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论文

广东工业大学华立学院2012-2013学年第2学期

建设工程法规 课程

对建设监理制度的法律思考

学生姓名:吴松波

学号:[1**********]

班级:10工管2班

对建设监理制度的法律思考

摘要:通过对工程建设法规的学习,了解我国建筑法规的相应知识,特别是我国的建设监理制度,并对我国建筑监理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自己的看法和建议,并对监理人员应具备的素质提出了些自己的看法和要求。 关键词:工程监理 现状 思考

一、对建筑监理的理解

一,何谓监理?按照我自己对它的理解就是监督和管理。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接受建设单位委托,承担其项目管理工作,并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建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控的专业化服务活动。其中监理的主体是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企业,客体是承建单位的建设行为;前提是业主的委托和授权,其中主要是以合同的形式。

二,现阶段我国监理制度的特点:(1)具有强制推行的特点,《建筑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2)主要发生在施工阶段,建设工程监理可以适用于工程建设投资决策阶段、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但目前主要是建设工程施工阶段。(3)服务对象具有单一性。项目管理服务对象可分为为建设单位服务和为承建单位服务,而我国的监理制度规定,工程监理企业只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即只为建设单位服务。强制监理的范围《建筑法》第30条

第2款规定:“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范围”。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了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范围。建设部86号令《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则对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做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

三,工程监理的依据、内容和权限。《建筑法》第32条规定:“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一)工程监理的依据。(1)工程监理单位执行监理任务,必须符合法律、法

规的规定。(2)有关的技术标准。技术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是各参建单位都必须执行的标准,而推荐性标准则是可以自主决定是否采用的标准。建设工程所采用的各类标准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3)设计文件。设计文件不仅是施工的依据,也是监理的依据。(4)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合同中约定了承建人必须履行的义务,监理单位有权利也有义务监督检查承包单位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二)工程监理的内容。《建筑法》中直接规定的监理内容为工程监理单位对承包单位在质量、工期和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监督,即实践中所谓的“三控制”。此外,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还可以通过委托监理合同约定具体的监理内容和监理权限,并且向被监理的承包单位披露。《建筑法》第33条规定:“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实践中,工程监理的内容通常被概括为“三控制、二管理、一协调”,其中三控制是指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和投资控制,二管理是指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一协调是指组织协调。现在监理内容又增加了安全管理,故也有人称为“三控制、三管理、一协调”。

(三)工程监理的权限。(1)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2)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二、我国建筑监理制度的现状和我的思考

自从改革开放以来,在我国推行和实施建设监理制度,使我国的建设工程管理体制开始向专业化、规范化的管理模式转变。在项目法人与承包商之间引入了建设监理单位作为中介服务的第三方,在项目法人与承包商、项目法人与监理单位之间形成了以合同为纽带,以提高工程质量和建设水平为目的的相互制约、相互协作、相互促进的一种新的建设项目管理运行体制。同时众多监理单位的建立,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节约投资、缩短工期创造了条件,建设监理制度正在逐步向完善和成熟阶段。但是由于我国的建设监理制度起步晚,旧的建设工程管理体制还在运行并对束缚着监理制度的发展,对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与质量监督的关系模糊,关于工程建设监理的法规制度不完善,监督引导机制不健全,对工程监理

的作用、意义和监理人员的条件理解片面等原因,使我国的工程建设监理还存在许多问题,还有一些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 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

第一,业主、施工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对实行工程监理的意义及其重要性缺乏认识,对监理的地位及与各方的关系认识模糊。

