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拉图[法律篇]中的廉政思想

柏拉图的《法律篇》中的廉政思想

摘要:《法律篇》是柏拉图晚年创作的一部重要作品,也是其最长的一部对话体著作,共12卷,195章,参与对话的是三个老人:雅典陌生人、克里特人克莱尼斯和斯巴达人迈吉卢斯。一般认为,雅典人就是柏拉图 自己,书中包含了他对法学、伦理学、教育学等最成熟的看法。这篇著作的风格迥异于他的 其他作品,其早期作品人物栩栩如生,到处充满了隐喻、明喻、神话等等,这部书却将“戏 剧成分缩减到最低程度”,并“严格地注重实际”,“更直接涉及写成它的时代的政治生活 ”。这种转变体现了柏拉图晚年思想的飞跃,其中阐述的法学思想有:一、法律制度的目标 ;二、城邦及立法的产生;三、“第二好的国家”,并且对新理想国的政体、法律、阶级结 构、教育和宗教制度以及人口、地理、环境等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从某种意义上说,《法 律篇》是西方法治理论的思想渊源,我们今天讨论法治,仍有必要研究柏拉图的《法律篇》 。

《法律篇》全面地反映了古希腊,特别是雅典的城邦建立,地理位置,政府结构,法律制度等情况。文章以对话的形式写成,对话的全部人物只有三人。主要谈话人,来自雅典的不知名客人,实际即柏拉图的代言人;主要的问话人,克里尼亚斯,是跟著名的医家埃皮门有血缘关系的克里特人。另一个问话者,梅奇卢斯,是来自斯巴达的老人。

关于立法和立法者。柏拉图认为,立法者制定每项法律,其目的是获得最大的善。最大的善不是对外战争,也不是内战,而是人们之间的和平与善意。 柏拉图在立法这个个问题上,体现出道德,神性和理性,三者之间的辩证统一,相互印证的关系。

关于正义,在柏拉图的法学思想中,法的正义是一个重要内容。在《法律篇》中,柏拉图提出了区分正义和非正义的标准。他认为人们通常所说的“正义是强者的权利”这样一种观点是错误的。实质上为特殊阶级的利益,制定的法律是不正当的,或者说是非法的,以这样的法律为基础的国家只是党派而不是国家。 柏拉图主张把单一的王权一分为二,把权力限制在更合理的比例上。柏拉图甚至指出,波斯人政治腐败现象的理由,是他们过渡的剥夺了人民的自由,并且致力于引进极权政治,以至于他们破坏了这个国家中的一切友谊和共同精神。 关于外国人,与中国古代的“化外人”的态度不同,柏拉图认为外国人的利益更应受到保护。它主要是从人性的角的出发,因为外国人相对于本国人来说是弱

者,而神和人一样总是比较同情弱者的。所以侵犯外国人的利益罪行更为严重,而与外国人签订的协定同样是神圣不得违反的。

直到整部著作的结尾处才重提美德、相论、星象、神学等政治哲学关注的相关问题,并把落脚点放在成立一个所谓的“夜间议事会”上。“夜间议事会必须至少包括一些这样的人,他们知道什么是美德本身,或知道各种美德的理念,以及知道如何把它们统一起来,”“唯有把这种知识与大众的美德结合起来的人,才是城邦的合适的统治者:夜间议事会一旦出现,城邦的统治权就应该交给它。柏拉图将《法律篇》的制度逐步转变到《理想国》的制度。《法律篇》的终点也就是《理想国》的起点。”(p.85, 列奥•施特劳斯《政治哲学史》,河北人民出版社)也就是说,柏拉图画了一个圈,又回到了原点!

主要内容

(一)立法的目的——善的使命

《法律篇》主要围绕着雅典的一个来客(我们可以看成是柏拉图自己)、克里特人克列尼亚斯、斯巴达人梅奇卢斯三者,在公元前4世纪中叶一个夏日的讨论展开的。该书的对话内容极广,涉及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通过阅读,我们发现,在《法律篇》十二卷之间存在着一个论题上的递进关系。根据我的阅读,这是一个从理论到实践,从思想到制度的过程。柏拉图的这个写作过程恰恰体现了他在书中对于一个良好立法的论述,就是每一法律的开头都应当要有一个对话式的序言,提出问题,或是阐述立法的价值和宗旨,做到以理服人,从而使法律的遵守能够避免强制而得到自愿遵守。柏拉图的这个写作顺序,客观上包有了他对于良好立法的见解。

在《法律篇》的开头部分,辩论者们主要是围绕着关于立法的目的来展开辩论的。在论辩对手看来,一个国家立法的目的皆是围绕备战而来,法律和政治服务的目的在于战争的胜利,甚至各种美德的,列顺序也根据战争需要来进行。在某种程度上,胜利即是正义。这种思想与斯巴达实际的政治、军事现状是相符合的。在他们看来,没有战争的胜利就没有财产和国家生存。但是,我们要发问了:难道胜利者就是正义的塑造者吗?对于这种观点,柏拉图通过一个精彩的法官的比喻对此进行了批驳,他认为一个好的立法者应当保持国内的和平与善,战争不过是实现和平的工具,最大的善才是立法者立法的目的,这样的立法者才是真正正义的塑造者。

同时,柏拉图在该卷其后的论述甚至其后的几卷中多次强调了一个鲜明的观点,即立法者立法的时侯,除了受最高的美德指导以外,不应考虑其他意见。这实际上可以看为其“哲学王”思想的在柏拉图新思想下的灵活搬移。通过立法,来塑造可具有现实性的哲学王,也就是说,让法律成为永恒不死的“哲学王”。在许多古希腊哲学家的眼中,美德之间按照不同的标准也存在明显的秩序划分,这在亚里士多德的《尼各马可伦理学》中有着典型的论述。这种对于美德秩序的划分。导致许多城邦的立法往往偏居一隅,着重强调某种美德,导致许多国家立法目的的差异和对立。对于这个问题,从柏拉图在《法律篇》中特别强调的内容看来,立法者考虑的美德应当是美德的整体,即人类共同的美德,而不是只注重某个或某些美德,立法者所考虑的美德应当代表人类的本性,而不能体现不出甚至违反人类的本性。在共同美德的基础上,各个国家、地区、公民可以“各美其美”。我认为,柏拉图想要说的是,在人类共同美德——善的指导之下,“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与共,天下大同。”

