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行设立及变更工作指南

青海省典当行设立及变更工作指南

根据商务部、公安部联合颁布的《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第8号令)、《商务部关于加强典当行业监管工作的通知》(商建字[2003]441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典当业监管及风险防范制度的通知》(商建字[2008]119号)及《公司法》相关规定和要求,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就典当行组建审核、变更事项制定此《典当行设立及变更工作指南》,请参照该指南认真准备相关资料,并确保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一、设立及变更申请受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先核准名称。

(二)由具备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验资。所有出资人应一次性足额缴纳注册资金,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其来源应真实合法,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

(三)成立筹备工作小组,以筹备工作小组名义向拟注册地的州(地、市)金融办提交申请。

(四)经州(地、市)金融办出具初审意见后,报省金融办审批。未成立金融办的地区,直接向省金融办提交申请。

二、申请条件

(一)设立典当行条件

1.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两家法人股东须连续经营两年以上且持续盈利,企业法人股东控股或者相对控股,总持股比例不低于50%,且最大单个股东为法人股东;且出资额小于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差额;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50%,其中房地产开发、担保、投资类企业需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

额的80%);2、新进入(增资)法人股东(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按照《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为自然人股东(自然人独资企业视同自然人股东);上市公司不得作为法人股东入股典当行;

3.注册资本符合规定。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

4.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有熟悉典当业务的从业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6.符合《典当管理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7.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二)设立典当行分支机构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典当行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

1. 经营典当业务三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500万元;

2. 最近两年连续盈利;

3. 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4. 典当行的分支机构应当执行《典当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安全制度,具备《典当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安全防范设施。

5. 典当行应当对每个分支机构拨付不少于500万元的营运资金。 典当行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典当行注册资本的50%。

(三)变更典当行条件

1.变更注册资本或股权结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典当行开业时间一年以上,且日常监管及现场检查中未发现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2)典当行上年度年审等级为“A”级(评定为“B”级的,原则上本年度不予办理股权变更及增加注册资本);

(3)典当行申请增加注册资本,必须业务发展比较稳定、盈利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且最近6个月平均典当余额达到注册资本75%以上,不增资将影响业务正常开展;

(4)典当行法人股东应符合如下要求:

a、法人股东参与典当经营满2年(按工商部门登记时间)才允许对外转让所持有的典当行股权;

b、法人股东没有以持有的典当行股权对外质押或提供担保。

(5)与前一次增资相隔的时间在一年以上;

(6)新进入(增资)的法人股东应当具备相应的投资能力与投资资格(与典当行设立条件对法人股的要求一致),新进入(增资)法人股东为内资企业,经营满3年且最近2年盈利;

(7)新进入(增资)的自然人股东和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应为18周岁以上中国公民,遵纪守法,能接受相关资格审查。

2.变更其机构名称应具备以下条件:

(1)拥有典当行所在州(地、市)主管部门的签署文件;

(2)典当行开业时间一年以上,且日常监管及现场检查中未发现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3.变更其法人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

(1)拥有典当行所在州(地、市)主管部门的签署文件;

(2)典当行开业时间一年以上,且日常监管及现场检查中未发现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3)典当行上年度年审等级为“A”级(评定为“B”级的,原则上本年度不予办理股权变更及增加注册资本)。

4.变更其营业场所应具备以下条件:

(1)拥有典当行所在州(地、市)主管部门的签署文件;

(2)典当行开业时间一年以上,且日常监管及现场检查中未发现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三、申请资料清单

(一)设立典当行应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书。应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注册地及经营场所、注册资本、股东及股权结构和经营范围等事项;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名称中应包含“典当”字样;

3.可行性研究报告、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内部审计制度等)、公司章程(草案);

4.股东出资协议书(原件)。应明确各股东权利和义务;

5.法人股东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原件);

6.股东名册。应载明股东名称、身份证号、出资额及股权比例等;

7.股东基本资料。法人股东应提供机构简介、经年检

合格的登记证书(复印件)、具有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2年财务审计报告(原件,要求是标准无保留意见的财务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财务状况变动表、会计报表附注及附属明细表,且每页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银行询证函复印件、银行进账单复印件;自然人股东应提供个人简历(原件)、身份证(复印件)和户籍所在(县级以上)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及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原件);

