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拟提拔干部廉政报告制度的探索和思考

作者:李国华

党政干部论坛 2011年05期

  探索建立拟提拔干部廉政报告制度,是中央《2010-202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确定的党政干部制度改革11个重点突破项目之一。建立这一制度,是加强干部任前监督,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带病上岗,促进干部廉洁从政的有力举措。目前,我国在建立拟提拔干部廉政报告制度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也取得了一定的进展。本文拟结合笔者工作实际就建立拟提拔干部廉政报告制度作一些理性思考。

  一、建立拟提拔干部廉政报告制度的法理依据和现实意义

  (一)建立拟提拔干部廉政报告制度的法理依据

  随着我国民主政治的发展,广大群众对建立领导干部财产报告制度的呼声愈来愈强烈。特别是每年“两会”期间,这一问题更成为舆论关注的热点,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切,也引起了中央的高度重视。这些年来,中央有关部门积极回应广大群众的关切,学习借鉴国外的做法,结合国情,在建立领导干部财产报告制度方面进行了不懈的探索。1995年以来,中央先后颁发并实施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等。经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2010年7月,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内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央制定并颁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首次要求县(处)级副职以上领导干部也要向组织上报告个人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这一制度的实施,为探索建立拟提拔干部廉政报告制度提供了法理依据。因此,建立拟提拔干部廉政报告制度,是贯彻落实《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具体举措和积极探索。

  (二)建立拟提拔干部廉政报告制度的现实意义

  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和要求,探索建立拟提拔干部廉政报告制度,有利于全面了解和掌握拟提拔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规定的情况、本人涉及当地干部群众反映突出问题的情况、公示中群众反映问题的有关情况及其他方面的廉政情况,从而使拟提拔干部能够让组织放心、群众满意。其现实意义主要表现有:

  1.探索建立拟提拔干部廉政报告制度,是建立健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管理机制的迫切需要。这些年来,各级党委和组织部门在建立健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管理机制方面做了不少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在防止和杜绝干部“带病提拔”、“带病上岗”方面,还显得不够,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建立拟提拔干部廉政报告制度,有利于全面了解和掌握拟提拔干部的廉政情况,更好地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带病上岗”和“岗上生病”。因此,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干部工作机制,必须探索建立拟提拔干部廉政报告制度。

  2.探索建立拟提拔干部廉政报告制度,是促进干部廉洁从政的现实要求。廉洁从政,是对干部的基本要求。过去,各级党委和组织部门对干部虽有廉政要求,但对干部是否廉政,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难以真实地掌握和判断干部的廉政状况。建立拟提拔干部廉政报告制度后,拟提拔干部必须向组织上报告包括家庭财产在内的廉政情况,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否则,就难以过廉政关。这就形成了“倒逼”机制,能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干部自觉廉洁从政。

  3.探索建立拟提拔干部廉政报告制度,是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和群众满意度的客观要求。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和群众满意度,既是中央的要求,也是群众的期盼。目前,选人用人公信度和群众满意度不高,是干部工作中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而群众反映突出的一个问题,就是一些干部“带病提拔”、“带病上岗”。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办法,就是探索建立拟提拔干部廉政报告制度。通过建立廉政报告制度,能够及时发现拟提拔干部在廉洁方面的“病情”,从而防止和避免“带病提拔”、“带病上岗”问题的发生,进而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和群众满意度。

  二、探索建立拟提拔干部廉政报告制度的重点举措和关键环节

  从一些地方的初步实践来看,建立拟提拔干部廉政报告制度,重点在于研究确定廉政报告的对象、报告的内容和相关配套措施,积极稳妥地推进这一制度。具体来说,要抓住关键环节,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逐级明确廉政报告对象