有些业主认为监理人员是自己的雇员,必须为自己的利益服务,按自己的要求办,施工单位认为监理人员是业主利益的代表,是为业主服务与说话的,不把监理人员当作独立的第三方看待,质量监督机构又认为监理人员代替了自己的职能,因而忽视了对工程质量的监管….由于以上的模糊认识,使工程建设各方在关系的协调上不顺畅,监理人员的决定不能实施,监理人员的意见不能落实,监理效果不够理想,工程质量监督出现漏洞,当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时,容易出现互相推卸责任的现象。建设项目各方由于责、权、利不明确,投资失控、进度失控、质量失控的现象不断出现,造成了许多钓鱼工程、高投入低效益工程和只有开工、没有竣工的工程,不仅浪费了大量的建设资金,还使建设项目丧失了许多发挥效益的好时机,造成了很大损失。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首先要明确和理解业主与监理、承包商与监理的关系。业主与监理之间是通过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建立起来的一种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双方都要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行使各自的权力和义务。监理接受业主的委托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理,但监理不是业主在项目上的利益代表,监理必须依据工程建设监理合同、设计文件、有关规范、规定及相关对项目实施独立和公正的监理,业主有权要求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或解除监理合同,但不得干预和监理人员的正常工作,不得随意变更监理人员的指令。监理人员接受业主的委托,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与管理,要对业主负责,监理的一切活动必须以监理合同和工程承包合同为依据,以实现三个控制为目的,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进行,在业主与承包商之间要做到不偏不倚、独立、客观、公正。 而监理与承包商都受聘于业主,二者之间没有任何合同或协议关系,也不得签署任何形式的合同或协议,不得参与承包商与工程建设有关的任何活动,他们只是在双方各自与业主签署的合同、设计文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约束下的监督与被监督、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监理人员必须独立公正地行使监理权,认真维护业主与承包商的合法权益,承包商对监理人员的决定不能接受时,可以通过仲裁、申诉等方式解决。

第二,没有正确地认识工程质量与工程建设各方的关系 。

前面提到了由于对双方关系的不确定,导致在一些工程出现了严重的安全或质量问题时,总是推脱责任。其实一项工程项目的实施,要经过地质勘探、测量、设计、施工等多道程序,每一道程序都与工程建设质量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把工程建设质量简单归结到设计、施工或监理任何一方的说法或结论都是片面的、不完整的。当一项工程立项以后,要从工程的勘探、测量、设计阶段抓起,直到工程建成投入使用、正常运行为止。在整个过程中,任何一个环节的疏忽,都可能造成工程质量的缺陷,甚至工程质量事故。因此,当工程出现质量事故后,要根据工程建设资料,认真分析产生事故的原因,找出责任方,以便追究其责任。

第三,一些建筑监理工作人员思想素质和道德修养不够达标,导致监理工作不能很好的完成。

建设工程监理是一项技术服务性的工作,对监理人员的知识结构、知识的广度、深度和监理人员的思想素质、道德修养都有着较高的要求,还要求监理人员具有一定实践经验、足够的管理知识,要掌握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法规知识,要理解国家的有关政策,要具有一定的方面的知识。建立监理人员持证上岗与注册制度是维护监理秩序、保证监理人员质量和监理工程质量的有效措施。由于我国目前建设监理市场不健全,监督管理机制不完善,个人对监理工作的理解有偏差,监理单位与设计、施工、管理单位没有脱钩,许多持证的人员是各级领导干部或一些设计、施工、管理单位的骨干,有的甚至是单位的文秘、办公室工作人员等,他们有证但不能上岗监理,而另一些在岗的监理人员又无证,不具备监理资格。同时我们的培训工作有时又显得流于形式,没有严格的制度,许多人只报名,但不参加培训,应付了事,对我们的监理工作和监理队伍建设造成了不良,监理质量没有保证。

第四,监理人员的公正客观性问题。

监理人员要始终维持自己独立或第三方的位置,既不为经济利益、也不能为了多揽工程而偏袒业主,也不能收受承包商的任何礼品与贿赂,而做睁只眼、闭只眼、忽视工程质量的事,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要对业主和承包商做到“不吃、不收、不要、不拿”,只有这样才能做到客观、公正地评价工程质量,维护自己的声誉,赢得双方的尊重,赢得客户。

结束语:监理单位要建立监理人员学习与培训制度,对监理人员进行业务技能培训、监理法规学习和思想道德教育,使监理人员有与监理工作相应的知识水平,有较强的责任感,有不怕苦、不怕累的精神,有良好的身体素质,有敢于承认错误的勇气,有敢于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气魄,要敢于讲真话、讲实话,教育监理人员热爱监理工作,维护监理单位的形象。