需要指出的是,在理性问题上,柏拉图继承并发展了其师苏格拉底的观点,认为知识即美德以及专家治国(哲学王思想),所以,在某种程度上,理性、知性和德性与实践性四者之间是辩证统一相互印证的关系。柏拉图通过一个懂得航海知识但会晕船的人不适合做船长,以及一个有军事才能但临危而惧的人不适合指挥的例子,证明了仅仅具有专业知识而不具有理性和实践能力的人不适合做领导者。柏拉图的这个观点,实际上是对苏格拉底理论的一个潜在纠正,因为苏格拉底的一生就是在为获得纯粹的知识而奋斗,为此得罪很多人,最后获罪。虽然苏格拉底的知性和德性已经达到了很高的水平,但是在实践中的结果证明,几乎没有可操作性可言。柏拉图通过其师的教训认识到了,追求知识和德性本身并不是最为重要的,重要的是理性地来实践德性。在第四卷,柏拉图谈到对立法的目的时就指出:“我们始终在寻找哪些立法有助于美德,哪些立法无助于美德”,“我希望公民们非常乐意遵循美德的指引,显然这是立法者试图通过立法来取得的效果。”

因此,不难看出,柏拉图想在善的指导下立法,通过立法再确立善的道德,让善的标准去规划公民生活的各个方面,做到依法治国。

(二)教育

如果我们理解了立法的目的在于追寻美德,培育有德性的公民,用共同的美德来规范公民,做到依法治国。那么我们就可以理解教育问题在《法律篇》中的重要性。在《法律篇》的前面几卷之中,甚至间接地在所有章节里,柏拉图都非

常详细地关注了教育的问题。不管是在宏观上还是在微观上,都对教育做了深刻的阐述。从这些关于教育的论述,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理想国》的熟悉的影子,因为理想的国家、理想的立法和理想的公民的产生与良好的教育密不可分。

但是,在《法律篇》之中,柏拉图关于教育的各种安排似乎有些僵化和太过于本土化,看不到太多借鉴其它精华的东西,只是一味的在强调自上而下的由“圣贤”定制的传统教育。在柏拉图看来,教育就是公民从小接受的美德教育,这是一种与其他身体训练和技艺训练相区别的训练,目的在于培养在品德和气质上完善的公民。后来的亚里士多德就此提出过一个专门的概念,即训练美德。这一点当然值得肯定,德性的教育理所应当摆在一个极其重要的位置。但是,按照柏拉图的观点,教育的主要手段就是“在游泳中学会游泳”,通过反复严格地训练让孩子体会快乐痛苦等各种情感,潜移默化,形成所谓正确的判断,最后达到“痛恨应当痛恨的东西,热爱应当热爱的东西”的道德直觉,这在常人看来,未免有些激进和集权化。似乎教育是为国家整体培养的,而却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公民个性的培养,扼杀了很多东西。《法律篇》中关于教育的问题主要是通过文艺教育的争论来展开的。柏拉图认为,在文艺教育中,需要有好的音乐和好的创作,但什么是好的必须由教育者来判断而不是由受教育者来判断,而不能屈从于大多数观众的举手表决。无疑这是一种与柏拉图在政治观点上相似的反民主的思想(要区分教育上的民主与受教育者的民主,这是不同的)。但是,我们在肯定这一点的同时,应当认识到其中的弊端。把教育寄托在教育者甚至统治者身上,有些危险性。因为我们不可能完全排除统治者出错的时候。柏拉图又说,而作为立法者,就应当通过立法来阐明各种正确的原则,说服创作者们创作体现各种美德的作品,来揭示创作原型的道德价值,“弘扬主旋律”,培养孩子们正确的审美观、价值观,形成“旋律”和“和声”,使整个国家就像一个“合唱队”。总之,在文艺教育方面柏拉图推行的是一种“音乐贤人政治下的教育”,主张由有鉴赏力的人来指定优良与低劣的艺术标准,绝不赞同体现自由主义色彩由观众决定的艺术标准,对此,柏拉图将之贬为“邪恶的剧场政府”,虽然观点这能避免这类问题,但是,会不会抑制文化的多元性的发展呢,我们不得而知。

如果结合《理想国》的相关论述,我们就可以看到,柏拉图的教育思想表面上以真理为名,实质上是一个无微不至、无孔不入的规训过程,他假定了一些人在知识上和道德上高人一等,具有洞察绝对的真理和绝对的善的能力,从而天然地获得了教育者的地位和权力,对普通百姓实行强制教育,在观念和行动上使国家整齐划一,步调一致,缺乏自我,使整个国家像一个大学校或者军队,无疑,

这是一些自由主义者批评柏拉图的重要原因,但是,柏拉图作为一个为国家规划模式发展的角度讲,未尝不可,认真想一想,这未尝不是一种好的做法。《法律篇》在关于教育上的论述与《理想国》的论调是一致的。不同的是,在《法律篇》里面谈教育问题主要是要突出立法的宗旨和目的,即以立法来证实教育的目的。《理想国》里的教育强调的是教育者本身来实施教育,两者的区别无疑体现了法治与人治的区别,这也是拉图思想上的一个质的飞跃。