  中央《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明确规定:“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按照这一规定,地方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是本地区拟提拔干部廉政报告的受理部门。因此,地方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明确廉政报告对象。江苏省泰州市从干部管理权限出发,将廉政报告对象确定为:经市委组织部部务会研究确定,经过纪检监察机关和公安、检察、信访、计生等部门联合预审,拟提拔为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考察人选。县(市、区)组织部门可从干部管理权限出发,将廉政报告对象确定为:经组织部部务会研究确定,经过纪检监察机关和公安、检察、信访、计生等部门联合预审,拟提拔为副乡(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的考察人选。

  (二)按照廉政报告需要,合理规定廉政报告内容

  拟提拔干部廉政报告涵盖了包括财产报告在内的相关内容,但又不仅仅限于财产报告,还包括干部个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规定等情况。与国外实行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相比,其覆盖面更宽更广。按照中央颁发的《2010-202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的原则性要求,江苏省泰州市关于拟提拔干部廉政报告的内容主要有以下方面:

  1.报告家庭财产等个人有关情况。这是拟提拔干部廉政报告制度的核心内容。按照有关规定和制度要求,被确定为领导干部考察人选的,应向组织如实报告个人配偶及子女情况、家庭财产以及有关事项。其中,家庭财产涉及6个方面:一是家庭年总收入,包括本人工资、奖金、稿酬等年收入,以及配偶、与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年收入,家庭其他年收入;二是家庭资金总额(含现金、存款、有价证券);三是私有房产,包括套数,建筑面积,建造、购买和装修价格及资金来源,房产详细地址;四是私有汽车,包括辆数,购买价格,资金来源;五是合计价值30000元人民币及其以上的债权、债务;六是配偶及由其抚养的子女经商办企业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的投资和股份(债权、债务除外)。

  2.报告本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规定的情况。要求拟提拔干部向组织报告个人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及其他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规定的情况。

  3.报告本人涉及当地干部群众反映突出问题的情况。凡当地干部群众反映的涉及拟提拔干部本人的突出问题,拟提拔干部要向组织作出书面报告。

  4.报告公示中群众反映问题的有关情况。对公示期间群众反映的有关问题,拟提拔干部要实事求是地向组织作出书面报告。

  5.报告本人其他方面的廉政情况。除上述内容外,其他方面廉政情况,需向组织报告的,拟提拔干部也要向组织作出报告。

  (三)完善配套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廉政报告制度

  拟提拔干部廉政报告制度是一项新生事物,没有现成的经验可资借鉴,需要在实践中积极探索、不断完善。从各地的初步实践来看,建立健全这一制度,需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设计制作《报告书》,让拟提拔干部如实填报。按照确定的廉政报告内容,组织部门要设计制作《领导干部考察人选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书》,在考察组对考察对象进行考察时,将《报告书》一式三份交拟提拔干部本人填写。被确定为考察对象的拟提拔干部,要按照《报告书》的填写要求,如实填报。不愿填写的,视为放弃考察对象资格。拟提拔干部本人填写好《报告书》后,须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交考察组或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转交给负责考察的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告书》由各级组织部门负责受理。二是结合考察,了解拟提拔干部廉政报告内容。考察期间,考察组可视情况对考察对象填报的《报告书》内容进行适当了解,发现有瞒报、伪报或其他廉洁自律方面问题的,要认真查核,并将查核结果及时向组织部报告。组织部根据考察组反映的情况进行研究,对瞒报、伪报的终止其考察对象资格。三是将《报告书》送纪检监察机关备查。在书记与副书记、分管组织、纪检等工作的常委共同酝酿干部任免事项前,组织部将考察人选填写的《报告书》送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查。四是举报核查。公示期间,对涉及拟任人选《报告书》内容不实或廉洁自律方面的举报和反映,由相关职能部门认真调查核实。调查结果影响任用的,取消其任职资格。

  三、探索建立拟提拔干部廉政报告制度的难点分析和破解之策

  建立拟提拔干部廉政报告制度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难点问题,需要不断探索、完善,寻求切实有效的破解之策。

