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 绍 信 计生委:
兹有我单位 ,女, 年 月 日出生,于2009年 月 日在 婚姻
登记处结婚登记结婚,证号为 ,属初婚,未育,未抱养,现到你处办理《生育证》事
宜,请予接洽为盼。 部
20 年 月25日 介 绍 信 喀什市计生委:
兹有我公司荣建宝,男,1981年11月28日出生,于2009年12月8日在喀什市婚姻登
记处结婚登记结婚,证号为09-0796,属初婚,未育,未抱养,现到你处办理《生育证》事
宜,请予接洽为盼。 新疆信德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喀什分公司 年 月 日篇二:介绍信(办理生育保险) 介绍信 济南市社保局医保办:
今有我单位 同志前去办理生育保险保险业务。 报销人信息: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望接洽。 单位社保登记证编号: 公司名称 年 月 日篇三:生育医疗介绍信 许昌市职工生育医疗介绍信 存 根
就诊医疗机构: 年 月 日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
————————————————加——骑——缝——章———————————— 许昌市职工生育医疗介绍信 _________________医院: 兹有我单位职工__________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生育)到贵院就诊治疗,请于办理
相关手续。 单位(印章)
年 月 日篇四:徐州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社会保险办法 徐州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社会保险办法 徐州市人民政府第30号
第一条
为维护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均衡企业负担,体现妇女生育的社会价值,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徐州市市区(贾汪区除外)的城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
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必须依照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
第三条
凡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生育或者流(引)产的女职工,均可享受本办法规
定的保险待遇。 第四条 徐州市劳动局是职工生育社会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下设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
称经办机构)具体经办生育社会保险业务。
第五条
市计划生育、卫生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劳动行政部门做好生育社会保险工作。
第六条
职工生育保险基金(以下简称生育基金)实行社会统筹,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
的原则征集。用人单位按照下列标准缴纳生育保险费用:
(一)企业(不含私营企业)以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6%缴纳;
(二)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0.6%由经营者缴纳。
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作为期间费用处理,列入企业管理费用。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七条
生育基金属于社会保障基金,按照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存入财政专户,实行
专款专用。 第八条
生育基金按照下列范围和标准支付保险待遇:
(一)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或者流(引)产后,在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
以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支付。
(二)生育医疗费用,实行顺产定额支付、难产限额支付。顺产为1000元,难产为:助娩
产1500元,剖宫产2500元。怀孕3个月以下(含3个月)流产的,支付120元;怀孕3个月
以上6个月以下引产的,支付500元;怀孕6个月以上(含6个月)引产的,按照正常顺产标
准支付医疗费用。
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标准需要调整的,由市劳动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引)产后,由本人或者委托所在单位、亲属持单位介绍信、《准生证》、
《独生子女证》、《婴儿出生证》、医疗诊断书及医疗费用单据、处方等材料,到经办机构领取
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保险待遇。 女职工所在单位在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标准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以及
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的实际支出超过在经办机构领取的生育医疗费用的,由女职工所在单位
从原列支渠道中补齐差额。 第十条 经办机构管理费,由财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从生育基金中核拨。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
可以按日加收应缴款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生育基金。 第十二条
劳动行政部门或者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挪用生育基金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第十三条
各县(市)、贾汪区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徐州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起施行篇五:生育保险单位介绍信模板 介 绍 信
****劳动局社保中心: 兹有我单位***通知前去办理生育保险报销业务,报销人信息:姓名:***,身份证号:
*************,个人社保编号:****,生育医院:*********,预产期:**年*月*日。 望接洽。
介 绍 信 计生委:
兹有我单位 ,女, 年 月 日出生,于2009年 月 日在 婚姻
登记处结婚登记结婚,证号为 ,属初婚,未育,未抱养,现到你处办理《生育证》事
宜,请予接洽为盼。 部
20 年 月25日 介 绍 信 喀什市计生委:
兹有我公司荣建宝,男,1981年11月28日出生,于2009年12月8日在喀什市婚姻登
记处结婚登记结婚,证号为09-0796,属初婚,未育,未抱养,现到你处办理《生育证》事
宜,请予接洽为盼。 新疆信德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喀什分公司 年 月 日篇二:介绍信(办理生育保险) 介绍信 济南市社保局医保办:
今有我单位 同志前去办理生育保险保险业务。 报销人信息: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望接洽。 单位社保登记证编号: 公司名称 年 月 日篇三:生育医疗介绍信 许昌市职工生育医疗介绍信 存 根
就诊医疗机构: 年 月 日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
————————————————加——骑——缝——章———————————— 许昌市职工生育医疗介绍信 _________________医院: 兹有我单位职工__________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生育)到贵院就诊治疗,请于办理
相关手续。 单位(印章)
年 月 日篇四:徐州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社会保险办法 徐州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社会保险办法 徐州市人民政府第30号
第一条
为维护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均衡企业负担,体现妇女生育的社会价值,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徐州市市区(贾汪区除外)的城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
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必须依照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
第三条
凡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生育或者流(引)产的女职工,均可享受本办法规
定的保险待遇。 第四条 徐州市劳动局是职工生育社会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下设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
称经办机构)具体经办生育社会保险业务。
第五条
市计划生育、卫生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劳动行政部门做好生育社会保险工作。
第六条
职工生育保险基金(以下简称生育基金)实行社会统筹,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
的原则征集。用人单位按照下列标准缴纳生育保险费用:
(一)企业(不含私营企业)以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6%缴纳;
(二)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0.6%由经营者缴纳。
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作为期间费用处理,列入企业管理费用。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七条
生育基金属于社会保障基金,按照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存入财政专户,实行
专款专用。 第八条
生育基金按照下列范围和标准支付保险待遇:
(一)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或者流(引)产后,在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
以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支付。
(二)生育医疗费用,实行顺产定额支付、难产限额支付。顺产为1000元,难产为:助娩
产1500元,剖宫产2500元。怀孕3个月以下(含3个月)流产的,支付120元;怀孕3个月
以上6个月以下引产的,支付500元;怀孕6个月以上(含6个月)引产的,按照正常顺产标
准支付医疗费用。
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标准需要调整的,由市劳动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引)产后,由本人或者委托所在单位、亲属持单位介绍信、《准生证》、
《独生子女证》、《婴儿出生证》、医疗诊断书及医疗费用单据、处方等材料,到经办机构领取
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保险待遇。 女职工所在单位在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标准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以及
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的实际支出超过在经办机构领取的生育医疗费用的,由女职工所在单位
从原列支渠道中补齐差额。 第十条 经办机构管理费,由财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从生育基金中核拨。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
可以按日加收应缴款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生育基金。 第十二条
劳动行政部门或者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挪用生育基金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第十三条
各县(市)、贾汪区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徐州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起施行篇五:生育保险单位介绍信模板 介 绍 信
****劳动局社保中心: 兹有我单位***通知前去办理生育保险报销业务,报销人信息:姓名:***,身份证号:
*************,个人社保编号:****,生育医院:*********,预产期:**年*月*日。 望接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