三国家模式

《法律篇》的第三卷和第四卷在逻辑上主要探讨了政治制度的最初来源和政治体制的形态问题,可以说是递进推移的。

在阅读过程中,关注到了柏拉图论证过程中的一个非常醒目的理论预设,即他不是从现实产生的角度来探讨政治制度的起源的,而是假设了一场洪水过后,政治制度在空白之处如何产生与演变的,无疑这是一种非常聪明的分析方法,虽然从方法论上,它可能是反历史的,至少是非历史的,但是它客观上为柏拉图的论证提供了一个坚实的逻辑起点,将自己的观察置于了一个理想的可以控制的背景之下,从而回避了对于历史的考察与在意。客观上,柏拉图假定在洪水之中幸免于难的人的各种状态,由此来推理政治制度是如何缓慢而合理的产生的。柏拉图认为“这个过程也许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渐进的,经过了一个相当长的时期”。这句话非常有趣,因为他体现了柏拉图在世界观和方法论上的一种矛盾,就是方法论上的非历史主义与世界观上的历史主义。其实如果我们通过不同的角度来分析这个论题,得出的结论也许会不尽相同的。当然,问题也许还不是那么简单。但柏拉图客观上是基于这个起点来论证的:由于假定的原始人比较单纯善良,因此他们主要靠习惯和传统来保持秩序,立法的需要以及观念尚未产生。在随后的发展中,社会经历了一个从家庭到家庭联合到部落村落的组织演化过程(这显然是古希腊自然主义世界观的显著特征),其组织形式也走向了寡头制和君主制以及各种变体。由于社会各种部落的联合,各种宗教和法律也开始混杂,导致有意识的立法成为可能。在这个基础之上,柏拉图对于作为立法者的政治家提出了一些建议,比如前面所讲的要注意到把美德看做一个整体,并且特别要牢记立法者的第一种美德:判断力和智慧以及控制欲望的精神力量。柏拉图认为,一个第一流的立法者的工作就是要有比例意识,他由此进一步提出了一个超越了《理想国》观点,即权力的限制也应当保持在合理的比例之上,这使某种程度上的权力制约的思想也隐约可见。因此,在《法律篇》一书中,柏拉图认为政权形式应当是一种正确要素的混合物以保持国家的稳定。他以波斯和斯巴达为例说明

了单一的君主制和单一的民主制的各自缺点,从而提倡了一种中等程度的独裁和中等程度的自由,清晰地提出了一种建立混合政体的设想。

但是,我们不禁要发问了?首先是这一假设的实际合理性。柏拉图在方法论上的历史法与世界观上的非历史法就是一种难以让人理解的,也是让人难以实际接收的。在历史的发展的问题上,有太多的不确定因素,这些因素甚至在很大的程度上影响着历史的进程和具体的细节,柏拉图的这种考虑似乎有些不靠谱,这一点上,卡尔波普对柏拉图也产生过讨论。柏拉图的这一观点似乎太过牵强。再者,柏拉图的理想化构想让人觉得太过于天真,国家的具体模式,不仅仅是思想上的问题,柏拉图的局限正在于此。我们知道,一个国家的发展模式,与其所在的地理位置,气候,土壤,等等自然条件有关,与本国的人口多少有关,还与外部环境的影响有关,本身就是一个不确定的内容。而在这里,柏拉图只从思想逻辑上推断,忽略了太多,其所提倡的一种中等程度的独裁和中等程度的自由,只能是个理想中的愿景,如空中楼阁,是没有地基的。

在《法律篇》关于理想国家的各种条件的设想之中,柏拉图体现了他在《理想国》中丰富的想像力,这些设计是否有现实模型,值得我们进一步参考。比如理想的国家应当离海80斯坦特,产生的谷物数量不要太大等等,这些问题的现实性我们暂且不去说。但是,在这么一个国家中,重要的问题是由谁来管理才是最为妥当的?柏拉图在《法律篇》中给了我们一个非常明确的答案,就是这个国家要在一个独裁者的绝对控制下,这个独裁者要年轻、记忆力强,学得快、勇敢、具有天生的崇高品格,并且自制力强。重要的是,还要有运气,就是他必须是一个与出色的立法者同时代的人,并且有幸与这个立法者有接触。后面这个条件使我们可以松一口气,因为毕竟柏拉图已经考虑到他在《理想国》中经常受人质疑的“哲学王”如何找到的问题。但是,即便是这样,我们仍然对其的现实性有些怀疑,毕竟这样的一个人少之又少。柏拉图在《法律篇》中虽说是通过一种较为可行的条件设定即运气解决了这个问题,从而实现在权力与知识的现实结合。客观上来讲,柏拉图在假设上的进一步完善似乎使自己的“哲学王”具有了实践上的可行性,但是我们认为这种可行性依旧只是理论上的,十分勉强。尽管如此,沿着这个思路,柏拉图继续设想了自己心目中的优良政体等级。他认为理想的政体是哲学王独裁制,次好的政体是立宪君主制,第三等好的政体是某种民主制,第四种是寡头政制。柏拉图强调道:不管政府的形式怎样,道理都是一样的:哪里掌握最高权力的一个人把明智的判断和自制力结合起来,哪里你就可以看到与法律相配合的最好的政治制国外学者著作度。这个论断具有特别的涵义,因为从

这个论断之中,我们不难发现,柏拉图特别强调了统治者与法律的配合,突出了政治统治中的法治观念。这种思想在随后的论述中也体现出来了,如柏拉图认为,“为众神服务的最高职位必须授予最善于服从已制定的法律并在城邦中取得此种成就的人”。但是,我们同时也应当清楚地看到,无论是在《理想国》还是在《法律篇》之中,柏拉图的观念之中都呈现出一种根深蒂固的等级意识,自觉不自觉地在人与人之间划分不同的等级(金银铜铁),不同的等级之间在知识和德性上呈现差异,在政治上存在统治关系。这种等级关系在柏拉图的心目中应当是先在的、宿命的。而所谓正义就是各个等级“各尽其职,各守其位”,(这与日本的本土思想十分类似,可以说是日本一直存在的“各就其位”的等级思想,其实这种思想完全可以由封建模式转化为现代模式,日本几乎做到了这一点,这让我十分吃惊!!)这个统治秩序的顶点就是知性与德性并重的“哲学王”。柏拉图正义观是和他的平等观紧密结合的,正如他曾经在《高尔吉利亚篇》里面提到的,“正义即平等”,但是我们应当注意的是,在《法律篇》中柏拉图对平等做了一个细致的划分,区分了数字的平等和自然的平等。所谓数字上的平等,按照柏拉图的说法,就是简单地用抽签来分配的平等,是撞运气的平等或者绝对的平等。对于数字的平等,柏拉图是不赞成的,认为“对一切人的不区别的平等就等于不平等”,这其实也是现代民主制的弊端。而自然的平等也就是柏拉图所谓的政治正义,类似亚里士多德的分配正义,自然的平等主张对不同的人给予不同的对待,它考虑的标准是“每个人的真正品质”的高低和受教育的多少,如果结合柏拉图对人的等级的划分,那么自然的平等就是“给大人物多些,给小人物少些。”而这才是“最真正的平等,并且是最好的平等”。从中我们不难看到,在柏拉图等级森严的理想国之中,正义原来是一种维护等级的正义,他轻视数字的平等的后面,涌动的是一种反民主的情绪,其精英意识跃然纸上。这里,柏拉图的思想受制于他的那个时代,也是情有可原的。对于柏拉图上述的论断,在那个时代似乎是个很高的切乎现实的目标,但是从历史的角度上讲,是不太可能的,它违背了历史的发展。历史在发展中一直都是在去等级的,或者说,在形式上是去等级的,因此,不具有历史的现实性。但是,从中使我联系到当前的平等问题,也许我们应该认真考虑现实中的实质平等与形式上的平等,实质上的平等有的可以用立法来规范,但是真正社会上的大的实质平等,即一种优化社会资源、优化整体利益的平等,还得靠教育,通过教育,实现国民思想上的知性与德性的贯彻,来确立一种真正实质意义上的平等,日本在这一点上做的非常好。