  (一)如何解决廉政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问题

  与过去相比,廉政报告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干部监督工作。但廉政报告是拟提拔干部本人报告的,如果他(她)不如实报告,故意隐瞒或少报,除非群众有反映、有举报必须调查核实外,短时间内无法保证所有填报人每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这是影响和制约拟提拔干部廉政报告制度实效性的一个突出问题。为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带病上岗”,建立拟提拔干部廉政报告制度,需要在解决廉政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方面深入探索。为此,必须建立健全对廉政报告内容的核查机制,通过单位党组织核查、考察组核实、职能部门核定等三重审核,保证廉政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使廉政报告制度不流于形式。一是由单位党组织进行初审核查。明确单位党组织的监督职能,落实其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由单位党组织负责对拟提拔干部廉政报告内容进行初步审核,出具书面意见,并由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把关。二是由干部考察组进行考察核实。要发挥考察组的作用,由考察组通过民主测评、个别访谈、实地走访、查阅相关资料包括银行、房产等部门信息等多种途径,对拟提拔干部廉政报告内容进行考察核实,特别是对有关信访问题进行认真调查了解。对需要进一步了解的问题,直接询问拟提拔干部本人,或让其作出书面说明。三是由职能部门进行专项核定。按照干部选拔任用的有关规定,组织部门要书面征求纪检、检察、信访、审计、计生等部门的意见,并由相关部门出具《拟提拔干部廉情专项鉴定表》,对拟提拔干部廉政情况作出专项鉴定意见。拟提拔干部廉政报告通过三重审核后,归入干部的个人廉政档案,相关内容录入干部廉政信息系统,以备今后核查对照。

  (二)如何将廉政报告进行公开公示

  建立拟提拔干部廉政报告制度,是加强党组织监督的一个重要途径。但拟提拔干部廉政报告是否必须进行公开公示?如何公开公示?在多大范围内公开公示?如何把握公开公示的“度”?没有明确的规定,需要各地研究和探索。显然,为加强干部任前监督,解决廉政报告制度的真实性、准确性问题,有必要将廉政报告进行公开公示,以接受群众监督,但要把握好度,合理确定范围。目前,有的地方将拟提拔干部的廉政报告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进行公开公示,这一做法值得商榷。笔者认为,应本着“知情度、关联度”的精神,从稳步推进廉政报告制度的角度出发,将拟提拔干部的廉政报告进行公开公示的范围不宜过大,以在拟提拔干部本人和其配偶所在单位进行公开公示为宜。将廉政报告向社会公开公示,看似公开得很彻底,但未必能达到预期的效果,相反还会使拟提拔干部的个人家庭财产等情况全部曝光在大庭广众之下,有可能带来负面效果,甚至影响拟提拔干部个人和家庭成员的安全。这也是廉政报告制度遭人诟病的原因之一。因此,可将拟提拔干部的廉政报告在拟提拔干部和其配偶所在单位进行公开公示,通过接受群众监督,促使拟提拔干部如实进行廉政申报。

  (三)如何解决廉政报告制度的配套和衔接问题

  建立健全拟提拔干部廉政报告制度,必须与其他制度相配套和衔接,这样才能收到实效,不至于流于形式。从工作需要出发,要配套建立和实施廉政报告核查制度、廉政评估制度,并与个人金融账户实名制和房产登记查询等制度相衔接,对拟提拔干部的廉政报告内容进行分析和核查,及时进行甄别,切实保证廉政报告工作的实际效果。此外,建立拟提拔干部廉政报告制度,是加强干部管理监督、促进廉洁从政的一个重要举措,不是单纯依靠组织部门的力量就能搞好的。因此,为建立健全拟提拔干部廉政报告制度,组织部门不能“单打独斗”,必须与纪检监察机关等联起手来,协同配合,努力堵塞廉政报告制度的漏洞,保证廉政报告制度的实效。

