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导则
1、前言
1.1为便于项目法人开展工作,规范项目法人的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编制本导则。
1.2本导则所称水利工程,是指纳入水利基本建设管理的各类防洪、排涝、灌溉、供排水、水力发电、农网改造、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水利信息系统建设等工程。
1.3本导则所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以下简称项目法人),是指以项目建设管理为目的,主要负责项目建设的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后评价等,对建设管理负总责的法人单位。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项目法人也可从事部分阶段的建设管理活动。
1.4中型以上水库除险加固、续建配套、新建、改建扩建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委托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建项目法人。建设工程原来有管理单位且具有项目法人条件时,原则上以原管理单位为基础组建项目法人。同一个县(市、区)有一个或多个国家和省规划内的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时,宜以县(市、区)为单位,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委托同
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建一个项目法人。
1.5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初步设计编制前组建,并按项目的管理权限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项目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任免与调动,应报项目法人审批单位批准。
1.6项目法人应符合以下要求:
1.6.1项目法人代表应具备与工程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建设管理和组织协调能力,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1.6.2大型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中型、小型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较强的技术管理经验和必要的专业理论知识。
1.6.3项目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应持有项目法人培训合格证。
1.6.4有适应工程建设需要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规章制度。
1.6.5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的素质。即:
1、大型工程: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与管理人员数量不少于18人,且专业配套。其中:高级工程师不少于3人,高级经济师不少于1人,技术负责人应参加过一个以上大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
2、中型工程: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且专业配套。其中: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技术负责人参加过一个以上中型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3、小型工程: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且专业配套,技术负责人参加过一个以上中、小型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1.7项目法人是承担建设阶段任务的责任主体,项目法人及其法人代表对工程建设的安全、工期、投资负责,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终身对工程建设质量负责。项目法人在其职责及授权范围内,负责项目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2.前期工作阶段的职责
2.1负责落实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2.2协助提供设计基础资料。
2.3组织编制工程项目设计文件及其他专项报告,并负责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3.施工准备阶段的职责
3.1报批年度建设计划,落实工程建设资金。
3.2组织完成征地、拆迁、移民和施工现场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
3.3按规定缴纳定额编制管理费和有关水费,办理质量与安全监督手续。
3.4办理招标审批手续,组织招标和建设合同谈判与合同签订。
3.5办理开工许可手续(格式见附表)。
4.建设实施阶段的职责
4.1项目法人应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和标准,组建现场管理机构,建立岗位责任、监督检查、统计分析、档案管理等制度,做好协调工作,组织工程建设,依照合同的规定管理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
4.2对设计工作进行管理。
4.2.1项目法人应组织对施工图进行审查,组织设计单位做好技术交底。
4.2.2勘察设计单位应按合同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与责任,有下列违约行为时,项目法人应责令其立即整改,并严格按合同规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1、因勘察设计质量低劣,引起工程返工的;
2、未按期提交勘察、设计文件而拖延工期造成重大损失的;
3、因勘察、设计错误而造成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4、未按勘察、设计规程规范和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5、未派现场设计代表或对施工现场处理不及时,造成工期延误或重大损失的;
6、按基本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报批,擅自更改重大设计的;
7、其他违约行为。
4.3对监理工作进行管理。
4.3.1监理单位进场时,项目法人应查验监理人员是否与投标文件和合同的约定一致。建设过程中,项目法人应对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实行考勤制度。
4.3.2项目法人应督促监理单位在下达开工令前按合同要求对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施工方案、进度计划、安全措施以及材料、劳动力、设备组织计划等)进行审查。对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实行考勤制度。
4.3.3若发现监理单位有下列违约行为,应责令其立即整改,并严格按合同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1、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未及时向项目业主提交监理规划、监理机构及其主要人员名单;
2、未经同意,擅自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或聘用无证人员担任监理人员;
