溢洪道设计规范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SDJ341—89

溢洪道设计规范

1989-12-31发布1990-09-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发布

说明

本规范在我国系首次制定,在编制过程中进行了广泛地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溢洪道工程的实践经验、试验研究和原型观测成果,同时也借鉴了国外已有的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

本规范编制组由中南勘测设计院、北京勘测设计院和陕西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等三个单位组成,中南勘测设计院为主编单位。

参加本规范编写的主要人员有:

中南勘测设计院——陈其煊、李诚、邓正湖、席与光

北京勘测设计院——吴季宏

陕西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曹国兰

目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溢洪道布置

第一节 一般原则

第二节 进水渠

第三节 控制段

第四节 泄槽

第五节 消能防冲设施

第六节 出水渠

第三章 水力设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进水渠

第三节 控制段

第四节 泄槽

第五节 消能防冲

第六节 出水渠

第七节 厂顶溢流及厂前挑流

第八节 泄洪隧洞出口

第九节 防空蚀设计

第四章 建筑物结构设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进水渠渠底衬护

第三节 控制段

第四节 泄槽底板

第五节 挑流鼻坎

第六节 消力池护坦

第七节 边墙

第八节 下游防冲

第五章 地基及边坡处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地基开挖

第三节 固结灌浆

第四节 地基防渗和排水

第五节 断层、软弱夹层及岩溶处理

第六节 边坡开挖及处理

第六章 观测设计

第一节 一般原则

第二节 一般性观测

第三节 专门性观测

附录一 水力设计计算公式

附录二 高速水流区的防空蚀设计

附录三 荷载计算

附录四 常用参数表

附录五 水力观测设计

附录六 本规范用词说明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本规范使用范围以河岸式溢洪道的设计为主,兼顾厂顶溢流、厂前挑流及泄洪隧洞出口的水力设计。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中岩基上的1、2、3级溢洪道的设计,4、5级溢洪道的设计可参照使用。对于特殊重要的工程,应进行专门研究,制定补充条例。

第1.0.3条 设计河岸式溢洪道时,应符合《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山区、丘陵区部分)》(SDJ12-78)及其它标准和规范的有关规定。

厂顶溢流、厂前挑流及泄洪隧洞出口的水力设计,还应符合《水电站厂房设计规范》(SD 335-89)、《水工隧洞设计规范》(SD134-84)的有关规定。

第1.0.4条 泄洪建筑物的洪水标准:

一、泄洪的设计及校核洪水标准应根据枢纽的等级,按照《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山区、丘陵区部分)》(SDJ12-78)及其补充规定的有关条文执行。

二、消能防冲的设计洪水标准:一级建筑物按百年一遇洪水设计;二级建筑物按五十年一遇洪水设计;三级建筑物按三十年一遇洪水设计。

同时,还应考虑低于消能防冲设计洪水标准时可能出现的不利情况,保证工程安全和正常运行。

应视需要采用超过消能防冲设计标准的洪水进行校核,此时消能防冲建筑物允许出现局部破坏,但不得危及大坝及其它主要建筑物的安全或长

期影响枢纽运行,并易于修复。

消能防冲建筑物的校核洪水标准可根据枢纽布置及泄洪对枢纽安全的影响程度具体选定。消能防冲建筑物的局部破坏危及大坝及挡水建筑物安全时,应采用大坝及挡水建筑物的校核洪水标准进行校核。

第1.0.5条 溢洪道的布置应结合枢纽总体设计全面考虑,注意协调泄洪、发电、航运、漂木及灌溉等建筑物在布置上的矛盾,避免相互干扰,并适当注意景观。

应根据运用条件使枢纽的泄洪建筑物布置协调,充分研究分散与集中的利弊进行优选。

对于河谷狭窄的枢纽,应重视泄洪消能布置和形式的合理选择,避免下泄水流对河床和岸坡的严重冲刷以及河道的淤积,保证其它建筑物的正常运行。

第1.0.6条 在有条件时,经技术经济比较论证后,溢洪道可布置为正常溢洪道和非常溢洪道。

一、正常溢洪道的泄洪能力,不应小于设计洪水标准下所要求的泄量。非常溢洪道宣泄超过设计情况的洪水;

二、非常溢洪道的启用标准应根据工程等级、枢纽布置、坝型、洪水特性及标准、库容特性及对下游的影响等因素确定。控制段以下结构结合地形、地质条件可适当简化;

三、非常溢洪道启用时,水库最大总下泄量不应超过坝址同频率的天然洪水;

四、正常溢洪道在布置和运用上可分为主、副溢洪道,应根据地形地

质条件、枢纽布置、坝型、洪水特性及对下游的影响等因素研究确定。副溢洪道控制段以下结构亦可根据实际条件适当简化。

第1.0.7条 设计溢洪道时,应充分掌握和认真分析气象、水文、泥沙、地形、地质、地震、建筑材料、生态与环境及坝址上下游河流规划要求等基本资料,特别是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

设计溢洪道时,应认真考虑施工和运用条件。

第1.0.8条 大型或水力条件较复杂的中型工程的溢洪道,应经水工模型试验论证其布置及水力设计的合理性;并根据洪水调度要求,编制溢洪道运行和闸门操作规程。

第1.0.9条 溢洪道设计应在不断总结实践经验和科学试验的基础上,积极慎重地采用新技术,选择最优方案,使设计不断创新,有所前进。

第二章 溢洪道布置

第一节 一般原则

第2.1.1条 河岸式溢洪道一般包括进水渠、控制段、泄槽、消能防冲设施及出水渠。

第2.1.2条 溢洪道(包括正常溢洪道和非常溢洪道)的布置应根据自然条件、工程特点、枢纽布置的要求、施工及运用条件、经济指标等综合考虑全面规划。

正常溢洪道和非常溢洪道一般宜分开布置。非常溢洪道宜采用开敞式,经论证亦可采用自溃坝式(包括漫溢式和引冲式)。

第2.1.3条 溢洪道的泄量,溢流前缘总宽度及堰顶或闸底高程等应根据下列因素通过技术经济比较选定:

一、水库特性,洪水调度;

二、地形、地质条件,下游河床及两岸抗冲能力;

三、河道特性及消能要求;

四、与相邻建筑物的关系;

五、闸门形式及定型尺寸;

六、运用条件;

七、造价及维修费用。

第2.1.4条 溢洪道的位置应选择有利的地形布置在岸边或垭口,以减少工程量,并应尽量避免深挖形成高边坡(特别是对于不利的地质条件),以免造成边坡失稳或处理困难。

根据地形条件,也可布置侧槽式溢洪道或其它形式的进口。

第2.1.5条 应将溢洪道布置在稳定的地基上,并应考虑岩层及地质构造的性状,还应充分注意建库后水文地质条件的变化对建筑物及边坡稳定的不利影响。

第2.1.6条 溢洪道进、出口的布置,应使水流顺畅。

溢洪道轴线一般宜取直线,如需转弯时,应尽量在进水渠或出水渠段内设置弯道。

第2.1.7条 溢洪道下泄水流的流态和对河床的冲淤不应影响其它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第2.1.8条 当溢洪道靠近坝肩(特别是拱坝坝肩)时,其布置及泄流不得影响坝肩及岸坡的稳定。

第2.1.9条 在土石坝枢纽中,溢洪道的布置,应考虑:

一、运用应灵活可靠,一般优先采用河岸开敞式溢洪道;

二、当溢洪道靠近坝肩时,其与大坝连接的导墙、接头、泄槽边墙等必须安全可靠。

第2.1.10条 溢洪道的闸门启闭设备及基础抽排水设备,应设置备用电源,保证供电可靠。

第二节 进水渠

第2.2.1条 进水渠的布置,应考虑:

一、选择有利的地形、地质条件,保证施工及运行期的岸坡稳定;

二、在选择轴线方向时,宜使进水顺畅。当渠道较长时,应设置渐变段与控制段连接;

三、渠道需转弯时,轴线的转弯半径不宜小于4倍渠底宽度,弯道至控制堰(闸)宜有适当长度的直线段。

第2.2.2条 进水渠进口应因地制宜地布置,使水流平顺入渠,体形宜简单,便于施工。

当进口布置在坝肩时,靠坝一侧应设置顺应水流的曲面导水墙,靠山一侧可开挖或衬护成规则曲面。

当进口布置在垭口面临水库时,一般布置成对称或基本对称的喇叭口形式。

第2.2.3条 进水渠底板一般为等宽或顺水流方向收缩,在与控制段连接处应与溢流前缘等宽。底板宜为平底或不大的反坡(倾向水库)。

第2.2.4条 进水渠一般可不衬护,为了减少水头损失或为满足不冲流速的要求,是否衬护应通过经济比较确定。

当岩性差时,为防止严重风化剥落或为降低渗压,应进行衬护。

第2.2.5条 进水渠的导墙应满足本规范第2.2.2条的要求。当导墙一侧临水库时,墙顶应高于泄洪时的最高库水位,防止水流漫溢。导墙顺水流长度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宜大于渠道最大水深的两倍,以保持良好的入流条件;

二、与土石坝连接时,应以挡住大坝坡脚为下限;

三、当有防渗铺盖时,应与坝体防渗设施协调,以形成整体防渗系统。

第三节 控制段

第2.3.1条 控制段包括控制泄量的堰(闸)及两侧连接建筑物。 第2.3.2条 控制堰(闸)轴线的选定,应考虑下列因素:

一、从整个溢洪道的布置出发,统筹考虑进水渠、泄槽、消能防冲设施及出水渠的要求;

二、应满足建筑物对地基的强度、稳定性、抗渗性及耐久性的要求;

三、便于对外交通和两侧建筑物布置;

四、当控制堰(闸)靠近坝肩时,应与大坝布置协调一致;

五、便于防渗系统的布置,使堰(闸)与两岸(或大坝)的止水、防渗系统形成整体。

第2.3.3条 控制堰(闸)有开敞式实用堰和宽顶堰及堰上带胸墙的孔口等剖面形式,应根据地形地质条件、水力条件、运用要求及技术经济指标综合比较选用。

开敞式溢流堰有较大的超泄能力,宜优先选用。

堰顶是否设置闸门,应从工程安全、洪水调度、运行方便、工程投资

等方面论证确定。

第2.3.4条 闸墩的形式和尺寸应满足闸门(包括门槽)、交通桥和工作桥的布置、水流条件、结构及运行检修等的要求。

第2.3.5条 控制堰(闸)的工作桥、交通桥布置,应根据启闭设备、运行、观测、检修和交通等要求确定。当有防洪抢险要求时,交通桥与工作桥必须分开设置,桥下应有足够的净空,以满足泄洪、排凌及排漂要求。

第2.3.6条 控制段的顶部高程,在泄洪时应不低于校核洪水位加安全超高值;关门时应不低于设计洪水位加波浪的计算高度和安全超高值。

安全超高值可根据建筑物级别、坝型及运用条件等选定,泄洪时一般采用0.5~1.5m;关门时一般采用0.3~0.7m。

波浪高度计算见附录三。

当溢洪道布置在紧靠坝肩时,控制段的顶部高程应与大坝协调一致。

第四节 泄槽

第2.4.1条 在选择泄槽轴线时,应尽量采用直线。当必须设置弯道时,弯道宜设置在流速较小、水流比较平稳,底坡较缓且无变化的部位。

第2.4.2条 泄槽的纵坡、平面型式及横断面,应根据地形、地质条件及水力条件等确定。

泄槽纵坡一般大于水流的临界坡(临界坡的计算见附录一)。当条件限制需要变坡时,纵坡变化不宜过多,且宜先缓后陡。

泄槽横断面一般可采用矩形断面,以使水流分布均匀。当结合岩石开挖采用梯形断面时,边坡不宜过缓。

第五节 消能防冲设施

第2.5.1条 消能防冲设施的形式,应根据地形、地质条件、泄流条件、运行方式、下游水深及河床抗冲能力、消能防冲要求、下游水流衔接及对其它建筑物的影响等,通过技术经济比较选定。

河岸式溢洪道一般采用挑流消能或底流消能,亦可采用其它消能形式。 第2.5.2条 选定的消能设施,应满足本规范第2.1.7条的要求,并应在设计流量(消能防冲洪水标准)及以下各级流量,尤其是在常遇洪水时,消能效果良好,结构可靠,防空蚀、抗磨损和抗冰害,必要时可采取相应措施。淹没于水下的消能工(如消力池、辅助消能工等)应尽量考虑检修条件。 第2.5.3条 挑流消能一般适用于岩石地基的高中水头枢纽。挑流消能设施的平面形式有等宽式、扩散式和收缩式(包括窄缝式)。挑流鼻坎有连续式、差动式和各种异型鼻坎等。当采用挑流消能时,还应慎重考虑挑射水流的雾化对枢纽其它建筑物及运行安全的影响。

当遇有下列情况时,必须采取妥善措施处理:

一、地基存在延伸至下游的缓倾角层面及地质构造有可能被冲坑切断,危及建筑物的安全;

二、岸坡有可能被冲塌,危及坝肩稳定,堵塞出水渠或下游河道;

三、下游涌浪及回流危及大坝与其它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第2.5.4条 底流消能可适用于各种岩基,或设有船闸、筏道等对流态有严格要求的枢纽,但不得排漂和排凌。底流消能设施有平底式,斜坡式,或扩散式、收缩式等消力池及各种形式的辅助消能工,必要时可设多级消力池。排底砂时应注意磨蚀问题。

第2.5.5条 厂顶溢流和厂前挑流消能一般适用于狭窄河谷岩石地基的高中

水头枢纽。其布置应符合本节有关条文规定。

第2.5.6条 泄洪隧洞出口一般采用挑流或底流消能,应根据地形、地质条件、水力条件、运行条件和下游水位等因素,经比较选定。

第六节 出水渠

第2.6.1条 溢洪道下泄水流经消能后,不能直接泄入河道而造成危害时,应设置出水渠。

第2.6.2条 选择出水渠线路应经济合理,其轴线方向应尽量顺应下游河势。

第三章 水力设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3.1.1条 溢洪道的水力设计内容一般包括:

一、泄流能力的计算;

二、进水渠的水力设计;

三、控制段的水力设计;

四、泄槽的水力设计;

五、消能防冲的水力设计;

六、出水渠的水力设计;

七、高速水流区的防空蚀设计;

八、其它有关的水力设计。

上述各项水力设计内容,对大型和水力条件较复杂的中型工程,应经水工模型试验验证;水力条件较简单的中型工程,可参照附录一和附录二及类似工程经验,通过计算确定。

第3.1.2条 溢洪道的水力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泄流能力必须满足设计和校核情况所要求的泄量;

二、消能防冲设计的洪水标准应按本规范第1.0.4条(二)执行;

三、体型合理、简单,水流均匀平稳,并应避免发生空蚀;

四、下泄水流应符合本规范第2.1.7条的规定。

第3.1.3条 溢洪道的水头损失,包括沿程损失和局部损失。沿程水头损失计算中的糙率n值,可根据水流边界条件,长期运行可能引起的变化及类似工程的经验,参考附录四选用。局部水头损失计算采用的局部阻力系数,一般可参照有关资料分析选用。

第二节 进水渠

第3.2.1条 进水渠水力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2.2.1条的规定。当渠道较长时,应尽量减小水头损失。

第3.2.2条 进水渠的水流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水流平稳,水面波动小,横向水面比降小;

二、渠道流速应大于悬移质不淤流速;小于渠道的不冲流速,一般不大于4m/s。如因条件限制,流速超过上述规定值,应进行论证;

三、渠道流速一般沿程逐渐增加,不得突变。

第3.2.3条 进水渠末端断面水位的确定,应计入水流的沿程水头损失和进口、渐变段及弯道等的局部水头损失。该水位可作为堰(闸)前控制断面的水位。

第三节 控制段

第3.3.1条 溢洪道控制堰(闸)的泄流能力应满足设计要求,泄流能力计算见附录一。泄流时堰面上不得出现过大的局部负压;体型宜简单,便于

施工。

第3.3.2条 控制堰分为高堰(P1>1.33Hs)①和低堰(P1≤1.33Hs)。采用开敞式实用堰时,堰面曲线可采用幂曲线,圆弧曲线(驼峰堰);当堰上设有胸墙为孔口泄流时,堰面曲线可采用抛物线。上述曲线可参照附录一公式计算。

经过水工模型试验论证,也可采用其它形式的堰面曲线。

胸墙底缘可采用椭圆曲线、圆弧曲线或其它形式。

第3.3.3条 选择堰面曲线时,堰顶附近出现的压力值应符合下列规定(考虑当地大气压的影响):

一、常遇洪水闸门全开时一般不出现负压;

二、校核洪水位闸门全开时出现的负压不得超过0.03~0.06MPa;

三、正常蓄水位或常遇洪水位闸门局部开启时(以运行中较常出现的开度为准),可允许有不大的负压值。

第3.3.4条 低实用堰一般应满足P1≥0.3Hs,P2②≥0.6Hs;下游堰面坡度宜陡于1∶1。设计中应尽量避免形成淹没流。

第3.3.5条 溢流面与泄槽间采用反弧曲面联接时,反弧半径可采用(3~6)h③;当反弧曲面下游为平直段或消力池护坦时,反弧半径可采用(6~12)h。流速大时宜选用较大值。

注:①P1为上游堰高,Hs为定型设计水头;

②P2为下游堰高;

③h为校核洪水位闸门全开时反弧最低点的水深。

第3.3.6条 闸墩墩头的体型,应使过堰(闸)水流均匀平顺,墩头可采用圆弧型或其它曲线形式。当闸墩设置门槽时,应选择合理的形式,避免引

起空蚀破坏。墩尾型式,可采用曲线型、齐头型或宽尾型。

第四节 泄槽

第3.4.1条 泄槽的水力设计,应根据布置和流量进行水力要素计算,确定水流边界面的体型、尺寸,以及需要采取的工程措施。

第3.4.2条 泄槽的水面线,应根据能量方程用分段求和法或其它方法计算沿程的水深。水面线起始断面水深h1可参照附录一公式计算。

第3.4.3条 泄槽水流在一般情况下,应考虑波动和掺气影响。

波动和掺气水深可参照附录一公式计算。

第3.4.4条 泄槽平面的收缩或扩散,应进行冲击波验算,确定合理的渐变型式与尺寸,使水流扰动影响限制在最小范围内;并尽量使水流在横断面上分布均匀。收缩或扩散宜采用直线。

冲击波和扩散(收缩)角α可参照附录一公式计算。

第3.4.5条 泄槽在平面上设置弯道时,应尽量满足下列要求:

一、横断面内流量分布均匀;

二、冲击波对水流扰动影响小;

三、在直线段和弯段之间,一般设置过渡段;

四、为降低边墙高度和调整水流,宜在弯道渠底设置横向坡。

弯道的水力计算可参照附录一公式。

第3.4.6条 槽底纵坡变化处应采用曲线连接。当坡度由缓变陡时,可采用抛物线连接,抛物线方程可参照附录一公式计算;当坡度由陡变缓时,可采用半径(6~12)h的反圆弧连接,流速大时宜选用较大值。

当泄槽设置掺气减蚀设施时,在其保护范围内,变坡处的连接可不受

上述限制。

第3.4.7条 泄槽边墙顶高程,应根据波动和掺气后的计算水面线加0.5~

1.5m的超高;对于扩散(收缩)段、过渡段、弯道等水力条件比较复杂的部位,以及考虑可能出现的不利运行方式,超高宜适当增加。

第3.4.8条 泄槽在平面上扩散、收缩或转弯时,水力条件复杂,其水力计算应经水工模型试验验证。

第3.4.9条 侧槽溢洪道的水力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3.4.1条和第3.4.8条的规定,尚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侧槽底坡应小于槽末断面的水流临界坡。在宣泄设计流量时,侧槽内应为缓流;

二、侧槽首端水深超过堰顶的高度hp与堰上水头之比一般小于0.5,以保证非淹没出流;

三、侧槽内和槽末断面处不得产生水跃。为了改善水流条件,可在侧、泄槽之间设长度为(2~3)hk(hk为侧槽末端的临界水深)的水平段;

四、应尽量避免在侧槽后紧接收缩段或弯曲段,当受条件限制不可避免此种布置时,宜在泄槽前适当位置设抬堰,用以控制或消除水流由于收缩或弯曲而造成的不利流态。

侧槽溢洪道的水力计算可参照附录一公式。

第五节 消能防冲

第3.5.1条 挑流消能的水力设计,应对各级流量(包括起挑流量)进行计算。水流挑射距离、冲坑最大深度及范围可参照附录一公式估算。

安全挑距和水舌入水宽度的确定,应以不影响鼻坎基础、两岸边坡及

相邻建筑物的安全为原则。冲坑上游坡度,应根据地质条件进行估算,一般工程经验为1∶3~1∶6(垂直∶水平)。同时,还应考虑贴流和跌流的冲刷及保护措施。

第3.5.2条 挑流鼻坎的反弧半径,应结合泄槽的底坡、反弧段的流速和单宽流量、鼻坎挑角等综合考虑,一般可采用(6~12)h。泄槽底坡愈陡、反弧段流速或单宽流量愈大,反弧半径宜选用较大值。

第3.5.3条 挑流鼻坎挑角的大小,应通过比较选定,一般可采用15°~35°。当采用差动式鼻坎时,应合理选择反弧半径、高低坎宽度比、高低坎的高差及挑角差。必要时可设通气孔,以防止鼻坎空蚀破坏。

第3.5.4条 鼻坎高程,应通过比较选定。在保证自由挑流的前提下,鼻坎高程亦可略低于下游最高水位。

第3.5.5条 底流消能的水力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2.5.2条及第2.5.4条的规定,还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应保证在池内形成稳定的水跃,并应避免产生回流;

二、消力池应尽量采用等宽的矩形断面;

三、护坦上是否设置辅助消能工,应结合其运用条件研究确定。 当跃前断面平均流速大于16~18m/s时,不宜在池中设置消力墩。 第3.5.6条 底流消能的水力设计,应对各级流量进行计算,以确定池底高程、池长、边墙高程及水跃淹没度等。并应考虑下列各点:

一、护坦长度,可根据是否设置辅助消能工及水力特性,参照附录一公式估算。必要时应经水工模型试验验证;

二、水跃淹没度,应根据下游河床可能出现的冲淤变化按1.05~1.10

倍跃后水深选用;不设辅助消能工的消力池,下游的最小尾水深度可参照附录一公式计算;

三、多级消力池,可参照有关资料进行水力设计,并应通过水工模型试验验证;

四、消力池两侧边墙顶部高程,可根据跃后水深并适当考虑超高确定。 第3.5.7条 当采用平面扩散型、收缩型(包括窄缝式)或分流墩等消能工以及异型(如折线形、扭曲形、曲面贴角等)鼻坎时,其体型、尺寸、动水压力①、挑距、冲坑深度和范围等应经水工模型试验确定。(①动水压力包括时均压力和脉动压力。)

第3.5.8条 护坦上的动水压力估算:

一、当护坦为水平时,作用在其上的时均压力,可近似按计算断面的水深估算。不设消力墩的护坦,可取跃首跃尾间水面连一直线作为近似的水面线估算;设有消力墩的护坦,则墩下游可按跃后水深估算,墩上游可按跃后水深的一半估算;

二、脉动压力可参照附录一公式估算。

第3.5.9条 当消力池的出池水流流速超过基岩的容许流速,可能危及消力池基础时,应采取保护措施。消力池下游河床为非岩石或软弱岩石,应按《水闸设计规范》(SD133-84)的有关条文执行。

第六节 出水渠

第3.6.1条 出水渠的水面线可根据其下游水流衔接条件和水力要素进行计算。

第七节 厂顶溢流及厂前挑流

第3.7.1条 厂顶溢流及厂前挑流的水力设计,应根据泄流水力要素和厂顶布置要求,对各级流量进行计算,合理确定溢流面的体型和消能工形式。有关水力计算可参照附录一公式,并应经水工模型试验验证。

第3.7.2条 厂顶溢流时,应防止在厂顶发生空蚀。防空蚀设计按本章第九节有关规定执行。

掺气设施可设在厂坝连接处。

第3.7.3条 溢流式厂房水流所引起的振动,可参照类似工程的经验。脉动压力可参照附录一公式估算。

第3.7.4条 当厂顶溢流采用挑流消能时,其挑流鼻坎高程;应根据厂房布置确定。鼻坎的反弧半径,应结合厂顶溢流面形式并参照本规范第3.5.2条规定选用。

鼻坎挑角在满足挑距要求的前提下宜采用小角度。

当厂顶溢流采用差动式挑流鼻坎时,应作专题研究。

第3.7.5条 厂前挑流消能防冲的水力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3.5.1条、第3.5.2条、第3.5.3条的规定,并应考虑下列事项:

一、在能形成自由挑流的前提下,鼻坎与厂顶高程之差宜取小值;

二、鼻坎挑角在满足挑距要求的前提下宜采用小角度;

三、闸门启、闭过程中的泄流水舌对厂顶及尾水平台的冲击,不应危及厂房安全及运行。冲击力的大小应经水工模型试验确定。

溢流段闸墩是否延长,应根据水流流态、消能要求等因素通过水工模型试验确定。

第3.7.6条 厂顶溢流及厂前挑流的厂顶和鼻坎反弧段,应设置排水设施。

第八节 泄洪隧洞出口

第3.8.1条 泄洪隧洞出口的水力设计应参照本章有关条文的规定执行。

第九节 防空蚀设计

第3.9.1条 溢洪道各部位水流空化数σ应大于该处体型的初生空化数σi,σi可通过减压试验或水工模型试验以及参照已建工程经验确定。对空蚀的判别,可参考附录二。

第3.9.2条 对溢洪道应特别注意下列容易发生空蚀的部位和区域:

一、闸墩、门槽、溢流面、平面弯曲段、收缩或扩散段、陡坡曲线段、水流边界突变(不连续或不规则)处;

二、反弧段及其下游的水平段;

三、异型鼻坎、分流墩;

四、消力池中的趾墩、消力墩;

五、水流空化数σ<0.3的区域(不包括门槽)。

第3.9.3条 对于易发生空蚀的部位或区域,可采用下列防空蚀措施:

一、选择合理的体型;

二、控制水流边界壁面的局部不平整度,其控制标准可参考附录二确定;

三、设置掺气设施,掺气防蚀设计可参考附录二。当有掺气防蚀设施时,掺气保护段内水流边界壁面的局部不平整度控制标准可参考附录二确定;

四、选用合理的运行方式;

五、采用抗蚀性能好的材料;

六、采用其它防空蚀措施。

第3.9.4条 设置掺气减蚀设施的一般原则:

一、当流速在30m/s左右时,是否设置掺气设施,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二、当流速超过35m/s时应设置掺气设施。掺气设施可参考附录二选择,并经水工模型试验验证。

第3.9.5条 在多泥沙河流上,应同时考虑挟砂水流的磨损和空蚀作用,选用抗冲耐磨性能好的材料。

第四章 建筑物结构设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4.1.1条 溢洪道的结构设计,应根据布置、水力设计,地基及运用条件,结合防渗、排水、止水及锚固等工程措施,保证工程安全,选用经济合理的结构形式及尺寸。

第4.1.2条 本规范中溢洪道建筑物的材料除说明者外,均按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考虑。混凝土的性能要求,应参照《混凝土重力坝设计规范》(SDJ21-78)确定;混凝土的强度、抗渗、抗冻指标及抗冲要求,应按《水工钢筋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SDJ20-78)确定。寒冷地区混凝土的抗冻指标宜适当提高。

