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跑司法线的新闻工作者,律师都见识过司法部门的审问笔录,每份笔录都有一个同样的问题,那就是,问:办案人员有没有对你进行刑讯逼供?答:没有。不知道诸位看了有什么感受,反正我是觉得可笑。我一直没想明白,司法部门为什么要在审问笔录中设计这样一个问题,是想以此来证明自己采集的证据的正当性,来个王婆卖瓜自卖自夸,还是想撇清自己非法获取证据的责任,是此地无银三百两的伎俩呢?
司法人员办案最为关键的当然是证据,再以证人证言证词作为佐证。有足够的证据材料证明犯罪嫌疑人确实有罪,不得不承认自己所犯罪行,那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也就没有必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讯逼供,那么作这样一份笔录,就好象是脱了裤子放屁,多此一举。而没有足够的证据,只是凭臆想去办案,办案人员首先认定嫌疑人就是有罪,然后再通过讯问寻找自己所要的答案,如果当事人不承认,不采取出现刑讯或近似刑讯逼供,是没法取得口供的,办案人员就无法对当事人提起诉讼,事实上办案人员也知道这样的证据是站不住脚的,非法的。所以他们就在讯问笔录中写上这么一条,让当事人承认是自愿招供,当事人的命运都掌握在办案人手中,对这样的笔录能不签字认可?这就好比一个打劫的贼人,拿着把刀对着别人的腰,然后对被劫人说要钱还是要命,被打劫的人自然不能反抗,无可奈何地将随身财物奉上。对于这种以口供当证据的案件,那这样的笔录,其实跟此地无银三百两,隔壁王二不曾偷的笑话一样可笑,其实质就是一种自欺欺人的手段。
近来网上有几件有关部门公开纠正的几起冤假错案,更进一步印证了“问:办案人员有没有对你进行刑讯逼供?答:没有。”这类笔录材料如此地无银三百两的做法一般可笑。一是安徽合肥的代克民,2006年9月与其他2人被抓,刑讯逼供,承认杀了人,司法部门仅凭他们口供,3人被判死刑,上诉后改为死缓,再诉改为无期,直到2014年1月10日,3人被无罪释放;一是安徽蚌埠原东区区长助理于英生,1996年因妻子在家中被害,被警方连续讯问7天7夜,后以故意杀人罪被判无期徒刑,冤狱17年后于2013年8月13日被宣告无罪,为此断送了于的大好前程。三是甘肃庆阳市原商业处正县级干部,省劳模、全国内贸系统劳模武仲兴,因涉嫌贪污被庆阳市检察院带走,后仅凭口供获刑,服刑8年后,2014年4月16日,被宣告无罪。四是辽宁老妇人25年前被冤佛山偷布,坐8年冤狱,2014年3月20日被宣告无罪。五是杭州萧山区,田伟冬等5人,也是仅凭口供就被断定为2起抢劫杀人案的凶手,4人判死缓,1人判无期,18年冤狱后于2013年7月2日被宣告无罪。在这些案件中,不知有没有多事之人查阅他们当初的审问笔录,内中是否也记载着“问:办案人员有没有对你进行刑讯逼供?答:没有。”这样的问答?如果没有,上述案件当事人自然没有被提起诉讼的依据,如有的话,那不就是此地无银三百两的真实写照。宇宙人用脚趾想想都知道,没有刑讯逼供谁会无缘无故承认自己杀了人。
曾有位朋友,是一位科级干部,因得罪了司法界某实权人物,那人指使某建筑商对我那位朋友进行举报,然后检察院以涉嫌职务犯罪立案审查,那时正值她月事,她的腰痛得要命,她在检察院的讯问室敖了两天,终于敖不住了,胡乱招了。检察院对她进行审查,也没查出什么,最后只好以她和举报人的口供起诉,被判二年缓刑。起诉书上说:属自动投案,检察机关原掌握的证据不成立。 朋友们问她为什么不上诉,她说不想再受那种折磨,据她说最可恨的是那办案的检察官,在她取保候审期间,她几次向他提出,对她的问题认定与实际不符,那人总是大声呵斥,说你是不是要反供,反供会罪加一等。她自然不敢得罪办案人员,每次还不得不违心地在那些有“问:办案人员有没有对你进行刑讯逼供?答:没有。”的笔录上签上她的大名。她记得,那检察官唯一一次对她态度友好点的就是案件移交法院前去检察院签那份所谓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没有对她进行刑讯逼供的材料,最后还对她说了句谢谢。她心里在骂:去死吧,司法!其实在我们身边,这样的例子随处可见的。这样的笔录,其实并
不值得王婆卖瓜,自卖自夸,说是此地无银三百两,隔壁王二不曾偷似乎更贴切些。 2014年6月
相信跑司法线的新闻工作者,律师都见识过司法部门的审问笔录,每份笔录都有一个同样的问题,那就是,问:办案人员有没有对你进行刑讯逼供?答:没有。不知道诸位看了有什么感受,反正我是觉得可笑。我一直没想明白,司法部门为什么要在审问笔录中设计这样一个问题,是想以此来证明自己采集的证据的正当性,来个王婆卖瓜自卖自夸,还是想撇清自己非法获取证据的责任,是此地无银三百两的伎俩呢?