作者介绍:李国华 江苏省泰州市委常委、组织部长

作者:李国华

党政干部论坛 2011年05期

  探索建立拟提拔干部廉政报告制度,是中央《2010-202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确定的党政干部制度改革11个重点突破项目之一。建立这一制度,是加强干部任前监督,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带病上岗,促进干部廉洁从政的有力举措。目前,我国在建立拟提拔干部廉政报告制度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也取得了一定的进展。本文拟结合笔者工作实际就建立拟提拔干部廉政报告制度作一些理性思考。

  一、建立拟提拔干部廉政报告制度的法理依据和现实意义

  (一)建立拟提拔干部廉政报告制度的法理依据

  随着我国民主政治的发展,广大群众对建立领导干部财产报告制度的呼声愈来愈强烈。特别是每年“两会”期间,这一问题更成为舆论关注的热点,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切,也引起了中央的高度重视。这些年来,中央有关部门积极回应广大群众的关切,学习借鉴国外的做法,结合国情,在建立领导干部财产报告制度方面进行了不懈的探索。1995年以来,中央先后颁发并实施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等。经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2010年7月,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内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央制定并颁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首次要求县(处)级副职以上领导干部也要向组织上报告个人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这一制度的实施,为探索建立拟提拔干部廉政报告制度提供了法理依据。因此,建立拟提拔干部廉政报告制度,是贯彻落实《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具体举措和积极探索。

  (二)建立拟提拔干部廉政报告制度的现实意义

  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和要求,探索建立拟提拔干部廉政报告制度,有利于全面了解和掌握拟提拔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规定的情况、本人涉及当地干部群众反映突出问题的情况、公示中群众反映问题的有关情况及其他方面的廉政情况,从而使拟提拔干部能够让组织放心、群众满意。其现实意义主要表现有:

  1.探索建立拟提拔干部廉政报告制度,是建立健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管理机制的迫切需要。这些年来,各级党委和组织部门在建立健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管理机制方面做了不少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在防止和杜绝干部“带病提拔”、“带病上岗”方面,还显得不够,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建立拟提拔干部廉政报告制度,有利于全面了解和掌握拟提拔干部的廉政情况,更好地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带病上岗”和“岗上生病”。因此,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干部工作机制,必须探索建立拟提拔干部廉政报告制度。

  2.探索建立拟提拔干部廉政报告制度,是促进干部廉洁从政的现实要求。廉洁从政,是对干部的基本要求。过去,各级党委和组织部门对干部虽有廉政要求,但对干部是否廉政,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难以真实地掌握和判断干部的廉政状况。建立拟提拔干部廉政报告制度后,拟提拔干部必须向组织上报告包括家庭财产在内的廉政情况,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否则,就难以过廉政关。这就形成了“倒逼”机制,能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干部自觉廉洁从政。

  3.探索建立拟提拔干部廉政报告制度,是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和群众满意度的客观要求。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和群众满意度,既是中央的要求,也是群众的期盼。目前,选人用人公信度和群众满意度不高,是干部工作中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而群众反映突出的一个问题,就是一些干部“带病提拔”、“带病上岗”。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办法,就是探索建立拟提拔干部廉政报告制度。通过建立廉政报告制度,能够及时发现拟提拔干部在廉洁方面的“病情”,从而防止和避免“带病提拔”、“带病上岗”问题的发生,进而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和群众满意度。

  二、探索建立拟提拔干部廉政报告制度的重点举措和关键环节

  从一些地方的初步实践来看,建立拟提拔干部廉政报告制度,重点在于研究确定廉政报告的对象、报告的内容和相关配套措施,积极稳妥地推进这一制度。具体来说,要抓住关键环节,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逐级明确廉政报告对象

