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节假日加班应支付3倍工资而不是4倍 2009-01-09 17:07:41| 分类: 杂谈与整理|举报|字号 订阅
最近看还有人就法定节假日支付4倍工资的问题喋喋不休,很多网友也在大骂企业奸诈剥削他们的血汗钱,为什么只给3倍而不给4倍。
下面是两则新闻:
1、 上海劳动部门称员工节假日加班应付4倍工资
(http://news.sina.com.cn/c/2009-01-03/[1**********]7.shtml)
晨报讯 昨日,劳动部门有关人士明确表示,元旦等法定节假日加班,员工应获得4倍工资。其中,一份为员工当日正常应得工资,另外三份为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加班工资,即按照“3+1”计算发放。……
2、 北京劳动保障局:节假日加班四倍工资表述不准确
http://news.sohu.com/20080419/n256391583.shtml
4月17日有北京媒体报道称,“法定节假日今年起变为带薪休假”及“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可以拿到
分析:
法定节假日加班到底是应支付3倍还是4倍工资,经分析得出4倍错误,理由如下:
劳动法第51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第44条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工资报酬。注意第44条是“工资报酬”,而不是
“加班费”。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法定休假日不加班的按照日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加班的按照300%的日工资标准支付报酬(含工资及加班费)。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合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61条规定,日工资应该按照月工资标准除以月法定工作天数来计算。95年月法定工作天数为21.16天,2000年时调整为20.92天。这种计算方法其实是错误的,它将节假日休息剔除在计薪之外,言下之意就是节假日不上班就不应该计薪,在此前提下才有了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安排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的规定,法定节假日当天没有计薪,加班当然应当“另外”支付300%报酬。
08年国务院法定节假日调整后,劳动于社会保障部发出《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明确将月工作天数和计薪天数进行了区分,月工作天数为20.83天,计薪天数为21.75天。日平均工资应以计薪天数来折算,不再用月工作天数来折算,纠正了以前的错误,这就和劳动法完全一致了。所以法定节假日加班根本不存在支付4倍工资的法律依据。
法定节假日加班应支付3倍工资而不是4倍 2009-01-09 17:07:41| 分类: 杂谈与整理|举报|字号 订阅
最近看还有人就法定节假日支付4倍工资的问题喋喋不休,很多网友也在大骂企业奸诈剥削他们的血汗钱,为什么只给3倍而不给4倍。
下面是两则新闻:
1、 上海劳动部门称员工节假日加班应付4倍工资
(http://news.sina.com.cn/c/2009-01-03/[1**********]7.shtml)
晨报讯 昨日,劳动部门有关人士明确表示,元旦等法定节假日加班,员工应获得4倍工资。其中,一份为员工当日正常应得工资,另外三份为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加班工资,即按照“3+1”计算发放。……
2、 北京劳动保障局:节假日加班四倍工资表述不准确
http://news.sohu.com/20080419/n256391583.shtml
4月17日有北京媒体报道称,“法定节假日今年起变为带薪休假”及“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可以拿到
分析:
法定节假日加班到底是应支付3倍还是4倍工资,经分析得出4倍错误,理由如下:
劳动法第51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第44条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工资报酬。注意第44条是“工资报酬”,而不是
“加班费”。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法定休假日不加班的按照日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加班的按照300%的日工资标准支付报酬(含工资及加班费)。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合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61条规定,日工资应该按照月工资标准除以月法定工作天数来计算。95年月法定工作天数为21.16天,2000年时调整为20.92天。这种计算方法其实是错误的,它将节假日休息剔除在计薪之外,言下之意就是节假日不上班就不应该计薪,在此前提下才有了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安排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的规定,法定节假日当天没有计薪,加班当然应当“另外”支付300%报酬。
08年国务院法定节假日调整后,劳动于社会保障部发出《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明确将月工作天数和计薪天数进行了区分,月工作天数为20.83天,计薪天数为21.75天。日平均工资应以计薪天数来折算,不再用月工作天数来折算,纠正了以前的错误,这就和劳动法完全一致了。所以法定节假日加班根本不存在支付4倍工资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