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答辩书
答辩人:杨德才,男,汉族,1956年05月06日生,贵州省兴仁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兴仁县巴铃镇者纳河村杨柳田组。身份证号:[***********].联系电话:[1**********].
现因张丙忠不服兴仁县巴铃镇人民政府铃府处字(2012)第003号处理决定提起复议一案,特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申请人张丙忠在复议书中称,1998年其住房被火烧,同年10月07日晚经与我协商,将其大弯处的全部田调换我家位于竹林湾处的一串小梯田.此诉与双方调换土地的事实不相符。因调换土地时确实是在我侄子杨立学家屋内达成的调地协议,虽说没有文字依据,但只调换一个宅基地的面积(含附属设施在内)这一实情,经镇政府对徐廷富、赵福益、雷兴华、杨忠华、赵立品等证人的调查取证足以认定我提出主张的真实性。此事实其镇政府举行听证和调解阶段,双方当事人都是心知肚明的。可张丙忠无理取闹,声称我已将竹林湾处的一串梯田全部互换给其经营管理和使用,据以王永发、庹大品的证词作为证据主张权利。但通过镇政府主持调解和听证时,庹大品只证实我数有2600元钱给张丙忠,不能证实是给张丙忠购买争议地的钱;而王永发虽然目击我与张丙忠用卷尺简略丈量争议地的宽窄程度,可是王永发不能
证实1998年我将竹林湾处的土地全部互换给张丙忠的事实情况。针对这个问题,在镇政府举行听证时就已阐述得够清楚的。在此不驳自明。敬请县人民政府根据巴铃镇人民政府调查取证的实际情况予以审查复核为谢!
综上,巴铃镇人民政府作出的铃府处字(2012)第003号——关于者纳村杨德才与张丙忠为相邻竹林湾处一宗土地使用纠纷的处理决定,其调查处理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恳求县人民政府本着事实求是的原则,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1款之规定审查复核,予以维持铃府处字(2012)第003号处理决定书之决定。
此致
兴仁县人民政府
答辩人:
二O一二年八月十四日
行政复议答辩书
答辩人:杨德才,男,汉族,1956年05月06日生,贵州省兴仁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兴仁县巴铃镇者纳河村杨柳田组。身份证号:[***********].联系电话:[1**********].
现因张丙忠不服兴仁县巴铃镇人民政府铃府处字(2012)第003号处理决定提起复议一案,特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申请人张丙忠在复议书中称,1998年其住房被火烧,同年10月07日晚经与我协商,将其大弯处的全部田调换我家位于竹林湾处的一串小梯田.此诉与双方调换土地的事实不相符。因调换土地时确实是在我侄子杨立学家屋内达成的调地协议,虽说没有文字依据,但只调换一个宅基地的面积(含附属设施在内)这一实情,经镇政府对徐廷富、赵福益、雷兴华、杨忠华、赵立品等证人的调查取证足以认定我提出主张的真实性。此事实其镇政府举行听证和调解阶段,双方当事人都是心知肚明的。可张丙忠无理取闹,声称我已将竹林湾处的一串梯田全部互换给其经营管理和使用,据以王永发、庹大品的证词作为证据主张权利。但通过镇政府主持调解和听证时,庹大品只证实我数有2600元钱给张丙忠,不能证实是给张丙忠购买争议地的钱;而王永发虽然目击我与张丙忠用卷尺简略丈量争议地的宽窄程度,可是王永发不能
证实1998年我将竹林湾处的土地全部互换给张丙忠的事实情况。针对这个问题,在镇政府举行听证时就已阐述得够清楚的。在此不驳自明。敬请县人民政府根据巴铃镇人民政府调查取证的实际情况予以审查复核为谢!
综上,巴铃镇人民政府作出的铃府处字(2012)第003号——关于者纳村杨德才与张丙忠为相邻竹林湾处一宗土地使用纠纷的处理决定,其调查处理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恳求县人民政府本着事实求是的原则,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1款之规定审查复核,予以维持铃府处字(2012)第003号处理决定书之决定。
此致
兴仁县人民政府
答辩人:
二O一二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