  中央《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明确规定:“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按照这一规定,地方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是本地区拟提拔干部廉政报告的受理部门。因此,地方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明确廉政报告对象。江苏省泰州市从干部管理权限出发,将廉政报告对象确定为:经市委组织部部务会研究确定,经过纪检监察机关和公安、检察、信访、计生等部门联合预审,拟提拔为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考察人选。县(市、区)组织部门可从干部管理权限出发,将廉政报告对象确定为:经组织部部务会研究确定,经过纪检监察机关和公安、检察、信访、计生等部门联合预审,拟提拔为副乡(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的考察人选。

  (二)按照廉政报告需要,合理规定廉政报告内容

  拟提拔干部廉政报告涵盖了包括财产报告在内的相关内容,但又不仅仅限于财产报告,还包括干部个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规定等情况。与国外实行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相比,其覆盖面更宽更广。按照中央颁发的《2010-202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的原则性要求,江苏省泰州市关于拟提拔干部廉政报告的内容主要有以下方面:

  1.报告家庭财产等个人有关情况。这是拟提拔干部廉政报告制度的核心内容。按照有关规定和制度要求,被确定为领导干部考察人选的,应向组织如实报告个人配偶及子女情况、家庭财产以及有关事项。其中,家庭财产涉及6个方面:一是家庭年总收入,包括本人工资、奖金、稿酬等年收入,以及配偶、与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年收入,家庭其他年收入;二是家庭资金总额(含现金、存款、有价证券);三是私有房产,包括套数,建筑面积,建造、购买和装修价格及资金来源,房产详细地址;四是私有汽车,包括辆数,购买价格,资金来源;五是合计价值30000元人民币及其以上的债权、债务;六是配偶及由其抚养的子女经商办企业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的投资和股份(债权、债务除外)。

  2.报告本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规定的情况。要求拟提拔干部向组织报告个人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及其他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规定的情况。

  3.报告本人涉及当地干部群众反映突出问题的情况。凡当地干部群众反映的涉及拟提拔干部本人的突出问题,拟提拔干部要向组织作出书面报告。

  4.报告公示中群众反映问题的有关情况。对公示期间群众反映的有关问题,拟提拔干部要实事求是地向组织作出书面报告。

  5.报告本人其他方面的廉政情况。除上述内容外,其他方面廉政情况,需向组织报告的,拟提拔干部也要向组织作出报告。

  (三)完善配套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廉政报告制度

  拟提拔干部廉政报告制度是一项新生事物,没有现成的经验可资借鉴,需要在实践中积极探索、不断完善。从各地的初步实践来看,建立健全这一制度,需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设计制作《报告书》,让拟提拔干部如实填报。按照确定的廉政报告内容,组织部门要设计制作《领导干部考察人选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书》,在考察组对考察对象进行考察时,将《报告书》一式三份交拟提拔干部本人填写。被确定为考察对象的拟提拔干部,要按照《报告书》的填写要求,如实填报。不愿填写的,视为放弃考察对象资格。拟提拔干部本人填写好《报告书》后,须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交考察组或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转交给负责考察的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告书》由各级组织部门负责受理。二是结合考察,了解拟提拔干部廉政报告内容。考察期间,考察组可视情况对考察对象填报的《报告书》内容进行适当了解,发现有瞒报、伪报或其他廉洁自律方面问题的,要认真查核,并将查核结果及时向组织部报告。组织部根据考察组反映的情况进行研究,对瞒报、伪报的终止其考察对象资格。三是将《报告书》送纪检监察机关备查。在书记与副书记、分管组织、纪检等工作的常委共同酝酿干部任免事项前,组织部将考察人选填写的《报告书》送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查。四是举报核查。公示期间,对涉及拟任人选《报告书》内容不实或廉洁自律方面的举报和反映,由相关职能部门认真调查核实。调查结果影响任用的,取消其任职资格。

  三、探索建立拟提拔干部廉政报告制度的难点分析和破解之策

  建立拟提拔干部廉政报告制度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难点问题,需要不断探索、完善,寻求切实有效的破解之策。