(四)现实启示

就《法律篇》与《理想国》的题旨而言,最引人注目的是,在《法律篇》中,晚年柏拉图对自己的理想国进行了一番重大的修正与改进,将法治引入了统治,从而至少在统治外观上将理想国中的人治国转化成了法治国。在柏拉图与对手论辩的过程中,他鲜明地将统治者称为“法律的仆人”,认为法律应当是至高无上的,并指出,“在法律服从于其他某种权威,而他自己一无所有的地方,我看,这个国家的崩溃已为时不远了,但如果法律是政府的主人,并且政府是它的奴仆,那么形势就充满了希望”。无疑,《法律篇》的基本题旨在此一目了然了。但有一点值得指出,在《法律篇》的许多细微之处,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柏拉图的法律观充满着神学的色彩。正如前述,在柏拉图的视野中,甚至在当时的许多哲学家视野之中,理性、德性与神性是同构的,互相印证的,因此,作为促进国家与人民美德的法律,必然要体现出这种同构关系,这是毋庸置疑的。

但是,在实行社会主义的我国,这种法理上的论证与信服怎样才能做的更好呢?这是一个大的宏观问题。我们需要一种理论,将法治和德性教育贯彻,却又要摆脱神性的控制。其实,神学色彩在当代已经渐渐谈去,对正义的掌控更多是贴近现实的考虑。关键是,我们需要有一种至高的理论信调,让这一主张深入人心,合情合理。现代,促进人民的福祉,显得特别重要。或许从此出发,会找到一个比较令人信服的答案。对此,柏拉图早就作了阐述,“我们的立法的全部要害,是让公民们在尽可能相互友好的环境中过最幸福的生活”。因此,国家的立法应当对于人民生活的各个方面都作出详尽的制度安排,以实现这些目的。自然而然,在阅读《法律篇》的过程中,我们几乎要面对与《理想国》同样琐碎而又细致入微的种种制度安排,这些制度安排在今天的人看来简直不可理喻,如同繁琐的中世纪宗教礼仪。在许多方面,柏拉图笔下的统治者像奴隶主一样,对于人民承担着全面教育和规训的任务,这种福祉意义上的法制与德性教育通过各种制度安排渗透到社会的各个部分,以微观的形式规训着人民。与《理想国》不同,《法律篇》的意义在于规训和教育是通过法律来实现的,是以法治国。但从这种具有高度弥漫性、渗透性、无微不至甚至近乎于强制性的国家治理里面,我们不难产生出一些关于高度集权的想法,两者可能的区别在于,柏拉图的法律是反映和遵从神性的法律,但什么是反映神性的法律,柏拉图认为只有专家才有资格判别,而专家问题的出现,又在某种程度上攻击了关于其法律品格的防线,这多多少少显得有些自相矛盾。这显示了柏拉图《法律篇》中的法治思想的粗糙和内在冲突。总之,为了“过一种有德性的生活”,柏拉图设想了许多制度安排,是非常细致而有趣的。如:在婚姻关系上,法律规定一个男子在30岁到35岁之间必

须结婚(女从16岁到20岁),否则要处以罚金和不名誉罪,罚金按照等级不同而有区别;婚姻的目的应当有利于国家,而不是寻找个人认为最有魅力的;并且有效的订婚权首先属于新娘的父亲,其次祖父,再次同父诸兄弟等等;婚宴上,男女双方邀请的男女朋友不得超过5位;法律禁止婚礼酒宴上醉酒。而婚姻的目的在于把能生的最好的孩子献给国家,如果夫妻在十年内没有生育,他们必须离婚。另外,国家还规定了严格的财产申报制度,每个人都必须申报自己的财产总额,如果有人的财产超过登记数目,超过部分由国家没收。为了维护法律的执行,国家还通过某种形式的民主方式选举出由37人组成的法律维护团体,他们的年龄必须在50岁与70岁之间。印象特别深刻的是,柏拉图还对出国问题作了非常详细的论述,比如不满40岁的不管任何场合,都不允许出国;如果有必要出国从事调查活动的,必须年过五旬,而且二十年内必须回国,回国后必须向联合委员会汇报心得体会。如果从外国进入该国,也必须过50岁,并且目的均在于欣赏本国超过其他国家的优秀方面或将本国出色方面介绍给他国,等等。还有许多类似的琐碎的规定,这些规定展示柏拉图的丰富的想像力,是柏拉图将其主张微观化的表现,更是一个系统化的过程。但在现代人看来,这种乌托邦的设计无疑是可笑的。另外,重要的是,我们可以在《法律篇》对社会生活的各种规制中发现,虽然在统治策略上从单纯的人治转向了法治,但是柏拉图对于法律的目的以及如何实施法律等方面的立场,内在继承了《理想国》的思想与方法。从大的方面来讲,是换了一个方式,其基本的德性教育主张和国家建设思路没有变,只是将哲学王换成了法律,但正是因为这一点,让其思想一下子完成了质的飞跃,更加贴近了苍生。

