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法规速递

法律法规资讯

2011年8月1日起,一批经济领域里的新法规、政策即将开始实施。其中,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航空煤油出厂价调整、固体废物进口新规、集邮市场管理办法、经营乳制品新规等成为关注焦点。

航空煤油出厂价8月起将每月调整一次

7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出通知,决定推进航空煤油价格市场化改革,进一步完善航空煤油出厂价格形成机制。

通知指出,为平稳推进市场化改革,航空煤油出厂价格按照不超过新加坡市场进口到岸完税价的原则,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具体出厂价格由进口到岸完税价和贴水两部分构成。其中,贴水由供需双方考虑市场供求、运费、交易数量、国际市场油价走势等因素协商确定,每年协商一次。航空煤油出厂价格每月调整一次,调价时间为每月1日。新机制自2011年8月1日起实行。

完善后的航空煤油出厂价格形成机制向市场化方向迈进了一大步,也是国内成品油价格市场化改革的一次有益尝试。

8月1日起未获工商部门许可不得经营乳制品

为完善和规范流通环节乳制品市场主体准入,工商总局3月28日决定在《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项目中增设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或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两个需要行政审批的项目。从今年4月1日起,凡申请乳制品经营的,必须到工商部门申领相应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对已从事乳制品经营的,也应在今年7月底前主动到工商部门申请变更许可项目和经营范围。

从今年8月1日开始,凡食品经营者所持《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没有乳制品标注项目而继续销售乳制品的,或所持《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没有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项目而继续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一律依法查处。对无证无照经营乳制品的,也将依法查处和取缔。

工商总局已要求各级工商部门,切实加强乳制品市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乳制品经营违法行为;同时,结合基层工商所开展乳制品市场日常巡查工作,建立健全乳制品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和“黑名单”制度。

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实施 最高罚款3万

为加强和规范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保障车辆超限治理工作依法有效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6月24日,交通运输部部长李盛霖签发《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将正式施行。

《办法》规定,车主、司机或其他人员采取故意堵塞公路超限检测站通行车道、强行冲卡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或者采取多辆货车先分装货物过检测站、过站后再合装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公路管理部门将可以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者,将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外,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认定,应当经过依法检定合格的有关计量检测设备检测,禁止通过目测的方式认定车辆违法超限运输。

《办法》指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全部上缴国库。对车辆进行超限检测时,不得收取检测费用;对停放在公路超限检测站内接受调查处理的超限运输车辆,不得收取停车费用。

固体废物进口新规施行 严禁租售出借进口许可证

4月8日,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发布《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的实施将促进废物进口和利用企业进一步提高环境保护意识和水平,规范我国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工作,防止境外废物非法进境,维护我国环境安全。

《办法》从进口固体废物国外供货、装运前检验、国内收货、口岸检验、海关监管、进口许可、利用企业监管等环节均提出了具体要求,进一步完善了进口固体废物全过程监管体系。固体废物进口利用者必须严格按照《办法》申领许可证,自行组织进口,自主利用。规范申报,分类装运,严禁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出售、出租、出借;严禁使用购买或者租用、借用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进口固体废物;严禁将进口的固体废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载明的利用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

《办法》规定,从事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的企业对污染物排放应当进行日常环境监测,环保部门要加强实地检查和监督性监测,防止加工利用过程中产生二次污染。

集邮市场管理办法施行 经营集邮票业务实行备案制度

5月6日,交通部公布了修订后的《集邮市场管理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此次颁布的《集邮市场管理办法》是在2000年颁布施行的《集邮市场管理办法》基础上修订而成的。随着修订后《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颁布施行、政府职能的调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深入以及集邮市场中新问题的不断出现,原有的《集邮市场管理办法》已不能满足市场监管工作的需要,对其进行适当地修订非常必要。

修订后的《集邮市场管理办法》内容共分6章38条,明确规定: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集邮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在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集邮市场监督管理工作;集邮票品经营管理实行备案制;集邮票品的进口业务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指定经营;开办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应依法取得《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许可证》,《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许可证》管理实行年度报告制度。