  (一)如何解决廉政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问题

  与过去相比,廉政报告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干部监督工作。但廉政报告是拟提拔干部本人报告的,如果他(她)不如实报告,故意隐瞒或少报,除非群众有反映、有举报必须调查核实外,短时间内无法保证所有填报人每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这是影响和制约拟提拔干部廉政报告制度实效性的一个突出问题。为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带病上岗”,建立拟提拔干部廉政报告制度,需要在解决廉政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方面深入探索。为此,必须建立健全对廉政报告内容的核查机制,通过单位党组织核查、考察组核实、职能部门核定等三重审核,保证廉政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使廉政报告制度不流于形式。一是由单位党组织进行初审核查。明确单位党组织的监督职能,落实其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由单位党组织负责对拟提拔干部廉政报告内容进行初步审核,出具书面意见,并由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把关。二是由干部考察组进行考察核实。要发挥考察组的作用,由考察组通过民主测评、个别访谈、实地走访、查阅相关资料包括银行、房产等部门信息等多种途径,对拟提拔干部廉政报告内容进行考察核实,特别是对有关信访问题进行认真调查了解。对需要进一步了解的问题,直接询问拟提拔干部本人,或让其作出书面说明。三是由职能部门进行专项核定。按照干部选拔任用的有关规定,组织部门要书面征求纪检、检察、信访、审计、计生等部门的意见,并由相关部门出具《拟提拔干部廉情专项鉴定表》,对拟提拔干部廉政情况作出专项鉴定意见。拟提拔干部廉政报告通过三重审核后,归入干部的个人廉政档案,相关内容录入干部廉政信息系统,以备今后核查对照。

  (二)如何将廉政报告进行公开公示

  建立拟提拔干部廉政报告制度,是加强党组织监督的一个重要途径。但拟提拔干部廉政报告是否必须进行公开公示?如何公开公示?在多大范围内公开公示?如何把握公开公示的“度”?没有明确的规定,需要各地研究和探索。显然,为加强干部任前监督,解决廉政报告制度的真实性、准确性问题,有必要将廉政报告进行公开公示,以接受群众监督,但要把握好度,合理确定范围。目前,有的地方将拟提拔干部的廉政报告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进行公开公示,这一做法值得商榷。笔者认为,应本着“知情度、关联度”的精神,从稳步推进廉政报告制度的角度出发,将拟提拔干部的廉政报告进行公开公示的范围不宜过大,以在拟提拔干部本人和其配偶所在单位进行公开公示为宜。将廉政报告向社会公开公示,看似公开得很彻底,但未必能达到预期的效果,相反还会使拟提拔干部的个人家庭财产等情况全部曝光在大庭广众之下,有可能带来负面效果,甚至影响拟提拔干部个人和家庭成员的安全。这也是廉政报告制度遭人诟病的原因之一。因此,可将拟提拔干部的廉政报告在拟提拔干部和其配偶所在单位进行公开公示,通过接受群众监督,促使拟提拔干部如实进行廉政申报。

  (三)如何解决廉政报告制度的配套和衔接问题

  建立健全拟提拔干部廉政报告制度,必须与其他制度相配套和衔接,这样才能收到实效,不至于流于形式。从工作需要出发,要配套建立和实施廉政报告核查制度、廉政评估制度,并与个人金融账户实名制和房产登记查询等制度相衔接,对拟提拔干部的廉政报告内容进行分析和核查,及时进行甄别,切实保证廉政报告工作的实际效果。此外,建立拟提拔干部廉政报告制度,是加强干部管理监督、促进廉洁从政的一个重要举措,不是单纯依靠组织部门的力量就能搞好的。因此,为建立健全拟提拔干部廉政报告制度,组织部门不能“单打独斗”,必须与纪检监察机关等联起手来,协同配合,努力堵塞廉政报告制度的漏洞,保证廉政报告制度的实效。

作者介绍:李国华 江苏省泰州市委常委、组织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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