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卖淫全国最新各地量刑标准

最新各地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量刑

1、根据《人民法院报》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从2009年6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对《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两个文件进行试点。)

第二十六节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

第一百四十九条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量刑格】

(一)引诱、容留、介绍1人卖淫1次,基准刑为拘役六个月或者管制刑;引诱、容留、介绍1人卖淫2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六个月;

(二)引诱、容留、介绍2人卖淫各1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六个月;

(三)引诱、容留、介绍3人卖淫各1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六个月;

(四)引诱、容留、介绍4人卖淫各1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四年,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六个月。

2、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熊选国、刑事审判庭第三庭庭长高憬宏等专家所著一书,即《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罪名司法解释的理解和实用》(2007)一书,我认为就是指导我们在司法工作和实践中应用的。他们在再版文章中再次强调:依据刑法第359条的规定,对情节严重的认定,‚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该条的规定,行为人只要是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一人或者一次,就应当予以刑事处罚,这就导致司法实践中排除了适用我国刑法第1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错误倾向。因此,在认定‘情节严重’时不能把人数和次数作为唯一的标准,还应当综合考虑作案手段,犯罪后果和社会影响等其他因素。‛

3、上海市对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相关规定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起点标准:

(1)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2人次以上不满10人次;

(2)引诱、容留、介绍未满18周岁的人卖淫;

(3)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患有性病的人卖淫;

(4)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从中获利;

(5)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未满2人次,本人兼有卖淫或者嫖娼的行为;

(6)曾因卖淫、嫖娼被处刑罚或者劳动教养,又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

(7)曾因卖淫、嫖娼或者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被治安处罚,一年内又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1)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10人次以上;

(2)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是孕妇或者哺乳期妇女卖淫;

(3)利用职权或者从属关系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

(4)利用淫秽物品引诱他人卖淫;

(5)引诱、介绍他人到境外卖淫;

(6)乘人之危,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

卖淫、嫖娼指行为人收受或者支付报酬,与不特定的人发生性关系行为(包括性交、口交、肛交等)。

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第二十六节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

第一百四十九条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量刑格】

(一)引诱、容留、介绍1人卖淫1次,基准刑为拘役六个月或者管制刑;引诱、容留、介绍1人卖淫2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六个月;

(二)引诱、容留、介绍2人卖淫各1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六个月;

(三)引诱、容留、介绍3人卖淫各1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六个月;

(四)引诱、容留、介绍4人卖淫各1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四年,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六个月。

第一百五十条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引诱、容留、介绍5人卖淫各1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人次的,刑期增加六个月。

5、姜堰市人民法院规范量刑指导意见

第一百六十七条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基准刑确定】

(一)引诱、容留、介绍1人卖淫1次,量刑基准为拘役六个月或者管制刑;引诱、容留、介绍1人卖淫2次,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次,增加六个月确定基准刑;

(二)引诱、容留、介绍2人卖淫各1次,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每增加1次,增加六个月确定基准刑;

(三)引诱、容留、介绍3人卖淫各1次,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1次,增加六个月确定基准刑;

(四)引诱、容留、介绍4人卖淫各1次,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四年,每增加1次,增加六个月确定基准刑。

第一百六十八条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基准刑确定】引诱、容留、介绍5人以上卖淫或一人卖淫8次,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人,增加四个月确定基准刑;每增加1次,增加二个月确定基准刑。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人数达20人或卖淫次数达38次,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1人,增加二个月确定基准刑;每增加1次,增加一个月确定基准刑。

6、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

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一百四十一条【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量刑格】引诱、容留、介绍1人卖淫2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一)引诱、容留、介绍2人卖淫各1次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

(三)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传播疾病的。、

引诱、容留、介绍3人卖淫各1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二年。 引诱、容留、介绍4人卖淫各1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具有前款情形,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增加1次,增加刑期三个月。

第一百四十二条【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引诱、容留、介绍5人卖淫各一人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每增加一人,增加刑期六个月;每增加1次,增加刑期三个月。