3、未按规定核验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未检验、检查并确认工程施工质量;
4、未对施工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未按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理措施进行处理;
5、未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理合同和施工
作业程序,采取旁站、巡视、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等方法实施监理;
6、未及时做好各种监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对现场记录、试验、检验、检查等资料收集不完整、不真实;
7、未编制《监理日志》,未按时向项目业主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8、未按规定做好工程验收、保密等相关工作;
9、其他违约行为。
4.4对工程施工进行管理
4.4.1施工单位进场时,项目法人应查验施工单位的人员、设备等是否与投标文件和合同的约定一致。建设过程中,项目法人应对施工单位派驻施工现场的建造师、技术负责人和其他关键部位的技术人员实行考勤制度。未按合同约定取得项目法人的同意,上述人员不得擅自离岗和更换。
4.4.2项目法人应严格按照《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定》,加强工程施工分包管理,严禁违法分包和转包,工程主要建筑物的主体结构不得进行分包。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应对施工承包人和分包人签订的分包合同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4.3项目法人发现施工单位有下列不良行为,应责令其立即整改,并严格按合同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1、无正当理由未按开工通知的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以及
未按合同约定的进度计划开展施工准备,造成工期延误的;
2、存在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的;
3、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
4、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或在工程施工中粗制滥造、偷工减料、伪造记录的;
5、未经监理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规定进场的设备、设施和材料撤离工地的;
6、因施工组织不力等原因,连续三个月未完成施工计划任务,或未按合同约定的完工日期完工的;
7、不满足设计、质量要求,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报告并处理的;
8、其他违约行为。
4.5对工程建设进度进行管理
4.5.1每年年底,项目法人应组织施工单位编制工程次年年度施工计划(包括分月、分阶段施工计划) 及相应保证措施,经监理审查后,1月15日前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年度施工计划一经批准,不得擅自修改。
4.5.2项目法人应将批准的年度施工计划细化、分解,组织各施工单位编制各标段的施工进度计划,并组织监理单位进行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1、各单位建设任务是否明确,责任是否到位,各单项工程施
工进度计划之间是否协调;
2、各单位的主要项目是否有遗漏,工作内容和深度是否满足要求;
3、各项工作的时间安排及流程是否合理,是否满足施工合同中开、完工日期的总体要求;
4、施工进度计划中所提出的施工条件(资金、施工图纸、施工场地、物质供应时间与数量) 等是否明确、合理;
5、进度控制方法(包括检查周期、数据采集方式、进度报表格式、统计分析方法等) 是否科学、适用;
6、进度控制的措施(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经济措施等) 是否可行、可靠;影响工程进展的突发事件的应急解决思路是否明确,措施是否得力;
7、施工管理人员、机具设备是否满足施工进度和强度需要;
8、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4.5.3项目法人应督促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围绕经审定的施工进度计划,制定和落实各自的保障措施,并以书面形式明确责任。
4.5.4项目法人应加强对进度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 对影响进度的原因进行分析。属于项目法人责任的,应及时主动解决。属于施工单位和其他承包人责任的,应督促其迅速解决。并及时制定有效措施,确保目标任务的按时完成。
4.5.5项目法人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检查,督促监理单位每月、每周定期组织召开不同层级的现场协调会议,通报工程进展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下一步工作安排,并研究解决以下问题:
1、工程施工过程中参建各方相互协调配合的问题;
2、工作交接和阶段成品保护责任问题;
3、施工场地与公用设施利用中的矛盾问题;
4、某一方面断水、断电、断路、开挖要求与其他方面影响的协调问题;
5、外部条件协调的问题。
4.5.6项目法人不得以赶进度为由,擅自变更施工合同,调整建设内容,降低工程质量,增加工程投资,降低安全标准。
4.6对工程质量进行管理
4.6.1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项目法人负全面责任,勘察(测) 、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
4.6.2项目法人和参建单位应成立质量管理协调小组机构,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及时解决质量问题。项目法人应监督检查监理、设计、施工等参建单位质量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情况。
4.6.3项目法人应向有关的勘察(测)、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文件中,必须有工程质量条款,
明确图纸、资料、工程、材料、设备等的质量标准及合同双方的质量责任。
4.6.4项目法人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项目法人应加强对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管理,通过不断的检查、评价、纠偏,确保工程质量。
4.6.5项目法人应组织对施工方案、现场准备以及材料、设备的供应是否满足质量要求进行审查,主要包括:
1、审查施工单位提出的施工方案中的质量保证措施。
2、施工单位是否建立了保证工程质量的必要试验设施。
3、水、电供应以及施工道路、场地平整等临建设施是否满足质量要求。
4、材料、设备的供应程序和方式是否能保证施工的顺利进行。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4.6.6项目法人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强制性质量检测制度,督促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按照水利工程强制性标准开展施工质量检测(包括工程的原材料和中间产品质量、隐蔽工程和工程关键部位施工质量、单元工程施工质量、建筑物外观质量等)。
4.6.7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质量事故,项目法人应根据《水利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令 第9号)的规定及时上报。