参考文献:《建设工程法规》,《建设工程监理法规》

广东工业大学华立学院2012-2013学年第2学期

建设工程法规 课程

对建设监理制度的法律思考

学生姓名:吴松波

学号:[1**********]

班级:10工管2班

对建设监理制度的法律思考

摘要:通过对工程建设法规的学习,了解我国建筑法规的相应知识,特别是我国的建设监理制度,并对我国建筑监理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自己的看法和建议,并对监理人员应具备的素质提出了些自己的看法和要求。 关键词:工程监理 现状 思考

一、对建筑监理的理解

一,何谓监理?按照我自己对它的理解就是监督和管理。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接受建设单位委托,承担其项目管理工作,并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建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控的专业化服务活动。其中监理的主体是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企业,客体是承建单位的建设行为;前提是业主的委托和授权,其中主要是以合同的形式。

二,现阶段我国监理制度的特点:(1)具有强制推行的特点,《建筑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2)主要发生在施工阶段,建设工程监理可以适用于工程建设投资决策阶段、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但目前主要是建设工程施工阶段。(3)服务对象具有单一性。项目管理服务对象可分为为建设单位服务和为承建单位服务,而我国的监理制度规定,工程监理企业只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即只为建设单位服务。强制监理的范围《建筑法》第30条

第2款规定:“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范围”。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了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范围。建设部86号令《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则对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做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

三,工程监理的依据、内容和权限。《建筑法》第32条规定:“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一)工程监理的依据。(1)工程监理单位执行监理任务,必须符合法律、法

规的规定。(2)有关的技术标准。技术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是各参建单位都必须执行的标准,而推荐性标准则是可以自主决定是否采用的标准。建设工程所采用的各类标准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3)设计文件。设计文件不仅是施工的依据,也是监理的依据。(4)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合同中约定了承建人必须履行的义务,监理单位有权利也有义务监督检查承包单位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二)工程监理的内容。《建筑法》中直接规定的监理内容为工程监理单位对承包单位在质量、工期和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监督,即实践中所谓的“三控制”。此外,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还可以通过委托监理合同约定具体的监理内容和监理权限,并且向被监理的承包单位披露。《建筑法》第33条规定:“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实践中,工程监理的内容通常被概括为“三控制、二管理、一协调”,其中三控制是指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和投资控制,二管理是指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一协调是指组织协调。现在监理内容又增加了安全管理,故也有人称为“三控制、三管理、一协调”。

(三)工程监理的权限。(1)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2)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二、我国建筑监理制度的现状和我的思考

自从改革开放以来,在我国推行和实施建设监理制度,使我国的建设工程管理体制开始向专业化、规范化的管理模式转变。在项目法人与承包商之间引入了建设监理单位作为中介服务的第三方,在项目法人与承包商、项目法人与监理单位之间形成了以合同为纽带,以提高工程质量和建设水平为目的的相互制约、相互协作、相互促进的一种新的建设项目管理运行体制。同时众多监理单位的建立,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节约投资、缩短工期创造了条件,建设监理制度正在逐步向完善和成熟阶段。但是由于我国的建设监理制度起步晚,旧的建设工程管理体制还在运行并对束缚着监理制度的发展,对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与质量监督的关系模糊,关于工程建设监理的法规制度不完善,监督引导机制不健全,对工程监理

的作用、意义和监理人员的条件理解片面等原因,使我国的工程建设监理还存在许多问题,还有一些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 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

第一,业主、施工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对实行工程监理的意义及其重要性缺乏认识,对监理的地位及与各方的关系认识模糊。