止水材料应具有足够的耐久性和可靠性。

第4.1.3条 进水渠底板、泄槽底板、挑流鼻坎、护坦及贴坡式边墙①等,必要时可按弹性地基上的板或梁进行内力计算,根据《水工钢筋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SDJ20-78)并参照类似工程经验配筋。(①贴坡式边墙是指沿

岩石开挖边坡衬护而成的边墙结构。)

上述板块的结构缝一般采用伸缩缝,缝中可不设弹性层。当作为沉陷缝时,缝中应设置弹性层。

第4.1.4条 溢洪道建筑物设置锚筋时,锚筋孔可按方格或梅花形布置,孔距、孔深及抗拔力应经计算并参照类似工程的经验确定,必要时应进行锚筋抗拔试验。

第4.1.5条 溢洪道的混凝土结构应考虑温度应力的影响,并根据当地的气候条件、结构特点、地基约束等因素,采取必要的结构措施和施工措施。

第二节 进水渠渠底衬护

第4.2.1条 进水渠需要衬护时,可采用干砌块石、浆砌块石、喷浆或混凝土护面等。

第4.2.2条 底板衬护厚度宜按构造要求确定。混凝土衬砌厚度一般为0.3m。必要时还应满足抗渗梯度和抗浮的要求。

第4.2.3条 混凝土衬砌的分块尺寸的选定,可参照本规范第4.4.3条的规定。结构缝可采用平缝,有防渗要求时,缝中应设止水设施。

第三节 控制段

第4.3.1条 控制段的结构设计一般包括:

一、结构型式选择和布置;

二、荷载计算及其组合;

三、稳定计算;

四、结构计算;

五、细部设计;

六、材料标号及施工要求,特别是混凝土施工温度控制要求。

第4.3.2条 控制堰(闸)的结构型式,一般有分离式和整体式。分离式适用于岩性比较均匀的地基,整体式适用于地基均匀性较差及设有弧形门的情况。

第4.3.3条 分离式底板在垂直水流方向,必要时应设置纵缝。缝的位置和间距应根据地基、结构、气候和施工等条件确定。

分离式底板的横缝有铅直式、台阶式、倾斜式和键槽式等,应根据应力传递要求选用。

第4.3.4条 控制段范围内的结构缝,均应设置止水设施。

第4.3.5条 闸室的胸墙有固定式、活动式和混合式,可根据运用条件选用。固定式胸墙与闸墩的连接,可根据闸室的结构特点采用简支或固结。胸墙应有足够的刚度,在水压力作用下,不应产生过大变形,影响水封效果。 第4.3.6条 闸墩的形式和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2.3.4条的规定。对设置大型弧形闸门的闸墩,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可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结构。 第4.3.7条 作用在控制段上的荷载分为基本荷载和特殊荷载两类。

一、基本荷载:

1. 结构自重及其上的永久设备重量;

2. 正常蓄水位或设计洪水位时的静水压力(取其一种控制情况);

3. 相应于正常蓄水位或设计洪水位时的扬压力(包括渗透压力和浮托力);

4. 相应于正常蓄水位或设计洪水位时的波浪压力;

5. 设计洪水位情况下泄流时的动水压力;

6. 土压力;

7. 泥沙压力;

8. 冰压力;

9. 其它出现机会较多的荷载。

二、特殊荷载:

10. 校核洪水位时的静水压力;

11. 相应于校核洪水位时的扬压力;

12. 相应于校核洪水位时的波浪压力;

13. 相应于校核洪水位时的动水压力;

14. 地震荷载;

15. 其它出现机会很少的荷载。

第4.3.8条 荷载组合控制段设计的荷载组合分为基本组合和特殊组合两类。基本组合由基本荷载组成;特殊组合由基本荷载和一种或几种特殊荷载所组成。根据各种荷载实际同时出现的可能性,按表4.3.8选择最不利的情况

进行计算。

第4.3.9条 作用在控制段上的荷载,应按附录三进行计算。

第4.3.10条 堰(闸)基底面的抗滑稳定安全系数应按下列抗剪断强度公式计算:

对于中型工程,若无条件进行试验时,也允许按下列抗剪强度公式计算沿堰(闸)基底面的抗滑稳定安全系数:

当堰(闸)地基内存在不利的软弱结构面时,其抗滑稳定需作专门研究。

当堰(闸)承受横向(垂直水流方向)荷载时,还应验算其最不利荷载组合方向的抗滑稳定性。

第4.3.11条 大、中型工程的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f1值和c值可参考附录四选用;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后的各设计阶段,应根据野外及室内试验成果分析确定。对中型工程,若无条件进行野外试验时,宜进行室内试验,并参照类似工程经验及参考附录四选用。f2值的选取,可根据野外或室内试验成果,并参照类似工程经验选用。

第4.3.12条 堰(闸)沿基底面的抗滑稳定安全系数不得小于下表4.3.12规定值:

第4.3.13条 堰(闸)基底面上的垂直正应力,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运用期:

1. 在各种荷载组合情况下(地震荷载除外),堰(闸)基底面上的最大垂直正应力(σ,应小于基岩的容许压应力(计算时分别计入扬压力和max)

应大于零(计算时应计入扬压力)。 min)不计入扬压力);最小垂直正应力(σ

2. 计算双向受力情况时,基底面上可容许出现不大的拉应力。

二、施工期:

堰(闸)基底面下游端的最小垂直正应力(σ

的拉应力。

第4.3.14条 溢流堰体上游面的最小主压应力(不计扬压力)应不小于该点静水压强的0.25倍。不满足此项要求时,应配置钢筋。

第4.3.15条 堰(闸)断面设计的应力分析一般采用材料力学方法。

当结构断面对称,受纵向对称荷载作用时,按单向偏心受压公式计算。 当结构断面不对称,或结构同时承受纵、横向荷载时,应按双向偏心受压公式进行计算。

第4.3.16条 闸墩及其底板,应根据闸室的结构形式和运用条件进行下列情可容许有不大于min)0.1MPa

况的稳定和应力分析:

一、闸墩两侧工作闸门全关闭;

二、闸墩一侧工作闸门全关闭,另一侧闸门全开启泄洪;

三、闸墩一侧工作闸门全关闭,另一侧检修闸门全关闭;

四、其它不利的运用条件。

第4.3.17条 对于分离式底板,应校核其抗浮稳定性,必要时应采取加强排水和锚固等措施,以保证其稳定。

第4.3.18条 闸墩应力分析一般采用材料力学方法。弧形闸门和大型平面闸门的闸墩应力分析宜采用有限元法。

第4.3.19条 岩基上闸底板的应力分析,根据闸室形式、规模和地基条件,可采用材料力学法,弹性地基梁法或有限元法计算。

第4.3.20条 对于大型和受力条件复杂的中型工程的闸室,应尽量进行结构模型试验,验证各部位的应力状态。

第四节 泄槽底板

第4.4.1条 泄槽底板的厚度,应考虑溢洪道的规模及其与坝的相对位置、沿线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水力特性、气候条件、水流中挟砂情况等因素,并参照类似工程经验进行类比确定。

大、中型工程的溢洪道泄槽底板的厚度不应小于0.3m。

第4.4.2条 为满足泄槽底板稳定的要求,应采取防渗、排水、止水、锚筋等必要的工程措施。

泄槽底板在消力池最高水位以下部分,应按消力池护坦设计。

第4.4.3条 泄槽底板应设置结构缝,其位置应满足结构布置要求。分块尺

寸,应考虑气候特点,地基约束情况、混凝土施工(特别是温控)条件,参照类似工程经验确定,其纵、横缝间距一般采用10~15m。

第4.4.4条 泄槽底板的纵、横缝一般可采用平缝。当地基不均匀性明显时,横缝宜采用半搭接缝、全搭接缝或键槽缝。

第4.4.5条 对于大、中型工程的溢洪道泄槽底板的纵、横缝(包括与相邻建筑物的分缝),一般情况下应设止水。

第4.4.6条 对于可能发生不均匀沉陷或不设锚筋的泄槽底板,宜在板块上游端设置齿槽,形成上下游板块的全搭接横缝及对地基的嵌固。

不应在板块下游端设置齿槽。

第五节 挑流鼻坎

第4.5.1条 挑流鼻坎在泄洪时所受的动水压力按附录三公式计算,其抗滑稳定分析及安全系数可与控制段相同。

第4.5.2条 挑流鼻坎的纵缝间距可按第4.4.3条中的要求采用。挑流鼻坎不宜设横向(垂直水流向)结构缝。

第六节 消力池护坦

第4.6.1条 对消力池的护坦,应进行抗浮稳定复核;对设有消力齿、消力墩或尾槛的护坦,尚应进行抗倾及抗滑稳定复核。

采用抽排降压的护坦应复核地基的渗透稳定。

第4.6.2条 护坦稳定的计算情况:

一、设计情况:泄消能防冲的设计流量或小于该流量的控制流量;

二、校核情况:当需要进行校核时,泄消能防冲的校核流量;

三、检修情况:消力池排水检修。

尚应根据具体条件分析闸门突然启闭的不利情况,复核护坦的稳定。 必要时,应考虑排水设施局部或全部失效,作为校核情况复核护坦的稳定。

第4.6.3条 护坦的抗浮稳定可按公式(4.6.3)计算,其安全系数Kf值为1.0~

1.2,应根据工程等级、枢纽布置、地基特性、计算情况等选用(校核情况下Kf值可取下限)。

选定护坦厚度时,还应参照已建类似工程的经验。

第4.6.4条 护坦底面的扬压力参照附录三计算。

第4.6.5条 护坦分缝间距宜与泄槽底板分缝间距相同。垂直水流向的缝宜采用半搭接缝或键槽缝,顺水流向的缝宜采用键槽缝。

第七节 边墙

第4.7.1条 溢洪道边墙是指进水渠、控制段、泄槽、挑流鼻坎及消力池的两侧挡土或不挡土的导墙、边墙或贴坡式边墙,一般宜设置结构缝与底板分开。根据实际情况,泄槽、挑流鼻坎、消力池的边墙也可与底板连成整体。

第4.7.2条 泄槽边墙上的动水压力和反弧段边墙上的水流离心力按附录三公式计算。

对收缩型消能工的侧墙所承受的动水压力,设计时应特别注意。

第4.7.3条 泄槽、鼻坎和消力池的边墙的设计,应考虑脉动压力,其强度可分别采用泄槽底板、鼻坎和消力池护坦的脉动压力强度,均按附录一公式计算。

当消能设施的边墙、隔墙或导墙较高时,应考虑水流诱发墙体振动的可能性。

第4.7.4条 边墙的荷载计算及组合参照本章控制段的规定。

沿墙基面的抗滑稳定计算公式及安全系数可与控制段相同。

当边墙可能沿地基内的软弱结构面滑动时,还应校核深层抗滑稳定。 第4.7.5条 当库水位或下游水位骤降时,应根据具体情况考虑是否需要核算进水渠导墙或消力池边墙的稳定。

第4.7.6条 边墙基底最大垂直正应力不应大于地基容许压应力(计算时分别计入扬压力和不计入扬压力)。

对重要部位的边墙,计及扬压力时,在基本组合情况下,基底不应出现拉应力,在特殊组合情况下,可允许出现不大的拉应力。

对次要部位的边墙,计及扬压力时,在基本组合情况下,基底面上合力的偏心距不应大于基底宽的1/4;在特殊组合情况下,偏心距不应大于基底宽的1/3。计算墙基应力时,不考虑基底承担拉应力。开裂部位的扬压力按受拉面一侧全静水压强计算。

第4.7.7条 边墙在垂直水流方向的结构缝间距一般为10~15m,有防渗要求时,缝中应设置止水。

第4.7.8条 重力式混凝土边墙顶宽不应小于0.5m。为增加边墙抗倾能力及减小基底面应力,可利用渠槽底板的一部分作为墙趾。在挖方渠道中可采

用衡重式边墙。

第4.7.9条 进水渠边坡设置贴坡式边墙或护坡时,可根据水流及地质条件分别采用喷水泥砂浆、喷混凝土、干砌块石、浆砌块石和混凝土衬砌等,其厚度按结构要求确定。

泄槽和鼻坎段的贴坡式边墙,一般采用混凝土衬砌,其厚度不宜大于相应部位的底板厚度,最小厚度应满足施工要求。

消力池贴坡式边墙的厚度宜按计算确定。

第八节 下游防冲

第4.8.1条 当消能设施出口区地质条件较差时,为防止危害性冲淘,可根据消能型式设置防淘齿墙、翼墙、二道坝、海漫或防冲槽等设施。

第五章 地基及边坡处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5.1.1条 溢洪道的地基处理设计,应结合建筑物的结构和运用特点,满足各部位对承载能力、抗滑稳定、地基变形、渗流控制、抗冲及耐久性的要求,保证运行安全。

第5.1.2条 地基处理方案,应根据工程的重要性、地质条件、施工条件和运用要求等因素,经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第5.1.3条 当地基为软岩石或存在规模较大、性状差的断层破碎带、软弱夹层、岩溶等缺陷时,应进行专门的处理设计。

第5.1.4条 溢洪道的边坡必须保持稳定。对可能失稳的边坡应采取适当的处理措施。对易风化掉块、易软化或抗冲能力低的稳定边坡也应进行相应的防护。

对高陡边坡或地质条件复杂的边坡,应进行专门研究。

第5.1.5条 地基及边坡处理,应重视防渗排水设施的设计。设计排水设施,应因地制宜的合理布设,排水通畅,便于检修。

第5.1.6条 建筑物建基面及边坡坡面开挖,应按设计要求成型,并应尽量避免损坏岩体的完整性和降低强度。

第二节 地基开挖

第5.2.1条 溢洪道地基的开挖深度,应根据建筑物对地基的要求,结合地质条件、施工条件及处理措施等综合研究确定。

主要建筑物的地基宜开挖至弱风化岩层。

全部或局部不衬砌的泄槽,应开挖至坚硬、完整的新鲜或微风化岩层。 对易风化,易泥化的基岩,应提出相应的施工保护措施。

第5.2.2条 建筑物的基坑形状,应根据地形地质条件及上部结构要求确定,开挖面应尽量连续平顺;当受地形地质条件限制,高差过大时,宜开挖成台阶状。

泄槽的衬砌段与不衬砌段应连接平顺。

第三节 固结灌浆

第5.3.1条 溢洪道地基固结灌浆的范围和深度,应根据地质条件、裂隙分布情况和受力条件确定。一般在堰(闸)及消能建筑物的地基范围内进行。孔深一般为3~5m。基岩条件较好时,可不进行固结灌浆。