4.6.8质量事故发生后,项目法人必须按照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主要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组织或配合查清事故原因,研究处理措施,分清事故责任,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4.6.9处理质量事故须变更设计时,应由原设计单位或有资质的单位提出设计变更方案,并完善设计变更报批手续。事故处理完后,必须按照管理权限,对处理部位的质量进行评定与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或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5.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5.1项目法人必须应设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生产专项工作经费。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和培训,使员工们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5.2项目法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中,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信用情况、安全生产的保障措施等提出明确的要求。开标时应当对投标单位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与专职安全员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进行审
查。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不得参与投标。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不得上岗作业。
5.3项目法人应为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租赁、材料供应、质量检测等单位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得向其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5.4经批准的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等概算费用,项目法人不得随意调减或挪用。工程承包合同中,也应当明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5.5项目法人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以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气象和水文观测,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且满足规程规范的要求。可能影响报价的资料应当在招标时提供。
5.6参建单位应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编制安全生产方案,项目法人组织审查后,随开工许可报告一并上报。安全生产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5.6.1项目概况;
5.6.2编制依据;
5.6.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负责人;
5.6.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5.6.5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5.6.6高边坡、深基坑、隧洞、料场、特种设备作业、有毒材料等安全生产措施。
5.6.7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5.6.8工程度汛方案、措施;
5.6.9其他有关事项。
5.7项目法人应督促设计、监理、施工、设备租赁、材料供应等参建单位,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上述方案,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确保工程安全和施工安全。
5.8项目法人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经常性检查,对高边坡、深基坑、隧洞、料场、特种设备作业区域等安全事故易发区进行重点监管,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排除。
6. 投资控制职责
6.1项目法人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在批准的范围内,按照总量控制、合理调整、与进度匹配的原则,编制执行预算,且根据工程的实际进展情况定期对执行预算进行修正,重大修正还应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合同价格调整时,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和法律法规与有关政策进行。
6.2项目法人应将工程建设项目划分到分部分项工程,审查每
个单项工程和分部分项工程的清单与单价,并按合同要求、形象进度拟定投资支出或拨款计划,控制工程投资。
6.3施工阶段的各个环节,项目法人应充分发挥监理单位的监督和管理作用,切实抓好工程计量工作,以工程计量支付的方式来控制工程实际费用支出。
6.3.1工程计量一般程序:先由施工单位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监理单位提出已完工程的报告,监理单位接到报告后,于7日内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核实工程量并签字确认计量,项目法人审查工程计量后,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6.3.2工程计量依据:质量合格证明、工程量清单和技术规范中的“计量支付”条款、设计图纸等。
6.4项目法人应严格控制工程变更,重大变更必须报经审批机关批准。必须发生设计变更及投资总概算调整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调整审批手续,应由原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图和概算调整意见,由监理单位发出工程变更令后才能实施。
6.5工程实施过程中,项目法人应对可能引起的索赔进行预测,采取一些措施预防索赔事件的发生。索赔发生后,应及时、合理处置,将索赔解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并尽可能降低索赔发生的费用。
6.6项目法人应认真做好履约保证金、工程预付款与工程结算等支付工作,严格实行监理签证制度,确保工程款的支付满足施
工进度的需要。
6.6.1承包人的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和现金担保两种形式,担保金一般为合同价的5%~10%。项目法人不得擅自动用履约保证金,工程完工后,要及时返还。
6.6.2施工承包合同中应约定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工程开工后,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凡没有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和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项目法人不得预付工程款。
6.6.3施工进度款必须按时拨付,留5%尾款作为质量保证金。
6.7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工程价款结算可采取按月结算、完工后一次结算、分段结算等多种方式进行。
