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
申请人:李宝生,河南豫太律师事务所律师,系本案张胜利的辩护人。
申请事项:
1, 依法排除2010年11月9日至11月14日,张胜利在被非法羁押在太康县公安局刑警队,被采取刑讯方式取得的张胜利有罪的供述。
事实与理由:
经辩护人通过会见被告人张胜利核实得知,太康县公安局作为本案的侦查机关,从2010年11月14日以涉嫌“药狗”盗窃为由,将被告人张胜利拘传致太康县公安局刑警队院内大门左侧第二间房间,房间内设有铁制带枷锁椅子,将张胜利固定在椅子上,限制其人身自由,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但从限制人身自由致被送到看守所合法、正常羁押,前后长达168(7*24)个小时,严重违反法律规定。 在此期间为了得到涉嫌放为罪的有关供述,办案人员采用了不定时给饭吃、固定在椅子上不让睡觉(一睡觉就用喇叭喊话)、不让喝水(只能借上厕所时喝水管里的水)等刑讯手段,迫使张胜利供认罪行,在多日不见成效后,被非法拘禁期间的某夜午时时分,张胜利讲述称在上完厕所回房间的时候,在刑警队大院内,有三四个身着类似辅警服装的人,不问缘由的对张胜利围殴,当时张胜利带着
手铐,没有任何防卫能力,只得被爆打了一顿。事后,张胜利害怕再次被殴打,就极力配合办案人员的问题,作出了有罪的供述,果然很快的被从刑警队转到看守所羁押,从11月14日那天的供述能看得到,其回答问题简单明了,不加思考,从侧面能说明其是在承受了巨大的心理压力的情况下,所做的权益之计,缺乏真实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本案中的侦查机关采取的方式,在拘禁期间虽然通过限制生理需求,表面上没有实施直接暴力,但给被告人制造生理上饥、喝难忍的痛苦这一间接暴力、足以给张胜利施加心理压力逼迫其供认,其程度已经达到了法律所禁止的刑讯逼供行为的程度,更不要说直接围殴张胜利这一明显暴力行为,是典型的刑讯逼供,导致了张胜利做出了唯心的供述。依法应当对此期间的有罪供述进行排除。
公安机关在侦查本案时,未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变相拘禁的方式,在太康县公安局刑警队办公室这一不合法的场所内,连续羁押张胜利超过法定规定的最长时限,属非法羁押,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有关程序规定,非法方式获取的被告人供述也属非法证据之列,应予以排除。
综上,请贵院根据被告人提供的以上相关线索,查清和确定张胜利被刑讯逼供的事实,依法排除非法证据,以维护被告人张胜利的正当权利。
此致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李宝生 律师
2014年9月15日
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
申请人:李宝生,河南豫太律师事务所律师,系本案张胜利的辩护人。
申请事项:
1, 依法排除2010年11月9日至11月14日,张胜利在被非法羁押在太康县公安局刑警队,被采取刑讯方式取得的张胜利有罪的供述。
事实与理由:
经辩护人通过会见被告人张胜利核实得知,太康县公安局作为本案的侦查机关,从2010年11月14日以涉嫌“药狗”盗窃为由,将被告人张胜利拘传致太康县公安局刑警队院内大门左侧第二间房间,房间内设有铁制带枷锁椅子,将张胜利固定在椅子上,限制其人身自由,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但从限制人身自由致被送到看守所合法、正常羁押,前后长达168(7*24)个小时,严重违反法律规定。 在此期间为了得到涉嫌放为罪的有关供述,办案人员采用了不定时给饭吃、固定在椅子上不让睡觉(一睡觉就用喇叭喊话)、不让喝水(只能借上厕所时喝水管里的水)等刑讯手段,迫使张胜利供认罪行,在多日不见成效后,被非法拘禁期间的某夜午时时分,张胜利讲述称在上完厕所回房间的时候,在刑警队大院内,有三四个身着类似辅警服装的人,不问缘由的对张胜利围殴,当时张胜利带着
手铐,没有任何防卫能力,只得被爆打了一顿。事后,张胜利害怕再次被殴打,就极力配合办案人员的问题,作出了有罪的供述,果然很快的被从刑警队转到看守所羁押,从11月14日那天的供述能看得到,其回答问题简单明了,不加思考,从侧面能说明其是在承受了巨大的心理压力的情况下,所做的权益之计,缺乏真实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本案中的侦查机关采取的方式,在拘禁期间虽然通过限制生理需求,表面上没有实施直接暴力,但给被告人制造生理上饥、喝难忍的痛苦这一间接暴力、足以给张胜利施加心理压力逼迫其供认,其程度已经达到了法律所禁止的刑讯逼供行为的程度,更不要说直接围殴张胜利这一明显暴力行为,是典型的刑讯逼供,导致了张胜利做出了唯心的供述。依法应当对此期间的有罪供述进行排除。
公安机关在侦查本案时,未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变相拘禁的方式,在太康县公安局刑警队办公室这一不合法的场所内,连续羁押张胜利超过法定规定的最长时限,属非法羁押,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有关程序规定,非法方式获取的被告人供述也属非法证据之列,应予以排除。
综上,请贵院根据被告人提供的以上相关线索,查清和确定张胜利被刑讯逼供的事实,依法排除非法证据,以维护被告人张胜利的正当权利。
此致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李宝生 律师
2014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