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报批对图纸的要求
第一节 设计责任
1.设计单位申报的设计方案,应根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意见书进行设计,在规划意见书无特殊规定时均应依据本《通则》进行设计。
2.对于不符合本《通则》有关要求,又未征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设计方案,设计单位承担有关责任。
第二节 有关用语
1. 强制执行或严格禁止:“必须”,“不得”。
2. 强制执行或禁止:“应”,“不应”。
3. 建议性:“宜” ,“不宜”, “可”, “不可”。
4. 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大于”、“小于”,均包括本数。
第三节 申报各阶段图纸要求
一、规划意见书阶段
1. 需新征(占) 用地的建设项目
(1)拟建项目方案设想总平面图:标明比例尺、标注拟建建筑与周围建筑、道路、相邻单位的关系及距离,拟建建筑规模、高度、层数等。
(2)北京坐标系1/500或1/2000比例尺地形图一份(位于远郊区县
或机要工程项目需三份) ,在地形图上用普通黑铅笔绘出拟建设用地范围。
2.拥有土地使用权用地上的建设项目
(1)拟建工程设想方案图,标明比例尺、标注拟建建筑与周围建
筑、道路、相邻单位的关系及距离,拟建建筑规模、高度、层数等。
(2)北京坐标系1/500或1/2000比例尺地形图一份(位于远郊区
县或机要工程项目需三份) ,在地形图上用普通黑铅笔绘出拟建设用地范围。
二、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
1. 居住类建筑工程设计方案
(1)标明由规划行政部门出具钉桩条件的用地钉桩成果,并以现状
地形图为底图绘制的总平面图(比例:单体建筑1/500,居住区1/1000)2份;居住区(居住小区、组团) 项目在总平面图中标明每栋居住建筑的编号;
(2)各层平面图、各向立面图、剖面图(比例:1/100或1/200)各
2份;
(3)拟建项目周围相邻居住建筑时,应按照《规划意见书》或《修
改设计方案通知书》的要求附日照影响分析图及说明各1份;
(4)《规划意见书》或《修改设计方案通知书》要求做交通影响评
价报告的项目,应附交通影响评价报告1份;
(5)设计方案各项技术指标要求相对列表说明,如超出规划意见书
规定的建筑控高和使用性质时,应附控规调整审批通知书1份;
(6)《规划意见书》要求应附的其它有关文件、图纸和模型;
(7)居住区(居住小区、组团) 项目应附单栋居住建筑规模(注明地
上、地下建筑面积) 和配套明细表1份;
(8)以上文件图纸均按A3规格装订成册。
2. 非居住类建筑工程设计方案
(1)标明由规划行政部门出具钉桩条件的用地钉桩成果,并以现
状地形图为底图绘制的总平面图(比例:单体建筑1/500,居住区1/1000)2份;
(2)各层平面图、各向立面图、剖面图(比例:1/100或1/200)
各2份;
(3)拟建项目周围相邻居住建筑时,应按照《规划意见书》或《修
改设计方案通知书》的要求附日照影响分析图及说明各1份;
(4)设计方案各项技术指标要求相对列表说明,如超出规划意见
书规定的建筑控高和使用性质时,应附控规调整审批通知书1份;
(5)《规划意见书》要求应附的有关文件、图纸和模型;
(6)以上文件图纸均按A3规格装订成册。
三、项目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文件及图纸资料(依据《关于北京地区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的规定》(讨论稿) 第六条第三款、《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 。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
1/2000或1/500地形图四份,机要工程为三份,标明由规划行政部门出具钉桩条件的用地钉桩成果,标示用地及代征地范围。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
(1)建筑工程施工设计图纸(1/500或1/1000总平面图三份,机
要工程为二份;1/100或1/200各层平面图、各向立面图、剖面图、基础平、剖面图各一份;设计图纸目录一份) 一套。
(2)以上文件图纸均按A4规格装订折叠。
第四节 图面要求
一、总平面图
1. 方案阶段、初步设计阶段
(1) 总平面图应在现状地形图上套画,标注用地范围;标注相邻
现状和规划道路的红线位置和道路名称;标注相邻单位名称,标明拟建建筑与用地边界线之间,拟建建筑与周围现状建筑及规划建筑之间的间距,标明拟拆除的现状建筑,标明代征用地范围等。
(2) 总平面图中应标注拟建建筑外形轮廓的尺寸,以±0.00高
度的外墙定位轴线或外墙面线为准,以粗实线表示;新建建筑物±0.00高度以外的可见轮廓线以中实线表示;除标注建筑尺寸外,应注明各建筑层数、高度、标注机动车出入口位置。
(3) 指北针、风玫瑰、尺寸单位、比例。
(4) 居住区(居住小区、组团) 项目在总平面图中标明每栋居住建
筑的编号.