第5.3.2条 固结灌浆孔一般呈梅花型或方格状布置,钻孔方向应尽量穿过较多的裂隙。

灌浆孔的孔、排距及灌浆压力宜进行灌浆试验确定。孔、排距一般为

1.5~4m。当无混凝土盖重时灌浆压力一般为0.1~0.3MPa,当有混凝土盖重时为0.2~0.5MPa,在不掀动岩体或盖重的条件下宜取大值,地质条件较差,灌浆压力可适当降低。

第四节 地基防渗和排水

第5.4.1条 溢洪道地基防渗、排水系统的设计原则为防、排并重,应根据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建筑物的重要性及作用水头大小等,综合考虑防渗和排水的相互关系,确定相应的措施。

第5.4.2条 防渗和排水设施及布设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减少堰(闸)基的渗漏和绕渗;

二、防止在软弱夹层、断层破碎带、裂隙软弱充填物及抗水性能差的岩层中产生管涌;

三、降低建筑物基底面的扬压力;

四、具有可靠的连续性和足够的耐久性;

五、防渗帷幕不得设置在建筑物基底面的拉力区;

六、在严寒地区,排水设施宜考虑冻害的影响。

第5.4.3条 堰(闸)基的防渗措施,一般采用水泥灌浆帷幕;必要时可采用化学材料灌浆,但应注意对环境污染的影响;也可根据具体条件采用混凝土齿墙、防渗墙、水平防渗板或其组合措施等。对于大、中型工程,必要时应进行帷幕灌浆试验。

第5.4.4条 控制段防渗帷幕的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地基下存在着明显的相对隔水层时,一般应深入到该岩层内3~5m。相对隔水层的透水性控制标准,见本规范第5.4.5条;

二、当地基的相对隔水层埋藏较深或分布无规律时,帷幕深度应满足本规范第5.4.2条的要求,并应参照渗流计算和已建工程经验确定,通常可在0.3~0.7倍堰(闸)前最大水深范围内选择,遇透水性强的软弱带,应适当增加帷幕的深度和厚度;

三、防渗帷幕伸入岸坡的范围、深度及其走向,应根据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确定。

防渗帷幕伸入岸坡的范围,一般延伸至正常蓄水位与相对隔水层范围线(或与蓄水前地下水位线)相交处;

四、靠近坝肩的溢洪道,其帷幕设计应与大坝防渗要求统一,并应与大坝帷幕衔接形成整体防渗系统。

远离坝肩的溢洪道,其防渗帷幕深度,伸入岸坡的范围可适当降低要求。

第5.4.5条 防渗帷幕体内及地基相对隔水层的透水性控制标准,一般要求3~5Lu;与大坝帷幕衔接的部位应与大坝帷幕要求的Lu值相协调。远离坝肩的溢洪道,防渗帷幕的Lu值标准可适当降低要求。

第5.4.6条 帷幕灌浆孔一般可设一排,对地质条件较差的地段或有必要加强防渗帷幕时,可适当增加排数。帷幕灌浆的孔距一般为1.5~3m,排距宜略小于孔距。钻孔方向可为铅直或有一定的倾斜度,使钻孔尽量穿过岩体的层面裂隙和主要节理裂隙,但不宜倾向下游。

第5.4.7条 帷幕灌浆必须在一定厚度混凝土盖重的条件下进行。在帷幕表层段灌浆压力一般不宜小于0.2~0.5MPa,在孔底段不宜小于0.4~0.8MPa,但以不破坏岩体为原则。

第5.4.8条 溢洪道地基的排水设施应能有效排泄通过建筑物地基、岸坡及衬砌接缝的渗流,充分降低渗透压力,并应满足第5.4.2条的要求,其布设原则:

一、一般以集水廊道或集水沟(管)为主导,形成完整的排水系统;

二、各部位(如控制段、泄槽)地基的渗水可分段分级导引至集水廊道或集水沟(管);

三、排水系统出口应能顺利地将渗水排出;

四、应考虑防止排水失效的措施,设置必要的检测设施;

五、当必须降低地基内承压水的作用时,应选择适宜的位置设置减压排水孔或减压井。

第5.4.9条 堰(闸)基底一般设一排主排水孔,应布设在防渗帷幕下游的廊道和集水沟(管)内,与帷幕灌浆孔的间距在基底面不宜小于2.0m。必要时可增设辅助排水孔和排水沟(管),增加排渗能力。

主排水孔的孔距一般为2~3m,孔深一般为帷幕深度的0.6~0.8倍,且不应小于固结灌浆孔的深度。

辅助排水孔孔距一般为3~5m,孔深一般为4~8m。

第5.4.10条 泄槽底板下的排水设施,应根据具体条件布设:

一、泄槽底板下的排水设施,一般设纵、横向排水沟(管),构成互相贯通沟(管)网系统;

二、软弱岩基、底板下扬压力过大或不便于设锚筋的地段,可设连续的排水垫层,或垫层与排水沟(管)相结合;

三、纵、横排水沟(管)的间距一般与底板纵横缝相对应,但不宜骑

缝布设;

四、为保证排水效果,宜在侧墙基或底板下设置一条或多条纵向集水廊道。

第5.4.11条 挑流鼻坎坎基有自流排渗条件时,其排水设施一般与泄槽底板下的排水系统相应布设,并与其纵横排水沟(管)或廊道连通,经鼻坎基底或坎体通向下游。

第5.4.12条 消力池护坦下的排水设施,参照本规范第5.4.10条及第4.6.4条的规定布设,必要时在排水沟(管)内设深入基岩一定深度的排水孔。 第5.4.13条 当下游水位较高,消力池护坦需要采用抽排降压措施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护坦的排水廊道与排水沟(管)等应构成可靠的排水系统;

二、在适当位置设置低于排水系统的集水井和可靠的自动抽水设备;

三、当下游水位较高且历时较长,必要时宜设置阻截尾水回渗的设施,如深截水墙、灌浆帷幕或其联合设施。

对于地质条件复杂(如岩性极不均匀、可能发生水力管涌或化学性侵蚀、溶解作用等),或不具备监测维修条件等情况,不应采用抽排降压措施。 第5.4.14条 溢洪道岸坡,应设置排水设施,以排除地表水和岸坡渗水。

对于地表水,可沿岸坡走向和顺坡设置明排水沟排除,并应注意对岸坡稳定的影响。

对于岸坡渗水,一般可设置排水隧洞(廊道)、排水沟(管)或钻设排水孔等排除。

当需要降低溢洪道所在山体的地下水位时,可在适当部位设置排水隧

洞。

第5.4.15条 溢洪道的边墙(重力式或贴坡式),宜设置与底板排水沟(管)相通的墙后排水系统。

对有防渗要求的边墙,或消力池和鼻坎段的边墙,在水面以下部位不应设明排水孔。

对无防渗要求的边墙和护坡,应设置明排水孔。

第5.4.16条 排水孔和排水沟(管),均应采取防止其淤塞的措施,有泥化夹层出露的部位、软弱岩基的排水垫层或墙后回填土中埋设的排水管,均应设反滤保护、并应注意渗漏水的化学沉淀影响排水效果。

第五节 断层、软弱夹层及岩溶处理

第5.5.1条 溢洪道地基范围内的断层破碎带和软弱夹层等,应根据其出露部位、规模、性状,上部结构对地基强度、稳定、变形的要求和渗漏的影响,结合施工条件并参照类似工程经验,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第5.5.2条 陡倾角软弱带的处理,一般可采用灌浆,混凝土塞、板、梁、拱跨越结构,加铺钢筋、加厚底板、扩大基础、锚杆或预应力锚索锚固,改变上部结构形式等措施。

缓倾角软弱带的处理,一般可采用挖除后回填混凝土,灌浆,防滑(防渗)齿墙,抗滑桩、抗滑塞(键)或预应力锚索锚固等措施。

当混凝土回填较深、范围较大时,应制定相应的混凝土温控和接触灌浆等措施。

第5.5.3条 溢洪道地基范围内的溶洞、溶槽、溶蚀裂隙等,应根据岩溶特点、水文地质条件、充填物的物理力学性质及对建筑物结构的影响等,可

采用挖除、灌浆或灌注混凝土等处理措施。

在进行溶洞处理时,对岩溶水应采取妥善的疏导措施。

第六节 边坡开挖及处理

第5.6.1条 溢洪道开挖的稳定坡度,应根据地质条件、边坡高度和施工条件等,进行工程类比和稳定分析确定。必要时边坡宜分级设置马道。

对易于失水干裂和卸荷松弛的开挖边坡应采取防护措施。

第5.6.2条 当溢洪道地段山坡陡峻、地质条件较好时,通过专门论证可采用陡直开挖边坡。

第5.6.3条 对可能失稳的边坡应根据工程的重要性、边坡高度与坡度、影响边坡稳定的主要因素、施工和技术经济条件等,确定综合处理措施。 第5.6.4条 当边坡需要进行表面防护时,可根据地质条件和工程部位采用植被、砌石或砌混凝土块(干砌或浆砌)、喷浆或喷混凝土等措施。

第5.6.5条 对于需要加固处理和防止滑动的边坡,可根据地质条件和技术经济比较采用削坡,锚喷,灌浆,抗滑挡墙,抗滑桩、塞(键),锚洞、锚杆(钢筋桩)或预应力锚索锚固等措施。

第5.6.6条 边坡排水设施,参照本规范第5.4.14条设置。

高边坡排水设施应分层设置,并应有可靠的排水通道。

第5.6.7条 对高陡边坡及地质条件复杂的边坡,应加强施工期及运行期的监测,以保证工程安全。

第六章 观测设计

第一节 一般原则

第6.1.1条 溢洪道建筑物应根据其级别、水头、泄量、结构形式及地质条

件,设置必要的观测设备。其观测目的为:

一、监测溢洪道的运行安全; 二、掌握溢洪道在施工期的工作状况; 三、检验设计的正确性; 四、为科学研究提供资料。

侧重于第一、二两项者,称为一般性观测,侧重于第三、四两项者,称为专门性观测。

第6.1.2条 观测设施应符合有效、可靠、牢固等原则,并应注意其经济合理性。

第6.1.3条 观测设施布置,应符合下列原则:

一、项目和测点布设,应能反映溢洪道的主要工作状况,做到少而精; 二、应结合水力条件、工程地质特征及设计条件等选定;

三、观测部位,应有针对性地选择地质或结构复杂的部位、复杂的高速水流区和其他有代表性的部位。水力观测部位应尽量与模型试验相对应;

四、观测方便、直观、精度符合要求,各项观测能相互校核,尽量做到一种设施,多种用途;

五、排除或避免影响精度的因素,并尽量减少施工安装的困难。对观测设备要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第6.1.4条 观测设计应重视下列事项:

一、有良好的交通条件,特别是在特大洪水、严重冰冻等条件下,应能进行观测;

二、有良好的照明、防潮等作业条件;

三、统筹规划观测站的布设,并要考虑施工期的观测条件; 四、观测部位有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6.1.5条 观测设计,宜根据设计计算、模型试验并参照类似工程观测成果,提供观测值的预计变动范围。必要时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对某些项目提出观测技术要求。

第6.1.6条 一般性观测设备的安设、测读、资料整理、报告格式等参照《水工建筑物观测工作手册》及有关规定。

第6.1.7条 观测设计中应要求施工单位将观测设施的安设记录及竣工图、施工期的观测记录和整理分析资料,编成正式文件移交给管理单位。施工单位应保证施工期各项观测设施的完好和观测资料的完整性和延续性。

第二节 一般性观测

第6.2.1条 一般性观测可按工程等级和水头,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下列内容研究确定。

一、上、下游水位及堰(闸)前、消力池出口水位; 二、流量;

三、闸墩应力、应变;

四、扬压力(包括控制段、泄槽、消能设施等); 五、绕堰(闸)渗流、岸坡地下水; 六、水平位移; 七、沉陷;

八、纵、横缝及裂缝;

九、一般外表观测(如裂缝、坍陷、隆起、泉眼、翻砂、冒水、空蚀、

冲刷磨损等);

十、高、陡边坡及岸坡稳定观测; 十一、泄洪冲淤观测。

第三节 专门性观测

第6.3.1条 大、中型工程的专门性观测可根据设计、科研及监测工程安全的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下列内容研究确定:

一、水力观测;

二、堰(闸)应力、应变观测; 三、其它观测项目; 专门性观测应力求少而精。 第6.3.2条 水力观测主要包括下列项目:

一、水面线;

二、动水压力(包括时均压力和脉动压力); 三、流速(包括时均流速和脉动流速); 四、水流流态; 五、空穴与空蚀; 六、通气量与掺气; 七、振动; 八、其它观测项目。

第6.3.3条 水力观测设计的要求见附录五。

附录一水力设计计算公式

(一)堰面曲线

1. 开敞式堰面曲线(一) 幂曲线按式(附1-1)计算:

在选择定型设计水头时高堰堰顶可能出现的最大负压值参照附表1-1。

2. 开敞式堰面曲线(二)。

幂曲线按(附1-1)式计算。原点上游采用双圆弧曲线。附图1-2中的圆弧半径R1、R2及其他参数取值见附表1-2。

3. 开敞式堰面曲线(三)

幂曲线按(附1-1)式计算。n=1.85,K=2上游面铅直,原点上游用三圆弧曲线,见附图1-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SDJ341—89

