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决策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 重大行政决策若出现严重失误,将终身追责。10月27日从市法制办了解到,市政府正式出台《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行为监督,提高决策科学性。
重大行政决策前,所有的调研、论证工作将更加严格规范。《暂行办法》明确,对列入政府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的重大事项,若未按规定提请政府审议或者擅自决策的,未认真进行可行性研究的,未按规定提供决策备选方案的,未按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未按决策事项涉及范围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未按规定公开征求社会意见的,未按规定开展衔接协调、公开咨询、专家论证的等,将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暂行办法》规定,因重大行政决策失误而导致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中被撤销或确认违法,或者在行政诉讼中败诉的;在查处安全事故、破坏生态环境、腐败案件等执纪执法工作中,发现存在重大行政决策失误问题的,相关部门应当向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书面提起责任追究建议并移送有关材料。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将采取何种方式?《暂行办法》提出了六种追责方式,包括告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等。
今后,全市将实行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建立责任到人、记录在案、问题倒查的相关机制,届时,不会因追责对象职务变动、岗位调整、辞职、辞退、退休等免于追究。此外,追责程序还将延伸至追责机关责任人员。政府相关工作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对发现本办法规定的追责情形应当调查而未调查、应当移送而未移送、应当追责而未追责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 重大行政决策若出现严重失误,将终身追责。10月27日从市法制办了解到,市政府正式出台《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行为监督,提高决策科学性。
重大行政决策前,所有的调研、论证工作将更加严格规范。《暂行办法》明确,对列入政府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的重大事项,若未按规定提请政府审议或者擅自决策的,未认真进行可行性研究的,未按规定提供决策备选方案的,未按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未按决策事项涉及范围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未按规定公开征求社会意见的,未按规定开展衔接协调、公开咨询、专家论证的等,将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暂行办法》规定,因重大行政决策失误而导致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中被撤销或确认违法,或者在行政诉讼中败诉的;在查处安全事故、破坏生态环境、腐败案件等执纪执法工作中,发现存在重大行政决策失误问题的,相关部门应当向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书面提起责任追究建议并移送有关材料。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将采取何种方式?《暂行办法》提出了六种追责方式,包括告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等。
今后,全市将实行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建立责任到人、记录在案、问题倒查的相关机制,届时,不会因追责对象职务变动、岗位调整、辞职、辞退、退休等免于追究。此外,追责程序还将延伸至追责机关责任人员。政府相关工作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对发现本办法规定的追责情形应当调查而未调查、应当移送而未移送、应当追责而未追责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