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土地估价师自律守则

注册土地估价师自律守则

(2002年12月20日理事大会通过)

第一条 为了维护土地评估秩序,规范注册土地估价师的执业行为,保证其正确履行职责,根据《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章程》规定的精神,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注册土地估价师在从事土地估价中介业务中应当遵守本守则。

第三条 注册土地估价师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土地估价行业的管理制度,恪守职业道德。

第四条 注册土地估价师在土地估价业务活动中应实事求是,执行国家有关地价政策,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注册土地估价师与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有利害关系时,应主动声明并回避。

第六条 注册土地估价师在从事土地估价中介业务中禁止下列行为:

1. 以任何不正当手段损害同行的信誉和利益;

2. 同时在两家或两家以上土地评估中介机构从事土地估价业务;

3. 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承办业务,收取费用;

4. 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土地估价业务;

5. 伪造、涂改或转让《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及注册号码;

6. 在非本人任职的土地评估机构出具的土地估价报告上签字;

7. 收集、采用有失客观的资料;

8. 违反法律法规要求或未经委托方许可,泄露商业秘密和估价报告内容;

9. 不按规定收取评估服务费;

10. 以恶意压价等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揽业务;

11. 接受委托方的不合理要求,抬高或压低评估价值,出具失实的估价报告;

12. 以任何方式从委托方接受或向委托方索取贿赂和其他好处;

13. 法律、法规、部门及行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 注册土地估价师应熟悉和掌握有关法律、法规、部门及行业规定;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更新专业知识,增强专业技能。

第八条 注册土地估价师应熟悉技术标准、估价程序、估价方法和相关专业知识,并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客观公正的评估地价,履行估价业务合同(协议书)中规定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第九条 注册土地估价师对土地估价结果和撰写的估价报告必须提供充分的依据。

第十条 协助进行土地估价的其他人员,在执行业务之前,须经过专门培训。注册土地估价师对于其协助人员的工作,必须切实予以指导、监督检查,并承担最终责任。

第十一条 注册土地估价师应接受土地估价行业自律组织的管理,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注册土地估价师违反本守则,土地估价行业自律组织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法律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自律守则由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自律守则自2003年3月1日起执行。

注册土地估价师自律守则

(2002年12月20日理事大会通过)

第一条 为了维护土地评估秩序,规范注册土地估价师的执业行为,保证其正确履行职责,根据《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章程》规定的精神,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注册土地估价师在从事土地估价中介业务中应当遵守本守则。

第三条 注册土地估价师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土地估价行业的管理制度,恪守职业道德。

第四条 注册土地估价师在土地估价业务活动中应实事求是,执行国家有关地价政策,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注册土地估价师与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有利害关系时,应主动声明并回避。

第六条 注册土地估价师在从事土地估价中介业务中禁止下列行为:

1. 以任何不正当手段损害同行的信誉和利益;

2. 同时在两家或两家以上土地评估中介机构从事土地估价业务;

3. 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承办业务,收取费用;

4. 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土地估价业务;

5. 伪造、涂改或转让《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及注册号码;

6. 在非本人任职的土地评估机构出具的土地估价报告上签字;

7. 收集、采用有失客观的资料;

8. 违反法律法规要求或未经委托方许可,泄露商业秘密和估价报告内容;

9. 不按规定收取评估服务费;

10. 以恶意压价等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揽业务;

11. 接受委托方的不合理要求,抬高或压低评估价值,出具失实的估价报告;

12. 以任何方式从委托方接受或向委托方索取贿赂和其他好处;

13. 法律、法规、部门及行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 注册土地估价师应熟悉和掌握有关法律、法规、部门及行业规定;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更新专业知识,增强专业技能。

第八条 注册土地估价师应熟悉技术标准、估价程序、估价方法和相关专业知识,并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客观公正的评估地价,履行估价业务合同(协议书)中规定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第九条 注册土地估价师对土地估价结果和撰写的估价报告必须提供充分的依据。

第十条 协助进行土地估价的其他人员,在执行业务之前,须经过专门培训。注册土地估价师对于其协助人员的工作,必须切实予以指导、监督检查,并承担最终责任。

第十一条 注册土地估价师应接受土地估价行业自律组织的管理,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注册土地估价师违反本守则,土地估价行业自律组织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法律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自律守则由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自律守则自2003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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