8.具备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要求,注册资金应当保存在银行验资账户内,直至领取营业执照;

9.由专业信用评级机构出具的所有股东出资能力评估报告(原件);

10.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资格证明。应提供拟任职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主管)或经其授权签字人签署的任职申请书、任职承诺书、个人简历(见附件1)、相关从业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和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

11.营业场所证明资料。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12.省金融办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二)设立典当行分支机构应提交以下资料

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负责人、营运资金数额等)、可行性研究报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2.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典当行最近两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3.档案所在地人事部门出具的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简历;

4.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5.省金融办及所在州(地、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的证明。

(三)变更典当行需提交的资料

1.注册资本或股权结构应提交如下资料:

(1)典当行所在州(地、市)主管部门的签署文件;

(2)变更申请书:典当行应提交申请变更事项的书面报告(加盖典当行公章);

(3)《典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变更决议:应提交典当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关于申请变更事项的决议(加盖典当行公章或由全体股东签章);

(5)修改公司章程决议:提交典当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及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6)股份转让协议原件:需提交由典当行股权转受双方参加签订的、州(地、市)级典当主管部门鉴证并签字的股权转让协议书(明确转让价格,不得作价转让),并附典当行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典当行公章)、工商机关出具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含变更记录表)及《注册资本变更对照表》;

(7)股东增资协议书原件:应提交由典当行所有股东及相关权益方参加并签章的、州(地、市)级典当主管部门鉴证并签字的增资协议书原件,并附典当行营业执照复印件

(加盖典当行公章)、工商机关出具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含变更记录表)及《注册资本变更对照表》;

(8)验资报告原件:典当行增加注册资本,需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包括银行询证函复印件、进帐单复印件等银行出具的出资证明,每页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9)新进入(新增)法人股东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原件:应提交新进入(增资)的法人股东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原件,并附营业执照副本(有效期应距申请资料报至省金融办的日期在3年以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股东企业公章);

(10)新进入(新增)法人股东财务审计报告原件: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新进入(增资)的法人股东近2年财务审计报告原件(要求是标准无保留意见的财务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财务状况变动表、会计报表附注及附属明细表,且每页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11)新进入(新增)法人股东出资能力证明原件: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新进入(增资)法人股东出资能力证明原件(要求注明:权益性投资余额加上本次对典当行的投资额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其中担保类企业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20%;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50%,其中房地产开发、投资类企业需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80%);

(12)相关人员资料原件:应提交由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新进入的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新进入的自然人股东和新增的典当行高级

管理人员(包括拟任典当行的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的简历原件;

(13)新进入(新增)法人股东出资承诺书原件:应出具新进入(增资)的法人股东、自然人股东的出资承诺书原件(要求注明: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未以借贷资金或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承诺两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典当行股权,不以持有的典当行股权对外质押或提供担保)。

2.变更机构名称应提交如下资料:

(1)典当行所在州(地、市)主管部门的签署文件;

(2)典当行变更事项书面申请报告(加盖典当行公章)

(3)《典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股东大会(董事会)关于申请变更事项的决议(加盖典当行公章或由全体股东签章);

(5)股东大会(董事会)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及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6)工商局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名称中需有“典当”和“有限(责任)公司”字样。

3.变更法人代表应提供如下资料:

(1)典当行所在州(地、市)主管部门的签署文件;

(2)典当行申请变更事项的报告(要求说明变更原因,并加盖典当行公章);

(3)《典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股东大会(董事会)关于申请变更事项的决议(加盖典当行公章或由全体股东签章);

(5)股东大会(董事会)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及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6)典当行法定代表人所作出的辞职原因报告(若有其他事故,必须持有关证明文件和依据资料);

(7)由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拟任典当行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原件(要求注明:该人员不是国家公务员,符合《公司法》任职资格的要求,不存在违反《公务员法》有关规定的情形);并附相关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原件。

(8)若涉及法定代表人有股权的转让事项,需提交由典当行股权转受双方参加签订的、州(地、市)级典当主管部门鉴证并签字的股权转让协议书(明确转让价格,不得作价转让);并附典当行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典当行公章)、工商机关出具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含变更记录表)和《注册资本变更对照表》。

