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事新闻是否受到著作权的保护

时事新闻是否受到著作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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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新闻是否受到著作权的保护

内容提要:著作权虽然保护了作者对含有自己智慧结晶作品所享有的权利,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所规定,时事新闻好像并不在其保护范围内,难道时事新闻并不受法律保护吗。文章从时事新闻、著作权的具体含义、相关的法律条文等来阐述时事新闻的著作权保护

关键词:时事新闻、著作权、侵权、法律保护

一、时事新闻、著作权

首先让我们了解一下什么是著作权。著作权就是“者对于自己的作品所享有的权利,这里的作者包括文学、艺术、科学等作品的作者,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部分。”①

1、时事新闻、著作权之间的冲突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第一章总则第五条中明确写着:“本法不适用于: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时事新闻;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由此可见,似乎时事新闻的著作权并不在法律的保护。②

2、法律没有给时事新闻著作权的原因

(1)公众的知情权 ①

② 《 “起诉媒体”》 杨磊、周大刚编著 知识产权出版社277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法律对时事新闻上的规定事实上是为了公众的知情权。公众有权知道这个社会究竟发生了什么,正在发生什么。媒体恰恰承担着满足公众需求的责任。法律也因此通过时事新闻不适用于著作权法,来促使信息更广泛更迅速的传播。显然这一规定对公众的知情权进行了很好的维护。

(2)时事新闻的特殊性质特点

时事新闻与其他作品有一处明显的差别:即“时事新闻没

③有创造性或者是其创造性有限。”如果通过著作权受到保护,那么这

势必会违反著作权法的宗旨。法律要求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具有独创性,显然时事新闻并不具有独创性,它是依据事实而写的,而事实并不包含在作者的主观创作中。时事新闻的这一特殊性质特点也就成了法律不能够给予时事新闻著作权的一大重要原因。

二、时事新闻得不到法律保护的影响

尽管时事新闻应该让更多的公众知晓,但我们也应该对新闻工作者的创造性劳动予以肯定,这是对于作者的尊重。尽管如此,媒体和记者不能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影响信息的传播,影响公众的知情权。然而新闻界的人士却仍然认为“如果允许存在大量的刊登时事新闻不注明出处和作者的现象,这就缺少了对智力劳动应有的尊重;如果对那些把别人的新闻作品改头换面为自己的‘独家采访’无所作为,就会导致‘优不胜、劣不汰’,最终会劣化作为社会公器的新闻媒体。④

三、对时事新闻的保护方法 ③

④ 《 “起诉媒体”》 杨磊、周大刚编著 知识产权出版社282页 喻国明“‘注明出处’是对智力劳动的尊重”,http//www.china-woman.com/gb/2003/01/09/zgfnb/zhxw/11.html

即使是时事新闻,也是需要作者有独特的消息来源,有独特的新闻眼光 ,能有自己独特的理解,这是作者真真正正耗费心血的劳动成果,是作者创造的结晶,我们应该对其劳动成果进行保障,也因此法律对时事新闻有一系列的保护措施。如下所示:

1、从时事新闻含义的角度

首先了解一下什么是时事新闻。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时事新闻,指通过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等传播媒介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 ⑤在根据新闻写作的规范,“在一则结构较完整的新闻作品中,新闻六要素(何时、何地、何人、何事、何因及如何,常称‘5W1H’)应该齐全、明确,这似乎是众所周知的写作常识。”⑥由此可以推出,所谓的“单纯事实消息”指的应该是有着基本六要素的只具有简单信息的新闻,这才是真正的时事新闻。比如在一篇新闻中,如果记者分析了事件发生的深层原因或采访了其他当事人等,那么这篇报道就不再是时事新闻而应该是新闻作品了。

2、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所规定的角度

法律规定的是“不适用”时事新闻,即不保护时事新闻的著作权,法律还是可以根据其他的方式进行适当的保护。从这句话可以推出法律对于时事新闻并不是不保护,只是出于上文所提出的原因

3、从新实施的规定的角度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沈爱国:“新闻导语中要素的‘审慎衡量’”,

http://www.zjonline.com.cn/node2/node38/node58/node64/userobject7ai2089.html.

⑤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时事新闻进行了更为清晰明确的规定。该解释的第十六条规定:“通过大众传媒媒介传播的单纯事实信息属于著作权法第五条第

(二)项规定的时事新闻。传播报道他人才变得时事新闻,应该注明出处。”⑦(说明: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二)项即为:著作权法中第五条 ‘本法不适用于:时事新闻’),这一条解释就是法律对时事新闻的保护方式,使时事新闻在被转载的同时能够保护原作者的权益,原来的在媒体上经常宣称的:“非经允许,其他媒体一律不许转载字眼再也不是一句只能靠个人或媒体素质、基本职业道德的空话,而上升到了法律规范,具有了必须遵守的强制性。真正的保护了原作,使新闻界中的不正当竞争—侵权得到了有效的改观,事新闻也受到了法律的保护。