柏拉图的《法律篇》中的廉政思想

摘要:《法律篇》是柏拉图晚年创作的一部重要作品,也是其最长的一部对话体著作,共12卷,195章,参与对话的是三个老人:雅典陌生人、克里特人克莱尼斯和斯巴达人迈吉卢斯。一般认为,雅典人就是柏拉图 自己,书中包含了他对法学、伦理学、教育学等最成熟的看法。这篇著作的风格迥异于他的 其他作品,其早期作品人物栩栩如生,到处充满了隐喻、明喻、神话等等,这部书却将“戏 剧成分缩减到最低程度”,并“严格地注重实际”,“更直接涉及写成它的时代的政治生活 ”。这种转变体现了柏拉图晚年思想的飞跃,其中阐述的法学思想有:一、法律制度的目标 ;二、城邦及立法的产生;三、“第二好的国家”,并且对新理想国的政体、法律、阶级结 构、教育和宗教制度以及人口、地理、环境等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从某种意义上说,《法 律篇》是西方法治理论的思想渊源,我们今天讨论法治,仍有必要研究柏拉图的《法律篇》 。

《法律篇》全面地反映了古希腊,特别是雅典的城邦建立,地理位置,政府结构,法律制度等情况。文章以对话的形式写成,对话的全部人物只有三人。主要谈话人,来自雅典的不知名客人,实际即柏拉图的代言人;主要的问话人,克里尼亚斯,是跟著名的医家埃皮门有血缘关系的克里特人。另一个问话者,梅奇卢斯,是来自斯巴达的老人。

关于立法和立法者。柏拉图认为,立法者制定每项法律,其目的是获得最大的善。最大的善不是对外战争,也不是内战,而是人们之间的和平与善意。 柏拉图在立法这个个问题上,体现出道德,神性和理性,三者之间的辩证统一,相互印证的关系。

关于正义,在柏拉图的法学思想中,法的正义是一个重要内容。在《法律篇》中,柏拉图提出了区分正义和非正义的标准。他认为人们通常所说的“正义是强者的权利”这样一种观点是错误的。实质上为特殊阶级的利益,制定的法律是不正当的,或者说是非法的,以这样的法律为基础的国家只是党派而不是国家。 柏拉图主张把单一的王权一分为二,把权力限制在更合理的比例上。柏拉图甚至指出,波斯人政治腐败现象的理由,是他们过渡的剥夺了人民的自由,并且致力于引进极权政治,以至于他们破坏了这个国家中的一切友谊和共同精神。 关于外国人,与中国古代的“化外人”的态度不同,柏拉图认为外国人的利益更应受到保护。它主要是从人性的角的出发,因为外国人相对于本国人来说是弱

者,而神和人一样总是比较同情弱者的。所以侵犯外国人的利益罪行更为严重,而与外国人签订的协定同样是神圣不得违反的。

直到整部著作的结尾处才重提美德、相论、星象、神学等政治哲学关注的相关问题,并把落脚点放在成立一个所谓的“夜间议事会”上。“夜间议事会必须至少包括一些这样的人,他们知道什么是美德本身,或知道各种美德的理念,以及知道如何把它们统一起来,”“唯有把这种知识与大众的美德结合起来的人,才是城邦的合适的统治者:夜间议事会一旦出现,城邦的统治权就应该交给它。柏拉图将《法律篇》的制度逐步转变到《理想国》的制度。《法律篇》的终点也就是《理想国》的起点。”(p.85, 列奥•施特劳斯《政治哲学史》,河北人民出版社)也就是说,柏拉图画了一个圈,又回到了原点!

主要内容

(一)立法的目的——善的使命

《法律篇》主要围绕着雅典的一个来客(我们可以看成是柏拉图自己)、克里特人克列尼亚斯、斯巴达人梅奇卢斯三者,在公元前4世纪中叶一个夏日的讨论展开的。该书的对话内容极广,涉及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通过阅读,我们发现,在《法律篇》十二卷之间存在着一个论题上的递进关系。根据我的阅读,这是一个从理论到实践,从思想到制度的过程。柏拉图的这个写作过程恰恰体现了他在书中对于一个良好立法的论述,就是每一法律的开头都应当要有一个对话式的序言,提出问题,或是阐述立法的价值和宗旨,做到以理服人,从而使法律的遵守能够避免强制而得到自愿遵守。柏拉图的这个写作顺序,客观上包有了他对于良好立法的见解。

在《法律篇》的开头部分,辩论者们主要是围绕着关于立法的目的来展开辩论的。在论辩对手看来,一个国家立法的目的皆是围绕备战而来,法律和政治服务的目的在于战争的胜利,甚至各种美德的,列顺序也根据战争需要来进行。在某种程度上,胜利即是正义。这种思想与斯巴达实际的政治、军事现状是相符合的。在他们看来,没有战争的胜利就没有财产和国家生存。但是,我们要发问了:难道胜利者就是正义的塑造者吗?对于这种观点,柏拉图通过一个精彩的法官的比喻对此进行了批驳,他认为一个好的立法者应当保持国内的和平与善,战争不过是实现和平的工具,最大的善才是立法者立法的目的,这样的立法者才是真正正义的塑造者。

同时,柏拉图在该卷其后的论述甚至其后的几卷中多次强调了一个鲜明的观点,即立法者立法的时侯,除了受最高的美德指导以外,不应考虑其他意见。这实际上可以看为其“哲学王”思想的在柏拉图新思想下的灵活搬移。通过立法,来塑造可具有现实性的哲学王,也就是说,让法律成为永恒不死的“哲学王”。在许多古希腊哲学家的眼中,美德之间按照不同的标准也存在明显的秩序划分,这在亚里士多德的《尼各马可伦理学》中有着典型的论述。这种对于美德秩序的划分。导致许多城邦的立法往往偏居一隅,着重强调某种美德,导致许多国家立法目的的差异和对立。对于这个问题,从柏拉图在《法律篇》中特别强调的内容看来,立法者考虑的美德应当是美德的整体,即人类共同的美德,而不是只注重某个或某些美德,立法者所考虑的美德应当代表人类的本性,而不能体现不出甚至违反人类的本性。在共同美德的基础上,各个国家、地区、公民可以“各美其美”。我认为,柏拉图想要说的是,在人类共同美德——善的指导之下,“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与共,天下大同。”

