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JHG-HSE-D-006-2004
一、岗位工作要求
1 年龄满18周岁,初中(含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无妨碍从事龙门吊吊运作业
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2 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并考试合格者;
3 参加过天车工岗位培训,经技能鉴定取得天车工《岗位合格证》,并取得天车
工操作证;
4 熟悉本岗位HSE 作业指导书。
二、存在的主要危害因素及控制措施
1
三 行吊吊运操作规程
1 上岗人员必须严格按规定穿戴劳保防护用品,禁止穿拖鞋或高跟鞋操作起重
机;
2 龙门吊吊运前检查
2.1 龙门吊作业必须配备所具备的的工具和附件(如灭火器、安全绳) ;
2.2 配电盘上总刀闸开关应断开,禁止带电进行检查;
2.3 常用工具与易损备件应完好;
2.4 钢丝绳不应有断股,断丝数或磨损不应超过GB 5972-86标准的要求。卷筒
上不应有窜槽或叠压现象,固定压板应牢固可靠;
2.5 制动器的工作弹簧、销轴,连接板和开口销应完好。制动器不应有卡塞现象;
2.6 各安全装置动作应灵敏可靠;
2.7 受电器(滑块或滑轮) 在滑线上应接触良好。绝缘子必须完整无裂纹,应牢固
地固定在支柱上。大车电缆卷筒的运动应与大车运行速度相协调;
2.8 吊钩转动灵活,钩尾固定螺母无松动;
2.9 控制器触头的接触情况应良好;
2.10 开车前检查电源供电情况,电压不低于额定电压的85%;
2.11 开车前要将所有控制手柄扳到零位,将联锁开关合上,并鸣钤报警。 3 起重机操作
2
3.1 鸣铃起车。起车应平稳,逐档加速。对于起升机构每档的转换时间可在1~2s;
对于运行机构每档转换时间不应小于3s ;对于大起重量的桥式起重机各档的转换时间,不小于10s 。大小车运行时,应根据运行距离的远近,避免反复起动;
3.2 第一次起吊物件时,应首先将物件吊离地面或车辆底板0.5m ,然后放下。在
下放物件的过程中试验制动器应可靠。然后再进行正常作业;
3.3 禁止超负荷运行。按近额定载荷的物件可用二档试吊,如二档不能起吊,禁
止用高速档直接起吊;
3.4 起吊物件时,禁止斜吊、斜拉、突然起吊,防止重心高的物件发生倾倒;
3.5 作业中应按下列规定发出信号(鸣铃) :
3.5.1 起升、放下物件;开动大小车时;
3.5.2 起重机从视线不清的地方通过时;
3.5.3 起重机接近跨内另一起重机;
3.5.4 吊运物件接近人员时。
3.6 正常运行过程中,禁止使用紧急开关、限位开关、打反车等方法来停车;
3.7 在电压降低或电力输送中断时,应将所有控制器手柄扳到零位;
3.8 起重机上的电动机突然停转或线路电压明显下降时, 尽快将所有控制器手柄
扳到零位,切断司机室总开关,司机用信号通知司索工;
3.9 起升机构制动器突然失效的应急措施:
3.9.1 当制动器失灵时,立即发出警告信号,同时,打反车、把起升控制器扳到
上升最后一档,扳动手柄不应过快,把大小车开到安全地点,放下物件。起升一次货物不能运送到安全地点,允许反复几次;
3.9.2 在制动器失灵,起升机构又不能正常开动时,应立即切断司机室总开关,
使制动电磁铁断电.制动器抱闸;
3.10 起重机吊运物件严禁从人头上越过,严禁在吊运物件上站人。吊运物件时应 3
走指定的路线,并且高于地面物件上顶面5m 以上。物件堆放应保证稳定整齐,距离轨道不应小于1.5m ;
3.11 起重机禁止吊着物件在空中长时间停留;
3.12 卸车时应在全部施工人员退出车厢后才能起吊重物;
3.13 吊运前,必须将吊钩对正所吊物件的重心;
3.14 操作起重机的稳钩方法:
3.14.1 一般稳钩:当吊钩向前摆动时.将运行机构向吊钩或吊物摆动的方向跟车;
当吊钩摆动到前方接近顶点时,将运行机构的控制器扳到零位,使钢丝绳垂直;
