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会履职考评实施办法

xxxxxxxx监事会

对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履职尽职考评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x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公司治理结构,有效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维护本行安全、稳健运行,保护本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银监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本行《章程》的规定,并结合本行实际情况,本行监事会制定了《xxxxxxxx监事会对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履职尽职考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履职尽职评价,是指本行监事会依据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赋予的各项职责,定期对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在评价期内履职尽职情况进行评价。

第三条 监事会在进行履职尽职评价时,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有效、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 对董事的履职尽职评价

第四条 监事会对董事履职尽职评价工作负最终责任。本行监事会依照规定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董事履职尽职评价工作的监督。

第五条 本行按年度对所有在职董事进行履职尽职评价。对于

评价年度内,董事会内部任职委员会或任职岗位发生变化的董事,在分阶段评价的基础上做出综合评价。

第六条 监事会对董事履职尽职的评价工作应依照《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及其他相关监管规章制度开展。

第七条 监事会应督促董事会在每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三个月内对董事进行定期履职尽职评价,形成上一年度的履职评价报告,并于每一会计年度的4月1日前向监事会提交董事会对全体董事上一年度的履职尽职评价报告。

第八条 监事会应当建立董事履职评价档案,记录董事在任期内各项履职尽责情况及董事会、监事会对董事的履职评价。董事履职评价档案管理由监事会履职尽职考评委员会负责,日常工作可由监事会办公室维护。

第九条 监事会依法通过监事日常列席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有关会议,通过履职监督小组座谈、访谈、征求意见、查阅董事履职档案等方式,了解董事履职表现情况。

第十条 监事会在董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的基础上,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之后6个月内结合监事会日常监督记录,对全体董事进行年度履职评价。监事会对董事的履职评价,经监事会会议决议形成。

第十一条 依据评价结果可将董事在本年度内的履职情况划分为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级别。

第十二条 董事履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当年履职评价不得评为称职:

(一)董事该年度内未能亲自出席三分之二(含)以上的董事会会议的;

(二)董事表达反对意见时,不能正确行使表决权的;

(三)董事会违反章程、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议决重大事项,董事未提出反对意见的;

(四)本行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等主要审慎监管指标未达到监管要求,董事未能及时提请董事会有效整改的;

(五)本行经营战略出现重大偏差,董事未能及时提出意见或修正要求的;

(六)本行风险管理政策出现重大失误,董事未能及时提出意见或修正要求的;

(七)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董事履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当年履职评价应当为不称职:

(一)泄露本行商业秘密,损害本行合法利益的;

(二)在履职过程中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董事地位谋取私利的;

(三)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行章程,致使本行遭受严重损失,董事没有提出异议的;

(四)银行业监管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严重失职行为。

第十四条 监事会应对董事履职尽职评价议案进行表决。该议案经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同意后表决通过。

第十五条 监事会应于监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决议形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评价结果通知函送交董事本人。董事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于接到评价结果通知函的5个工作日内向监事会提出书面复议申请及相关复议材料。

第十六条 监事会应当将评价结果报告股东大会,并通报董事会、通知董事本人,根据评价结果提出工作建议或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 对评为基本称职的董事,监事会应与董事会组织会谈,共同向董事本人提出限期改进要求;并督促董事会组织培训,帮助其提高履职能力。如该董事于第二年内仍未评为称职,监事会应向股东大会建议予以更换。对被评为不称职的董事,监事会应向股东大会建议及时予以更换。

第十八条 监事会按规定于每个年度终了4个月内,将各环节的董事履职评价结果和全部评价依据报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第三章 对高管人员的履职评价

第十九条 监事会在董事会对高管人员评价的基础上,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之后4个月内对高管人员进行履职尽职评价。

第二十条 监事会对高管人员的履职尽职评价,可依据本行《董事会对董事、高管人员履职评价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参照监