(5) 将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列在总平面图上,居住区(居住小区、
组团) 项目应标注单栋居住建筑规模(地上、地下建筑面积) 和配套明细表。
2.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
(1) 总平面图应在现状地形图上套画,标注用地范围;标注相邻
现状和规划道路的红线位置和道路名称;标注相邻单位名称,标明拟建建筑与用地边界线之间,拟建建筑与周围现状
建筑及规划建筑之间的间距,标明拟拆除的现状建筑(可采取标明改建拆除范围轮廓线的方式,并在图中注明此范围内现状建筑全部拆除),标明代征用地范围等。
(2) 总平面图中应标注拟建建筑外形轮廓的尺寸,以±0.00高度的
外墙定位轴线或外墙面线为准,以粗实线表示;新建建筑物±0.00高度以外的可见轮廓线以中实线表示;除标注建筑尺寸外,应注明各建筑层数、高度、建筑首层平面的高程、室外设计高程;标注机动车出入口位置。
(3) 指北针、风玫瑰、尺寸单位、比例、场地四界的测量坐标和
施工坐标(或注尺寸) 。
(4) 居住区(居住小区、组团) 项目在总平面图中标明每栋居住建
筑的编号。
(5) 将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列在总平面图上,居住区(居住小区、
组团) 项目应标注单栋居住建筑规模(地上、地下建筑面积) 和配套明细表。
二、平面图
1. 方案阶段
(1) 标明承重和非承重墙、柱(壁柱) 和轴线、轴线编号。
(2) 标明墙、柱、内外门窗、天窗、楼梯、电梯、雨蓬、平台、
台阶、坡道、水池、卫生器具等。
(3) 注明各房间、车间、工段、走道等的名称,主要厅、室的具
体布置及与土地有关的主要工艺设备的布置示意。
(4) 标明轴线间尺寸,外包轴线间尺寸总和。
(5) 标明室内、外地面设计标高。
(6) 标明剖切线及编号。
(7) 标明指北针(画在底层平面) 。
(8) 多层或高层建筑的标准层、标准单元或标准间,需要明确绘
制放大平面图。
(9) 单元式住宅平面图中需标注技术经济指标和标准层套型。
2. 初步设计阶段
(1) 标明承重和非承重墙、柱(壁柱) 和轴线、轴线编号。
(2) 标明墙、柱、内外门窗、天窗、楼梯、电梯及其规格、作业
平台、吊车类型(吨位、跨距) 雨蓬、平台、台阶、坡道、变形缝、水池、卫生器具及与设备专业有关的设施等) 。
(3) 注明各房间、车间、工段、走道等的名称和房间的特殊要求(如
洁净度、恒温、防爆、防火等) ,主要厅、室的具体布置及与土地有关的主要工艺设备的布置示意。
(4)标明轴线间尺寸,外包轴线总和及其它尺寸与轴线的关系。
(5) 标明室内、外地面设计标高及地上、地下各层楼地面标高(底
层地面为±0.000) 。
(6) 标明剖切线及编号。
(7) 标明指北针(画在底层平面) 。
(8) 多层或高层建筑的标准层、标准单元或标准间,需要明确绘
制放大平面图及室内布置图。
(9) 单元式住宅平面图中需标注技术经济指标和标准层套型。
3. 施工图阶段
(1) 承重和非承重墙、柱(壁柱) ,轴线和轴线编号,内外门窗位
置和编号,门的开启方向,注明房间要求(如洁净度、恒温、防爆、防火等) 。
(2) 柱距(开间) 、跨度(进深) 尺寸,墙身厚度、柱(壁柱) 宽、深
和与轴线关系尺寸。
(3) 轴线间尺寸、门窗洞口尺寸、分段尺寸、外包总尺寸。
(4) 变形缝位置尺寸。
(5) 卫生器具、水池、台、橱、柜、隔断等位置。
(6) 电梯(并注明规格) 、楼梯位置和楼梯上下方向示意及主要尺
寸。
(7) 地下室、地沟、地坑、必要的机座、各种平台、夹层、人孔、
墙上预留洞、重要设备位置尺寸与铁轨位置,轨距和轴线关系尺寸,吊车类型、吨位、跨距、行驶范围、吊车梯位置等。
(8) 阳台、雨蓬、台阶、坡道、散水、明沟、通气竖道、管线竖
井、烟囱、垃圾道、消防梯、雨水管。
(9) 室内外地面标高、楼层标高(底层地面为±0.000) 。
(10) 剖切线及编号(一般只注在首层平面) 。