溢洪道设计规范

1989-12-31发布1990-09-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发布

说明

本规范在我国系首次制定,在编制过程中进行了广泛地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溢洪道工程的实践经验、试验研究和原型观测成果,同时也借鉴了国外已有的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

本规范编制组由中南勘测设计院、北京勘测设计院和陕西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等三个单位组成,中南勘测设计院为主编单位。

参加本规范编写的主要人员有:

中南勘测设计院——陈其煊、李诚、邓正湖、席与光

北京勘测设计院——吴季宏

陕西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曹国兰

目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溢洪道布置

第一节 一般原则

第二节 进水渠

第三节 控制段

第四节 泄槽

第五节 消能防冲设施

第六节 出水渠

第三章 水力设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进水渠

第三节 控制段

第四节 泄槽

第五节 消能防冲

第六节 出水渠

第七节 厂顶溢流及厂前挑流

第八节 泄洪隧洞出口

第九节 防空蚀设计

第四章 建筑物结构设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进水渠渠底衬护

第三节 控制段

第四节 泄槽底板

第五节 挑流鼻坎

第六节 消力池护坦

第七节 边墙

第八节 下游防冲

第五章 地基及边坡处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地基开挖

第三节 固结灌浆

第四节 地基防渗和排水

第五节 断层、软弱夹层及岩溶处理

第六节 边坡开挖及处理

第六章 观测设计

第一节 一般原则

第二节 一般性观测

第三节 专门性观测

附录一 水力设计计算公式

附录二 高速水流区的防空蚀设计

附录三 荷载计算

附录四 常用参数表

附录五 水力观测设计

附录六 本规范用词说明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本规范使用范围以河岸式溢洪道的设计为主,兼顾厂顶溢流、厂前挑流及泄洪隧洞出口的水力设计。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中岩基上的1、2、3级溢洪道的设计,4、5级溢洪道的设计可参照使用。对于特殊重要的工程,应进行专门研究,制定补充条例。

第1.0.3条 设计河岸式溢洪道时,应符合《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山区、丘陵区部分)》(SDJ12-78)及其它标准和规范的有关规定。

厂顶溢流、厂前挑流及泄洪隧洞出口的水力设计,还应符合《水电站厂房设计规范》(SD 335-89)、《水工隧洞设计规范》(SD134-84)的有关规定。

第1.0.4条 泄洪建筑物的洪水标准:

一、泄洪的设计及校核洪水标准应根据枢纽的等级,按照《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山区、丘陵区部分)》(SDJ12-78)及其补充规定的有关条文执行。

二、消能防冲的设计洪水标准:一级建筑物按百年一遇洪水设计;二级建筑物按五十年一遇洪水设计;三级建筑物按三十年一遇洪水设计。

同时,还应考虑低于消能防冲设计洪水标准时可能出现的不利情况,保证工程安全和正常运行。

应视需要采用超过消能防冲设计标准的洪水进行校核,此时消能防冲建筑物允许出现局部破坏,但不得危及大坝及其它主要建筑物的安全或长

期影响枢纽运行,并易于修复。

消能防冲建筑物的校核洪水标准可根据枢纽布置及泄洪对枢纽安全的影响程度具体选定。消能防冲建筑物的局部破坏危及大坝及挡水建筑物安全时,应采用大坝及挡水建筑物的校核洪水标准进行校核。

第1.0.5条 溢洪道的布置应结合枢纽总体设计全面考虑,注意协调泄洪、发电、航运、漂木及灌溉等建筑物在布置上的矛盾,避免相互干扰,并适当注意景观。

应根据运用条件使枢纽的泄洪建筑物布置协调,充分研究分散与集中的利弊进行优选。

对于河谷狭窄的枢纽,应重视泄洪消能布置和形式的合理选择,避免下泄水流对河床和岸坡的严重冲刷以及河道的淤积,保证其它建筑物的正常运行。

第1.0.6条 在有条件时,经技术经济比较论证后,溢洪道可布置为正常溢洪道和非常溢洪道。

一、正常溢洪道的泄洪能力,不应小于设计洪水标准下所要求的泄量。非常溢洪道宣泄超过设计情况的洪水;

二、非常溢洪道的启用标准应根据工程等级、枢纽布置、坝型、洪水特性及标准、库容特性及对下游的影响等因素确定。控制段以下结构结合地形、地质条件可适当简化;

三、非常溢洪道启用时,水库最大总下泄量不应超过坝址同频率的天然洪水;

四、正常溢洪道在布置和运用上可分为主、副溢洪道,应根据地形地

质条件、枢纽布置、坝型、洪水特性及对下游的影响等因素研究确定。副溢洪道控制段以下结构亦可根据实际条件适当简化。

第1.0.7条 设计溢洪道时,应充分掌握和认真分析气象、水文、泥沙、地形、地质、地震、建筑材料、生态与环境及坝址上下游河流规划要求等基本资料,特别是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

设计溢洪道时,应认真考虑施工和运用条件。

第1.0.8条 大型或水力条件较复杂的中型工程的溢洪道,应经水工模型试验论证其布置及水力设计的合理性;并根据洪水调度要求,编制溢洪道运行和闸门操作规程。

第1.0.9条 溢洪道设计应在不断总结实践经验和科学试验的基础上,积极慎重地采用新技术,选择最优方案,使设计不断创新,有所前进。

第二章 溢洪道布置

第一节 一般原则

第2.1.1条 河岸式溢洪道一般包括进水渠、控制段、泄槽、消能防冲设施及出水渠。

第2.1.2条 溢洪道(包括正常溢洪道和非常溢洪道)的布置应根据自然条件、工程特点、枢纽布置的要求、施工及运用条件、经济指标等综合考虑全面规划。

正常溢洪道和非常溢洪道一般宜分开布置。非常溢洪道宜采用开敞式,经论证亦可采用自溃坝式(包括漫溢式和引冲式)。

第2.1.3条 溢洪道的泄量,溢流前缘总宽度及堰顶或闸底高程等应根据下列因素通过技术经济比较选定:

一、水库特性,洪水调度;

二、地形、地质条件,下游河床及两岸抗冲能力;

三、河道特性及消能要求;

四、与相邻建筑物的关系;

五、闸门形式及定型尺寸;

六、运用条件;

七、造价及维修费用。

第2.1.4条 溢洪道的位置应选择有利的地形布置在岸边或垭口,以减少工程量,并应尽量避免深挖形成高边坡(特别是对于不利的地质条件),以免造成边坡失稳或处理困难。

根据地形条件,也可布置侧槽式溢洪道或其它形式的进口。

第2.1.5条 应将溢洪道布置在稳定的地基上,并应考虑岩层及地质构造的性状,还应充分注意建库后水文地质条件的变化对建筑物及边坡稳定的不利影响。

第2.1.6条 溢洪道进、出口的布置,应使水流顺畅。

溢洪道轴线一般宜取直线,如需转弯时,应尽量在进水渠或出水渠段内设置弯道。

第2.1.7条 溢洪道下泄水流的流态和对河床的冲淤不应影响其它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第2.1.8条 当溢洪道靠近坝肩(特别是拱坝坝肩)时,其布置及泄流不得影响坝肩及岸坡的稳定。

第2.1.9条 在土石坝枢纽中,溢洪道的布置,应考虑:

一、运用应灵活可靠,一般优先采用河岸开敞式溢洪道;

二、当溢洪道靠近坝肩时,其与大坝连接的导墙、接头、泄槽边墙等必须安全可靠。

第2.1.10条 溢洪道的闸门启闭设备及基础抽排水设备,应设置备用电源,保证供电可靠。

第二节 进水渠

第2.2.1条 进水渠的布置,应考虑:

一、选择有利的地形、地质条件,保证施工及运行期的岸坡稳定;

二、在选择轴线方向时,宜使进水顺畅。当渠道较长时,应设置渐变段与控制段连接;

三、渠道需转弯时,轴线的转弯半径不宜小于4倍渠底宽度,弯道至控制堰(闸)宜有适当长度的直线段。

第2.2.2条 进水渠进口应因地制宜地布置,使水流平顺入渠,体形宜简单,便于施工。

当进口布置在坝肩时,靠坝一侧应设置顺应水流的曲面导水墙,靠山一侧可开挖或衬护成规则曲面。

当进口布置在垭口面临水库时,一般布置成对称或基本对称的喇叭口形式。

第2.2.3条 进水渠底板一般为等宽或顺水流方向收缩,在与控制段连接处应与溢流前缘等宽。底板宜为平底或不大的反坡(倾向水库)。

第2.2.4条 进水渠一般可不衬护,为了减少水头损失或为满足不冲流速的要求,是否衬护应通过经济比较确定。

当岩性差时,为防止严重风化剥落或为降低渗压,应进行衬护。

第2.2.5条 进水渠的导墙应满足本规范第2.2.2条的要求。当导墙一侧临水库时,墙顶应高于泄洪时的最高库水位,防止水流漫溢。导墙顺水流长度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宜大于渠道最大水深的两倍,以保持良好的入流条件;

二、与土石坝连接时,应以挡住大坝坡脚为下限;

三、当有防渗铺盖时,应与坝体防渗设施协调,以形成整体防渗系统。

第三节 控制段

第2.3.1条 控制段包括控制泄量的堰(闸)及两侧连接建筑物。 第2.3.2条 控制堰(闸)轴线的选定,应考虑下列因素:

一、从整个溢洪道的布置出发,统筹考虑进水渠、泄槽、消能防冲设施及出水渠的要求;

二、应满足建筑物对地基的强度、稳定性、抗渗性及耐久性的要求;

三、便于对外交通和两侧建筑物布置;

四、当控制堰(闸)靠近坝肩时,应与大坝布置协调一致;

五、便于防渗系统的布置,使堰(闸)与两岸(或大坝)的止水、防渗系统形成整体。

第2.3.3条 控制堰(闸)有开敞式实用堰和宽顶堰及堰上带胸墙的孔口等剖面形式,应根据地形地质条件、水力条件、运用要求及技术经济指标综合比较选用。

开敞式溢流堰有较大的超泄能力,宜优先选用。

堰顶是否设置闸门,应从工程安全、洪水调度、运行方便、工程投资

等方面论证确定。

第2.3.4条 闸墩的形式和尺寸应满足闸门(包括门槽)、交通桥和工作桥的布置、水流条件、结构及运行检修等的要求。

第2.3.5条 控制堰(闸)的工作桥、交通桥布置,应根据启闭设备、运行、观测、检修和交通等要求确定。当有防洪抢险要求时,交通桥与工作桥必须分开设置,桥下应有足够的净空,以满足泄洪、排凌及排漂要求。

第2.3.6条 控制段的顶部高程,在泄洪时应不低于校核洪水位加安全超高值;关门时应不低于设计洪水位加波浪的计算高度和安全超高值。

安全超高值可根据建筑物级别、坝型及运用条件等选定,泄洪时一般采用0.5~1.5m;关门时一般采用0.3~0.7m。

波浪高度计算见附录三。

当溢洪道布置在紧靠坝肩时,控制段的顶部高程应与大坝协调一致。

第四节 泄槽

第2.4.1条 在选择泄槽轴线时,应尽量采用直线。当必须设置弯道时,弯道宜设置在流速较小、水流比较平稳,底坡较缓且无变化的部位。

第2.4.2条 泄槽的纵坡、平面型式及横断面,应根据地形、地质条件及水力条件等确定。

泄槽纵坡一般大于水流的临界坡(临界坡的计算见附录一)。当条件限制需要变坡时,纵坡变化不宜过多,且宜先缓后陡。

泄槽横断面一般可采用矩形断面,以使水流分布均匀。当结合岩石开挖采用梯形断面时,边坡不宜过缓。

第五节 消能防冲设施

第2.5.1条 消能防冲设施的形式,应根据地形、地质条件、泄流条件、运行方式、下游水深及河床抗冲能力、消能防冲要求、下游水流衔接及对其它建筑物的影响等,通过技术经济比较选定。

河岸式溢洪道一般采用挑流消能或底流消能,亦可采用其它消能形式。 第2.5.2条 选定的消能设施,应满足本规范第2.1.7条的要求,并应在设计流量(消能防冲洪水标准)及以下各级流量,尤其是在常遇洪水时,消能效果良好,结构可靠,防空蚀、抗磨损和抗冰害,必要时可采取相应措施。淹没于水下的消能工(如消力池、辅助消能工等)应尽量考虑检修条件。 第2.5.3条 挑流消能一般适用于岩石地基的高中水头枢纽。挑流消能设施的平面形式有等宽式、扩散式和收缩式(包括窄缝式)。挑流鼻坎有连续式、差动式和各种异型鼻坎等。当采用挑流消能时,还应慎重考虑挑射水流的雾化对枢纽其它建筑物及运行安全的影响。

当遇有下列情况时,必须采取妥善措施处理:

一、地基存在延伸至下游的缓倾角层面及地质构造有可能被冲坑切断,危及建筑物的安全;

二、岸坡有可能被冲塌,危及坝肩稳定,堵塞出水渠或下游河道;

三、下游涌浪及回流危及大坝与其它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第2.5.4条 底流消能可适用于各种岩基,或设有船闸、筏道等对流态有严格要求的枢纽,但不得排漂和排凌。底流消能设施有平底式,斜坡式,或扩散式、收缩式等消力池及各种形式的辅助消能工,必要时可设多级消力池。排底砂时应注意磨蚀问题。

第2.5.5条 厂顶溢流和厂前挑流消能一般适用于狭窄河谷岩石地基的高中

水头枢纽。其布置应符合本节有关条文规定。

第2.5.6条 泄洪隧洞出口一般采用挑流或底流消能,应根据地形、地质条件、水力条件、运行条件和下游水位等因素,经比较选定。

第六节 出水渠

第2.6.1条 溢洪道下泄水流经消能后,不能直接泄入河道而造成危害时,应设置出水渠。

第2.6.2条 选择出水渠线路应经济合理,其轴线方向应尽量顺应下游河势。

第三章 水力设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3.1.1条 溢洪道的水力设计内容一般包括:

一、泄流能力的计算;

二、进水渠的水力设计;

三、控制段的水力设计;

四、泄槽的水力设计;

五、消能防冲的水力设计;

六、出水渠的水力设计;

七、高速水流区的防空蚀设计;

八、其它有关的水力设计。

上述各项水力设计内容,对大型和水力条件较复杂的中型工程,应经水工模型试验验证;水力条件较简单的中型工程,可参照附录一和附录二及类似工程经验,通过计算确定。

第3.1.2条 溢洪道的水力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泄流能力必须满足设计和校核情况所要求的泄量;

二、消能防冲设计的洪水标准应按本规范第1.0.4条(二)执行;

三、体型合理、简单,水流均匀平稳,并应避免发生空蚀;

四、下泄水流应符合本规范第2.1.7条的规定。

第3.1.3条 溢洪道的水头损失,包括沿程损失和局部损失。沿程水头损失计算中的糙率n值,可根据水流边界条件,长期运行可能引起的变化及类似工程的经验,参考附录四选用。局部水头损失计算采用的局部阻力系数,一般可参照有关资料分析选用。

第二节 进水渠

第3.2.1条 进水渠水力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2.2.1条的规定。当渠道较长时,应尽量减小水头损失。

第3.2.2条 进水渠的水流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水流平稳,水面波动小,横向水面比降小;

二、渠道流速应大于悬移质不淤流速;小于渠道的不冲流速,一般不大于4m/s。如因条件限制,流速超过上述规定值,应进行论证;

三、渠道流速一般沿程逐渐增加,不得突变。

第3.2.3条 进水渠末端断面水位的确定,应计入水流的沿程水头损失和进口、渐变段及弯道等的局部水头损失。该水位可作为堰(闸)前控制断面的水位。

第三节 控制段

第3.3.1条 溢洪道控制堰(闸)的泄流能力应满足设计要求,泄流能力计算见附录一。泄流时堰面上不得出现过大的局部负压;体型宜简单,便于

施工。

第3.3.2条 控制堰分为高堰(P1>1.33Hs)①和低堰(P1≤1.33Hs)。采用开敞式实用堰时,堰面曲线可采用幂曲线,圆弧曲线(驼峰堰);当堰上设有胸墙为孔口泄流时,堰面曲线可采用抛物线。上述曲线可参照附录一公式计算。

经过水工模型试验论证,也可采用其它形式的堰面曲线。

胸墙底缘可采用椭圆曲线、圆弧曲线或其它形式。

第3.3.3条 选择堰面曲线时,堰顶附近出现的压力值应符合下列规定(考虑当地大气压的影响):

一、常遇洪水闸门全开时一般不出现负压;

二、校核洪水位闸门全开时出现的负压不得超过0.03~0.06MPa;

三、正常蓄水位或常遇洪水位闸门局部开启时(以运行中较常出现的开度为准),可允许有不大的负压值。

第3.3.4条 低实用堰一般应满足P1≥0.3Hs,P2②≥0.6Hs;下游堰面坡度宜陡于1∶1。设计中应尽量避免形成淹没流。

第3.3.5条 溢流面与泄槽间采用反弧曲面联接时,反弧半径可采用(3~6)h③;当反弧曲面下游为平直段或消力池护坦时,反弧半径可采用(6~12)h。流速大时宜选用较大值。

注:①P1为上游堰高,Hs为定型设计水头;

②P2为下游堰高;

③h为校核洪水位闸门全开时反弧最低点的水深。

第3.3.6条 闸墩墩头的体型,应使过堰(闸)水流均匀平顺,墩头可采用圆弧型或其它曲线形式。当闸墩设置门槽时,应选择合理的形式,避免引

起空蚀破坏。墩尾型式,可采用曲线型、齐头型或宽尾型。

第四节 泄槽

第3.4.1条 泄槽的水力设计,应根据布置和流量进行水力要素计算,确定水流边界面的体型、尺寸,以及需要采取的工程措施。

第3.4.2条 泄槽的水面线,应根据能量方程用分段求和法或其它方法计算沿程的水深。水面线起始断面水深h1可参照附录一公式计算。

第3.4.3条 泄槽水流在一般情况下,应考虑波动和掺气影响。

波动和掺气水深可参照附录一公式计算。

第3.4.4条 泄槽平面的收缩或扩散,应进行冲击波验算,确定合理的渐变型式与尺寸,使水流扰动影响限制在最小范围内;并尽量使水流在横断面上分布均匀。收缩或扩散宜采用直线。

冲击波和扩散(收缩)角α可参照附录一公式计算。

第3.4.5条 泄槽在平面上设置弯道时,应尽量满足下列要求:

一、横断面内流量分布均匀;

二、冲击波对水流扰动影响小;

三、在直线段和弯段之间,一般设置过渡段;

四、为降低边墙高度和调整水流,宜在弯道渠底设置横向坡。

弯道的水力计算可参照附录一公式。

第3.4.6条 槽底纵坡变化处应采用曲线连接。当坡度由缓变陡时,可采用抛物线连接,抛物线方程可参照附录一公式计算;当坡度由陡变缓时,可采用半径(6~12)h的反圆弧连接,流速大时宜选用较大值。

当泄槽设置掺气减蚀设施时,在其保护范围内,变坡处的连接可不受

上述限制。

第3.4.7条 泄槽边墙顶高程,应根据波动和掺气后的计算水面线加0.5~

1.5m的超高;对于扩散(收缩)段、过渡段、弯道等水力条件比较复杂的部位,以及考虑可能出现的不利运行方式,超高宜适当增加。

第3.4.8条 泄槽在平面上扩散、收缩或转弯时,水力条件复杂,其水力计算应经水工模型试验验证。

第3.4.9条 侧槽溢洪道的水力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3.4.1条和第3.4.8条的规定,尚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侧槽底坡应小于槽末断面的水流临界坡。在宣泄设计流量时,侧槽内应为缓流;

二、侧槽首端水深超过堰顶的高度hp与堰上水头之比一般小于0.5,以保证非淹没出流;

三、侧槽内和槽末断面处不得产生水跃。为了改善水流条件,可在侧、泄槽之间设长度为(2~3)hk(hk为侧槽末端的临界水深)的水平段;

四、应尽量避免在侧槽后紧接收缩段或弯曲段,当受条件限制不可避免此种布置时,宜在泄槽前适当位置设抬堰,用以控制或消除水流由于收缩或弯曲而造成的不利流态。

侧槽溢洪道的水力计算可参照附录一公式。

第五节 消能防冲

第3.5.1条 挑流消能的水力设计,应对各级流量(包括起挑流量)进行计算。水流挑射距离、冲坑最大深度及范围可参照附录一公式估算。

安全挑距和水舌入水宽度的确定,应以不影响鼻坎基础、两岸边坡及

相邻建筑物的安全为原则。冲坑上游坡度,应根据地质条件进行估算,一般工程经验为1∶3~1∶6(垂直∶水平)。同时,还应考虑贴流和跌流的冲刷及保护措施。

第3.5.2条 挑流鼻坎的反弧半径,应结合泄槽的底坡、反弧段的流速和单宽流量、鼻坎挑角等综合考虑,一般可采用(6~12)h。泄槽底坡愈陡、反弧段流速或单宽流量愈大,反弧半径宜选用较大值。

第3.5.3条 挑流鼻坎挑角的大小,应通过比较选定,一般可采用15°~35°。当采用差动式鼻坎时,应合理选择反弧半径、高低坎宽度比、高低坎的高差及挑角差。必要时可设通气孔,以防止鼻坎空蚀破坏。

第3.5.4条 鼻坎高程,应通过比较选定。在保证自由挑流的前提下,鼻坎高程亦可略低于下游最高水位。

第3.5.5条 底流消能的水力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2.5.2条及第2.5.4条的规定,还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应保证在池内形成稳定的水跃,并应避免产生回流;

二、消力池应尽量采用等宽的矩形断面;

三、护坦上是否设置辅助消能工,应结合其运用条件研究确定。 当跃前断面平均流速大于16~18m/s时,不宜在池中设置消力墩。 第3.5.6条 底流消能的水力设计,应对各级流量进行计算,以确定池底高程、池长、边墙高程及水跃淹没度等。并应考虑下列各点:

一、护坦长度,可根据是否设置辅助消能工及水力特性,参照附录一公式估算。必要时应经水工模型试验验证;

二、水跃淹没度,应根据下游河床可能出现的冲淤变化按1.05~1.10

倍跃后水深选用;不设辅助消能工的消力池,下游的最小尾水深度可参照附录一公式计算;

三、多级消力池,可参照有关资料进行水力设计,并应通过水工模型试验验证;

四、消力池两侧边墙顶部高程,可根据跃后水深并适当考虑超高确定。 第3.5.7条 当采用平面扩散型、收缩型(包括窄缝式)或分流墩等消能工以及异型(如折线形、扭曲形、曲面贴角等)鼻坎时,其体型、尺寸、动水压力①、挑距、冲坑深度和范围等应经水工模型试验确定。(①动水压力包括时均压力和脉动压力。)

第3.5.8条 护坦上的动水压力估算:

一、当护坦为水平时,作用在其上的时均压力,可近似按计算断面的水深估算。不设消力墩的护坦,可取跃首跃尾间水面连一直线作为近似的水面线估算;设有消力墩的护坦,则墩下游可按跃后水深估算,墩上游可按跃后水深的一半估算;

二、脉动压力可参照附录一公式估算。

第3.5.9条 当消力池的出池水流流速超过基岩的容许流速,可能危及消力池基础时,应采取保护措施。消力池下游河床为非岩石或软弱岩石,应按《水闸设计规范》(SD133-84)的有关条文执行。

第六节 出水渠

第3.6.1条 出水渠的水面线可根据其下游水流衔接条件和水力要素进行计算。

第七节 厂顶溢流及厂前挑流

第3.7.1条 厂顶溢流及厂前挑流的水力设计,应根据泄流水力要素和厂顶布置要求,对各级流量进行计算,合理确定溢流面的体型和消能工形式。有关水力计算可参照附录一公式,并应经水工模型试验验证。

第3.7.2条 厂顶溢流时,应防止在厂顶发生空蚀。防空蚀设计按本章第九节有关规定执行。

掺气设施可设在厂坝连接处。

第3.7.3条 溢流式厂房水流所引起的振动,可参照类似工程的经验。脉动压力可参照附录一公式估算。

第3.7.4条 当厂顶溢流采用挑流消能时,其挑流鼻坎高程;应根据厂房布置确定。鼻坎的反弧半径,应结合厂顶溢流面形式并参照本规范第3.5.2条规定选用。

鼻坎挑角在满足挑距要求的前提下宜采用小角度。

当厂顶溢流采用差动式挑流鼻坎时,应作专题研究。

第3.7.5条 厂前挑流消能防冲的水力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3.5.1条、第3.5.2条、第3.5.3条的规定,并应考虑下列事项:

一、在能形成自由挑流的前提下,鼻坎与厂顶高程之差宜取小值;

二、鼻坎挑角在满足挑距要求的前提下宜采用小角度;

三、闸门启、闭过程中的泄流水舌对厂顶及尾水平台的冲击,不应危及厂房安全及运行。冲击力的大小应经水工模型试验确定。

溢流段闸墩是否延长,应根据水流流态、消能要求等因素通过水工模型试验确定。

第3.7.6条 厂顶溢流及厂前挑流的厂顶和鼻坎反弧段,应设置排水设施。

第八节 泄洪隧洞出口

第3.8.1条 泄洪隧洞出口的水力设计应参照本章有关条文的规定执行。

第九节 防空蚀设计

第3.9.1条 溢洪道各部位水流空化数σ应大于该处体型的初生空化数σi,σi可通过减压试验或水工模型试验以及参照已建工程经验确定。对空蚀的判别,可参考附录二。

第3.9.2条 对溢洪道应特别注意下列容易发生空蚀的部位和区域:

一、闸墩、门槽、溢流面、平面弯曲段、收缩或扩散段、陡坡曲线段、水流边界突变(不连续或不规则)处;

二、反弧段及其下游的水平段;

三、异型鼻坎、分流墩;

四、消力池中的趾墩、消力墩;

五、水流空化数σ<0.3的区域(不包括门槽)。

第3.9.3条 对于易发生空蚀的部位或区域,可采用下列防空蚀措施:

一、选择合理的体型;

二、控制水流边界壁面的局部不平整度,其控制标准可参考附录二确定;

三、设置掺气设施,掺气防蚀设计可参考附录二。当有掺气防蚀设施时,掺气保护段内水流边界壁面的局部不平整度控制标准可参考附录二确定;

四、选用合理的运行方式;

五、采用抗蚀性能好的材料;

六、采用其它防空蚀措施。

第3.9.4条 设置掺气减蚀设施的一般原则:

一、当流速在30m/s左右时,是否设置掺气设施,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二、当流速超过35m/s时应设置掺气设施。掺气设施可参考附录二选择,并经水工模型试验验证。

第3.9.5条 在多泥沙河流上,应同时考虑挟砂水流的磨损和空蚀作用,选用抗冲耐磨性能好的材料。

第四章 建筑物结构设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4.1.1条 溢洪道的结构设计,应根据布置、水力设计,地基及运用条件,结合防渗、排水、止水及锚固等工程措施,保证工程安全,选用经济合理的结构形式及尺寸。

第4.1.2条 本规范中溢洪道建筑物的材料除说明者外,均按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考虑。混凝土的性能要求,应参照《混凝土重力坝设计规范》(SDJ21-78)确定;混凝土的强度、抗渗、抗冻指标及抗冲要求,应按《水工钢筋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SDJ20-78)确定。寒冷地区混凝土的抗冻指标宜适当提高。