7. 验收管理职责
7.1水利工程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
7.2项目法人主持分部工程验收,也可以委托监理单位主持分部工程验收,有关委托权限应当在监理合同或者委托书中明确。项目法人应邀请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验收工作组,必要时可以邀请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等参建单位以外的代表及专家参加。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未经核备的,项目法人不能组织进行下一阶段的验收。
7.3 项目法人主持单位工程、大型枢纽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项目法人应邀请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验收
工作组,必要时可以邀请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等参建单位以外的代表及专家参加。单位工程以及大型枢纽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定,未经核定的,项目法人不得通过法人验收,核定不合格的,项目法人应当组织整改后,重新验收。
7.4项目法人要按照验收管理有关规定完成其他验收工作,并配合主管部门做好截流、水库蓄水等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
7.5项目法人要考虑应急度汛的需要,编制和落实好工程安全度汛方案。对具备验收条件的工程,要及时申请并组织验收,以便工程能尽快投入使用。未经验收而参与度汛的工程,项目法人负责组织研究制定度汛方案,保证工程的安全度汛。
7.6项目要负责落实工程质量保修制度,督促有关单位及时处理竣工验收后的遗留问题,并委托有关单位对工程项目进行后评价。
8. 附则
8.1项目法人应督促参建单位配备专(兼)职档案管理和信息统计人员,及时收集整理工程建设的相关资料,建立完整的工程档案,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移交给工程管理单位。
8.2项目法人应及时向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报送工程建设报表和资料,并确保内容全面、真实、准确。
8.2.1每月26日前,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质量、
进度、安全月报表。
8.2.2每年1月15日前,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工程建设情况总结和本年度工程建设计划。
8.3项目法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程序、认真执行各项政策、确保了合同管理单位、工程进展顺利、质量和投资控制良好,且未发生大的质量与安全事故,其上级主管部门与有关单位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8.4项目法人具有以下行为,视为不作为或作为不到位:
8.4.1规避招标,回避招标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督的;
8.4.2未依法办理工程开工审批手续,擅自开工的;
8.4.3未依法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的;
8.4.4未及时制止和查处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的;
8.4.5不积极协调,及时解决好工程建设外部条件的;
8.4.6不认真组织编制、审查和报送工程施工计划及相应保障措施的;
8.4.7不及时主动解决或督促解决影响工程建设进度问题的;
8.4.8擅自改变施工合同、调整建设内容、降低工程质量、增加工程投资、降低安全标准的;
8.4.9质量管理责任制不落实,质量管理机构未组建,质量管理体系不健全的;
8.4.10施工过程质量控制不严,不严格执行强制性质量检测制
度的;
8.4.11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报告和处理不及时的;
8.4.12未设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的;
8.4.13安全责任不落实,现场安全检查不到位或督促工作不及时的;
8.4.14工程计量及工程款支付、结算不规范,挤占挪用建设资金的;
8.4.15未按规定上报工程设计变更资料,或上报后未获批准擅自实施,或未按批准的设计变更实施的;
8.4.16对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的违约行为纵容、迁就,不追究其责任的;
8.4.17主体工程完工后两年内未完成竣工验收的;
8.4.18未及时收集整理档案资料,未报送工程建设有关报表和资料,或者内容残缺、弄虚作假的。
8.5项目法人不作为或作为不到位的,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议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其整改,并可按下列原则进行处罚:
1、虽完成了年度目标任务,也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和财产损失,但有上述第8.4.15条规定的不作为或作为不到位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
2、发生了较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或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损失金额达100~300万元,或只完成了年度建设任务的60~80%的,应视情况调整项目法人代表或分管负责人。
3、发生了重大、特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或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损失超过300万元的,或只完成了年度建设任务60%以下的,或有第8.4.15条三项以上不作为或作为不到位行为的,撤换该项目法人代表,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渎职责任。有关部门还可暂停或减少该项目和项目所在地区的水利投资。
4、项目法人及其法人代表违反法律法规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表:
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开 工 报 批 表
编号:( )申〔 〕第 号
申请单位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湖南省水利厅印制
填 写 说 明
一、本表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196号令、《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的规定》(国家计委计建设〔1997〕352号通知发布)、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关于加强对水库建设管理的通知》(发改农函〔2004〕1644号)、《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8〕16号)制定,适用于湖南省境内水利工程开工申请审批工作。
二、本表由审批机关统一编号。
三、申请人须按本书要求逐项填报有关内容,各项内容如纸张不够,可加附页。
四、本书填写一式三份。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留两份,作为监督检查的依据和存档;一份留申请人作为实施依据。
五、申请人对审批意见有争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报批表
附件:
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导则
1、前言
1.1为便于项目法人开展工作,规范项目法人的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编制本导则。
1.2本导则所称水利工程,是指纳入水利基本建设管理的各类防洪、排涝、灌溉、供排水、水力发电、农网改造、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水利信息系统建设等工程。
1.3本导则所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以下简称项目法人),是指以项目建设管理为目的,主要负责项目建设的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后评价等,对建设管理负总责的法人单位。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项目法人也可从事部分阶段的建设管理活动。
1.4中型以上水库除险加固、续建配套、新建、改建扩建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委托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建项目法人。建设工程原来有管理单位且具有项目法人条件时,原则上以原管理单位为基础组建项目法人。同一个县(市、区)有一个或多个国家和省规划内的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时,宜以县(市、区)为单位,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委托同
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建一个项目法人。
1.5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初步设计编制前组建,并按项目的管理权限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项目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任免与调动,应报项目法人审批单位批准。
1.6项目法人应符合以下要求:
1.6.1项目法人代表应具备与工程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建设管理和组织协调能力,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1.6.2大型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中型、小型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较强的技术管理经验和必要的专业理论知识。
1.6.3项目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应持有项目法人培训合格证。
1.6.4有适应工程建设需要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规章制度。
1.6.5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的素质。即:
1、大型工程: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与管理人员数量不少于18人,且专业配套。其中:高级工程师不少于3人,高级经济师不少于1人,技术负责人应参加过一个以上大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
2、中型工程: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且专业配套。其中: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技术负责人参加过一个以上中型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3、小型工程: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且专业配套,技术负责人参加过一个以上中、小型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1.7项目法人是承担建设阶段任务的责任主体,项目法人及其法人代表对工程建设的安全、工期、投资负责,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终身对工程建设质量负责。项目法人在其职责及授权范围内,负责项目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2.前期工作阶段的职责
2.1负责落实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2.2协助提供设计基础资料。
2.3组织编制工程项目设计文件及其他专项报告,并负责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3.施工准备阶段的职责
3.1报批年度建设计划,落实工程建设资金。
3.2组织完成征地、拆迁、移民和施工现场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
3.3按规定缴纳定额编制管理费和有关水费,办理质量与安全监督手续。
3.4办理招标审批手续,组织招标和建设合同谈判与合同签订。
3.5办理开工许可手续(格式见附表)。
4.建设实施阶段的职责
4.1项目法人应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和标准,组建现场管理机构,建立岗位责任、监督检查、统计分析、档案管理等制度,做好协调工作,组织工程建设,依照合同的规定管理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
4.2对设计工作进行管理。
4.2.1项目法人应组织对施工图进行审查,组织设计单位做好技术交底。
4.2.2勘察设计单位应按合同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与责任,有下列违约行为时,项目法人应责令其立即整改,并严格按合同规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1、因勘察设计质量低劣,引起工程返工的;
2、未按期提交勘察、设计文件而拖延工期造成重大损失的;
3、因勘察、设计错误而造成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4、未按勘察、设计规程规范和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5、未派现场设计代表或对施工现场处理不及时,造成工期延误或重大损失的;
6、按基本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报批,擅自更改重大设计的;
7、其他违约行为。
4.3对监理工作进行管理。
4.3.1监理单位进场时,项目法人应查验监理人员是否与投标文件和合同的约定一致。建设过程中,项目法人应对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实行考勤制度。
4.3.2项目法人应督促监理单位在下达开工令前按合同要求对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施工方案、进度计划、安全措施以及材料、劳动力、设备组织计划等)进行审查。对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实行考勤制度。
4.3.3若发现监理单位有下列违约行为,应责令其立即整改,并严格按合同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1、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未及时向项目业主提交监理规划、监理机构及其主要人员名单;
2、未经同意,擅自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或聘用无证人员担任监理人员;
