有问题时,可提出修改建议,报集团公司。

第六条:禁止将劳动防护用品折合现金发给个人,发放的防护用品不准转卖。

第七条: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必须穿用发放的防护用品;安全监察部门对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与使用有监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不在岗员工不应享受劳动防护用品待遇,员工离岗六个月及以上停发各类防护用品。

第二章 管理、采购和监督

第九条:禁止采购、发放变质、失效的防护用品,注意做好防护用品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劳资科负责采购计划的提出、供应部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厂家的选择、采购、入库、保管和发放工作,凡达不到产品质量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入库和发放。

第十一条:特种防护用品采购必须经安监站、劳资科审核定点采购。

第十二条:生产与供货单位必须具备如下条件,否则不得采购。(1)必须具备生产条件和质量检验手段,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2)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特种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必 须有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

第十三条: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必须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价格合理公道。

第三章 其它

第十四条:井下职工及和易烧、易爆、烧灼及有静电发生的场所作业的工人,禁止发放、使用化纤类防护用品。

第十五条:多工种混合作业工人,按其所从事的主要工种标准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当从事其它生产任务确需其它防护用品时,可临时借用,用后交还。

第十六条:企业应备用部分公用防护用品,供临时人员使用和特殊需要临时借用。

第十七条:防护用品在使用期限内,因非个人原因受到损失或丢失时,由领用单位或个人申请并说明原因后方可补发;因个人原因损坏、丢失时由个人负责。

第十八条:职工在本单位因工作需要调换工种作业时,按新工作标准执行,发放时应交旧领新;新工种标准执行的时限,从 领新的用品之日算起。

十八 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为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规,以法治矿,坚持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加强对安全事故管理,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1、矿及有关部门应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2、矿安监部门及生产有关部门应按事故类别建立事故台账和按事故级别在规定的期限内上报。

3、应规范事故调查程序,按规定期限查处,结案上报。

4、发生事故时,应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5、在调查处理事故时,应按“四不放过”原则,依法查处事故。

6、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矿调度及有关,

矿调度应按事故通报程序及时通知矿领导和科室负责人,并保护好事故现场,积极按规定组织抢救,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7、事故发生单位及负责人要按规定如实准确汇报事故真相,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毁灭有关证据。

8、任何部门、队(厂)和个人应当为事故抢救、事故调查给予支持、配合,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9、任何部门、队(厂)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和处理。

10、按照实事求是、遵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十九 危险作业现场管理制度

1、井下爆破作业,必须按照生产部门制定经过严格审批的爆破作业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执行。并认真做好“一炮三检”、“三人联锁”放炮制以及设岗放哨、放炮距离设定等工作。

2、处理工作面冒顶,生产部门必须制定相关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并指定现场作业负责人、监护人,贯彻到每一个施工人员,施工队按照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认真完成。

3、进行电焊、气割作业,机运部门要认真填写电焊、气割作业票及制定相关的安全技术措施经有关领导审批,贯彻到每一个作业人员,并落实现场安全负责人,按照作业票及安全技术措施认真执行。

4、在有限空间,包括高空、井筒等作业,按照高空、井筒等作业的安全作业通用规则认真执行,并指定现场负责人及监督人,

指导施工作业全过程,抓好安全工作。

5、工作面局扇停风,瓦斯积聚,通风部门认真制定相关排放安全措施,并认真审批,在排放瓦斯过程中,严格执行通风部门制定的有关措施标准执行,严禁一风吹。

二十 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制度

1、制定党、政、工、团、纪齐抓共管的管理规定,设立活动记录。党、政、工、团、纪齐抓共管即形成党委管党、行政管干、工会管网、团委管岗、纪委实行监督的全方位安全管理。党员“三违”,干部违反劳动纪律,违章指挥等要从重、从严处理,有关部门要制定活动计划,开展不同形式的安全活动,建立各种活动台账,党办行政建立党员干部戒勉谈话记录本,工会团委建立安全网员、青年监督岗安全活动记录本,政工纪律建立党员“三违”帮教记录本等。