需要指出的是,在理性问题上,柏拉图继承并发展了其师苏格拉底的观点,认为知识即美德以及专家治国(哲学王思想),所以,在某种程度上,理性、知性和德性与实践性四者之间是辩证统一相互印证的关系。柏拉图通过一个懂得航海知识但会晕船的人不适合做船长,以及一个有军事才能但临危而惧的人不适合指挥的例子,证明了仅仅具有专业知识而不具有理性和实践能力的人不适合做领导者。柏拉图的这个观点,实际上是对苏格拉底理论的一个潜在纠正,因为苏格拉底的一生就是在为获得纯粹的知识而奋斗,为此得罪很多人,最后获罪。虽然苏格拉底的知性和德性已经达到了很高的水平,但是在实践中的结果证明,几乎没有可操作性可言。柏拉图通过其师的教训认识到了,追求知识和德性本身并不是最为重要的,重要的是理性地来实践德性。在第四卷,柏拉图谈到对立法的目的时就指出:“我们始终在寻找哪些立法有助于美德,哪些立法无助于美德”,“我希望公民们非常乐意遵循美德的指引,显然这是立法者试图通过立法来取得的效果。”

因此,不难看出,柏拉图想在善的指导下立法,通过立法再确立善的道德,让善的标准去规划公民生活的各个方面,做到依法治国。

(二)教育

如果我们理解了立法的目的在于追寻美德,培育有德性的公民,用共同的美德来规范公民,做到依法治国。那么我们就可以理解教育问题在《法律篇》中的重要性。在《法律篇》的前面几卷之中,甚至间接地在所有章节里,柏拉图都非

常详细地关注了教育的问题。不管是在宏观上还是在微观上,都对教育做了深刻的阐述。从这些关于教育的论述,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理想国》的熟悉的影子,因为理想的国家、理想的立法和理想的公民的产生与良好的教育密不可分。

但是,在《法律篇》之中,柏拉图关于教育的各种安排似乎有些僵化和太过于本土化,看不到太多借鉴其它精华的东西,只是一味的在强调自上而下的由“圣贤”定制的传统教育。在柏拉图看来,教育就是公民从小接受的美德教育,这是一种与其他身体训练和技艺训练相区别的训练,目的在于培养在品德和气质上完善的公民。后来的亚里士多德就此提出过一个专门的概念,即训练美德。这一点当然值得肯定,德性的教育理所应当摆在一个极其重要的位置。但是,按照柏拉图的观点,教育的主要手段就是“在游泳中学会游泳”,通过反复严格地训练让孩子体会快乐痛苦等各种情感,潜移默化,形成所谓正确的判断,最后达到“痛恨应当痛恨的东西,热爱应当热爱的东西”的道德直觉,这在常人看来,未免有些激进和集权化。似乎教育是为国家整体培养的,而却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公民个性的培养,扼杀了很多东西。《法律篇》中关于教育的问题主要是通过文艺教育的争论来展开的。柏拉图认为,在文艺教育中,需要有好的音乐和好的创作,但什么是好的必须由教育者来判断而不是由受教育者来判断,而不能屈从于大多数观众的举手表决。无疑这是一种与柏拉图在政治观点上相似的反民主的思想(要区分教育上的民主与受教育者的民主,这是不同的)。但是,我们在肯定这一点的同时,应当认识到其中的弊端。把教育寄托在教育者甚至统治者身上,有些危险性。因为我们不可能完全排除统治者出错的时候。柏拉图又说,而作为立法者,就应当通过立法来阐明各种正确的原则,说服创作者们创作体现各种美德的作品,来揭示创作原型的道德价值,“弘扬主旋律”,培养孩子们正确的审美观、价值观,形成“旋律”和“和声”,使整个国家就像一个“合唱队”。总之,在文艺教育方面柏拉图推行的是一种“音乐贤人政治下的教育”,主张由有鉴赏力的人来指定优良与低劣的艺术标准,绝不赞同体现自由主义色彩由观众决定的艺术标准,对此,柏拉图将之贬为“邪恶的剧场政府”,虽然观点这能避免这类问题,但是,会不会抑制文化的多元性的发展呢,我们不得而知。

如果结合《理想国》的相关论述,我们就可以看到,柏拉图的教育思想表面上以真理为名,实质上是一个无微不至、无孔不入的规训过程,他假定了一些人在知识上和道德上高人一等,具有洞察绝对的真理和绝对的善的能力,从而天然地获得了教育者的地位和权力,对普通百姓实行强制教育,在观念和行动上使国家整齐划一,步调一致,缺乏自我,使整个国家像一个大学校或者军队,无疑,

这是一些自由主义者批评柏拉图的重要原因,但是,柏拉图作为一个为国家规划模式发展的角度讲,未尝不可,认真想一想,这未尝不是一种好的做法。《法律篇》在关于教育上的论述与《理想国》的论调是一致的。不同的是,在《法律篇》里面谈教育问题主要是要突出立法的宗旨和目的,即以立法来证实教育的目的。《理想国》里的教育强调的是教育者本身来实施教育,两者的区别无疑体现了法治与人治的区别,这也是拉图思想上的一个质的飞跃。