4.变更营业场所应提供如下资料:

(1)典当行所在州(地、市)主管部门的签署文件;

(2)典当行申请变更事项的报告(要求说明变更原因,并加盖典当行公章);

(3)《典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股东大会(董事会)关于申请变更事项的决议(加盖典当行公章或由全体股东签章);

(5)股东大会(董事会)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及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6)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承租或者拨付使用期限在3年以上);

(7)安全防范设施规划方案(应包括:经营场所及保管库房平面图、建筑结构图;录像设备、柜台设臵、防护设施、保险箱(柜、库)及消防设施、报警装臵安装、设臵位臵分布图;并承诺按照方案要求组织实施);

(8)所在州(地、市)级公安机关对经营场所治安管理方面的审核意见原件。

四、格式要求

典当行申请设立的,要按照申请资料清单逐项准备申请资料,采用活页装订的方式,汇总装订成册(版面规格为A4纸,首页附资料目录),并按照申请类别在封面写明名称“***典当行设立申请资料”。申请资料须用中文简体仿宋GB2312三号字体书写,一般应双面印制。

五、其它要求

各州(地、市)金融办要熟悉掌握申请资料格式要求,指导发起人或典当行填制申请资料,并严格、细致查验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并出具查验意见和复查意见申请资料一式3份。

申请人在收到开业批复文件后9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在开业批复文件、营业执照、凭证、印章、牌匾等所有工作准备就绪后申请开业。未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不得开展任何业务。

附件:1.典当行自然人股东或高管人员简历表

2.典当行备案事项登记变更表、典当行备案登记表

附件1

典当行自然人股东或高管人员简历表

拟任 (填自然人股东或职务)

附件2 典当行备案登记事项变更表

申请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此表一式二联,第一联报送备案机关,第二联由报备机关留存。

第 一 联

典当行备案登记事项变更表

申请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此表一式二联,第一联报送备案机关,第二联由报备机关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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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联

典当行备案登记表

15

第 一 联

典当行备案登记表

16

第 二 联

青海省典当行设立及变更工作指南

根据商务部、公安部联合颁布的《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第8号令)、《商务部关于加强典当行业监管工作的通知》(商建字[2003]441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典当业监管及风险防范制度的通知》(商建字[2008]119号)及《公司法》相关规定和要求,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就典当行组建审核、变更事项制定此《典当行设立及变更工作指南》,请参照该指南认真准备相关资料,并确保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一、设立及变更申请受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先核准名称。

(二)由具备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验资。所有出资人应一次性足额缴纳注册资金,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其来源应真实合法,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

(三)成立筹备工作小组,以筹备工作小组名义向拟注册地的州(地、市)金融办提交申请。

(四)经州(地、市)金融办出具初审意见后,报省金融办审批。未成立金融办的地区,直接向省金融办提交申请。

二、申请条件

(一)设立典当行条件

1.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两家法人股东须连续经营两年以上且持续盈利,企业法人股东控股或者相对控股,总持股比例不低于50%,且最大单个股东为法人股东;且出资额小于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差额;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50%,其中房地产开发、担保、投资类企业需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

额的80%);2、新进入(增资)法人股东(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按照《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为自然人股东(自然人独资企业视同自然人股东);上市公司不得作为法人股东入股典当行;

3.注册资本符合规定。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

4.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有熟悉典当业务的从业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6.符合《典当管理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7.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二)设立典当行分支机构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典当行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

1. 经营典当业务三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500万元;

2. 最近两年连续盈利;

3. 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4. 典当行的分支机构应当执行《典当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安全制度,具备《典当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安全防范设施。

5. 典当行应当对每个分支机构拨付不少于500万元的营运资金。 典当行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典当行注册资本的50%。

(三)变更典当行条件

1.变更注册资本或股权结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典当行开业时间一年以上,且日常监管及现场检查中未发现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2)典当行上年度年审等级为“A”级(评定为“B”级的,原则上本年度不予办理股权变更及增加注册资本);

(3)典当行申请增加注册资本,必须业务发展比较稳定、盈利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且最近6个月平均典当余额达到注册资本75%以上,不增资将影响业务正常开展;