3、未按规定核验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未检验、检查并确认工程施工质量;
4、未对施工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未按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理措施进行处理;
5、未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理合同和施工
作业程序,采取旁站、巡视、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等方法实施监理;
6、未及时做好各种监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对现场记录、试验、检验、检查等资料收集不完整、不真实;
7、未编制《监理日志》,未按时向项目业主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8、未按规定做好工程验收、保密等相关工作;
9、其他违约行为。
4.4对工程施工进行管理
4.4.1施工单位进场时,项目法人应查验施工单位的人员、设备等是否与投标文件和合同的约定一致。建设过程中,项目法人应对施工单位派驻施工现场的建造师、技术负责人和其他关键部位的技术人员实行考勤制度。未按合同约定取得项目法人的同意,上述人员不得擅自离岗和更换。
4.4.2项目法人应严格按照《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定》,加强工程施工分包管理,严禁违法分包和转包,工程主要建筑物的主体结构不得进行分包。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应对施工承包人和分包人签订的分包合同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4.3项目法人发现施工单位有下列不良行为,应责令其立即整改,并严格按合同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1、无正当理由未按开工通知的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以及
未按合同约定的进度计划开展施工准备,造成工期延误的;
2、存在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的;
3、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
4、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或在工程施工中粗制滥造、偷工减料、伪造记录的;
5、未经监理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规定进场的设备、设施和材料撤离工地的;
6、因施工组织不力等原因,连续三个月未完成施工计划任务,或未按合同约定的完工日期完工的;
7、不满足设计、质量要求,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报告并处理的;
8、其他违约行为。
4.5对工程建设进度进行管理
4.5.1每年年底,项目法人应组织施工单位编制工程次年年度施工计划(包括分月、分阶段施工计划) 及相应保证措施,经监理审查后,1月15日前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年度施工计划一经批准,不得擅自修改。
4.5.2项目法人应将批准的年度施工计划细化、分解,组织各施工单位编制各标段的施工进度计划,并组织监理单位进行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1、各单位建设任务是否明确,责任是否到位,各单项工程施
工进度计划之间是否协调;
2、各单位的主要项目是否有遗漏,工作内容和深度是否满足要求;
3、各项工作的时间安排及流程是否合理,是否满足施工合同中开、完工日期的总体要求;
4、施工进度计划中所提出的施工条件(资金、施工图纸、施工场地、物质供应时间与数量) 等是否明确、合理;
5、进度控制方法(包括检查周期、数据采集方式、进度报表格式、统计分析方法等) 是否科学、适用;
6、进度控制的措施(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经济措施等) 是否可行、可靠;影响工程进展的突发事件的应急解决思路是否明确,措施是否得力;
7、施工管理人员、机具设备是否满足施工进度和强度需要;
8、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4.5.3项目法人应督促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围绕经审定的施工进度计划,制定和落实各自的保障措施,并以书面形式明确责任。
4.5.4项目法人应加强对进度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 对影响进度的原因进行分析。属于项目法人责任的,应及时主动解决。属于施工单位和其他承包人责任的,应督促其迅速解决。并及时制定有效措施,确保目标任务的按时完成。
4.5.5项目法人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检查,督促监理单位每月、每周定期组织召开不同层级的现场协调会议,通报工程进展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下一步工作安排,并研究解决以下问题:
1、工程施工过程中参建各方相互协调配合的问题;
2、工作交接和阶段成品保护责任问题;
3、施工场地与公用设施利用中的矛盾问题;
4、某一方面断水、断电、断路、开挖要求与其他方面影响的协调问题;
5、外部条件协调的问题。
4.5.6项目法人不得以赶进度为由,擅自变更施工合同,调整建设内容,降低工程质量,增加工程投资,降低安全标准。
4.6对工程质量进行管理
4.6.1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项目法人负全面责任,勘察(测) 、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
4.6.2项目法人和参建单位应成立质量管理协调小组机构,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及时解决质量问题。项目法人应监督检查监理、设计、施工等参建单位质量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情况。
4.6.3项目法人应向有关的勘察(测)、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文件中,必须有工程质量条款,
明确图纸、资料、工程、材料、设备等的质量标准及合同双方的质量责任。
4.6.4项目法人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项目法人应加强对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管理,通过不断的检查、评价、纠偏,确保工程质量。
4.6.5项目法人应组织对施工方案、现场准备以及材料、设备的供应是否满足质量要求进行审查,主要包括:
1、审查施工单位提出的施工方案中的质量保证措施。
2、施工单位是否建立了保证工程质量的必要试验设施。
3、水、电供应以及施工道路、场地平整等临建设施是否满足质量要求。
4、材料、设备的供应程序和方式是否能保证施工的顺利进行。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4.6.6项目法人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强制性质量检测制度,督促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按照水利工程强制性标准开展施工质量检测(包括工程的原材料和中间产品质量、隐蔽工程和工程关键部位施工质量、单元工程施工质量、建筑物外观质量等)。
4.6.7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质量事故,项目法人应根据《水利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令 第9号)的规定及时上报。