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时事新闻是否受到著作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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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新闻是否受到著作权的保护

内容提要:著作权虽然保护了作者对含有自己智慧结晶作品所享有的权利,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所规定,时事新闻好像并不在其保护范围内,难道时事新闻并不受法律保护吗。文章从时事新闻、著作权的具体含义、相关的法律条文等来阐述时事新闻的著作权保护

关键词:时事新闻、著作权、侵权、法律保护

一、时事新闻、著作权

首先让我们了解一下什么是著作权。著作权就是“者对于自己的作品所享有的权利,这里的作者包括文学、艺术、科学等作品的作者,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部分。”①

1、时事新闻、著作权之间的冲突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第一章总则第五条中明确写着:“本法不适用于: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时事新闻;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由此可见,似乎时事新闻的著作权并不在法律的保护。②

2、法律没有给时事新闻著作权的原因

(1)公众的知情权 ①

② 《 “起诉媒体”》 杨磊、周大刚编著 知识产权出版社277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法律对时事新闻上的规定事实上是为了公众的知情权。公众有权知道这个社会究竟发生了什么,正在发生什么。媒体恰恰承担着满足公众需求的责任。法律也因此通过时事新闻不适用于著作权法,来促使信息更广泛更迅速的传播。显然这一规定对公众的知情权进行了很好的维护。

(2)时事新闻的特殊性质特点

时事新闻与其他作品有一处明显的差别:即“时事新闻没

③有创造性或者是其创造性有限。”如果通过著作权受到保护,那么这

势必会违反著作权法的宗旨。法律要求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具有独创性,显然时事新闻并不具有独创性,它是依据事实而写的,而事实并不包含在作者的主观创作中。时事新闻的这一特殊性质特点也就成了法律不能够给予时事新闻著作权的一大重要原因。

二、时事新闻得不到法律保护的影响

尽管时事新闻应该让更多的公众知晓,但我们也应该对新闻工作者的创造性劳动予以肯定,这是对于作者的尊重。尽管如此,媒体和记者不能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影响信息的传播,影响公众的知情权。然而新闻界的人士却仍然认为“如果允许存在大量的刊登时事新闻不注明出处和作者的现象,这就缺少了对智力劳动应有的尊重;如果对那些把别人的新闻作品改头换面为自己的‘独家采访’无所作为,就会导致‘优不胜、劣不汰’,最终会劣化作为社会公器的新闻媒体。④

三、对时事新闻的保护方法 ③

④ 《 “起诉媒体”》 杨磊、周大刚编著 知识产权出版社282页 喻国明“‘注明出处’是对智力劳动的尊重”,http//www.china-woman.com/gb/2003/01/09/zgfnb/zhxw/11.html

即使是时事新闻,也是需要作者有独特的消息来源,有独特的新闻眼光 ,能有自己独特的理解,这是作者真真正正耗费心血的劳动成果,是作者创造的结晶,我们应该对其劳动成果进行保障,也因此法律对时事新闻有一系列的保护措施。如下所示:

1、从时事新闻含义的角度

首先了解一下什么是时事新闻。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时事新闻,指通过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等传播媒介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 ⑤在根据新闻写作的规范,“在一则结构较完整的新闻作品中,新闻六要素(何时、何地、何人、何事、何因及如何,常称‘5W1H’)应该齐全、明确,这似乎是众所周知的写作常识。”⑥由此可以推出,所谓的“单纯事实消息”指的应该是有着基本六要素的只具有简单信息的新闻,这才是真正的时事新闻。比如在一篇新闻中,如果记者分析了事件发生的深层原因或采访了其他当事人等,那么这篇报道就不再是时事新闻而应该是新闻作品了。

2、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所规定的角度

法律规定的是“不适用”时事新闻,即不保护时事新闻的著作权,法律还是可以根据其他的方式进行适当的保护。从这句话可以推出法律对于时事新闻并不是不保护,只是出于上文所提出的原因

3、从新实施的规定的角度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沈爱国:“新闻导语中要素的‘审慎衡量’”,

http://www.zjonline.com.cn/node2/node38/node58/node64/userobject7ai2089.html.

⑤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时事新闻进行了更为清晰明确的规定。该解释的第十六条规定:“通过大众传媒媒介传播的单纯事实信息属于著作权法第五条第

(二)项规定的时事新闻。传播报道他人才变得时事新闻,应该注明出处。”⑦(说明: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二)项即为:著作权法中第五条 ‘本法不适用于:时事新闻’),这一条解释就是法律对时事新闻的保护方式,使时事新闻在被转载的同时能够保护原作者的权益,原来的在媒体上经常宣称的:“非经允许,其他媒体一律不许转载字眼再也不是一句只能靠个人或媒体素质、基本职业道德的空话,而上升到了法律规范,具有了必须遵守的强制性。真正的保护了原作,使新闻界中的不正当竞争—侵权得到了有效的改观,事新闻也受到了法律的保护。

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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