(4)典当行法人股东应符合如下要求:

a、法人股东参与典当经营满2年(按工商部门登记时间)才允许对外转让所持有的典当行股权;

b、法人股东没有以持有的典当行股权对外质押或提供担保。

(5)与前一次增资相隔的时间在一年以上;

(6)新进入(增资)的法人股东应当具备相应的投资能力与投资资格(与典当行设立条件对法人股的要求一致),新进入(增资)法人股东为内资企业,经营满3年且最近2年盈利;

(7)新进入(增资)的自然人股东和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应为18周岁以上中国公民,遵纪守法,能接受相关资格审查。

2.变更其机构名称应具备以下条件:

(1)拥有典当行所在州(地、市)主管部门的签署文件;

(2)典当行开业时间一年以上,且日常监管及现场检查中未发现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3.变更其法人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

(1)拥有典当行所在州(地、市)主管部门的签署文件;

(2)典当行开业时间一年以上,且日常监管及现场检查中未发现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3)典当行上年度年审等级为“A”级(评定为“B”级的,原则上本年度不予办理股权变更及增加注册资本)。

4.变更其营业场所应具备以下条件:

(1)拥有典当行所在州(地、市)主管部门的签署文件;

(2)典当行开业时间一年以上,且日常监管及现场检查中未发现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三、申请资料清单

(一)设立典当行应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书。应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注册地及经营场所、注册资本、股东及股权结构和经营范围等事项;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名称中应包含“典当”字样;

3.可行性研究报告、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内部审计制度等)、公司章程(草案);

4.股东出资协议书(原件)。应明确各股东权利和义务;

5.法人股东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原件);

6.股东名册。应载明股东名称、身份证号、出资额及股权比例等;

7.股东基本资料。法人股东应提供机构简介、经年检

合格的登记证书(复印件)、具有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2年财务审计报告(原件,要求是标准无保留意见的财务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财务状况变动表、会计报表附注及附属明细表,且每页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银行询证函复印件、银行进账单复印件;自然人股东应提供个人简历(原件)、身份证(复印件)和户籍所在(县级以上)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及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原件);

8.具备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要求,注册资金应当保存在银行验资账户内,直至领取营业执照;

9.由专业信用评级机构出具的所有股东出资能力评估报告(原件);

10.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资格证明。应提供拟任职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主管)或经其授权签字人签署的任职申请书、任职承诺书、个人简历(见附件1)、相关从业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和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

11.营业场所证明资料。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12.省金融办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二)设立典当行分支机构应提交以下资料

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负责人、营运资金数额等)、可行性研究报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2.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典当行最近两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3.档案所在地人事部门出具的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简历;

4.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5.省金融办及所在州(地、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的证明。

(三)变更典当行需提交的资料

1.注册资本或股权结构应提交如下资料:

(1)典当行所在州(地、市)主管部门的签署文件;

(2)变更申请书:典当行应提交申请变更事项的书面报告(加盖典当行公章);

(3)《典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变更决议:应提交典当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关于申请变更事项的决议(加盖典当行公章或由全体股东签章);

(5)修改公司章程决议:提交典当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及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6)股份转让协议原件:需提交由典当行股权转受双方参加签订的、州(地、市)级典当主管部门鉴证并签字的股权转让协议书(明确转让价格,不得作价转让),并附典当行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典当行公章)、工商机关出具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含变更记录表)及《注册资本变更对照表》;

(7)股东增资协议书原件:应提交由典当行所有股东及相关权益方参加并签章的、州(地、市)级典当主管部门鉴证并签字的增资协议书原件,并附典当行营业执照复印件

(加盖典当行公章)、工商机关出具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含变更记录表)及《注册资本变更对照表》;

(8)验资报告原件:典当行增加注册资本,需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包括银行询证函复印件、进帐单复印件等银行出具的出资证明,每页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9)新进入(新增)法人股东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原件:应提交新进入(增资)的法人股东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原件,并附营业执照副本(有效期应距申请资料报至省金融办的日期在3年以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股东企业公章);