(11) 有关平面节点详见图或详图索引号。
(12) 指北针(画在首层平面) 。
(13) 平面图尺寸和轴线,如系对称平面可省略重复部分的尺寸,
楼层平面除开间跨度等主要尺寸外可省略。楼层标准层可共用一平面,但需注明层数及标高。
(14) 根据工程性质及复杂程度,应绘制复杂部分的局部放大平面图、剖面图。
(15) 建筑平面较长较大时,可分区绘制,但应绘出各区的平面组合示意图。
(16) 屋面平面可缩小比例绘制,一般内容有:墙、檐口、天沟、坡度、坡向、雨水口、屋脊(分水线、电梯间、天窗及天窗挡风板,屋面上人孔、检修梯、室外消防楼梯及其他构筑物,详图索引号、标高等) 。
三、立面图
1. 方案/初步设计阶段
视建筑物的性质、繁简,选择绘制有代表性的立面。立面图上应标明:
(1) 建筑两端部的轴线、轴线编号。
(2) 立面外轮廓、门窗、雨篷、檐口、女儿墙顶、屋顶、平台、
栏杆、台阶、变形缝和主要装饰,以及平、剖面未能表示的屋顶、檐口、女儿墙、窗台等标高或高度。
(3) 关系密切、相互间有影响的相邻建筑部分立面。
2. 施工图阶段
应绘制各主要方向的立面。内部院落的局部立面可在相关剖面图绘出,如需要则单独绘出。
(1) 建筑物两端轴线编号。
(2) 女儿墙顶、檐口、柱、变形缝、室外楼梯和消防梯、阳台、
栏杆、台阶、坡道、花台、雨蓬、线脚、门头、雨水管,其他装饰构件和粉刷分格线示意等;外墙的留洞应注尺寸与标高(宽×高×深及关系) 。
(3) 在平面图上表示不出的窗编号,应在立面图上标注。平、剖
面未能表示出来的屋顶、檐口、女儿墙立面图上分别注明。
(4) 各部分构造、装饰节点详图索引,用料名称或符号。
四、剖面图
1. 方案/初步设计阶段
剖面应剖在层高、层数不同、内外空间比较复杂的部位。一般应绘出:
(1) 内外墙、柱、轴线、轴线编号,内外门窗、地面、楼板、屋
顶、檐口、女儿墙、楼梯、电梯、平台、雨蓬、阳台、台阶、坡道等。
(2) 标注各层标高的室外地面与建筑檐口或女儿墙顶的总高度,
各层之间尺寸及其它必须的尺寸等。
2. 施工图阶段
剖视位置应选在层高不同、层数不同、内外空间比较复杂,最有代表性的部位。建筑空间局部不同处
3. 墙、柱、轴线、轴线编号。
4. 室外地面、底层地(楼) 面、地坑、地沟、机座、各层、楼板、吊顶、屋架、屋顶、出屋顶烟囱、口、女儿墙、门、窗、吊车、吊车梁、走道板、梁、铁轨、楼梯、台阶、坡道、散水、平台、阳台、雨蓬、装修等可见的内容。
5. 高度尺寸。
外部尺寸:门窗、洞口高度、层间高度、总高度。
内部尺寸:地坑深度、隔断、洞口、平台、吊顶等。
6. 标高
底层地面标高(±0.000) ,以上各层楼面、楼梯、平台标高、屋面板、屋面檐口、女儿墙顶、烟囱顶板、间、机房顶部标高,室外地面标高,底层以下的地下各层标高。
7. 平、立、剖面图应一致。
第五节 规划技术指标要求
一、指标计算办法
1. 总用地面积的计算应依据规划行政部门出具钉桩条件的用地钉桩成果,居住区中教育用地等特殊用地应钉桩确定范围。
规划用地外围的道路算至外围道路的中心线。
规划用地范围内的其它用地,按实际占用面积计算。
2. 建筑面积:建筑面积的计算详见有关规范。地上、地下应分别列出。居住区应将全部单体建筑分项列出。
3. 绿地率:绿地计算办法参见有关规程。绿化停车场应多于2 行 6列。
(1) 规划总用地范围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a. 当规划总用地周界为城市道路、居住区(级) 道路、小区路或自然分界线时,用地范围划至道路中心线或自然分界线;
b. 当规划总用地与其它用地相邻,用地范围划至双方用地的交界处。
(2) 底层公建住宅或住宅公建综合楼用地面积应按下列规定确
定:
a. 按住宅和公建各占该幢建筑总面积的比例分摊用地,并分别计入住宅用地和公建用地;
b. 底层公建突出于上部住宅或占有专用场院(因公建需要后退红线的用地) ,均应计入公建用地。
(3) 底层架空建筑用地面积的确定,应按底层及上部建筑的使用
性质及其各占该幢建筑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用地面积,并分别计入有关用地内;
