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规定,为了明确职工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的职责,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切实保障所有者的利益不受侵犯,特制定本办法。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在管理中心专户内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属职工个人所有,专项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一、缴存、变更、注销登记

㈠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为本单位及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⒈单位携带单位法人证书(设立文件)或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将填妥的《实施住房公积金单位情况登记表》、《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和《住房公积金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合同》、《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委托付款授权书》送交管理中心审核。

⒉管理中心在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审核缴存职工范围、缴存比例、工资基数、月缴存额等,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确认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号。

㈡合并、分立、变更的单位,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变更,为本单位及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⒈原单位携带合并、分立、变更有关文件,将填妥的《住房公积金变更销户登记表》、《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住房公积金封存、启封通知书》送交管理中心审核。

⒉管理中心在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审核单位变更资料,办理变更登记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封存手续;单位合并、分立、变更后属新成立性质的,按第㈠条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㈢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单位或清算组织,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注销,为本单位及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⒈单位或清算组织携带撤销、解散或者破产有关文件、和要求托管住房公积金的报告, 将填妥的《住房公积金变更销户登记表》、《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住房公积金封存、启封通知书》送交管理中心审核。

如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单位或清算组织已不存在,由其主管部门代为办理。

⒉管理中心在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审核单位变更资料以及单位是否已为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和完成本单位职工资料(姓名、身份证)核对填报等,办理单位变更、注销登记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封存或托管手续。

二、账户设立

㈠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㈡单位应当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原则上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管理中心应为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㈢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储存余额,实行对帐制度,每年对帐一次。管理中心在每年住房公积金结息后的30日内向单位送交对帐清单,由单位及时告知职工进行对帐。

三、新增、补缴、封存、启封、转移

㈠职工调入(录用)新的单位或因工作变动调离单位时,单位应当自调动、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销户手续。

⒈调入(录用)单位携带职工调入(录用)劳动人事关系(劳动合同、录用通知书、商调函等)文件,将填妥的《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调出、调入双方单位签章),送交管理中心审核。

如在规定时间内暂无法办理转移手续,调入单位可为该职工填报《住房公积金补缴、复缴、新增清册》先设立账户,自调入之月起正常缴交,待以后再将原单位缴交账户内的余额转入。⒉调离单位携带职工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调离(解除劳动合同、辞职批文、商调函等)文件,将填妥的《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调出、调入双方单位签章)或《住房公积金封存、启封通知书》,送交管理中心审核。

调离单位如在规定时间内暂无法办理转移手续,单位可为调出职工填报《住房公积金封存、启

封通知书》先封存该职工账户,自调出之月起停止缴交,待以后再将职工缴交账户内的余额转到新单位。

⒊管理中心在受理申请后,审核职工工资基数、月缴存额及账户余额,办理该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入或封存、转出、销户手续。

㈡职工与单位保留劳动人事关系,离开工作单位中断工资关系或回原工作单位恢复工资关系,单位应自中断(恢复)工资关系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的封存、启封手续。程序如下:

⒈单位携带职工中断(恢复)工资关系文件,为职工填报《住房公积金封存、启封通知书》,送交管理中心审核。

⒉管理中心在受理申请后,审核中断(恢复)工资关系文件,确认应封存、启封的时间,办理该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封存、启封手续。

㈢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不再缴交住房公积金时,单位应在停止缴交当月到管理中心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的封存手续。

⒈单位携带与职工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文件,为职工填报《住房公积金封存、启封通知书》,送交管理中心审核。

⒉管理中心在受理申请后,审核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文件,确认应封存的时间,办理该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

㈣职工因离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死亡、出国定居等原因不再缴交住房公积金时,如不能在停缴之月办理提取手续的,单位应在停止缴交当月到管理中心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的封存手续。

⒈单位携带职工离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死亡、出国定居等文件,为职工填报《住房公积金封存、启封通知书》,送交管理中心审核。

⒉管理中心在受理申请后,审核相关文件,办理该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

四、月缴存额

㈠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分别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后相加。计算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时,职工缴存部分和单位缴存部分各自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㈡职工本人上-年度工资(工资基数),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文)的内容为准。职工工资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㈢职工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每年1月份或7月份调整一次。

⒈工资基数调整时,由职工所在单位到管理中心领取《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清册》,单位填写完毕后报管理中心审核;

⒉管理中心审核单位报送的职工工资基数,按审核后的申报数据进行调整确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并经单位核对确认,完成职工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调整工作。

㈣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㈤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以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为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

㈥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以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为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

五、缴存

㈠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㈡住房公积金采取按月汇缴方式。由单位于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向管理中心缴存或由管理中心在次月初通过银行特约委托收款方式,从单位账户扣划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管理中心按银行实际入账日期记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㈢单位每月应当按时、足额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㈣职工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个人可以免缴住房公积金,职工所在单位仍应按照规定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免缴手续由职工本人提出申请,单位到管理中心办理。