最新各地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量刑

1、根据《人民法院报》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从2009年6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对《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两个文件进行试点。)

第二十六节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

第一百四十九条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量刑格】

(一)引诱、容留、介绍1人卖淫1次,基准刑为拘役六个月或者管制刑;引诱、容留、介绍1人卖淫2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六个月;

(二)引诱、容留、介绍2人卖淫各1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六个月;

(三)引诱、容留、介绍3人卖淫各1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六个月;

(四)引诱、容留、介绍4人卖淫各1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四年,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六个月。

2、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熊选国、刑事审判庭第三庭庭长高憬宏等专家所著一书,即《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罪名司法解释的理解和实用》(2007)一书,我认为就是指导我们在司法工作和实践中应用的。他们在再版文章中再次强调:依据刑法第359条的规定,对情节严重的认定,‚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该条的规定,行为人只要是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一人或者一次,就应当予以刑事处罚,这就导致司法实践中排除了适用我国刑法第1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错误倾向。因此,在认定‘情节严重’时不能把人数和次数作为唯一的标准,还应当综合考虑作案手段,犯罪后果和社会影响等其他因素。‛

3、上海市对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相关规定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起点标准:

(1)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2人次以上不满10人次;

(2)引诱、容留、介绍未满18周岁的人卖淫;

(3)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患有性病的人卖淫;

(4)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从中获利;

(5)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未满2人次,本人兼有卖淫或者嫖娼的行为;

(6)曾因卖淫、嫖娼被处刑罚或者劳动教养,又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

(7)曾因卖淫、嫖娼或者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被治安处罚,一年内又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1)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10人次以上;

(2)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是孕妇或者哺乳期妇女卖淫;

(3)利用职权或者从属关系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

(4)利用淫秽物品引诱他人卖淫;

(5)引诱、介绍他人到境外卖淫;

(6)乘人之危,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

卖淫、嫖娼指行为人收受或者支付报酬,与不特定的人发生性关系行为(包括性交、口交、肛交等)。

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第二十六节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

第一百四十九条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量刑格】

(一)引诱、容留、介绍1人卖淫1次,基准刑为拘役六个月或者管制刑;引诱、容留、介绍1人卖淫2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六个月;

(二)引诱、容留、介绍2人卖淫各1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六个月;

(三)引诱、容留、介绍3人卖淫各1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六个月;

(四)引诱、容留、介绍4人卖淫各1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四年,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六个月。

第一百五十条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引诱、容留、介绍5人卖淫各1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人次的,刑期增加六个月。

5、姜堰市人民法院规范量刑指导意见

第一百六十七条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基准刑确定】

(一)引诱、容留、介绍1人卖淫1次,量刑基准为拘役六个月或者管制刑;引诱、容留、介绍1人卖淫2次,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次,增加六个月确定基准刑;

(二)引诱、容留、介绍2人卖淫各1次,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每增加1次,增加六个月确定基准刑;

(三)引诱、容留、介绍3人卖淫各1次,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1次,增加六个月确定基准刑;

(四)引诱、容留、介绍4人卖淫各1次,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四年,每增加1次,增加六个月确定基准刑。

第一百六十八条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基准刑确定】引诱、容留、介绍5人以上卖淫或一人卖淫8次,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人,增加四个月确定基准刑;每增加1次,增加二个月确定基准刑。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人数达20人或卖淫次数达38次,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1人,增加二个月确定基准刑;每增加1次,增加一个月确定基准刑。

6、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

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一百四十一条【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量刑格】引诱、容留、介绍1人卖淫2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一)引诱、容留、介绍2人卖淫各1次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

(三)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传播疾病的。、

引诱、容留、介绍3人卖淫各1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二年。 引诱、容留、介绍4人卖淫各1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具有前款情形,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增加1次,增加刑期三个月。

第一百四十二条【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引诱、容留、介绍5人卖淫各一人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每增加一人,增加刑期六个月;每增加1次,增加刑期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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