4. 停车数量:分列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数量。分列地上、地下机动车停车数量。计算每10户机动车停车数量(居住区) 或万平方米机动车停车数量(公共建筑) 。
5. 绿化面积计算参照有关的规定执行。
6. 宅间小路不计入道路用地面积。
停车场车位数的确定:
机动车停车位控制指标,是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其它各型车辆的停车位,应按下表中相应的换算系数折算。
各型车辆停车位换算系数
二、居住区综合技术经济指标
应包括必要指标和可选用指标两类,其项目及计量单位应符合下表规定。
综合技术经济指标系列一览表
第六节 其它要求
1.应对相邻现状或在施居住建筑的日照影响情况的分析 2.邻城市主干路的建筑应作出沿街景观分析
第七节 图纸折叠要求
1.申报建筑工程设计方案,申报图纸一律按A3规格折叠。 2.申报建筑工程规划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图一律按A4规格折叠。
3.折叠后的图纸面折向内(成手风琴风箱式) ,并留出装订位置。 4.图纸折好后,图标及施工图章应露在外面。
规划报批对图纸的要求
第一节 设计责任
1.设计单位申报的设计方案,应根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意见书进行设计,在规划意见书无特殊规定时均应依据本《通则》进行设计。
2.对于不符合本《通则》有关要求,又未征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设计方案,设计单位承担有关责任。
第二节 有关用语
1. 强制执行或严格禁止:“必须”,“不得”。
2. 强制执行或禁止:“应”,“不应”。
3. 建议性:“宜” ,“不宜”, “可”, “不可”。
4. 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大于”、“小于”,均包括本数。
第三节 申报各阶段图纸要求
一、规划意见书阶段
1. 需新征(占) 用地的建设项目
(1)拟建项目方案设想总平面图:标明比例尺、标注拟建建筑与周围建筑、道路、相邻单位的关系及距离,拟建建筑规模、高度、层数等。
(2)北京坐标系1/500或1/2000比例尺地形图一份(位于远郊区县
或机要工程项目需三份) ,在地形图上用普通黑铅笔绘出拟建设用地范围。
2.拥有土地使用权用地上的建设项目
(1)拟建工程设想方案图,标明比例尺、标注拟建建筑与周围建
筑、道路、相邻单位的关系及距离,拟建建筑规模、高度、层数等。
(2)北京坐标系1/500或1/2000比例尺地形图一份(位于远郊区
县或机要工程项目需三份) ,在地形图上用普通黑铅笔绘出拟建设用地范围。
二、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
1. 居住类建筑工程设计方案
(1)标明由规划行政部门出具钉桩条件的用地钉桩成果,并以现状
地形图为底图绘制的总平面图(比例:单体建筑1/500,居住区1/1000)2份;居住区(居住小区、组团) 项目在总平面图中标明每栋居住建筑的编号;
(2)各层平面图、各向立面图、剖面图(比例:1/100或1/200)各
2份;
(3)拟建项目周围相邻居住建筑时,应按照《规划意见书》或《修
改设计方案通知书》的要求附日照影响分析图及说明各1份;
(4)《规划意见书》或《修改设计方案通知书》要求做交通影响评
价报告的项目,应附交通影响评价报告1份;
(5)设计方案各项技术指标要求相对列表说明,如超出规划意见书
规定的建筑控高和使用性质时,应附控规调整审批通知书1份;
(6)《规划意见书》要求应附的其它有关文件、图纸和模型;
(7)居住区(居住小区、组团) 项目应附单栋居住建筑规模(注明地
上、地下建筑面积) 和配套明细表1份;