3.14.2 原地稳钩:根据吊钩摆动的角度,每次跟车使吊钩摆幅减小,重复几次使
运行机构与钢丝绳垂直,并将起重机停在原来位置;
3.14.3 起车稳钩:在起车时,吊钩、吊物的惯性使吊钩不能与运行机构同时运行。
这时将控制器手柄扳到零位,使制动器制动,再根据摆角的大小掌握起车速度,使运行机构与吊钩或吊物同步前进。
3.14.4 运行稳钩:
3.14.4.1 运行中,当吊钩或吊物向前摆动时,加大控制器的档位,使运行机构跟
上吊钩的摆动,以减少吊钩或吊物的摆动角度;
3.14.4.2 当吊钩或吊物向后摆动时,将运行机构的控制器手柄扳到低档位,减慢
运行机构的运行速度,以减小吊钩或吊物向后摆动的角度;
3.14.4.3 反复这样进行几次后,吊钩吊物与运行机构就可以平稳地同步前进。
3.14.5 停车稳钩:停车时,吊物向前摆动,则应在停车后,顺吊物向前摆动的方
向立即跟车,基本方法与3.14.1相同;
3.14.6 稳抖动钩:根据吊钩抖动的方向,快速跟钩并快速扳到零位,重复2~3次
即可稳钩;
3.14.7 稳圆弧钩;按吊钩或吊物划圆的方向和大小,拉动控制器,使大车运行机4
构和小车运行机构跟上吊钩或吊物划圆的距离和角度,以减小圆弧。
3.15 当吊运驾驶室后的物件时,不应倒退着开车,应把小车先开到安全道上,然
后再把物件吊运到目的地;
3.16 在吊运需要连续起动数次才能达到吊运要求的物件时,司机应和指挥人员密
切配合,应以指挥人员前一次发出的信号作为下一次开车的依据,应依次缓慢地操作,禁止用连续急剧的方法操作;
3.17 连续点车操作时应有节奏,每两次操作之间的停车时间,应等于每一次操作
的开动时间;
3.18 吊钩或吊挂用具应保持适当高度。在把吊钩放到指挥人员的附近时,吊钩或
吊具应停在高于指挥人员的地方。严禁把位置很低的吊钩或游荡着的绳子开到没有注视吊钩的指挥人员的身旁去;
3.19 被起吊物件挡住视线时的起吊工作:
3.19.1 必须有两人指挥,一人位于吊物处指挥,另一人位于司机能看见的位置传
递信号;
3.19.2 如被吊物件是经常起吊的定点吊物,司机可以根据起重机上或地面的方位
物,初步将车对正,再按起重工指挥将吊钩找正,进行操作;
3.20 在露天作业时,如遇到大雨、大雪、大雾或六级以上的大风,应停止作业;
3.21 完成当班工作后,司机应遵守下列规则:
3.21.1 应将吊钩升到接近上升限位的位置,吊具上禁止悬吊物件。如起重机出了
故障或停电,吊物放不下来,应划出危险区,将载荷可能掉下来的地方围隔起来;如长时间不能放下吊物时,应设法将重物垫起或人工放下;
3.21.2 将小车停到主梁的一端,大车开到固定停放地点;
3.21.3 所有控制器手柄应扳到零位,将紧急开关关掉,断开电源总开头;
3.21.4 清扫和擦试起重机,并进行润滑;
3.21.5 露天起重机的大车及小车应采取适当的措施固定好,例如紧固夹轨钳等, 5
风力大于6级时,应将行吊进行锚定位;
3.21.6 将作业中出现的问题,记录到交接班日志中,并交待给接班人。 4 吊运作业严格执行“十不吊”、“五不准”规定
4.1 十不吊:
4. 1.1 超重不吊;
4. 1.2 绳索未挂好不吊;
4. 1.3 倾角大的重物不吊;
4. 1.4 吊绳不符合要求不吊;
4. 1.5 离高压线不足一米不吊;
4. 1.6 视线不清不吊;
4. 1.7 埋在地下的物体不吊;
4. 1.8 吊物绳索不牢靠不吊;
4. 1.9 无人指挥不吊;
4. 1.10 指挥人违章指挥不吊;
4.2 五不准:
4. 2.1 不准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起重设备;
4. 2.2 不准钩吊提长和移动人员;
4. 2.3 不准工作人员站在起重物下及起重吊物上;
4. 2.4 不准起重物从人头上、设备上过;
4. 2.5 不准非专业人员使用起重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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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HG-HSE-D-006-2004