⒈单位携带职工领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名册和职工个人申请,为职工填报《住房公积金封存、启封通知书》,送交管理中心审核;

⒉管理中心在受理申请后,审核职工个人工资标准,办理该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免缴封存

(个人部份)手续。

㈤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企业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需要继续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的,应当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1. 单位携带职代会(工会)决议或决定、单位近期财务报表、特困企业确认文件、缓缴申请报告(包括原因和补缴计划)或降低缴存比例申请报告,将《住房公积金缓缴申请表》或《住房公积金缴交率审批表》送管理中心审核;

2. 管理中心在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经审核降低缴存比例后不低于5%,材料齐全且内容符合条件并已有补缴计划,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3. 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管理中心办理该单位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手续。

㈥有条件的单位,除按规定缴存比例、工资基数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外,可在税后利润或福利基金中为职工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

六、计息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按日计息,按年结算。每年的6月30日为住房公积金的结息日,结息后本息自动转存。具体结息方式为:

㈠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当年归集的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3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

㈡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在日常销户提取时,当年归集和上年结转部分按销户日挂牌公告的适用利率结计利息。即当年归集的,按销户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结计利息;上年结转的,按销户日挂牌公告的3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结计利息。

七、计税

㈠单位和职工个人按照规定比例提取并向管理中心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㈡职工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㈢补充住房公积金不享受住房公积金的免税政策。

八、年审

住房公积金年度验审,每年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由单位自行申报。程序如下:

㈠单位填写、报送《住房公积金年度验审报告书》及其他有关资料;

㈡管理中心受理年度验审材料并进行验审;

㈢管理中心向已通过验审的单位,首次核发《住房公积金登记证》;以后年份加盖年检戳记。

九、有效凭证

㈠住房公积金有效凭证应有的职工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累计缴交金额、累计提取金额、账户储存余额等内容。

㈡职工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提供本人住房公积金有效凭证。㈢职工可随时携带本人的住房公积金有效凭证到管理中心,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情况。

十、列支渠道

㈠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⒈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⒉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⒊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㈡单位为职工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在税后利润或福利基金中列支。

十一、查询

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账户查询制度,完善查询系统,通过电话、互联网等方式向职工和单位无偿提供咨询、查询服务。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要求重新复核,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十二、法律责任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规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负法律责任:㈠违反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三十天)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㈡违反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三十天)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六个月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三、本办法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十四、本办法自2004年11月1日起在金华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施行。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规定,为了明确职工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的职责,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切实保障所有者的利益不受侵犯,特制定本办法。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在管理中心专户内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属职工个人所有,专项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一、缴存、变更、注销登记

㈠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为本单位及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⒈单位携带单位法人证书(设立文件)或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将填妥的《实施住房公积金单位情况登记表》、《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和《住房公积金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合同》、《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委托付款授权书》送交管理中心审核。

⒉管理中心在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审核缴存职工范围、缴存比例、工资基数、月缴存额等,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确认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号。

㈡合并、分立、变更的单位,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变更,为本单位及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⒈原单位携带合并、分立、变更有关文件,将填妥的《住房公积金变更销户登记表》、《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住房公积金封存、启封通知书》送交管理中心审核。

⒉管理中心在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审核单位变更资料,办理变更登记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封存手续;单位合并、分立、变更后属新成立性质的,按第㈠条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㈢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单位或清算组织,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注销,为本单位及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⒈单位或清算组织携带撤销、解散或者破产有关文件、和要求托管住房公积金的报告, 将填妥的《住房公积金变更销户登记表》、《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住房公积金封存、启封通知书》送交管理中心审核。

如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单位或清算组织已不存在,由其主管部门代为办理。

⒉管理中心在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审核单位变更资料以及单位是否已为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和完成本单位职工资料(姓名、身份证)核对填报等,办理单位变更、注销登记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封存或托管手续。

二、账户设立

㈠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㈡单位应当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原则上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管理中心应为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㈢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储存余额,实行对帐制度,每年对帐一次。管理中心在每年住房公积金结息后的30日内向单位送交对帐清单,由单位及时告知职工进行对帐。

三、新增、补缴、封存、启封、转移

㈠职工调入(录用)新的单位或因工作变动调离单位时,单位应当自调动、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销户手续。

⒈调入(录用)单位携带职工调入(录用)劳动人事关系(劳动合同、录用通知书、商调函等)文件,将填妥的《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调出、调入双方单位签章),送交管理中心审核。

如在规定时间内暂无法办理转移手续,调入单位可为该职工填报《住房公积金补缴、复缴、新增清册》先设立账户,自调入之月起正常缴交,待以后再将原单位缴交账户内的余额转入。⒉调离单位携带职工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调离(解除劳动合同、辞职批文、商调函等)文件,将填妥的《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调出、调入双方单位签章)或《住房公积金封存、启封通知书》,送交管理中心审核。