(8)以上文件图纸均按A3规格装订成册。
2. 非居住类建筑工程设计方案
(1)标明由规划行政部门出具钉桩条件的用地钉桩成果,并以现
状地形图为底图绘制的总平面图(比例:单体建筑1/500,居住区1/1000)2份;
(2)各层平面图、各向立面图、剖面图(比例:1/100或1/200)
各2份;
(3)拟建项目周围相邻居住建筑时,应按照《规划意见书》或《修
改设计方案通知书》的要求附日照影响分析图及说明各1份;
(4)设计方案各项技术指标要求相对列表说明,如超出规划意见
书规定的建筑控高和使用性质时,应附控规调整审批通知书1份;
(5)《规划意见书》要求应附的有关文件、图纸和模型;
(6)以上文件图纸均按A3规格装订成册。
三、项目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文件及图纸资料(依据《关于北京地区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的规定》(讨论稿) 第六条第三款、《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 。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
1/2000或1/500地形图四份,机要工程为三份,标明由规划行政部门出具钉桩条件的用地钉桩成果,标示用地及代征地范围。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
(1)建筑工程施工设计图纸(1/500或1/1000总平面图三份,机
要工程为二份;1/100或1/200各层平面图、各向立面图、剖面图、基础平、剖面图各一份;设计图纸目录一份) 一套。
(2)以上文件图纸均按A4规格装订折叠。
第四节 图面要求
一、总平面图
1. 方案阶段、初步设计阶段
(1) 总平面图应在现状地形图上套画,标注用地范围;标注相邻
现状和规划道路的红线位置和道路名称;标注相邻单位名称,标明拟建建筑与用地边界线之间,拟建建筑与周围现状建筑及规划建筑之间的间距,标明拟拆除的现状建筑,标明代征用地范围等。
(2) 总平面图中应标注拟建建筑外形轮廓的尺寸,以±0.00高
度的外墙定位轴线或外墙面线为准,以粗实线表示;新建建筑物±0.00高度以外的可见轮廓线以中实线表示;除标注建筑尺寸外,应注明各建筑层数、高度、标注机动车出入口位置。
(3) 指北针、风玫瑰、尺寸单位、比例。
(4) 居住区(居住小区、组团) 项目在总平面图中标明每栋居住建
筑的编号.
(5) 将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列在总平面图上,居住区(居住小区、
组团) 项目应标注单栋居住建筑规模(地上、地下建筑面积) 和配套明细表。
2.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
(1) 总平面图应在现状地形图上套画,标注用地范围;标注相邻
现状和规划道路的红线位置和道路名称;标注相邻单位名称,标明拟建建筑与用地边界线之间,拟建建筑与周围现状
建筑及规划建筑之间的间距,标明拟拆除的现状建筑(可采取标明改建拆除范围轮廓线的方式,并在图中注明此范围内现状建筑全部拆除),标明代征用地范围等。
(2) 总平面图中应标注拟建建筑外形轮廓的尺寸,以±0.00高度的
外墙定位轴线或外墙面线为准,以粗实线表示;新建建筑物±0.00高度以外的可见轮廓线以中实线表示;除标注建筑尺寸外,应注明各建筑层数、高度、建筑首层平面的高程、室外设计高程;标注机动车出入口位置。
(3) 指北针、风玫瑰、尺寸单位、比例、场地四界的测量坐标和
施工坐标(或注尺寸) 。
(4) 居住区(居住小区、组团) 项目在总平面图中标明每栋居住建
筑的编号。
(5) 将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列在总平面图上,居住区(居住小区、
组团) 项目应标注单栋居住建筑规模(地上、地下建筑面积) 和配套明细表。