止水材料应具有足够的耐久性和可靠性。

第4.1.3条 进水渠底板、泄槽底板、挑流鼻坎、护坦及贴坡式边墙①等,必要时可按弹性地基上的板或梁进行内力计算,根据《水工钢筋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SDJ20-78)并参照类似工程经验配筋。(①贴坡式边墙是指沿

岩石开挖边坡衬护而成的边墙结构。)

上述板块的结构缝一般采用伸缩缝,缝中可不设弹性层。当作为沉陷缝时,缝中应设置弹性层。

第4.1.4条 溢洪道建筑物设置锚筋时,锚筋孔可按方格或梅花形布置,孔距、孔深及抗拔力应经计算并参照类似工程的经验确定,必要时应进行锚筋抗拔试验。

第4.1.5条 溢洪道的混凝土结构应考虑温度应力的影响,并根据当地的气候条件、结构特点、地基约束等因素,采取必要的结构措施和施工措施。

第二节 进水渠渠底衬护

第4.2.1条 进水渠需要衬护时,可采用干砌块石、浆砌块石、喷浆或混凝土护面等。

第4.2.2条 底板衬护厚度宜按构造要求确定。混凝土衬砌厚度一般为0.3m。必要时还应满足抗渗梯度和抗浮的要求。

第4.2.3条 混凝土衬砌的分块尺寸的选定,可参照本规范第4.4.3条的规定。结构缝可采用平缝,有防渗要求时,缝中应设止水设施。

第三节 控制段

第4.3.1条 控制段的结构设计一般包括:

一、结构型式选择和布置;

二、荷载计算及其组合;

三、稳定计算;

四、结构计算;

五、细部设计;

六、材料标号及施工要求,特别是混凝土施工温度控制要求。

第4.3.2条 控制堰(闸)的结构型式,一般有分离式和整体式。分离式适用于岩性比较均匀的地基,整体式适用于地基均匀性较差及设有弧形门的情况。

第4.3.3条 分离式底板在垂直水流方向,必要时应设置纵缝。缝的位置和间距应根据地基、结构、气候和施工等条件确定。

分离式底板的横缝有铅直式、台阶式、倾斜式和键槽式等,应根据应力传递要求选用。

第4.3.4条 控制段范围内的结构缝,均应设置止水设施。

第4.3.5条 闸室的胸墙有固定式、活动式和混合式,可根据运用条件选用。固定式胸墙与闸墩的连接,可根据闸室的结构特点采用简支或固结。胸墙应有足够的刚度,在水压力作用下,不应产生过大变形,影响水封效果。 第4.3.6条 闸墩的形式和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2.3.4条的规定。对设置大型弧形闸门的闸墩,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可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结构。 第4.3.7条 作用在控制段上的荷载分为基本荷载和特殊荷载两类。

一、基本荷载:

1. 结构自重及其上的永久设备重量;

2. 正常蓄水位或设计洪水位时的静水压力(取其一种控制情况);

3. 相应于正常蓄水位或设计洪水位时的扬压力(包括渗透压力和浮托力);

4. 相应于正常蓄水位或设计洪水位时的波浪压力;

5. 设计洪水位情况下泄流时的动水压力;

6. 土压力;

7. 泥沙压力;

8. 冰压力;

9. 其它出现机会较多的荷载。

二、特殊荷载:

10. 校核洪水位时的静水压力;

11. 相应于校核洪水位时的扬压力;

12. 相应于校核洪水位时的波浪压力;

13. 相应于校核洪水位时的动水压力;

14. 地震荷载;

15. 其它出现机会很少的荷载。

第4.3.8条 荷载组合控制段设计的荷载组合分为基本组合和特殊组合两类。基本组合由基本荷载组成;特殊组合由基本荷载和一种或几种特殊荷载所组成。根据各种荷载实际同时出现的可能性,按表4.3.8选择最不利的情况

进行计算。

第4.3.9条 作用在控制段上的荷载,应按附录三进行计算。

第4.3.10条 堰(闸)基底面的抗滑稳定安全系数应按下列抗剪断强度公式计算:

对于中型工程,若无条件进行试验时,也允许按下列抗剪强度公式计算沿堰(闸)基底面的抗滑稳定安全系数:

当堰(闸)地基内存在不利的软弱结构面时,其抗滑稳定需作专门研究。

当堰(闸)承受横向(垂直水流方向)荷载时,还应验算其最不利荷载组合方向的抗滑稳定性。

第4.3.11条 大、中型工程的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f1值和c值可参考附录四选用;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后的各设计阶段,应根据野外及室内试验成果分析确定。对中型工程,若无条件进行野外试验时,宜进行室内试验,并参照类似工程经验及参考附录四选用。f2值的选取,可根据野外或室内试验成果,并参照类似工程经验选用。

第4.3.12条 堰(闸)沿基底面的抗滑稳定安全系数不得小于下表4.3.12规定值:

第4.3.13条 堰(闸)基底面上的垂直正应力,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运用期:

1. 在各种荷载组合情况下(地震荷载除外),堰(闸)基底面上的最大垂直正应力(σ,应小于基岩的容许压应力(计算时分别计入扬压力和max)

应大于零(计算时应计入扬压力)。 min)不计入扬压力);最小垂直正应力(σ

2. 计算双向受力情况时,基底面上可容许出现不大的拉应力。

二、施工期:

堰(闸)基底面下游端的最小垂直正应力(σ

的拉应力。

第4.3.14条 溢流堰体上游面的最小主压应力(不计扬压力)应不小于该点静水压强的0.25倍。不满足此项要求时,应配置钢筋。

第4.3.15条 堰(闸)断面设计的应力分析一般采用材料力学方法。

当结构断面对称,受纵向对称荷载作用时,按单向偏心受压公式计算。 当结构断面不对称,或结构同时承受纵、横向荷载时,应按双向偏心受压公式进行计算。

第4.3.16条 闸墩及其底板,应根据闸室的结构形式和运用条件进行下列情可容许有不大于min)0.1MPa

况的稳定和应力分析:

一、闸墩两侧工作闸门全关闭;

二、闸墩一侧工作闸门全关闭,另一侧闸门全开启泄洪;

三、闸墩一侧工作闸门全关闭,另一侧检修闸门全关闭;

四、其它不利的运用条件。

第4.3.17条 对于分离式底板,应校核其抗浮稳定性,必要时应采取加强排水和锚固等措施,以保证其稳定。

第4.3.18条 闸墩应力分析一般采用材料力学方法。弧形闸门和大型平面闸门的闸墩应力分析宜采用有限元法。

第4.3.19条 岩基上闸底板的应力分析,根据闸室形式、规模和地基条件,可采用材料力学法,弹性地基梁法或有限元法计算。

第4.3.20条 对于大型和受力条件复杂的中型工程的闸室,应尽量进行结构模型试验,验证各部位的应力状态。

第四节 泄槽底板

第4.4.1条 泄槽底板的厚度,应考虑溢洪道的规模及其与坝的相对位置、沿线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水力特性、气候条件、水流中挟砂情况等因素,并参照类似工程经验进行类比确定。

大、中型工程的溢洪道泄槽底板的厚度不应小于0.3m。

第4.4.2条 为满足泄槽底板稳定的要求,应采取防渗、排水、止水、锚筋等必要的工程措施。

泄槽底板在消力池最高水位以下部分,应按消力池护坦设计。

第4.4.3条 泄槽底板应设置结构缝,其位置应满足结构布置要求。分块尺

寸,应考虑气候特点,地基约束情况、混凝土施工(特别是温控)条件,参照类似工程经验确定,其纵、横缝间距一般采用10~15m。

第4.4.4条 泄槽底板的纵、横缝一般可采用平缝。当地基不均匀性明显时,横缝宜采用半搭接缝、全搭接缝或键槽缝。

第4.4.5条 对于大、中型工程的溢洪道泄槽底板的纵、横缝(包括与相邻建筑物的分缝),一般情况下应设止水。

第4.4.6条 对于可能发生不均匀沉陷或不设锚筋的泄槽底板,宜在板块上游端设置齿槽,形成上下游板块的全搭接横缝及对地基的嵌固。

不应在板块下游端设置齿槽。

第五节 挑流鼻坎

第4.5.1条 挑流鼻坎在泄洪时所受的动水压力按附录三公式计算,其抗滑稳定分析及安全系数可与控制段相同。

第4.5.2条 挑流鼻坎的纵缝间距可按第4.4.3条中的要求采用。挑流鼻坎不宜设横向(垂直水流向)结构缝。

第六节 消力池护坦

第4.6.1条 对消力池的护坦,应进行抗浮稳定复核;对设有消力齿、消力墩或尾槛的护坦,尚应进行抗倾及抗滑稳定复核。

采用抽排降压的护坦应复核地基的渗透稳定。

第4.6.2条 护坦稳定的计算情况:

一、设计情况:泄消能防冲的设计流量或小于该流量的控制流量;

二、校核情况:当需要进行校核时,泄消能防冲的校核流量;

三、检修情况:消力池排水检修。

尚应根据具体条件分析闸门突然启闭的不利情况,复核护坦的稳定。 必要时,应考虑排水设施局部或全部失效,作为校核情况复核护坦的稳定。

第4.6.3条 护坦的抗浮稳定可按公式(4.6.3)计算,其安全系数Kf值为1.0~

1.2,应根据工程等级、枢纽布置、地基特性、计算情况等选用(校核情况下Kf值可取下限)。

选定护坦厚度时,还应参照已建类似工程的经验。

第4.6.4条 护坦底面的扬压力参照附录三计算。

第4.6.5条 护坦分缝间距宜与泄槽底板分缝间距相同。垂直水流向的缝宜采用半搭接缝或键槽缝,顺水流向的缝宜采用键槽缝。

第七节 边墙

第4.7.1条 溢洪道边墙是指进水渠、控制段、泄槽、挑流鼻坎及消力池的两侧挡土或不挡土的导墙、边墙或贴坡式边墙,一般宜设置结构缝与底板分开。根据实际情况,泄槽、挑流鼻坎、消力池的边墙也可与底板连成整体。

第4.7.2条 泄槽边墙上的动水压力和反弧段边墙上的水流离心力按附录三公式计算。

对收缩型消能工的侧墙所承受的动水压力,设计时应特别注意。

第4.7.3条 泄槽、鼻坎和消力池的边墙的设计,应考虑脉动压力,其强度可分别采用泄槽底板、鼻坎和消力池护坦的脉动压力强度,均按附录一公式计算。

当消能设施的边墙、隔墙或导墙较高时,应考虑水流诱发墙体振动的可能性。

第4.7.4条 边墙的荷载计算及组合参照本章控制段的规定。

沿墙基面的抗滑稳定计算公式及安全系数可与控制段相同。

当边墙可能沿地基内的软弱结构面滑动时,还应校核深层抗滑稳定。 第4.7.5条 当库水位或下游水位骤降时,应根据具体情况考虑是否需要核算进水渠导墙或消力池边墙的稳定。

第4.7.6条 边墙基底最大垂直正应力不应大于地基容许压应力(计算时分别计入扬压力和不计入扬压力)。

对重要部位的边墙,计及扬压力时,在基本组合情况下,基底不应出现拉应力,在特殊组合情况下,可允许出现不大的拉应力。

对次要部位的边墙,计及扬压力时,在基本组合情况下,基底面上合力的偏心距不应大于基底宽的1/4;在特殊组合情况下,偏心距不应大于基底宽的1/3。计算墙基应力时,不考虑基底承担拉应力。开裂部位的扬压力按受拉面一侧全静水压强计算。

第4.7.7条 边墙在垂直水流方向的结构缝间距一般为10~15m,有防渗要求时,缝中应设置止水。

第4.7.8条 重力式混凝土边墙顶宽不应小于0.5m。为增加边墙抗倾能力及减小基底面应力,可利用渠槽底板的一部分作为墙趾。在挖方渠道中可采

用衡重式边墙。

第4.7.9条 进水渠边坡设置贴坡式边墙或护坡时,可根据水流及地质条件分别采用喷水泥砂浆、喷混凝土、干砌块石、浆砌块石和混凝土衬砌等,其厚度按结构要求确定。

泄槽和鼻坎段的贴坡式边墙,一般采用混凝土衬砌,其厚度不宜大于相应部位的底板厚度,最小厚度应满足施工要求。

消力池贴坡式边墙的厚度宜按计算确定。

第八节 下游防冲

第4.8.1条 当消能设施出口区地质条件较差时,为防止危害性冲淘,可根据消能型式设置防淘齿墙、翼墙、二道坝、海漫或防冲槽等设施。

第五章 地基及边坡处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5.1.1条 溢洪道的地基处理设计,应结合建筑物的结构和运用特点,满足各部位对承载能力、抗滑稳定、地基变形、渗流控制、抗冲及耐久性的要求,保证运行安全。

第5.1.2条 地基处理方案,应根据工程的重要性、地质条件、施工条件和运用要求等因素,经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第5.1.3条 当地基为软岩石或存在规模较大、性状差的断层破碎带、软弱夹层、岩溶等缺陷时,应进行专门的处理设计。

第5.1.4条 溢洪道的边坡必须保持稳定。对可能失稳的边坡应采取适当的处理措施。对易风化掉块、易软化或抗冲能力低的稳定边坡也应进行相应的防护。

对高陡边坡或地质条件复杂的边坡,应进行专门研究。

第5.1.5条 地基及边坡处理,应重视防渗排水设施的设计。设计排水设施,应因地制宜的合理布设,排水通畅,便于检修。

第5.1.6条 建筑物建基面及边坡坡面开挖,应按设计要求成型,并应尽量避免损坏岩体的完整性和降低强度。

第二节 地基开挖

第5.2.1条 溢洪道地基的开挖深度,应根据建筑物对地基的要求,结合地质条件、施工条件及处理措施等综合研究确定。

主要建筑物的地基宜开挖至弱风化岩层。

全部或局部不衬砌的泄槽,应开挖至坚硬、完整的新鲜或微风化岩层。 对易风化,易泥化的基岩,应提出相应的施工保护措施。

第5.2.2条 建筑物的基坑形状,应根据地形地质条件及上部结构要求确定,开挖面应尽量连续平顺;当受地形地质条件限制,高差过大时,宜开挖成台阶状。

泄槽的衬砌段与不衬砌段应连接平顺。

第三节 固结灌浆

第5.3.1条 溢洪道地基固结灌浆的范围和深度,应根据地质条件、裂隙分布情况和受力条件确定。一般在堰(闸)及消能建筑物的地基范围内进行。孔深一般为3~5m。基岩条件较好时,可不进行固结灌浆。