三国家模式

《法律篇》的第三卷和第四卷在逻辑上主要探讨了政治制度的最初来源和政治体制的形态问题,可以说是递进推移的。

在阅读过程中,关注到了柏拉图论证过程中的一个非常醒目的理论预设,即他不是从现实产生的角度来探讨政治制度的起源的,而是假设了一场洪水过后,政治制度在空白之处如何产生与演变的,无疑这是一种非常聪明的分析方法,虽然从方法论上,它可能是反历史的,至少是非历史的,但是它客观上为柏拉图的论证提供了一个坚实的逻辑起点,将自己的观察置于了一个理想的可以控制的背景之下,从而回避了对于历史的考察与在意。客观上,柏拉图假定在洪水之中幸免于难的人的各种状态,由此来推理政治制度是如何缓慢而合理的产生的。柏拉图认为“这个过程也许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渐进的,经过了一个相当长的时期”。这句话非常有趣,因为他体现了柏拉图在世界观和方法论上的一种矛盾,就是方法论上的非历史主义与世界观上的历史主义。其实如果我们通过不同的角度来分析这个论题,得出的结论也许会不尽相同的。当然,问题也许还不是那么简单。但柏拉图客观上是基于这个起点来论证的:由于假定的原始人比较单纯善良,因此他们主要靠习惯和传统来保持秩序,立法的需要以及观念尚未产生。在随后的发展中,社会经历了一个从家庭到家庭联合到部落村落的组织演化过程(这显然是古希腊自然主义世界观的显著特征),其组织形式也走向了寡头制和君主制以及各种变体。由于社会各种部落的联合,各种宗教和法律也开始混杂,导致有意识的立法成为可能。在这个基础之上,柏拉图对于作为立法者的政治家提出了一些建议,比如前面所讲的要注意到把美德看做一个整体,并且特别要牢记立法者的第一种美德:判断力和智慧以及控制欲望的精神力量。柏拉图认为,一个第一流的立法者的工作就是要有比例意识,他由此进一步提出了一个超越了《理想国》观点,即权力的限制也应当保持在合理的比例之上,这使某种程度上的权力制约的思想也隐约可见。因此,在《法律篇》一书中,柏拉图认为政权形式应当是一种正确要素的混合物以保持国家的稳定。他以波斯和斯巴达为例说明

了单一的君主制和单一的民主制的各自缺点,从而提倡了一种中等程度的独裁和中等程度的自由,清晰地提出了一种建立混合政体的设想。

但是,我们不禁要发问了?首先是这一假设的实际合理性。柏拉图在方法论上的历史法与世界观上的非历史法就是一种难以让人理解的,也是让人难以实际接收的。在历史的发展的问题上,有太多的不确定因素,这些因素甚至在很大的程度上影响着历史的进程和具体的细节,柏拉图的这种考虑似乎有些不靠谱,这一点上,卡尔波普对柏拉图也产生过讨论。柏拉图的这一观点似乎太过牵强。再者,柏拉图的理想化构想让人觉得太过于天真,国家的具体模式,不仅仅是思想上的问题,柏拉图的局限正在于此。我们知道,一个国家的发展模式,与其所在的地理位置,气候,土壤,等等自然条件有关,与本国的人口多少有关,还与外部环境的影响有关,本身就是一个不确定的内容。而在这里,柏拉图只从思想逻辑上推断,忽略了太多,其所提倡的一种中等程度的独裁和中等程度的自由,只能是个理想中的愿景,如空中楼阁,是没有地基的。

在《法律篇》关于理想国家的各种条件的设想之中,柏拉图体现了他在《理想国》中丰富的想像力,这些设计是否有现实模型,值得我们进一步参考。比如理想的国家应当离海80斯坦特,产生的谷物数量不要太大等等,这些问题的现实性我们暂且不去说。但是,在这么一个国家中,重要的问题是由谁来管理才是最为妥当的?柏拉图在《法律篇》中给了我们一个非常明确的答案,就是这个国家要在一个独裁者的绝对控制下,这个独裁者要年轻、记忆力强,学得快、勇敢、具有天生的崇高品格,并且自制力强。重要的是,还要有运气,就是他必须是一个与出色的立法者同时代的人,并且有幸与这个立法者有接触。后面这个条件使我们可以松一口气,因为毕竟柏拉图已经考虑到他在《理想国》中经常受人质疑的“哲学王”如何找到的问题。但是,即便是这样,我们仍然对其的现实性有些怀疑,毕竟这样的一个人少之又少。柏拉图在《法律篇》中虽说是通过一种较为可行的条件设定即运气解决了这个问题,从而实现在权力与知识的现实结合。客观上来讲,柏拉图在假设上的进一步完善似乎使自己的“哲学王”具有了实践上的可行性,但是我们认为这种可行性依旧只是理论上的,十分勉强。尽管如此,沿着这个思路,柏拉图继续设想了自己心目中的优良政体等级。他认为理想的政体是哲学王独裁制,次好的政体是立宪君主制,第三等好的政体是某种民主制,第四种是寡头政制。柏拉图强调道:不管政府的形式怎样,道理都是一样的:哪里掌握最高权力的一个人把明智的判断和自制力结合起来,哪里你就可以看到与法律相配合的最好的政治制国外学者著作度。这个论断具有特别的涵义,因为从

这个论断之中,我们不难发现,柏拉图特别强调了统治者与法律的配合,突出了政治统治中的法治观念。这种思想在随后的论述中也体现出来了,如柏拉图认为,“为众神服务的最高职位必须授予最善于服从已制定的法律并在城邦中取得此种成就的人”。但是,我们同时也应当清楚地看到,无论是在《理想国》还是在《法律篇》之中,柏拉图的观念之中都呈现出一种根深蒂固的等级意识,自觉不自觉地在人与人之间划分不同的等级(金银铜铁),不同的等级之间在知识和德性上呈现差异,在政治上存在统治关系。这种等级关系在柏拉图的心目中应当是先在的、宿命的。而所谓正义就是各个等级“各尽其职,各守其位”,(这与日本的本土思想十分类似,可以说是日本一直存在的“各就其位”的等级思想,其实这种思想完全可以由封建模式转化为现代模式,日本几乎做到了这一点,这让我十分吃惊!!)这个统治秩序的顶点就是知性与德性并重的“哲学王”。柏拉图正义观是和他的平等观紧密结合的,正如他曾经在《高尔吉利亚篇》里面提到的,“正义即平等”,但是我们应当注意的是,在《法律篇》中柏拉图对平等做了一个细致的划分,区分了数字的平等和自然的平等。所谓数字上的平等,按照柏拉图的说法,就是简单地用抽签来分配的平等,是撞运气的平等或者绝对的平等。对于数字的平等,柏拉图是不赞成的,认为“对一切人的不区别的平等就等于不平等”,这其实也是现代民主制的弊端。而自然的平等也就是柏拉图所谓的政治正义,类似亚里士多德的分配正义,自然的平等主张对不同的人给予不同的对待,它考虑的标准是“每个人的真正品质”的高低和受教育的多少,如果结合柏拉图对人的等级的划分,那么自然的平等就是“给大人物多些,给小人物少些。”而这才是“最真正的平等,并且是最好的平等”。从中我们不难看到,在柏拉图等级森严的理想国之中,正义原来是一种维护等级的正义,他轻视数字的平等的后面,涌动的是一种反民主的情绪,其精英意识跃然纸上。这里,柏拉图的思想受制于他的那个时代,也是情有可原的。对于柏拉图上述的论断,在那个时代似乎是个很高的切乎现实的目标,但是从历史的角度上讲,是不太可能的,它违背了历史的发展。历史在发展中一直都是在去等级的,或者说,在形式上是去等级的,因此,不具有历史的现实性。但是,从中使我联系到当前的平等问题,也许我们应该认真考虑现实中的实质平等与形式上的平等,实质上的平等有的可以用立法来规范,但是真正社会上的大的实质平等,即一种优化社会资源、优化整体利益的平等,还得靠教育,通过教育,实现国民思想上的知性与德性的贯彻,来确立一种真正实质意义上的平等,日本在这一点上做的非常好。