事会对董事履职尽职评价程序进行。监事会依法通过列席行长办公会,以及其他必要的方式对高管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应督促董事会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向监事会提交董事会对高管人员的履职尽职评价报告,并根据评价需要,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应将高管人员的履职评价情况向股东大会报告,并通报董事会。监事会根据需要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之后6个月内向有关监管部门报送。评价意见应当告知被评价人。

第四章 对监事的履职评价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之后3个月内对监事进行定期履职尽职评价。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对监事履职的评价主要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依法参加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是否投入足够时间履行职责;

(三)是否持续地了解和关注本行的情况,是否在监事会议上独立、专业、客观地提出提案或发表意见;

(四)是否积极参加监事会组织的监督检查和调研活动。是否独立并实事求是地提出问题和监督意见;

(五)是否每年至少亲自出席三分之二的监事会会议。如不能出席会议,是否审慎选择受托人代为出席。

外部监事的履职评价除上述(一)至(五)条所列内容外,还

应包括以下内容:

(六)是否存在本行《章程》规定的严重失职行为;

(七)外部监事每年为本行工作时间是否在10个工作日以上,是否存在连续三次未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情况。评价期内是否存在因任职变动出现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情况。

(八)是否在本行之外的其他金融机构任职,如有任职是否已告知本行,并承诺其兼任职务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与其在本行的任职不存在利益冲突。

第二十五条 履职尽职考评涉及本人的,本人应当回避。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应建立监事履职尽职档案,记录监事在任期内各项履职尽责情况。档案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一)监事参加监事会会议情况,包括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会议情况;

(二)监事参加股东大会,以及列席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的情况;

(三)监事组织或参与监事会检查和调研活动情况;

(四)经监事签署的监事会会议材料及议决事项。

监事会应以书面形式将监事的履职尽职评价情况向股东大会报告,并根据需要定期向有关监管部门报送。评价意见应当告知被评价人。

第二十七条 根据监事的履职尽职情况,对不能按照规定履职

的,监事会应当就有关情况向其问责,必要时要求其辞去监事职务并上报有关监管部门。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行将根据需要另行制定本办法有关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监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监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xxxxxxxx监事会

对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履职尽职考评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x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公司治理结构,有效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维护本行安全、稳健运行,保护本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银监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本行《章程》的规定,并结合本行实际情况,本行监事会制定了《xxxxxxxx监事会对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履职尽职考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履职尽职评价,是指本行监事会依据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赋予的各项职责,定期对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在评价期内履职尽职情况进行评价。

第三条 监事会在进行履职尽职评价时,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有效、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 对董事的履职尽职评价

第四条 监事会对董事履职尽职评价工作负最终责任。本行监事会依照规定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董事履职尽职评价工作的监督。

第五条 本行按年度对所有在职董事进行履职尽职评价。对于

评价年度内,董事会内部任职委员会或任职岗位发生变化的董事,在分阶段评价的基础上做出综合评价。

第六条 监事会对董事履职尽职的评价工作应依照《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及其他相关监管规章制度开展。

第七条 监事会应督促董事会在每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三个月内对董事进行定期履职尽职评价,形成上一年度的履职评价报告,并于每一会计年度的4月1日前向监事会提交董事会对全体董事上一年度的履职尽职评价报告。

第八条 监事会应当建立董事履职评价档案,记录董事在任期内各项履职尽责情况及董事会、监事会对董事的履职评价。董事履职评价档案管理由监事会履职尽职考评委员会负责,日常工作可由监事会办公室维护。

第九条 监事会依法通过监事日常列席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有关会议,通过履职监督小组座谈、访谈、征求意见、查阅董事履职档案等方式,了解董事履职表现情况。

第十条 监事会在董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的基础上,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之后6个月内结合监事会日常监督记录,对全体董事进行年度履职评价。监事会对董事的履职评价,经监事会会议决议形成。

第十一条 依据评价结果可将董事在本年度内的履职情况划分为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级别。

第十二条 董事履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当年履职评价不得评为称职:

(一)董事该年度内未能亲自出席三分之二(含)以上的董事会会议的;

