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建渝总字〔2010〕154号
关于边坡施工应注意事项的通知
各监理办、各工程处:
边坡的处治与其地质、水文、气象和自然环境等情况密切相关,由于施工图设计时对上述情况的调研不够深入和细致,其设计和隧道工程一样只能是预设计,施工时必须根据其实际情况,动态的调整原设计,以适应不断变化的水文地质情况,为此在边坡施工中应特别遵循以下两点:
一、严格执行边开挖边防护原则和先槽探后分段开挖的施工方法。具体规定如下:
1、认真研究设计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在充分了解设计意图和防治措施后,作出相应的施工规划和机料配备;
2、详细查勘现场水文、地质、地形、地貌等实际情况,
并根据实际情况核对施工图设计是否符合实际,是否合理,有无变更和优化的之处,并将发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报监理和设计代表。
3、做好防排水后,选有代表性断面进行槽探,即结合头级边坡的开挖,先挖一条沟探明地质水文情况后再分段开挖,切忌全面大开挖,以防导致大面积的坍塌。
4、分段开挖后,如无需变更,应及时按设计图纸做好锚杆、锚索、抗滑桩和框架梁的施工,并分段、分级完成各项防护工程和观测、监控点后再逐段逐级向前推进。
二、严格执行规范和特殊规范的有关规定,确保边坡处治的施工质量和锚杆、锚索的长期效应。具体要求如下:
1、由于岩体整体性较差,边坡爆破开挖施工时,将使坡面附近岩块造成松动,为保持坡面整齐、减少坡面附近岩体松动变形,临近坡面应采用光面爆破法进行开挖。
2、锚索工程应按规范和施工图的要求提前作好现场张拉试验,并根据试验结果调整锚索设计。
3、工程经验表明,成孔质量及注浆质量好坏是影响锚固效果的重要一环。锚索施工时应采用二次注浆工艺和二次张拉工艺,以确保锚索施工质量。
4、在易塌孔地段,应采用跟管或其它护壁措施,当锚索不能下至孔底时应扫孔,禁止采用直接割断钢绞线的施工方法;注浆时禁止将注浆管出浆口臵于孔口直接灌浆。
5、为避免雨季期间降雨对边坡施工和坡体稳定的影响,边坡施工前,应先做好坡口外的截排水设施。坡体排水预留仰斜排水孔,修建平台排水沟,当施工期间遇有边坡出水点时方可及时将坡体水排出坡外。
6、施工期间,应设臵深孔观测点观测坡体变形、同时加强施工地质工作,以利于动态调整设计。
三、锚索、锚杆预应力施工必须严格遵循项目公司下发的《技术规范》中的相关内容。
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主题词:边坡施工 注意事项 通知
抄送:公司领导,工程管理处,总监办。
综合管理处 2010年11月2日印发
路建渝总字〔2010〕154号
关于边坡施工应注意事项的通知
各监理办、各工程处:
边坡的处治与其地质、水文、气象和自然环境等情况密切相关,由于施工图设计时对上述情况的调研不够深入和细致,其设计和隧道工程一样只能是预设计,施工时必须根据其实际情况,动态的调整原设计,以适应不断变化的水文地质情况,为此在边坡施工中应特别遵循以下两点:
一、严格执行边开挖边防护原则和先槽探后分段开挖的施工方法。具体规定如下:
1、认真研究设计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在充分了解设计意图和防治措施后,作出相应的施工规划和机料配备;
2、详细查勘现场水文、地质、地形、地貌等实际情况,
并根据实际情况核对施工图设计是否符合实际,是否合理,有无变更和优化的之处,并将发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报监理和设计代表。
3、做好防排水后,选有代表性断面进行槽探,即结合头级边坡的开挖,先挖一条沟探明地质水文情况后再分段开挖,切忌全面大开挖,以防导致大面积的坍塌。
4、分段开挖后,如无需变更,应及时按设计图纸做好锚杆、锚索、抗滑桩和框架梁的施工,并分段、分级完成各项防护工程和观测、监控点后再逐段逐级向前推进。
二、严格执行规范和特殊规范的有关规定,确保边坡处治的施工质量和锚杆、锚索的长期效应。具体要求如下:
1、由于岩体整体性较差,边坡爆破开挖施工时,将使坡面附近岩块造成松动,为保持坡面整齐、减少坡面附近岩体松动变形,临近坡面应采用光面爆破法进行开挖。
2、锚索工程应按规范和施工图的要求提前作好现场张拉试验,并根据试验结果调整锚索设计。
3、工程经验表明,成孔质量及注浆质量好坏是影响锚固效果的重要一环。锚索施工时应采用二次注浆工艺和二次张拉工艺,以确保锚索施工质量。
4、在易塌孔地段,应采用跟管或其它护壁措施,当锚索不能下至孔底时应扫孔,禁止采用直接割断钢绞线的施工方法;注浆时禁止将注浆管出浆口臵于孔口直接灌浆。
5、为避免雨季期间降雨对边坡施工和坡体稳定的影响,边坡施工前,应先做好坡口外的截排水设施。坡体排水预留仰斜排水孔,修建平台排水沟,当施工期间遇有边坡出水点时方可及时将坡体水排出坡外。
6、施工期间,应设臵深孔观测点观测坡体变形、同时加强施工地质工作,以利于动态调整设计。
三、锚索、锚杆预应力施工必须严格遵循项目公司下发的《技术规范》中的相关内容。
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主题词:边坡施工 注意事项 通知
抄送:公司领导,工程管理处,总监办。
综合管理处 2010年11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