(四)现实启示

就《法律篇》与《理想国》的题旨而言,最引人注目的是,在《法律篇》中,晚年柏拉图对自己的理想国进行了一番重大的修正与改进,将法治引入了统治,从而至少在统治外观上将理想国中的人治国转化成了法治国。在柏拉图与对手论辩的过程中,他鲜明地将统治者称为“法律的仆人”,认为法律应当是至高无上的,并指出,“在法律服从于其他某种权威,而他自己一无所有的地方,我看,这个国家的崩溃已为时不远了,但如果法律是政府的主人,并且政府是它的奴仆,那么形势就充满了希望”。无疑,《法律篇》的基本题旨在此一目了然了。但有一点值得指出,在《法律篇》的许多细微之处,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柏拉图的法律观充满着神学的色彩。正如前述,在柏拉图的视野中,甚至在当时的许多哲学家视野之中,理性、德性与神性是同构的,互相印证的,因此,作为促进国家与人民美德的法律,必然要体现出这种同构关系,这是毋庸置疑的。

但是,在实行社会主义的我国,这种法理上的论证与信服怎样才能做的更好呢?这是一个大的宏观问题。我们需要一种理论,将法治和德性教育贯彻,却又要摆脱神性的控制。其实,神学色彩在当代已经渐渐谈去,对正义的掌控更多是贴近现实的考虑。关键是,我们需要有一种至高的理论信调,让这一主张深入人心,合情合理。现代,促进人民的福祉,显得特别重要。或许从此出发,会找到一个比较令人信服的答案。对此,柏拉图早就作了阐述,“我们的立法的全部要害,是让公民们在尽可能相互友好的环境中过最幸福的生活”。因此,国家的立法应当对于人民生活的各个方面都作出详尽的制度安排,以实现这些目的。自然而然,在阅读《法律篇》的过程中,我们几乎要面对与《理想国》同样琐碎而又细致入微的种种制度安排,这些制度安排在今天的人看来简直不可理喻,如同繁琐的中世纪宗教礼仪。在许多方面,柏拉图笔下的统治者像奴隶主一样,对于人民承担着全面教育和规训的任务,这种福祉意义上的法制与德性教育通过各种制度安排渗透到社会的各个部分,以微观的形式规训着人民。与《理想国》不同,《法律篇》的意义在于规训和教育是通过法律来实现的,是以法治国。但从这种具有高度弥漫性、渗透性、无微不至甚至近乎于强制性的国家治理里面,我们不难产生出一些关于高度集权的想法,两者可能的区别在于,柏拉图的法律是反映和遵从神性的法律,但什么是反映神性的法律,柏拉图认为只有专家才有资格判别,而专家问题的出现,又在某种程度上攻击了关于其法律品格的防线,这多多少少显得有些自相矛盾。这显示了柏拉图《法律篇》中的法治思想的粗糙和内在冲突。总之,为了“过一种有德性的生活”,柏拉图设想了许多制度安排,是非常细致而有趣的。如:在婚姻关系上,法律规定一个男子在30岁到35岁之间必

须结婚(女从16岁到20岁),否则要处以罚金和不名誉罪,罚金按照等级不同而有区别;婚姻的目的应当有利于国家,而不是寻找个人认为最有魅力的;并且有效的订婚权首先属于新娘的父亲,其次祖父,再次同父诸兄弟等等;婚宴上,男女双方邀请的男女朋友不得超过5位;法律禁止婚礼酒宴上醉酒。而婚姻的目的在于把能生的最好的孩子献给国家,如果夫妻在十年内没有生育,他们必须离婚。另外,国家还规定了严格的财产申报制度,每个人都必须申报自己的财产总额,如果有人的财产超过登记数目,超过部分由国家没收。为了维护法律的执行,国家还通过某种形式的民主方式选举出由37人组成的法律维护团体,他们的年龄必须在50岁与70岁之间。印象特别深刻的是,柏拉图还对出国问题作了非常详细的论述,比如不满40岁的不管任何场合,都不允许出国;如果有必要出国从事调查活动的,必须年过五旬,而且二十年内必须回国,回国后必须向联合委员会汇报心得体会。如果从外国进入该国,也必须过50岁,并且目的均在于欣赏本国超过其他国家的优秀方面或将本国出色方面介绍给他国,等等。还有许多类似的琐碎的规定,这些规定展示柏拉图的丰富的想像力,是柏拉图将其主张微观化的表现,更是一个系统化的过程。但在现代人看来,这种乌托邦的设计无疑是可笑的。另外,重要的是,我们可以在《法律篇》对社会生活的各种规制中发现,虽然在统治策略上从单纯的人治转向了法治,但是柏拉图对于法律的目的以及如何实施法律等方面的立场,内在继承了《理想国》的思想与方法。从大的方面来讲,是换了一个方式,其基本的德性教育主张和国家建设思路没有变,只是将哲学王换成了法律,但正是因为这一点,让其思想一下子完成了质的飞跃,更加贴近了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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