4.6.8质量事故发生后,项目法人必须按照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主要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组织或配合查清事故原因,研究处理措施,分清事故责任,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4.6.9处理质量事故须变更设计时,应由原设计单位或有资质的单位提出设计变更方案,并完善设计变更报批手续。事故处理完后,必须按照管理权限,对处理部位的质量进行评定与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或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5.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5.1项目法人必须应设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生产专项工作经费。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和培训,使员工们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5.2项目法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中,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信用情况、安全生产的保障措施等提出明确的要求。开标时应当对投标单位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与专职安全员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进行审
查。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不得参与投标。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不得上岗作业。
5.3项目法人应为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租赁、材料供应、质量检测等单位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得向其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5.4经批准的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等概算费用,项目法人不得随意调减或挪用。工程承包合同中,也应当明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5.5项目法人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以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气象和水文观测,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且满足规程规范的要求。可能影响报价的资料应当在招标时提供。
5.6参建单位应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编制安全生产方案,项目法人组织审查后,随开工许可报告一并上报。安全生产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5.6.1项目概况;
5.6.2编制依据;
5.6.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负责人;
5.6.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5.6.5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5.6.6高边坡、深基坑、隧洞、料场、特种设备作业、有毒材料等安全生产措施。
5.6.7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5.6.8工程度汛方案、措施;
5.6.9其他有关事项。
5.7项目法人应督促设计、监理、施工、设备租赁、材料供应等参建单位,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上述方案,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确保工程安全和施工安全。
5.8项目法人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经常性检查,对高边坡、深基坑、隧洞、料场、特种设备作业区域等安全事故易发区进行重点监管,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排除。
6. 投资控制职责
6.1项目法人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在批准的范围内,按照总量控制、合理调整、与进度匹配的原则,编制执行预算,且根据工程的实际进展情况定期对执行预算进行修正,重大修正还应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合同价格调整时,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和法律法规与有关政策进行。
6.2项目法人应将工程建设项目划分到分部分项工程,审查每
个单项工程和分部分项工程的清单与单价,并按合同要求、形象进度拟定投资支出或拨款计划,控制工程投资。
6.3施工阶段的各个环节,项目法人应充分发挥监理单位的监督和管理作用,切实抓好工程计量工作,以工程计量支付的方式来控制工程实际费用支出。
6.3.1工程计量一般程序:先由施工单位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监理单位提出已完工程的报告,监理单位接到报告后,于7日内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核实工程量并签字确认计量,项目法人审查工程计量后,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6.3.2工程计量依据:质量合格证明、工程量清单和技术规范中的“计量支付”条款、设计图纸等。
6.4项目法人应严格控制工程变更,重大变更必须报经审批机关批准。必须发生设计变更及投资总概算调整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调整审批手续,应由原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图和概算调整意见,由监理单位发出工程变更令后才能实施。
6.5工程实施过程中,项目法人应对可能引起的索赔进行预测,采取一些措施预防索赔事件的发生。索赔发生后,应及时、合理处置,将索赔解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并尽可能降低索赔发生的费用。
6.6项目法人应认真做好履约保证金、工程预付款与工程结算等支付工作,严格实行监理签证制度,确保工程款的支付满足施
工进度的需要。
6.6.1承包人的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和现金担保两种形式,担保金一般为合同价的5%~10%。项目法人不得擅自动用履约保证金,工程完工后,要及时返还。
6.6.2施工承包合同中应约定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工程开工后,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凡没有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和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项目法人不得预付工程款。
6.6.3施工进度款必须按时拨付,留5%尾款作为质量保证金。
6.7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工程价款结算可采取按月结算、完工后一次结算、分段结算等多种方式进行。
7. 验收管理职责