第5.3.2条 固结灌浆孔一般呈梅花型或方格状布置,钻孔方向应尽量穿过较多的裂隙。

灌浆孔的孔、排距及灌浆压力宜进行灌浆试验确定。孔、排距一般为

1.5~4m。当无混凝土盖重时灌浆压力一般为0.1~0.3MPa,当有混凝土盖重时为0.2~0.5MPa,在不掀动岩体或盖重的条件下宜取大值,地质条件较差,灌浆压力可适当降低。

第四节 地基防渗和排水

第5.4.1条 溢洪道地基防渗、排水系统的设计原则为防、排并重,应根据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建筑物的重要性及作用水头大小等,综合考虑防渗和排水的相互关系,确定相应的措施。

第5.4.2条 防渗和排水设施及布设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减少堰(闸)基的渗漏和绕渗;

二、防止在软弱夹层、断层破碎带、裂隙软弱充填物及抗水性能差的岩层中产生管涌;

三、降低建筑物基底面的扬压力;

四、具有可靠的连续性和足够的耐久性;

五、防渗帷幕不得设置在建筑物基底面的拉力区;

六、在严寒地区,排水设施宜考虑冻害的影响。

第5.4.3条 堰(闸)基的防渗措施,一般采用水泥灌浆帷幕;必要时可采用化学材料灌浆,但应注意对环境污染的影响;也可根据具体条件采用混凝土齿墙、防渗墙、水平防渗板或其组合措施等。对于大、中型工程,必要时应进行帷幕灌浆试验。

第5.4.4条 控制段防渗帷幕的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地基下存在着明显的相对隔水层时,一般应深入到该岩层内3~5m。相对隔水层的透水性控制标准,见本规范第5.4.5条;

二、当地基的相对隔水层埋藏较深或分布无规律时,帷幕深度应满足本规范第5.4.2条的要求,并应参照渗流计算和已建工程经验确定,通常可在0.3~0.7倍堰(闸)前最大水深范围内选择,遇透水性强的软弱带,应适当增加帷幕的深度和厚度;

三、防渗帷幕伸入岸坡的范围、深度及其走向,应根据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确定。

防渗帷幕伸入岸坡的范围,一般延伸至正常蓄水位与相对隔水层范围线(或与蓄水前地下水位线)相交处;

四、靠近坝肩的溢洪道,其帷幕设计应与大坝防渗要求统一,并应与大坝帷幕衔接形成整体防渗系统。

远离坝肩的溢洪道,其防渗帷幕深度,伸入岸坡的范围可适当降低要求。

第5.4.5条 防渗帷幕体内及地基相对隔水层的透水性控制标准,一般要求3~5Lu;与大坝帷幕衔接的部位应与大坝帷幕要求的Lu值相协调。远离坝肩的溢洪道,防渗帷幕的Lu值标准可适当降低要求。

第5.4.6条 帷幕灌浆孔一般可设一排,对地质条件较差的地段或有必要加强防渗帷幕时,可适当增加排数。帷幕灌浆的孔距一般为1.5~3m,排距宜略小于孔距。钻孔方向可为铅直或有一定的倾斜度,使钻孔尽量穿过岩体的层面裂隙和主要节理裂隙,但不宜倾向下游。

第5.4.7条 帷幕灌浆必须在一定厚度混凝土盖重的条件下进行。在帷幕表层段灌浆压力一般不宜小于0.2~0.5MPa,在孔底段不宜小于0.4~0.8MPa,但以不破坏岩体为原则。

第5.4.8条 溢洪道地基的排水设施应能有效排泄通过建筑物地基、岸坡及衬砌接缝的渗流,充分降低渗透压力,并应满足第5.4.2条的要求,其布设原则:

一、一般以集水廊道或集水沟(管)为主导,形成完整的排水系统;

二、各部位(如控制段、泄槽)地基的渗水可分段分级导引至集水廊道或集水沟(管);

三、排水系统出口应能顺利地将渗水排出;

四、应考虑防止排水失效的措施,设置必要的检测设施;

五、当必须降低地基内承压水的作用时,应选择适宜的位置设置减压排水孔或减压井。

第5.4.9条 堰(闸)基底一般设一排主排水孔,应布设在防渗帷幕下游的廊道和集水沟(管)内,与帷幕灌浆孔的间距在基底面不宜小于2.0m。必要时可增设辅助排水孔和排水沟(管),增加排渗能力。

主排水孔的孔距一般为2~3m,孔深一般为帷幕深度的0.6~0.8倍,且不应小于固结灌浆孔的深度。

辅助排水孔孔距一般为3~5m,孔深一般为4~8m。

第5.4.10条 泄槽底板下的排水设施,应根据具体条件布设:

一、泄槽底板下的排水设施,一般设纵、横向排水沟(管),构成互相贯通沟(管)网系统;

二、软弱岩基、底板下扬压力过大或不便于设锚筋的地段,可设连续的排水垫层,或垫层与排水沟(管)相结合;

三、纵、横排水沟(管)的间距一般与底板纵横缝相对应,但不宜骑

缝布设;

四、为保证排水效果,宜在侧墙基或底板下设置一条或多条纵向集水廊道。

第5.4.11条 挑流鼻坎坎基有自流排渗条件时,其排水设施一般与泄槽底板下的排水系统相应布设,并与其纵横排水沟(管)或廊道连通,经鼻坎基底或坎体通向下游。

第5.4.12条 消力池护坦下的排水设施,参照本规范第5.4.10条及第4.6.4条的规定布设,必要时在排水沟(管)内设深入基岩一定深度的排水孔。 第5.4.13条 当下游水位较高,消力池护坦需要采用抽排降压措施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护坦的排水廊道与排水沟(管)等应构成可靠的排水系统;

二、在适当位置设置低于排水系统的集水井和可靠的自动抽水设备;

三、当下游水位较高且历时较长,必要时宜设置阻截尾水回渗的设施,如深截水墙、灌浆帷幕或其联合设施。

对于地质条件复杂(如岩性极不均匀、可能发生水力管涌或化学性侵蚀、溶解作用等),或不具备监测维修条件等情况,不应采用抽排降压措施。 第5.4.14条 溢洪道岸坡,应设置排水设施,以排除地表水和岸坡渗水。

对于地表水,可沿岸坡走向和顺坡设置明排水沟排除,并应注意对岸坡稳定的影响。

对于岸坡渗水,一般可设置排水隧洞(廊道)、排水沟(管)或钻设排水孔等排除。

当需要降低溢洪道所在山体的地下水位时,可在适当部位设置排水隧

洞。

第5.4.15条 溢洪道的边墙(重力式或贴坡式),宜设置与底板排水沟(管)相通的墙后排水系统。

对有防渗要求的边墙,或消力池和鼻坎段的边墙,在水面以下部位不应设明排水孔。

对无防渗要求的边墙和护坡,应设置明排水孔。

第5.4.16条 排水孔和排水沟(管),均应采取防止其淤塞的措施,有泥化夹层出露的部位、软弱岩基的排水垫层或墙后回填土中埋设的排水管,均应设反滤保护、并应注意渗漏水的化学沉淀影响排水效果。

第五节 断层、软弱夹层及岩溶处理

第5.5.1条 溢洪道地基范围内的断层破碎带和软弱夹层等,应根据其出露部位、规模、性状,上部结构对地基强度、稳定、变形的要求和渗漏的影响,结合施工条件并参照类似工程经验,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第5.5.2条 陡倾角软弱带的处理,一般可采用灌浆,混凝土塞、板、梁、拱跨越结构,加铺钢筋、加厚底板、扩大基础、锚杆或预应力锚索锚固,改变上部结构形式等措施。

缓倾角软弱带的处理,一般可采用挖除后回填混凝土,灌浆,防滑(防渗)齿墙,抗滑桩、抗滑塞(键)或预应力锚索锚固等措施。

当混凝土回填较深、范围较大时,应制定相应的混凝土温控和接触灌浆等措施。

第5.5.3条 溢洪道地基范围内的溶洞、溶槽、溶蚀裂隙等,应根据岩溶特点、水文地质条件、充填物的物理力学性质及对建筑物结构的影响等,可

采用挖除、灌浆或灌注混凝土等处理措施。

在进行溶洞处理时,对岩溶水应采取妥善的疏导措施。

第六节 边坡开挖及处理

第5.6.1条 溢洪道开挖的稳定坡度,应根据地质条件、边坡高度和施工条件等,进行工程类比和稳定分析确定。必要时边坡宜分级设置马道。

对易于失水干裂和卸荷松弛的开挖边坡应采取防护措施。

第5.6.2条 当溢洪道地段山坡陡峻、地质条件较好时,通过专门论证可采用陡直开挖边坡。

第5.6.3条 对可能失稳的边坡应根据工程的重要性、边坡高度与坡度、影响边坡稳定的主要因素、施工和技术经济条件等,确定综合处理措施。 第5.6.4条 当边坡需要进行表面防护时,可根据地质条件和工程部位采用植被、砌石或砌混凝土块(干砌或浆砌)、喷浆或喷混凝土等措施。

第5.6.5条 对于需要加固处理和防止滑动的边坡,可根据地质条件和技术经济比较采用削坡,锚喷,灌浆,抗滑挡墙,抗滑桩、塞(键),锚洞、锚杆(钢筋桩)或预应力锚索锚固等措施。

第5.6.6条 边坡排水设施,参照本规范第5.4.14条设置。

高边坡排水设施应分层设置,并应有可靠的排水通道。

第5.6.7条 对高陡边坡及地质条件复杂的边坡,应加强施工期及运行期的监测,以保证工程安全。

第六章 观测设计

第一节 一般原则

第6.1.1条 溢洪道建筑物应根据其级别、水头、泄量、结构形式及地质条

件,设置必要的观测设备。其观测目的为:

一、监测溢洪道的运行安全; 二、掌握溢洪道在施工期的工作状况; 三、检验设计的正确性; 四、为科学研究提供资料。

侧重于第一、二两项者,称为一般性观测,侧重于第三、四两项者,称为专门性观测。

第6.1.2条 观测设施应符合有效、可靠、牢固等原则,并应注意其经济合理性。

第6.1.3条 观测设施布置,应符合下列原则:

一、项目和测点布设,应能反映溢洪道的主要工作状况,做到少而精; 二、应结合水力条件、工程地质特征及设计条件等选定;

三、观测部位,应有针对性地选择地质或结构复杂的部位、复杂的高速水流区和其他有代表性的部位。水力观测部位应尽量与模型试验相对应;

四、观测方便、直观、精度符合要求,各项观测能相互校核,尽量做到一种设施,多种用途;

五、排除或避免影响精度的因素,并尽量减少施工安装的困难。对观测设备要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第6.1.4条 观测设计应重视下列事项:

一、有良好的交通条件,特别是在特大洪水、严重冰冻等条件下,应能进行观测;

二、有良好的照明、防潮等作业条件;

三、统筹规划观测站的布设,并要考虑施工期的观测条件; 四、观测部位有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6.1.5条 观测设计,宜根据设计计算、模型试验并参照类似工程观测成果,提供观测值的预计变动范围。必要时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对某些项目提出观测技术要求。

第6.1.6条 一般性观测设备的安设、测读、资料整理、报告格式等参照《水工建筑物观测工作手册》及有关规定。

第6.1.7条 观测设计中应要求施工单位将观测设施的安设记录及竣工图、施工期的观测记录和整理分析资料,编成正式文件移交给管理单位。施工单位应保证施工期各项观测设施的完好和观测资料的完整性和延续性。

第二节 一般性观测

第6.2.1条 一般性观测可按工程等级和水头,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下列内容研究确定。

一、上、下游水位及堰(闸)前、消力池出口水位; 二、流量;

三、闸墩应力、应变;

四、扬压力(包括控制段、泄槽、消能设施等); 五、绕堰(闸)渗流、岸坡地下水; 六、水平位移; 七、沉陷;

八、纵、横缝及裂缝;

九、一般外表观测(如裂缝、坍陷、隆起、泉眼、翻砂、冒水、空蚀、

冲刷磨损等);

十、高、陡边坡及岸坡稳定观测; 十一、泄洪冲淤观测。

第三节 专门性观测

第6.3.1条 大、中型工程的专门性观测可根据设计、科研及监测工程安全的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下列内容研究确定:

一、水力观测;

二、堰(闸)应力、应变观测; 三、其它观测项目; 专门性观测应力求少而精。 第6.3.2条 水力观测主要包括下列项目:

一、水面线;

二、动水压力(包括时均压力和脉动压力); 三、流速(包括时均流速和脉动流速); 四、水流流态; 五、空穴与空蚀; 六、通气量与掺气; 七、振动; 八、其它观测项目。

第6.3.3条 水力观测设计的要求见附录五。

附录一水力设计计算公式

(一)堰面曲线

1. 开敞式堰面曲线(一) 幂曲线按式(附1-1)计算:

在选择定型设计水头时高堰堰顶可能出现的最大负压值参照附表1-1。

2. 开敞式堰面曲线(二)。

幂曲线按(附1-1)式计算。原点上游采用双圆弧曲线。附图1-2中的圆弧半径R1、R2及其他参数取值见附表1-2。

3. 开敞式堰面曲线(三)

幂曲线按(附1-1)式计算。n=1.85,K=2上游面铅直,原点上游用三圆弧曲线,见附图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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