二、平面图
1. 方案阶段
(1) 标明承重和非承重墙、柱(壁柱) 和轴线、轴线编号。
(2) 标明墙、柱、内外门窗、天窗、楼梯、电梯、雨蓬、平台、
台阶、坡道、水池、卫生器具等。
(3) 注明各房间、车间、工段、走道等的名称,主要厅、室的具
体布置及与土地有关的主要工艺设备的布置示意。
(4) 标明轴线间尺寸,外包轴线间尺寸总和。
(5) 标明室内、外地面设计标高。
(6) 标明剖切线及编号。
(7) 标明指北针(画在底层平面) 。
(8) 多层或高层建筑的标准层、标准单元或标准间,需要明确绘
制放大平面图。
(9) 单元式住宅平面图中需标注技术经济指标和标准层套型。
2. 初步设计阶段
(1) 标明承重和非承重墙、柱(壁柱) 和轴线、轴线编号。
(2) 标明墙、柱、内外门窗、天窗、楼梯、电梯及其规格、作业
平台、吊车类型(吨位、跨距) 雨蓬、平台、台阶、坡道、变形缝、水池、卫生器具及与设备专业有关的设施等) 。
(3) 注明各房间、车间、工段、走道等的名称和房间的特殊要求(如
洁净度、恒温、防爆、防火等) ,主要厅、室的具体布置及与土地有关的主要工艺设备的布置示意。
(4)标明轴线间尺寸,外包轴线总和及其它尺寸与轴线的关系。
(5) 标明室内、外地面设计标高及地上、地下各层楼地面标高(底
层地面为±0.000) 。
(6) 标明剖切线及编号。
(7) 标明指北针(画在底层平面) 。
(8) 多层或高层建筑的标准层、标准单元或标准间,需要明确绘
制放大平面图及室内布置图。
(9) 单元式住宅平面图中需标注技术经济指标和标准层套型。
3. 施工图阶段
(1) 承重和非承重墙、柱(壁柱) ,轴线和轴线编号,内外门窗位
置和编号,门的开启方向,注明房间要求(如洁净度、恒温、防爆、防火等) 。
(2) 柱距(开间) 、跨度(进深) 尺寸,墙身厚度、柱(壁柱) 宽、深
和与轴线关系尺寸。
(3) 轴线间尺寸、门窗洞口尺寸、分段尺寸、外包总尺寸。
(4) 变形缝位置尺寸。
(5) 卫生器具、水池、台、橱、柜、隔断等位置。
(6) 电梯(并注明规格) 、楼梯位置和楼梯上下方向示意及主要尺
寸。
(7) 地下室、地沟、地坑、必要的机座、各种平台、夹层、人孔、
墙上预留洞、重要设备位置尺寸与铁轨位置,轨距和轴线关系尺寸,吊车类型、吨位、跨距、行驶范围、吊车梯位置等。
(8) 阳台、雨蓬、台阶、坡道、散水、明沟、通气竖道、管线竖
井、烟囱、垃圾道、消防梯、雨水管。
(9) 室内外地面标高、楼层标高(底层地面为±0.000) 。
(10) 剖切线及编号(一般只注在首层平面) 。
(11) 有关平面节点详见图或详图索引号。
(12) 指北针(画在首层平面) 。
(13) 平面图尺寸和轴线,如系对称平面可省略重复部分的尺寸,
楼层平面除开间跨度等主要尺寸外可省略。楼层标准层可共用一平面,但需注明层数及标高。
(14) 根据工程性质及复杂程度,应绘制复杂部分的局部放大平面图、剖面图。
(15) 建筑平面较长较大时,可分区绘制,但应绘出各区的平面组合示意图。
(16) 屋面平面可缩小比例绘制,一般内容有:墙、檐口、天沟、坡度、坡向、雨水口、屋脊(分水线、电梯间、天窗及天窗挡风板,屋面上人孔、检修梯、室外消防楼梯及其他构筑物,详图索引号、标高等) 。
三、立面图
1. 方案/初步设计阶段
视建筑物的性质、繁简,选择绘制有代表性的立面。立面图上应标明:
(1) 建筑两端部的轴线、轴线编号。
(2) 立面外轮廓、门窗、雨篷、檐口、女儿墙顶、屋顶、平台、
栏杆、台阶、变形缝和主要装饰,以及平、剖面未能表示的屋顶、檐口、女儿墙、窗台等标高或高度。
(3) 关系密切、相互间有影响的相邻建筑部分立面。
2. 施工图阶段
应绘制各主要方向的立面。内部院落的局部立面可在相关剖面图绘出,如需要则单独绘出。
(1) 建筑物两端轴线编号。
(2) 女儿墙顶、檐口、柱、变形缝、室外楼梯和消防梯、阳台、
栏杆、台阶、坡道、花台、雨蓬、线脚、门头、雨水管,其他装饰构件和粉刷分格线示意等;外墙的留洞应注尺寸与标高(宽×高×深及关系) 。
(3) 在平面图上表示不出的窗编号,应在立面图上标注。平、剖