7.1水利工程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
7.2项目法人主持分部工程验收,也可以委托监理单位主持分部工程验收,有关委托权限应当在监理合同或者委托书中明确。项目法人应邀请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验收工作组,必要时可以邀请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等参建单位以外的代表及专家参加。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未经核备的,项目法人不能组织进行下一阶段的验收。
7.3 项目法人主持单位工程、大型枢纽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项目法人应邀请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验收
工作组,必要时可以邀请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等参建单位以外的代表及专家参加。单位工程以及大型枢纽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定,未经核定的,项目法人不得通过法人验收,核定不合格的,项目法人应当组织整改后,重新验收。
7.4项目法人要按照验收管理有关规定完成其他验收工作,并配合主管部门做好截流、水库蓄水等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
7.5项目法人要考虑应急度汛的需要,编制和落实好工程安全度汛方案。对具备验收条件的工程,要及时申请并组织验收,以便工程能尽快投入使用。未经验收而参与度汛的工程,项目法人负责组织研究制定度汛方案,保证工程的安全度汛。
7.6项目要负责落实工程质量保修制度,督促有关单位及时处理竣工验收后的遗留问题,并委托有关单位对工程项目进行后评价。
8. 附则
8.1项目法人应督促参建单位配备专(兼)职档案管理和信息统计人员,及时收集整理工程建设的相关资料,建立完整的工程档案,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移交给工程管理单位。
8.2项目法人应及时向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报送工程建设报表和资料,并确保内容全面、真实、准确。
8.2.1每月26日前,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质量、
进度、安全月报表。
8.2.2每年1月15日前,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工程建设情况总结和本年度工程建设计划。
8.3项目法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程序、认真执行各项政策、确保了合同管理单位、工程进展顺利、质量和投资控制良好,且未发生大的质量与安全事故,其上级主管部门与有关单位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8.4项目法人具有以下行为,视为不作为或作为不到位:
8.4.1规避招标,回避招标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督的;
8.4.2未依法办理工程开工审批手续,擅自开工的;
8.4.3未依法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的;
8.4.4未及时制止和查处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的;
8.4.5不积极协调,及时解决好工程建设外部条件的;
8.4.6不认真组织编制、审查和报送工程施工计划及相应保障措施的;
8.4.7不及时主动解决或督促解决影响工程建设进度问题的;
8.4.8擅自改变施工合同、调整建设内容、降低工程质量、增加工程投资、降低安全标准的;
8.4.9质量管理责任制不落实,质量管理机构未组建,质量管理体系不健全的;
8.4.10施工过程质量控制不严,不严格执行强制性质量检测制
度的;
8.4.11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报告和处理不及时的;
8.4.12未设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的;
8.4.13安全责任不落实,现场安全检查不到位或督促工作不及时的;
8.4.14工程计量及工程款支付、结算不规范,挤占挪用建设资金的;
8.4.15未按规定上报工程设计变更资料,或上报后未获批准擅自实施,或未按批准的设计变更实施的;
8.4.16对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的违约行为纵容、迁就,不追究其责任的;
8.4.17主体工程完工后两年内未完成竣工验收的;
8.4.18未及时收集整理档案资料,未报送工程建设有关报表和资料,或者内容残缺、弄虚作假的。
8.5项目法人不作为或作为不到位的,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议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其整改,并可按下列原则进行处罚:
1、虽完成了年度目标任务,也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和财产损失,但有上述第8.4.15条规定的不作为或作为不到位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
2、发生了较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或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损失金额达100~300万元,或只完成了年度建设任务的60~80%的,应视情况调整项目法人代表或分管负责人。
3、发生了重大、特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或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损失超过300万元的,或只完成了年度建设任务60%以下的,或有第8.4.15条三项以上不作为或作为不到位行为的,撤换该项目法人代表,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渎职责任。有关部门还可暂停或减少该项目和项目所在地区的水利投资。
4、项目法人及其法人代表违反法律法规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表:
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开 工 报 批 表
编号:( )申〔 〕第 号
申请单位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湖南省水利厅印制
填 写 说 明
一、本表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196号令、《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的规定》(国家计委计建设〔1997〕352号通知发布)、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关于加强对水库建设管理的通知》(发改农函〔2004〕1644号)、《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8〕16号)制定,适用于湖南省境内水利工程开工申请审批工作。
二、本表由审批机关统一编号。
三、申请人须按本书要求逐项填报有关内容,各项内容如纸张不够,可加附页。
四、本书填写一式三份。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留两份,作为监督检查的依据和存档;一份留申请人作为实施依据。
五、申请人对审批意见有争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报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