一、岗位工作要求
1 年龄满18周岁,初中(含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无妨碍从事龙门吊吊运作业
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2 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并考试合格者;
3 参加过天车工岗位培训,经技能鉴定取得天车工《岗位合格证》,并取得天车
工操作证;
4 熟悉本岗位HSE 作业指导书。
二、存在的主要危害因素及控制措施
1
三 行吊吊运操作规程
1 上岗人员必须严格按规定穿戴劳保防护用品,禁止穿拖鞋或高跟鞋操作起重
机;
2 龙门吊吊运前检查
2.1 龙门吊作业必须配备所具备的的工具和附件(如灭火器、安全绳) ;
2.2 配电盘上总刀闸开关应断开,禁止带电进行检查;
2.3 常用工具与易损备件应完好;
2.4 钢丝绳不应有断股,断丝数或磨损不应超过GB 5972-86标准的要求。卷筒
上不应有窜槽或叠压现象,固定压板应牢固可靠;
2.5 制动器的工作弹簧、销轴,连接板和开口销应完好。制动器不应有卡塞现象;
2.6 各安全装置动作应灵敏可靠;
2.7 受电器(滑块或滑轮) 在滑线上应接触良好。绝缘子必须完整无裂纹,应牢固
地固定在支柱上。大车电缆卷筒的运动应与大车运行速度相协调;
2.8 吊钩转动灵活,钩尾固定螺母无松动;
2.9 控制器触头的接触情况应良好;
2.10 开车前检查电源供电情况,电压不低于额定电压的85%;
2.11 开车前要将所有控制手柄扳到零位,将联锁开关合上,并鸣钤报警。 3 起重机操作
2
3.1 鸣铃起车。起车应平稳,逐档加速。对于起升机构每档的转换时间可在1~2s;
对于运行机构每档转换时间不应小于3s ;对于大起重量的桥式起重机各档的转换时间,不小于10s 。大小车运行时,应根据运行距离的远近,避免反复起动;
3.2 第一次起吊物件时,应首先将物件吊离地面或车辆底板0.5m ,然后放下。在
下放物件的过程中试验制动器应可靠。然后再进行正常作业;
3.3 禁止超负荷运行。按近额定载荷的物件可用二档试吊,如二档不能起吊,禁
止用高速档直接起吊;
3.4 起吊物件时,禁止斜吊、斜拉、突然起吊,防止重心高的物件发生倾倒;
3.5 作业中应按下列规定发出信号(鸣铃) :
3.5.1 起升、放下物件;开动大小车时;
3.5.2 起重机从视线不清的地方通过时;
3.5.3 起重机接近跨内另一起重机;
3.5.4 吊运物件接近人员时。
3.6 正常运行过程中,禁止使用紧急开关、限位开关、打反车等方法来停车;
3.7 在电压降低或电力输送中断时,应将所有控制器手柄扳到零位;
3.8 起重机上的电动机突然停转或线路电压明显下降时, 尽快将所有控制器手柄
扳到零位,切断司机室总开关,司机用信号通知司索工;
3.9 起升机构制动器突然失效的应急措施:
3.9.1 当制动器失灵时,立即发出警告信号,同时,打反车、把起升控制器扳到
上升最后一档,扳动手柄不应过快,把大小车开到安全地点,放下物件。起升一次货物不能运送到安全地点,允许反复几次;
3.9.2 在制动器失灵,起升机构又不能正常开动时,应立即切断司机室总开关,
使制动电磁铁断电.制动器抱闸;
3.10 起重机吊运物件严禁从人头上越过,严禁在吊运物件上站人。吊运物件时应 3
走指定的路线,并且高于地面物件上顶面5m 以上。物件堆放应保证稳定整齐,距离轨道不应小于1.5m ;
3.11 起重机禁止吊着物件在空中长时间停留;
3.12 卸车时应在全部施工人员退出车厢后才能起吊重物;
3.13 吊运前,必须将吊钩对正所吊物件的重心;
3.14 操作起重机的稳钩方法:
3.14.1 一般稳钩:当吊钩向前摆动时.将运行机构向吊钩或吊物摆动的方向跟车;
当吊钩摆动到前方接近顶点时,将运行机构的控制器扳到零位,使钢丝绳垂直;