有些业主认为监理人员是自己的雇员,必须为自己的利益服务,按自己的要求办,施工单位认为监理人员是业主利益的代表,是为业主服务与说话的,不把监理人员当作独立的第三方看待,质量监督机构又认为监理人员代替了自己的职能,因而忽视了对工程质量的监管….由于以上的模糊认识,使工程建设各方在关系的协调上不顺畅,监理人员的决定不能实施,监理人员的意见不能落实,监理效果不够理想,工程质量监督出现漏洞,当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时,容易出现互相推卸责任的现象。建设项目各方由于责、权、利不明确,投资失控、进度失控、质量失控的现象不断出现,造成了许多钓鱼工程、高投入低效益工程和只有开工、没有竣工的工程,不仅浪费了大量的建设资金,还使建设项目丧失了许多发挥效益的好时机,造成了很大损失。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首先要明确和理解业主与监理、承包商与监理的关系。业主与监理之间是通过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建立起来的一种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双方都要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行使各自的权力和义务。监理接受业主的委托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理,但监理不是业主在项目上的利益代表,监理必须依据工程建设监理合同、设计文件、有关规范、规定及相关对项目实施独立和公正的监理,业主有权要求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或解除监理合同,但不得干预和监理人员的正常工作,不得随意变更监理人员的指令。监理人员接受业主的委托,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与管理,要对业主负责,监理的一切活动必须以监理合同和工程承包合同为依据,以实现三个控制为目的,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进行,在业主与承包商之间要做到不偏不倚、独立、客观、公正。 而监理与承包商都受聘于业主,二者之间没有任何合同或协议关系,也不得签署任何形式的合同或协议,不得参与承包商与工程建设有关的任何活动,他们只是在双方各自与业主签署的合同、设计文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约束下的监督与被监督、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监理人员必须独立公正地行使监理权,认真维护业主与承包商的合法权益,承包商对监理人员的决定不能接受时,可以通过仲裁、申诉等方式解决。

第二,没有正确地认识工程质量与工程建设各方的关系 。

前面提到了由于对双方关系的不确定,导致在一些工程出现了严重的安全或质量问题时,总是推脱责任。其实一项工程项目的实施,要经过地质勘探、测量、设计、施工等多道程序,每一道程序都与工程建设质量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把工程建设质量简单归结到设计、施工或监理任何一方的说法或结论都是片面的、不完整的。当一项工程立项以后,要从工程的勘探、测量、设计阶段抓起,直到工程建成投入使用、正常运行为止。在整个过程中,任何一个环节的疏忽,都可能造成工程质量的缺陷,甚至工程质量事故。因此,当工程出现质量事故后,要根据工程建设资料,认真分析产生事故的原因,找出责任方,以便追究其责任。

第三,一些建筑监理工作人员思想素质和道德修养不够达标,导致监理工作不能很好的完成。

建设工程监理是一项技术服务性的工作,对监理人员的知识结构、知识的广度、深度和监理人员的思想素质、道德修养都有着较高的要求,还要求监理人员具有一定实践经验、足够的管理知识,要掌握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法规知识,要理解国家的有关政策,要具有一定的方面的知识。建立监理人员持证上岗与注册制度是维护监理秩序、保证监理人员质量和监理工程质量的有效措施。由于我国目前建设监理市场不健全,监督管理机制不完善,个人对监理工作的理解有偏差,监理单位与设计、施工、管理单位没有脱钩,许多持证的人员是各级领导干部或一些设计、施工、管理单位的骨干,有的甚至是单位的文秘、办公室工作人员等,他们有证但不能上岗监理,而另一些在岗的监理人员又无证,不具备监理资格。同时我们的培训工作有时又显得流于形式,没有严格的制度,许多人只报名,但不参加培训,应付了事,对我们的监理工作和监理队伍建设造成了不良,监理质量没有保证。

第四,监理人员的公正客观性问题。

监理人员要始终维持自己独立或第三方的位置,既不为经济利益、也不能为了多揽工程而偏袒业主,也不能收受承包商的任何礼品与贿赂,而做睁只眼、闭只眼、忽视工程质量的事,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要对业主和承包商做到“不吃、不收、不要、不拿”,只有这样才能做到客观、公正地评价工程质量,维护自己的声誉,赢得双方的尊重,赢得客户。

结束语:监理单位要建立监理人员学习与培训制度,对监理人员进行业务技能培训、监理法规学习和思想道德教育,使监理人员有与监理工作相应的知识水平,有较强的责任感,有不怕苦、不怕累的精神,有良好的身体素质,有敢于承认错误的勇气,有敢于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气魄,要敢于讲真话、讲实话,教育监理人员热爱监理工作,维护监理单位的形象。

参考文献:《建设工程法规》,《建设工程监理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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