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共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湖 北 施 南 律 师 事 务 所
Hubei S&N Law Firm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乙方(签章):代表(理)人:联系电话:
年 月
法律顾问协议书
湖北施南律顾字[2015]第 号
聘 方: (甲方) 受聘方: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 (乙方)
甲方为拟设立的恩施市龙凤镇鹏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处理该公司的法律事务,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就聘请法律顾问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聘请乙方律师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法律顾问不实行坐班制,需法律顾问处理的法律事务由甲方提前通知。
二、乙方律师的主要工作范围和职责:
1.以书面或口头解答法律咨询、依法提供法律建议或者出具律师意见书;
2.起草、审议、修改甲方在经营、管理及对外联系活动中的合同、协议、章程等有关法律事务文书和规章制度;
3.为甲方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或者应甲方的要求,从法律上对其决策事项进行论证,提供法律依据;
4.应甲方的要求,参与磋商、谈判,提供咨询服务,审核或准备谈判所需要的各类法律文件;
日 日
5.应甲方要求,就甲方已经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出具律师函,发表律师意见,或者参与非诉讼谈判、协调、调解;
6.根据甲方的需要,对其有关事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论证,并为其出具法律意见书;
7.应甲方要求,对其相关人员进行法制宣传教育,讲授法律实务知识,或视情况进行专门的法律培训;
8.经甲方授权,签订甲方与他方所协商的有关合同; 9.接受甲方委托,代为办理相关资信调查法律事务; 10.提供与甲方活动有关的法律信息;
11.审查、起草、修改甲方公司规章制度,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甲方制定完整的内部管理体系,拟顺甲方的各种劳动关系。
12、代理甲方各类案件,包括民事、商事、知识产权、劳动、行政、刑事等必须进入诉讼或者仲裁法律程序的专案代理事务。
13、乙方还应为甲方涉及的长期投资、融资、企业改制、重组、购并、破产、股票发行、上市等专项法律事项提供顾问服务,费用另行协商。
14、双方商定的其他法律事务。 三、乙方律师的主要义务:
1、乙方所有的律师均不能在甲方有关的诉讼或仲裁案件中担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只能代理甲方,从事维护甲方利益的一切活动;
2、乙方律师必须尽自己所能,全面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不能实施有损于甲方利益的任何行为;
3、法律顾问(包括参与的乙方其他律师)对甲方有关会议、决策、经营、管理和对外联系中不宜公开或需要保密的事项负有职责上的保密义务。
四、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委托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因甲方向乙方提供资料延误、虚假、误导、隐瞒、重大遗漏或其他行为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2、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工作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代理费、差旅费、打印费以及其他必要支出费用),提供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所需的交通、通讯等工作条件。
3、甲方需法律顾问处理法律事务应在合理时间内提前通知,给法律顾问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聘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期限届满,如双方均无异议,合同自动顺延。
六、聘金为每年人民币 元。甲方应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七、乙方在聘期内代理甲方诉讼或仲裁标的在 元内的案件不另收专案代理费,但差旅费等其他合理支出费用甲方必须据实支付。标的超过 元的案件甲方应按规定的标准给乙方另行支付专案代理费。
八、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共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湖 北 施 南 律 师 事 务 所
Hubei S&N Law Firm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乙方(签章):代表(理)人:联系电话:
年 月
法律顾问协议书
湖北施南律顾字[2015]第 号
聘 方: (甲方) 受聘方: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 (乙方)
甲方为拟设立的恩施市龙凤镇鹏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处理该公司的法律事务,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就聘请法律顾问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聘请乙方律师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法律顾问不实行坐班制,需法律顾问处理的法律事务由甲方提前通知。
二、乙方律师的主要工作范围和职责:
1.以书面或口头解答法律咨询、依法提供法律建议或者出具律师意见书;
2.起草、审议、修改甲方在经营、管理及对外联系活动中的合同、协议、章程等有关法律事务文书和规章制度;
3.为甲方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或者应甲方的要求,从法律上对其决策事项进行论证,提供法律依据;
4.应甲方的要求,参与磋商、谈判,提供咨询服务,审核或准备谈判所需要的各类法律文件;
日 日
5.应甲方要求,就甲方已经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出具律师函,发表律师意见,或者参与非诉讼谈判、协调、调解;
6.根据甲方的需要,对其有关事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论证,并为其出具法律意见书;
7.应甲方要求,对其相关人员进行法制宣传教育,讲授法律实务知识,或视情况进行专门的法律培训;
8.经甲方授权,签订甲方与他方所协商的有关合同; 9.接受甲方委托,代为办理相关资信调查法律事务; 10.提供与甲方活动有关的法律信息;
11.审查、起草、修改甲方公司规章制度,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甲方制定完整的内部管理体系,拟顺甲方的各种劳动关系。
12、代理甲方各类案件,包括民事、商事、知识产权、劳动、行政、刑事等必须进入诉讼或者仲裁法律程序的专案代理事务。
13、乙方还应为甲方涉及的长期投资、融资、企业改制、重组、购并、破产、股票发行、上市等专项法律事项提供顾问服务,费用另行协商。
14、双方商定的其他法律事务。 三、乙方律师的主要义务:
1、乙方所有的律师均不能在甲方有关的诉讼或仲裁案件中担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只能代理甲方,从事维护甲方利益的一切活动;
2、乙方律师必须尽自己所能,全面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不能实施有损于甲方利益的任何行为;
3、法律顾问(包括参与的乙方其他律师)对甲方有关会议、决策、经营、管理和对外联系中不宜公开或需要保密的事项负有职责上的保密义务。
四、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委托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因甲方向乙方提供资料延误、虚假、误导、隐瞒、重大遗漏或其他行为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2、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工作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代理费、差旅费、打印费以及其他必要支出费用),提供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所需的交通、通讯等工作条件。
3、甲方需法律顾问处理法律事务应在合理时间内提前通知,给法律顾问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聘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期限届满,如双方均无异议,合同自动顺延。
六、聘金为每年人民币 元。甲方应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七、乙方在聘期内代理甲方诉讼或仲裁标的在 元内的案件不另收专案代理费,但差旅费等其他合理支出费用甲方必须据实支付。标的超过 元的案件甲方应按规定的标准给乙方另行支付专案代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