3.14.2 原地稳钩:根据吊钩摆动的角度,每次跟车使吊钩摆幅减小,重复几次使
运行机构与钢丝绳垂直,并将起重机停在原来位置;
3.14.3 起车稳钩:在起车时,吊钩、吊物的惯性使吊钩不能与运行机构同时运行。
这时将控制器手柄扳到零位,使制动器制动,再根据摆角的大小掌握起车速度,使运行机构与吊钩或吊物同步前进。
3.14.4 运行稳钩:
3.14.4.1 运行中,当吊钩或吊物向前摆动时,加大控制器的档位,使运行机构跟
上吊钩的摆动,以减少吊钩或吊物的摆动角度;
3.14.4.2 当吊钩或吊物向后摆动时,将运行机构的控制器手柄扳到低档位,减慢
运行机构的运行速度,以减小吊钩或吊物向后摆动的角度;
3.14.4.3 反复这样进行几次后,吊钩吊物与运行机构就可以平稳地同步前进。
3.14.5 停车稳钩:停车时,吊物向前摆动,则应在停车后,顺吊物向前摆动的方
向立即跟车,基本方法与3.14.1相同;
3.14.6 稳抖动钩:根据吊钩抖动的方向,快速跟钩并快速扳到零位,重复2~3次
即可稳钩;
3.14.7 稳圆弧钩;按吊钩或吊物划圆的方向和大小,拉动控制器,使大车运行机4
构和小车运行机构跟上吊钩或吊物划圆的距离和角度,以减小圆弧。
3.15 当吊运驾驶室后的物件时,不应倒退着开车,应把小车先开到安全道上,然
后再把物件吊运到目的地;
3.16 在吊运需要连续起动数次才能达到吊运要求的物件时,司机应和指挥人员密
切配合,应以指挥人员前一次发出的信号作为下一次开车的依据,应依次缓慢地操作,禁止用连续急剧的方法操作;
3.17 连续点车操作时应有节奏,每两次操作之间的停车时间,应等于每一次操作
的开动时间;
3.18 吊钩或吊挂用具应保持适当高度。在把吊钩放到指挥人员的附近时,吊钩或
吊具应停在高于指挥人员的地方。严禁把位置很低的吊钩或游荡着的绳子开到没有注视吊钩的指挥人员的身旁去;
3.19 被起吊物件挡住视线时的起吊工作:
3.19.1 必须有两人指挥,一人位于吊物处指挥,另一人位于司机能看见的位置传
递信号;
3.19.2 如被吊物件是经常起吊的定点吊物,司机可以根据起重机上或地面的方位
物,初步将车对正,再按起重工指挥将吊钩找正,进行操作;
3.20 在露天作业时,如遇到大雨、大雪、大雾或六级以上的大风,应停止作业;
3.21 完成当班工作后,司机应遵守下列规则:
3.21.1 应将吊钩升到接近上升限位的位置,吊具上禁止悬吊物件。如起重机出了
故障或停电,吊物放不下来,应划出危险区,将载荷可能掉下来的地方围隔起来;如长时间不能放下吊物时,应设法将重物垫起或人工放下;
3.21.2 将小车停到主梁的一端,大车开到固定停放地点;
3.21.3 所有控制器手柄应扳到零位,将紧急开关关掉,断开电源总开头;
3.21.4 清扫和擦试起重机,并进行润滑;
3.21.5 露天起重机的大车及小车应采取适当的措施固定好,例如紧固夹轨钳等, 5
风力大于6级时,应将行吊进行锚定位;
3.21.6 将作业中出现的问题,记录到交接班日志中,并交待给接班人。 4 吊运作业严格执行“十不吊”、“五不准”规定
4.1 十不吊:
4. 1.1 超重不吊;
4. 1.2 绳索未挂好不吊;
4. 1.3 倾角大的重物不吊;
4. 1.4 吊绳不符合要求不吊;
4. 1.5 离高压线不足一米不吊;
4. 1.6 视线不清不吊;
4. 1.7 埋在地下的物体不吊;
4. 1.8 吊物绳索不牢靠不吊;
4. 1.9 无人指挥不吊;
4. 1.10 指挥人违章指挥不吊;
4.2 五不准:
4. 2.1 不准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起重设备;
4. 2.2 不准钩吊提长和移动人员;
4. 2.3 不准工作人员站在起重物下及起重吊物上;
4. 2.4 不准起重物从人头上、设备上过;
4. 2.5 不准非专业人员使用起重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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