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处罚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事故管理,确定事故处罚标准,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吉林省松原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各单位。
三、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公司事故事件管理程序》。
四、职责
安全环保部是本程序的日常维护管理部门。
五、事故等级划分
按照受伤人数及经济损失将事故划分为三级: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
轻伤、重伤人员由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及相关部门鉴定为准,经济损失由事故调查组界定。
1、 轻微事故是指由于“三违”行为造成10万元以下的直接经济损失事故。
2、一般事故是指造成1人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事故。(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2人以上5人以下轻伤,或者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经济损失的事故。
4、重大事故是指造成5人以上轻伤,或者100万元以上 经济损失的事故。
若发生死亡事故按照上级部门处罚标准执行。
六、处罚标准
1、 轻微事故罚事故直接责任人1000元;事故单位主管
1、一般事故罚事故直接责任人2000元;事故单位主管1000元;业务主管部门主管500元;安全监管部门主管300元;事故单位安全管理人员200元。
2、较大事故罚事故直接责任人4000元;事故单位主管2000元;业务主管部门主管1000元;业务主管副总经理1000元;安全监管部门主管600元;事故单位安全管理人员400元。
3、重大事故罚事故直接责任人8000元;事故单位主管4000元;业务主管部门主管2000元;业务主管副总经理2000元;总经理1000元;安全监管部门主管1200元;事故单位安全管理人员800元。
安全生产事故处罚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事故管理,确定事故处罚标准,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吉林省松原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各单位。
三、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公司事故事件管理程序》。
四、职责
安全环保部是本程序的日常维护管理部门。
五、事故等级划分
按照受伤人数及经济损失将事故划分为三级: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
轻伤、重伤人员由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及相关部门鉴定为准,经济损失由事故调查组界定。
1、 轻微事故是指由于“三违”行为造成10万元以下的直接经济损失事故。
2、一般事故是指造成1人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事故。(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2人以上5人以下轻伤,或者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经济损失的事故。
4、重大事故是指造成5人以上轻伤,或者100万元以上 经济损失的事故。
若发生死亡事故按照上级部门处罚标准执行。
六、处罚标准
1、 轻微事故罚事故直接责任人1000元;事故单位主管
1、一般事故罚事故直接责任人2000元;事故单位主管1000元;业务主管部门主管500元;安全监管部门主管300元;事故单位安全管理人员200元。
2、较大事故罚事故直接责任人4000元;事故单位主管2000元;业务主管部门主管1000元;业务主管副总经理1000元;安全监管部门主管600元;事故单位安全管理人员400元。
3、重大事故罚事故直接责任人8000元;事故单位主管4000元;业务主管部门主管2000元;业务主管副总经理2000元;总经理1000元;安全监管部门主管1200元;事故单位安全管理人员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