《集邮市场管理办法》还对办理集邮票品经营备案手续应提交的材料、申请开办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所应具备的条件以及申请许可应提交的材料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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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1日起,一批经济领域里的新法规、政策即将开始实施。其中,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航空煤油出厂价调整、固体废物进口新规、集邮市场管理办法、经营乳制品新规等成为关注焦点。

航空煤油出厂价8月起将每月调整一次

7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出通知,决定推进航空煤油价格市场化改革,进一步完善航空煤油出厂价格形成机制。

通知指出,为平稳推进市场化改革,航空煤油出厂价格按照不超过新加坡市场进口到岸完税价的原则,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具体出厂价格由进口到岸完税价和贴水两部分构成。其中,贴水由供需双方考虑市场供求、运费、交易数量、国际市场油价走势等因素协商确定,每年协商一次。航空煤油出厂价格每月调整一次,调价时间为每月1日。新机制自2011年8月1日起实行。

完善后的航空煤油出厂价格形成机制向市场化方向迈进了一大步,也是国内成品油价格市场化改革的一次有益尝试。

8月1日起未获工商部门许可不得经营乳制品

为完善和规范流通环节乳制品市场主体准入,工商总局3月28日决定在《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项目中增设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或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两个需要行政审批的项目。从今年4月1日起,凡申请乳制品经营的,必须到工商部门申领相应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对已从事乳制品经营的,也应在今年7月底前主动到工商部门申请变更许可项目和经营范围。

从今年8月1日开始,凡食品经营者所持《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没有乳制品标注项目而继续销售乳制品的,或所持《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没有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项目而继续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一律依法查处。对无证无照经营乳制品的,也将依法查处和取缔。

工商总局已要求各级工商部门,切实加强乳制品市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乳制品经营违法行为;同时,结合基层工商所开展乳制品市场日常巡查工作,建立健全乳制品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和“黑名单”制度。

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实施 最高罚款3万

为加强和规范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保障车辆超限治理工作依法有效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6月24日,交通运输部部长李盛霖签发《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将正式施行。

《办法》规定,车主、司机或其他人员采取故意堵塞公路超限检测站通行车道、强行冲卡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或者采取多辆货车先分装货物过检测站、过站后再合装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公路管理部门将可以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者,将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外,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认定,应当经过依法检定合格的有关计量检测设备检测,禁止通过目测的方式认定车辆违法超限运输。

《办法》指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全部上缴国库。对车辆进行超限检测时,不得收取检测费用;对停放在公路超限检测站内接受调查处理的超限运输车辆,不得收取停车费用。

固体废物进口新规施行 严禁租售出借进口许可证

4月8日,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发布《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的实施将促进废物进口和利用企业进一步提高环境保护意识和水平,规范我国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工作,防止境外废物非法进境,维护我国环境安全。

《办法》从进口固体废物国外供货、装运前检验、国内收货、口岸检验、海关监管、进口许可、利用企业监管等环节均提出了具体要求,进一步完善了进口固体废物全过程监管体系。固体废物进口利用者必须严格按照《办法》申领许可证,自行组织进口,自主利用。规范申报,分类装运,严禁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出售、出租、出借;严禁使用购买或者租用、借用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进口固体废物;严禁将进口的固体废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载明的利用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

《办法》规定,从事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的企业对污染物排放应当进行日常环境监测,环保部门要加强实地检查和监督性监测,防止加工利用过程中产生二次污染。

集邮市场管理办法施行 经营集邮票业务实行备案制度

5月6日,交通部公布了修订后的《集邮市场管理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此次颁布的《集邮市场管理办法》是在2000年颁布施行的《集邮市场管理办法》基础上修订而成的。随着修订后《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颁布施行、政府职能的调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深入以及集邮市场中新问题的不断出现,原有的《集邮市场管理办法》已不能满足市场监管工作的需要,对其进行适当地修订非常必要。

修订后的《集邮市场管理办法》内容共分6章38条,明确规定: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集邮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在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集邮市场监督管理工作;集邮票品经营管理实行备案制;集邮票品的进口业务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指定经营;开办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应依法取得《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许可证》,《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许可证》管理实行年度报告制度。

《集邮市场管理办法》还对办理集邮票品经营备案手续应提交的材料、申请开办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所应具备的条件以及申请许可应提交的材料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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