面未能表示出来的屋顶、檐口、女儿墙立面图上分别注明。
(4) 各部分构造、装饰节点详图索引,用料名称或符号。
四、剖面图
1. 方案/初步设计阶段
剖面应剖在层高、层数不同、内外空间比较复杂的部位。一般应绘出:
(1) 内外墙、柱、轴线、轴线编号,内外门窗、地面、楼板、屋
顶、檐口、女儿墙、楼梯、电梯、平台、雨蓬、阳台、台阶、坡道等。
(2) 标注各层标高的室外地面与建筑檐口或女儿墙顶的总高度,
各层之间尺寸及其它必须的尺寸等。
2. 施工图阶段
剖视位置应选在层高不同、层数不同、内外空间比较复杂,最有代表性的部位。建筑空间局部不同处
3. 墙、柱、轴线、轴线编号。
4. 室外地面、底层地(楼) 面、地坑、地沟、机座、各层、楼板、吊顶、屋架、屋顶、出屋顶烟囱、口、女儿墙、门、窗、吊车、吊车梁、走道板、梁、铁轨、楼梯、台阶、坡道、散水、平台、阳台、雨蓬、装修等可见的内容。
5. 高度尺寸。
外部尺寸:门窗、洞口高度、层间高度、总高度。
内部尺寸:地坑深度、隔断、洞口、平台、吊顶等。
6. 标高
底层地面标高(±0.000) ,以上各层楼面、楼梯、平台标高、屋面板、屋面檐口、女儿墙顶、烟囱顶板、间、机房顶部标高,室外地面标高,底层以下的地下各层标高。
7. 平、立、剖面图应一致。
第五节 规划技术指标要求
一、指标计算办法
1. 总用地面积的计算应依据规划行政部门出具钉桩条件的用地钉桩成果,居住区中教育用地等特殊用地应钉桩确定范围。
规划用地外围的道路算至外围道路的中心线。
规划用地范围内的其它用地,按实际占用面积计算。
2. 建筑面积:建筑面积的计算详见有关规范。地上、地下应分别列出。居住区应将全部单体建筑分项列出。
3. 绿地率:绿地计算办法参见有关规程。绿化停车场应多于2 行 6列。
(1) 规划总用地范围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a. 当规划总用地周界为城市道路、居住区(级) 道路、小区路或自然分界线时,用地范围划至道路中心线或自然分界线;
b. 当规划总用地与其它用地相邻,用地范围划至双方用地的交界处。
(2) 底层公建住宅或住宅公建综合楼用地面积应按下列规定确
定:
a. 按住宅和公建各占该幢建筑总面积的比例分摊用地,并分别计入住宅用地和公建用地;
b. 底层公建突出于上部住宅或占有专用场院(因公建需要后退红线的用地) ,均应计入公建用地。
(3) 底层架空建筑用地面积的确定,应按底层及上部建筑的使用
性质及其各占该幢建筑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用地面积,并分别计入有关用地内;
4. 停车数量:分列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数量。分列地上、地下机动车停车数量。计算每10户机动车停车数量(居住区) 或万平方米机动车停车数量(公共建筑) 。
5. 绿化面积计算参照有关的规定执行。
6. 宅间小路不计入道路用地面积。
停车场车位数的确定:
机动车停车位控制指标,是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其它各型车辆的停车位,应按下表中相应的换算系数折算。
各型车辆停车位换算系数
二、居住区综合技术经济指标
应包括必要指标和可选用指标两类,其项目及计量单位应符合下表规定。
综合技术经济指标系列一览表
第六节 其它要求
1.应对相邻现状或在施居住建筑的日照影响情况的分析 2.邻城市主干路的建筑应作出沿街景观分析
第七节 图纸折叠要求
1.申报建筑工程设计方案,申报图纸一律按A3规格折叠。 2.申报建筑工程规划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图一律按A4规格折叠。
3.折叠后的图纸面折向内(成手风琴风箱式) ,并留出装订位置。 4.图纸折好后,图标及施工图章应露在外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