2、建立群众安全网络体制、机构、安全活动制度、活动记录。矿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开展定期不定期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动态检查,机关各科室成立专业检查小组,实行每周的专项检查,队(厂)成立自查自纠领导小组,实行每天的安全自查,班组成立以班长为第一责任者的班前、班中、班后的安全检查。矿配足安全巡检员实行早、中、夜的三班的安全巡回检查,各班由矿长聘任安全网员,从上到下形成群众性的安全网络管理体制,并设立各种记录管理台账。

3、制定矿、科、队(厂)级领导及相关人员下井现场检查及抓“三违”制度,并建立记录台账。

(1)、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的范围和要求

a、煤矿停电停风或瓦斯浓度超限、巷道贯通、采面初次放顶、收尾回柱、揭露煤层、超过2米断距的断层和严重破碎带、处理

重大冒顶等关键阶段,必须严格按[2005]109号文件规定执行。

b、矿井采煤、掘进、通风、维修、井下机电和运输作业,一律由区队负责人带班进行。

c、合理安排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尤其要确保双休日、中夜班的带班作业,保证每个班次至少一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现场带班作业。

d、矿级领导下井与带班天数按集团公司规定执行;安全生产职能科室人员下井每月不少于15天,带班天数不少于5天,遇特殊情况必须每班跟班,劳资、保卫、组宣、党办、纪委、团委、工会、供应每月不少于4天,;采掘、通风、井下辅助队正职每月下井天数天数不少于正职18天、副职20天,其中中夜班必须达到各三分之一,正职跟班天数不少于12天、副职不少于20天,其中中夜班必须达到各三分之一,遇特殊情况必须每班跟班。

(2)、下井带班人员职责

a、下井带班人员要熟悉井下安全管理、危险源辩识和隐患处理的知识,掌握井下安全生产的动态情况和应急处理的措施,要按照规定的时间、班次、地点完成井下带班任务。

b、下井带班人员要把保证安全生产作为第一位的责任,切实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薄弱岗位的巡视,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严禁人员达不到安全生产基本要求时组织生产。

c、下井带班人员协助矿长、区队长对当班安全生产负责,一旦发生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或严重问题时,带班人员必须立即组织采取停产、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矿调度室、矿长报告,矿调度室、矿长须及时向集团公司及有关部门汇报。如发生安全责任事故,要追究当班带班人员相应的责任。

(3)、严格管理和考核

a、实行井下交接班制度。上一班的带班人员要在井下向接班的带班人员详细说明井下安全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升井后必须在矿调度室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b、建立井下带班档案。带班人员升井后,要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等有关情况在矿调度室进行详细登记,矿调度室主任负责此项工作的监督管理,并每月月底前报矿安监站存档备查。

c、加强内部监督考核。

下井带班制度的落实执行情况要严格考核。政工、纪委要定期检查,纳入各项考核,对不执行下井带班制度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下井带班人员因失职导致事故的,给予警告并罚款5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

对认真履行职责、防止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根据贡献大小给予100元至1000元的奖励,并通报表扬。

(4)、矿要求矿级领导及生产系统(安监、生产、机运、通风、调度)管理人员每月每人抓“三违”不少于三次,党办、政工、纪委、工会、团委、保卫、劳资、供应负责人每月每人抓“三违”不少于二次,生服、地质、测量工、地面调度员等其他有奖人员每月每人抓“三违”不少于一次,并要讲究抓“三违”质量,尽量抓到人头“三违”,达不到质量要求的一律不计抓“三违”指标。少抓一次按[2007]02号文考核,每月考核,季末兑现,抓“三违”要有具体时间、班次、检查人姓名、“三违”人员姓名、地点队别及“三违”内容,每天必须登记在调度“三违”登记本上,下井人员升井后并要作好下井登记。

4、建立对“三违”人员的帮教制度。

(1)机关管理人员现场抓“三违”,必须在现场指出,并说

明其危害性,在现场给予批评教育。

(2)升井后必须在井口调度室进行登记,写明“三违”人员、地点、队别班次、“三违”内容。

(3)安监部门要对“三违”人员实行帮教,填写帮教单,指定有关部门进行帮教。

(4)“三违”人员及处理及时公布。

(5)安监站建立帮教台帐,在适当时候组织“三违”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班,组织参观事故案例教育室。

5、建立“三同时”制度。矿井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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