(二)董事表达反对意见时,不能正确行使表决权的;

(三)董事会违反章程、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议决重大事项,董事未提出反对意见的;

(四)本行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等主要审慎监管指标未达到监管要求,董事未能及时提请董事会有效整改的;

(五)本行经营战略出现重大偏差,董事未能及时提出意见或修正要求的;

(六)本行风险管理政策出现重大失误,董事未能及时提出意见或修正要求的;

(七)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董事履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当年履职评价应当为不称职:

(一)泄露本行商业秘密,损害本行合法利益的;

(二)在履职过程中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董事地位谋取私利的;

(三)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行章程,致使本行遭受严重损失,董事没有提出异议的;

(四)银行业监管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严重失职行为。

第十四条 监事会应对董事履职尽职评价议案进行表决。该议案经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同意后表决通过。

第十五条 监事会应于监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决议形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评价结果通知函送交董事本人。董事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于接到评价结果通知函的5个工作日内向监事会提出书面复议申请及相关复议材料。

第十六条 监事会应当将评价结果报告股东大会,并通报董事会、通知董事本人,根据评价结果提出工作建议或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 对评为基本称职的董事,监事会应与董事会组织会谈,共同向董事本人提出限期改进要求;并督促董事会组织培训,帮助其提高履职能力。如该董事于第二年内仍未评为称职,监事会应向股东大会建议予以更换。对被评为不称职的董事,监事会应向股东大会建议及时予以更换。

第十八条 监事会按规定于每个年度终了4个月内,将各环节的董事履职评价结果和全部评价依据报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第三章 对高管人员的履职评价

第十九条 监事会在董事会对高管人员评价的基础上,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之后4个月内对高管人员进行履职尽职评价。

第二十条 监事会对高管人员的履职尽职评价,可依据本行《董事会对董事、高管人员履职评价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参照监

事会对董事履职尽职评价程序进行。监事会依法通过列席行长办公会,以及其他必要的方式对高管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应督促董事会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向监事会提交董事会对高管人员的履职尽职评价报告,并根据评价需要,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应将高管人员的履职评价情况向股东大会报告,并通报董事会。监事会根据需要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之后6个月内向有关监管部门报送。评价意见应当告知被评价人。

第四章 对监事的履职评价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之后3个月内对监事进行定期履职尽职评价。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对监事履职的评价主要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依法参加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是否投入足够时间履行职责;

(三)是否持续地了解和关注本行的情况,是否在监事会议上独立、专业、客观地提出提案或发表意见;

(四)是否积极参加监事会组织的监督检查和调研活动。是否独立并实事求是地提出问题和监督意见;

(五)是否每年至少亲自出席三分之二的监事会会议。如不能出席会议,是否审慎选择受托人代为出席。

外部监事的履职评价除上述(一)至(五)条所列内容外,还

应包括以下内容:

(六)是否存在本行《章程》规定的严重失职行为;

(七)外部监事每年为本行工作时间是否在10个工作日以上,是否存在连续三次未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情况。评价期内是否存在因任职变动出现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情况。

(八)是否在本行之外的其他金融机构任职,如有任职是否已告知本行,并承诺其兼任职务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与其在本行的任职不存在利益冲突。

第二十五条 履职尽职考评涉及本人的,本人应当回避。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应建立监事履职尽职档案,记录监事在任期内各项履职尽责情况。档案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一)监事参加监事会会议情况,包括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会议情况;

(二)监事参加股东大会,以及列席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的情况;

(三)监事组织或参与监事会检查和调研活动情况;

(四)经监事签署的监事会会议材料及议决事项。

监事会应以书面形式将监事的履职尽职评价情况向股东大会报告,并根据需要定期向有关监管部门报送。评价意见应当告知被评价人。

第二十七条 根据监事的履职尽职情况,对不能按照规定履职

的,监事会应当就有关情况向其问责,必要时要求其辞去监事职务并上报有关监管部门。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行将根据需要另行制定本办法有关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监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监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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