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合同文本
(GF-2000-0306)
工程名称: 合同编号:
国 家 测 绘 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定作人(甲方): 宝鸡聚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合同编号:2014004 承揽人(乙方):陕西国土测绘工程院 签订地点:宝鸡 承揽人测绘资质等级:甲级 签订时间:2014年6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测绘范围(包括测区地点、面积、测区地理位置等):
楿树湾20#楼位于高新十四路东北角,该楼长60米, 宽10米,为28层高耸建筑物。布设沉降观测点8个,经与甲方协商,施工期间,每3层沉降观测一次,至封顶观测10次,封顶后每1-3个月观测沉降观测总共沉降观测6次,共计16次。 第二条 测绘内容(包括测绘项目和工作量等):
对该楼在不同施工阶段、不同荷载情况下及建成使用期间的沉降量监测,进而分析整个建筑物的稳定程度,为工程建设和使用阶段的安全提供技术参数和依据。本次沉降观测确定采用二级沉降观测等级(由二层至竣工,每3层观测一次,封顶后每1-3个月观测沉降1次,共计16次,施工期内如遇强降水或影响基础稳定的情况需增加观测次数,)。观测标志由乙方提供并安装,甲方应配合乙方。 第三条 执行技术标准:
第四条 测绘工程费:
1、收费依据:国家颁布的测绘产品价格标准。
2、收费项目及预算工程总价款: 大写(壹万柒仟元整)
3、工程完工后,根据实际测绘工作量核计实际工程价款总额。 第五条 甲方的义务
1、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向乙方提交有关资料。
2、自接到乙方编制的技术设计书之日起3日内完成技术设计书的审定工作,并提出书面审定意见。
3、甲方保证工程款按时到位,以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4、允许乙方内部使用执行本合同所生产的测绘成果。
5、 在乙方观测过程中,若发现沉降有异常或遇到长时间下雨、基础进水等情况时,甲、乙双方应协商增加观测次数,以确保及时了解楼的沉降变化,增加的费用根据实际测绘工作量核计。
第六条 乙方的义务
1、自收到甲方的有关材料之日起5日内,根据甲方的有关资料和本合同的技术要求,完成技术设计书的编制,并交甲方审定。
2、自收到甲方对技术设计书同意实施的审定意见之日起5日内组织测绘队伍进场作业。
3、乙方应当根据技术设计书要求确保测绘项目如期完成。
4、允许甲方内部使用乙方为执行本合同所提供的属乙方所有的测绘成果。
5、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将本合同标的的全部或部分转包给第三方。 第七条 测绘项目完成工期
第八条 乙方应当于工程完工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应当自接到完工通知之日起5日内,组织有关专家,依据本合同约定使用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要求,对乙方所完工的测绘工程完成验收,并出据测绘成果验收报告书。
对乙方所提供的测绘成果的质量有争议的,由测区所在地的省级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裁决。其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第九条 对乙方测绘成果的所有权、使用权和著作权归属的约定:对乙方提供的所有,甲方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处置和使用;测绘成果的著作权归乙方所有,甲方享有所有权、使用权。
第十条 测绘工程费支付日期和方式
1、在该楼封顶时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款10000.00元整(人民币)。 2、在该楼竣工验收时甲方向乙方支付剩余工程款7000.00元整(人民币)。 第十一条 1、
自测绘工程费全部结清之日起3日内,乙方根据技术设计书的要求向甲方交付全部测绘成果。(见下表)
乙方向甲方交付约定的测绘成果3份。 第十二条 甲方违约责任
1、合同签订后,乙方应按时进入现场工作。
2、乙方进场后,甲方未给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而造成停窝工时,甲方应支付给乙方停窝工费,停窝工费按合同约定的平均工日产值计算,同时工期顺延。
3、甲方未按要求支付乙方工程费,应按顺延天数和当时银行贷款利息,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影响工程进度的,甲方应承担顺延工期的责任,并根据本条第二项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停窝工费。
4、对于乙方提供的图纸等资料以及属于乙方的测绘成果,甲方有义务保密,不得向第三人提供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项目,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本合同工程款总额的20%赔偿损失。
第十三条 乙方违约责任
1、合同签订后,如乙方擅自中途停止或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双倍返还定金。双方没有约定定金的,乙方向甲方赔偿已付工程价款的3%,并归还甲方预付的全部工程款。
2、在甲方提供了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并且保证了工程款按时到位,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日期提交测绘成果时,应向甲方赔偿拖期损失费,每天的拖期损失费按合同约定的预算工程总造价款的3%计算。因天气、交通、政府行为、甲方提供的资料不准确等客观原因造成的工程拖期,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提供的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乙方应负责无偿予以重测或采取补救措施,以达到质量要求。因测绘成果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而又非甲方提供的图纸资料原因所致)
造成后果时,乙方应对因此造成的直接损失负赔偿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于甲方提供的图纸资料原因产生的责任由甲方自己负责)。
4、对于甲方提供的图纸和技术资料以及属于甲方的测绘成果,乙方有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本合同工程款总额的20%赔偿损失。
5、乙方擅自转包本合同标的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要求乙方偿付预算工程费30%(人民币 / 元)的违约金。
第十四条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十五条 本合同执行过程中的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友好协商的态度加以解决。双方协商一致的,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六条 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由双方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双方同意宝鸡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附则
1、本合同由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即生效。全部成果交接完毕和测绘工程费结算完成后,本合同终止。
2、本合同一式 陆 份,甲方 叁 份,乙方 叁 份。
(以下再无合同文本正文条款)。
定作人名称:(盖章) 承揽人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定作人住所: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联系人: 电 话: 传 真: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承揽人住所: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市和平门支行 银行帐号:[***********]94联系人:张永林 电 话:[1**********] 传 真:
测绘合同文本
(GF-2000-0306)
工程名称: 合同编号:
国 家 测 绘 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定作人(甲方): 宝鸡聚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合同编号:2014004 承揽人(乙方):陕西国土测绘工程院 签订地点:宝鸡 承揽人测绘资质等级:甲级 签订时间:2014年6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测绘范围(包括测区地点、面积、测区地理位置等):
楿树湾20#楼位于高新十四路东北角,该楼长60米, 宽10米,为28层高耸建筑物。布设沉降观测点8个,经与甲方协商,施工期间,每3层沉降观测一次,至封顶观测10次,封顶后每1-3个月观测沉降观测总共沉降观测6次,共计16次。 第二条 测绘内容(包括测绘项目和工作量等):
对该楼在不同施工阶段、不同荷载情况下及建成使用期间的沉降量监测,进而分析整个建筑物的稳定程度,为工程建设和使用阶段的安全提供技术参数和依据。本次沉降观测确定采用二级沉降观测等级(由二层至竣工,每3层观测一次,封顶后每1-3个月观测沉降1次,共计16次,施工期内如遇强降水或影响基础稳定的情况需增加观测次数,)。观测标志由乙方提供并安装,甲方应配合乙方。 第三条 执行技术标准:
第四条 测绘工程费:
1、收费依据:国家颁布的测绘产品价格标准。
2、收费项目及预算工程总价款: 大写(壹万柒仟元整)
3、工程完工后,根据实际测绘工作量核计实际工程价款总额。 第五条 甲方的义务
1、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向乙方提交有关资料。
2、自接到乙方编制的技术设计书之日起3日内完成技术设计书的审定工作,并提出书面审定意见。
3、甲方保证工程款按时到位,以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4、允许乙方内部使用执行本合同所生产的测绘成果。
5、 在乙方观测过程中,若发现沉降有异常或遇到长时间下雨、基础进水等情况时,甲、乙双方应协商增加观测次数,以确保及时了解楼的沉降变化,增加的费用根据实际测绘工作量核计。
第六条 乙方的义务
1、自收到甲方的有关材料之日起5日内,根据甲方的有关资料和本合同的技术要求,完成技术设计书的编制,并交甲方审定。
2、自收到甲方对技术设计书同意实施的审定意见之日起5日内组织测绘队伍进场作业。
3、乙方应当根据技术设计书要求确保测绘项目如期完成。
4、允许甲方内部使用乙方为执行本合同所提供的属乙方所有的测绘成果。
5、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将本合同标的的全部或部分转包给第三方。 第七条 测绘项目完成工期
第八条 乙方应当于工程完工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应当自接到完工通知之日起5日内,组织有关专家,依据本合同约定使用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要求,对乙方所完工的测绘工程完成验收,并出据测绘成果验收报告书。
对乙方所提供的测绘成果的质量有争议的,由测区所在地的省级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裁决。其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第九条 对乙方测绘成果的所有权、使用权和著作权归属的约定:对乙方提供的所有,甲方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处置和使用;测绘成果的著作权归乙方所有,甲方享有所有权、使用权。
第十条 测绘工程费支付日期和方式
1、在该楼封顶时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款10000.00元整(人民币)。 2、在该楼竣工验收时甲方向乙方支付剩余工程款7000.00元整(人民币)。 第十一条 1、
自测绘工程费全部结清之日起3日内,乙方根据技术设计书的要求向甲方交付全部测绘成果。(见下表)
乙方向甲方交付约定的测绘成果3份。 第十二条 甲方违约责任
1、合同签订后,乙方应按时进入现场工作。
2、乙方进场后,甲方未给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而造成停窝工时,甲方应支付给乙方停窝工费,停窝工费按合同约定的平均工日产值计算,同时工期顺延。
3、甲方未按要求支付乙方工程费,应按顺延天数和当时银行贷款利息,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影响工程进度的,甲方应承担顺延工期的责任,并根据本条第二项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停窝工费。
4、对于乙方提供的图纸等资料以及属于乙方的测绘成果,甲方有义务保密,不得向第三人提供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项目,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本合同工程款总额的20%赔偿损失。
第十三条 乙方违约责任
1、合同签订后,如乙方擅自中途停止或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双倍返还定金。双方没有约定定金的,乙方向甲方赔偿已付工程价款的3%,并归还甲方预付的全部工程款。
2、在甲方提供了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并且保证了工程款按时到位,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日期提交测绘成果时,应向甲方赔偿拖期损失费,每天的拖期损失费按合同约定的预算工程总造价款的3%计算。因天气、交通、政府行为、甲方提供的资料不准确等客观原因造成的工程拖期,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提供的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乙方应负责无偿予以重测或采取补救措施,以达到质量要求。因测绘成果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而又非甲方提供的图纸资料原因所致)
造成后果时,乙方应对因此造成的直接损失负赔偿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于甲方提供的图纸资料原因产生的责任由甲方自己负责)。
4、对于甲方提供的图纸和技术资料以及属于甲方的测绘成果,乙方有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本合同工程款总额的20%赔偿损失。
5、乙方擅自转包本合同标的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要求乙方偿付预算工程费30%(人民币 / 元)的违约金。
第十四条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十五条 本合同执行过程中的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友好协商的态度加以解决。双方协商一致的,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六条 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由双方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双方同意宝鸡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附则
1、本合同由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即生效。全部成果交接完毕和测绘工程费结算完成后,本合同终止。
2、本合同一式 陆 份,甲方 叁 份,乙方 叁 份。
(以下再无合同文本正文条款)。
定作人名称:(盖章) 承揽人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定作人住所: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联系人: 电 话: 传 真: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承揽人住所: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市和平门支行 银行帐号:[***********]94联系人:张永林 电 话:[1**********] 传 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