司法人员办案最为关键的当然是证据,再以证人证言证词作为佐证。有足够的证据材料证明犯罪嫌疑人确实有罪,不得不承认自己所犯罪行,那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也就没有必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讯逼供,那么作这样一份笔录,就好象是脱了裤子放屁,多此一举。而没有足够的证据,只是凭臆想去办案,办案人员首先认定嫌疑人就是有罪,然后再通过讯问寻找自己所要的答案,如果当事人不承认,不采取出现刑讯或近似刑讯逼供,是没法取得口供的,办案人员就无法对当事人提起诉讼,事实上办案人员也知道这样的证据是站不住脚的,非法的。所以他们就在讯问笔录中写上这么一条,让当事人承认是自愿招供,当事人的命运都掌握在办案人手中,对这样的笔录能不签字认可?这就好比一个打劫的贼人,拿着把刀对着别人的腰,然后对被劫人说要钱还是要命,被打劫的人自然不能反抗,无可奈何地将随身财物奉上。对于这种以口供当证据的案件,那这样的笔录,其实跟此地无银三百两,隔壁王二不曾偷的笑话一样可笑,其实质就是一种自欺欺人的手段。
近来网上有几件有关部门公开纠正的几起冤假错案,更进一步印证了“问:办案人员有没有对你进行刑讯逼供?答:没有。”这类笔录材料如此地无银三百两的做法一般可笑。一是安徽合肥的代克民,2006年9月与其他2人被抓,刑讯逼供,承认杀了人,司法部门仅凭他们口供,3人被判死刑,上诉后改为死缓,再诉改为无期,直到2014年1月10日,3人被无罪释放;一是安徽蚌埠原东区区长助理于英生,1996年因妻子在家中被害,被警方连续讯问7天7夜,后以故意杀人罪被判无期徒刑,冤狱17年后于2013年8月13日被宣告无罪,为此断送了于的大好前程。三是甘肃庆阳市原商业处正县级干部,省劳模、全国内贸系统劳模武仲兴,因涉嫌贪污被庆阳市检察院带走,后仅凭口供获刑,服刑8年后,2014年4月16日,被宣告无罪。四是辽宁老妇人25年前被冤佛山偷布,坐8年冤狱,2014年3月20日被宣告无罪。五是杭州萧山区,田伟冬等5人,也是仅凭口供就被断定为2起抢劫杀人案的凶手,4人判死缓,1人判无期,18年冤狱后于2013年7月2日被宣告无罪。在这些案件中,不知有没有多事之人查阅他们当初的审问笔录,内中是否也记载着“问:办案人员有没有对你进行刑讯逼供?答:没有。”这样的问答?如果没有,上述案件当事人自然没有被提起诉讼的依据,如有的话,那不就是此地无银三百两的真实写照。宇宙人用脚趾想想都知道,没有刑讯逼供谁会无缘无故承认自己杀了人。
曾有位朋友,是一位科级干部,因得罪了司法界某实权人物,那人指使某建筑商对我那位朋友进行举报,然后检察院以涉嫌职务犯罪立案审查,那时正值她月事,她的腰痛得要命,她在检察院的讯问室敖了两天,终于敖不住了,胡乱招了。检察院对她进行审查,也没查出什么,最后只好以她和举报人的口供起诉,被判二年缓刑。起诉书上说:属自动投案,检察机关原掌握的证据不成立。 朋友们问她为什么不上诉,她说不想再受那种折磨,据她说最可恨的是那办案的检察官,在她取保候审期间,她几次向他提出,对她的问题认定与实际不符,那人总是大声呵斥,说你是不是要反供,反供会罪加一等。她自然不敢得罪办案人员,每次还不得不违心地在那些有“问:办案人员有没有对你进行刑讯逼供?答:没有。”的笔录上签上她的大名。她记得,那检察官唯一一次对她态度友好点的就是案件移交法院前去检察院签那份所谓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没有对她进行刑讯逼供的材料,最后还对她说了句谢谢。她心里在骂:去死吧,司法!其实在我们身边,这样的例子随处可见的。这样的笔录,其实并
不值得王婆卖瓜,自卖自夸,说是此地无银三百两,隔壁王二不曾偷似乎更贴切些。 2014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