(10)新进入(新增)法人股东财务审计报告原件: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新进入(增资)的法人股东近2年财务审计报告原件(要求是标准无保留意见的财务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财务状况变动表、会计报表附注及附属明细表,且每页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11)新进入(新增)法人股东出资能力证明原件: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新进入(增资)法人股东出资能力证明原件(要求注明:权益性投资余额加上本次对典当行的投资额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其中担保类企业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20%;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50%,其中房地产开发、投资类企业需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80%);

(12)相关人员资料原件:应提交由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新进入的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新进入的自然人股东和新增的典当行高级

管理人员(包括拟任典当行的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的简历原件;

(13)新进入(新增)法人股东出资承诺书原件:应出具新进入(增资)的法人股东、自然人股东的出资承诺书原件(要求注明: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未以借贷资金或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承诺两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典当行股权,不以持有的典当行股权对外质押或提供担保)。

2.变更机构名称应提交如下资料:

(1)典当行所在州(地、市)主管部门的签署文件;

(2)典当行变更事项书面申请报告(加盖典当行公章)

(3)《典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股东大会(董事会)关于申请变更事项的决议(加盖典当行公章或由全体股东签章);

(5)股东大会(董事会)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及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6)工商局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名称中需有“典当”和“有限(责任)公司”字样。

3.变更法人代表应提供如下资料:

(1)典当行所在州(地、市)主管部门的签署文件;

(2)典当行申请变更事项的报告(要求说明变更原因,并加盖典当行公章);

(3)《典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股东大会(董事会)关于申请变更事项的决议(加盖典当行公章或由全体股东签章);

(5)股东大会(董事会)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及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6)典当行法定代表人所作出的辞职原因报告(若有其他事故,必须持有关证明文件和依据资料);

(7)由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拟任典当行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原件(要求注明:该人员不是国家公务员,符合《公司法》任职资格的要求,不存在违反《公务员法》有关规定的情形);并附相关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原件。

(8)若涉及法定代表人有股权的转让事项,需提交由典当行股权转受双方参加签订的、州(地、市)级典当主管部门鉴证并签字的股权转让协议书(明确转让价格,不得作价转让);并附典当行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典当行公章)、工商机关出具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含变更记录表)和《注册资本变更对照表》。

4.变更营业场所应提供如下资料:

(1)典当行所在州(地、市)主管部门的签署文件;

(2)典当行申请变更事项的报告(要求说明变更原因,并加盖典当行公章);

(3)《典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股东大会(董事会)关于申请变更事项的决议(加盖典当行公章或由全体股东签章);

(5)股东大会(董事会)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及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6)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承租或者拨付使用期限在3年以上);

(7)安全防范设施规划方案(应包括:经营场所及保管库房平面图、建筑结构图;录像设备、柜台设臵、防护设施、保险箱(柜、库)及消防设施、报警装臵安装、设臵位臵分布图;并承诺按照方案要求组织实施);

(8)所在州(地、市)级公安机关对经营场所治安管理方面的审核意见原件。

四、格式要求

典当行申请设立的,要按照申请资料清单逐项准备申请资料,采用活页装订的方式,汇总装订成册(版面规格为A4纸,首页附资料目录),并按照申请类别在封面写明名称“***典当行设立申请资料”。申请资料须用中文简体仿宋GB2312三号字体书写,一般应双面印制。

五、其它要求

各州(地、市)金融办要熟悉掌握申请资料格式要求,指导发起人或典当行填制申请资料,并严格、细致查验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并出具查验意见和复查意见申请资料一式3份。

申请人在收到开业批复文件后9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在开业批复文件、营业执照、凭证、印章、牌匾等所有工作准备就绪后申请开业。未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不得开展任何业务。

附件:1.典当行自然人股东或高管人员简历表

2.典当行备案事项登记变更表、典当行备案登记表

附件1

典当行自然人股东或高管人员简历表

拟任 (填自然人股东或职务)

附件2 典当行备案登记事项变更表

申请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此表一式二联,第一联报送备案机关,第二联由报备机关留存。

第 一 联

典当行备案登记事项变更表

申请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此表一式二联,第一联报送备案机关,第二联由报备机关留存。

14

第 二 联

典当行备案登记表

15

第 一 联

典当行备案登记表

16

第 二 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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