调离单位如在规定时间内暂无法办理转移手续,单位可为调出职工填报《住房公积金封存、启

封通知书》先封存该职工账户,自调出之月起停止缴交,待以后再将职工缴交账户内的余额转到新单位。

⒊管理中心在受理申请后,审核职工工资基数、月缴存额及账户余额,办理该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入或封存、转出、销户手续。

㈡职工与单位保留劳动人事关系,离开工作单位中断工资关系或回原工作单位恢复工资关系,单位应自中断(恢复)工资关系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的封存、启封手续。程序如下:

⒈单位携带职工中断(恢复)工资关系文件,为职工填报《住房公积金封存、启封通知书》,送交管理中心审核。

⒉管理中心在受理申请后,审核中断(恢复)工资关系文件,确认应封存、启封的时间,办理该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封存、启封手续。

㈢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不再缴交住房公积金时,单位应在停止缴交当月到管理中心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的封存手续。

⒈单位携带与职工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文件,为职工填报《住房公积金封存、启封通知书》,送交管理中心审核。

⒉管理中心在受理申请后,审核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文件,确认应封存的时间,办理该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

㈣职工因离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死亡、出国定居等原因不再缴交住房公积金时,如不能在停缴之月办理提取手续的,单位应在停止缴交当月到管理中心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的封存手续。

⒈单位携带职工离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死亡、出国定居等文件,为职工填报《住房公积金封存、启封通知书》,送交管理中心审核。

⒉管理中心在受理申请后,审核相关文件,办理该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

四、月缴存额

㈠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分别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后相加。计算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时,职工缴存部分和单位缴存部分各自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㈡职工本人上-年度工资(工资基数),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文)的内容为准。职工工资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㈢职工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每年1月份或7月份调整一次。

⒈工资基数调整时,由职工所在单位到管理中心领取《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清册》,单位填写完毕后报管理中心审核;

⒉管理中心审核单位报送的职工工资基数,按审核后的申报数据进行调整确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并经单位核对确认,完成职工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调整工作。

㈣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㈤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以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为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

㈥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以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为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

五、缴存

㈠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㈡住房公积金采取按月汇缴方式。由单位于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向管理中心缴存或由管理中心在次月初通过银行特约委托收款方式,从单位账户扣划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管理中心按银行实际入账日期记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㈢单位每月应当按时、足额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㈣职工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个人可以免缴住房公积金,职工所在单位仍应按照规定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免缴手续由职工本人提出申请,单位到管理中心办理。

⒈单位携带职工领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名册和职工个人申请,为职工填报《住房公积金封存、启封通知书》,送交管理中心审核;

⒉管理中心在受理申请后,审核职工个人工资标准,办理该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免缴封存

(个人部份)手续。

㈤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企业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需要继续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的,应当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1. 单位携带职代会(工会)决议或决定、单位近期财务报表、特困企业确认文件、缓缴申请报告(包括原因和补缴计划)或降低缴存比例申请报告,将《住房公积金缓缴申请表》或《住房公积金缴交率审批表》送管理中心审核;

2. 管理中心在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经审核降低缴存比例后不低于5%,材料齐全且内容符合条件并已有补缴计划,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3. 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管理中心办理该单位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手续。

㈥有条件的单位,除按规定缴存比例、工资基数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外,可在税后利润或福利基金中为职工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

六、计息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按日计息,按年结算。每年的6月30日为住房公积金的结息日,结息后本息自动转存。具体结息方式为:

㈠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当年归集的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3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

㈡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在日常销户提取时,当年归集和上年结转部分按销户日挂牌公告的适用利率结计利息。即当年归集的,按销户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结计利息;上年结转的,按销户日挂牌公告的3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结计利息。

七、计税

㈠单位和职工个人按照规定比例提取并向管理中心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㈡职工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㈢补充住房公积金不享受住房公积金的免税政策。

八、年审

住房公积金年度验审,每年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由单位自行申报。程序如下:

㈠单位填写、报送《住房公积金年度验审报告书》及其他有关资料;

㈡管理中心受理年度验审材料并进行验审;

㈢管理中心向已通过验审的单位,首次核发《住房公积金登记证》;以后年份加盖年检戳记。

九、有效凭证

㈠住房公积金有效凭证应有的职工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累计缴交金额、累计提取金额、账户储存余额等内容。

㈡职工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提供本人住房公积金有效凭证。㈢职工可随时携带本人的住房公积金有效凭证到管理中心,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情况。

十、列支渠道

㈠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⒈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⒉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⒊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㈡单位为职工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在税后利润或福利基金中列支。

十一、查询

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账户查询制度,完善查询系统,通过电话、互联网等方式向职工和单位无偿提供咨询、查询服务。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要求重新复核,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十二、法律责任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规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负法律责任:㈠违反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三十天)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㈡违反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三十天)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六个月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三、本办法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十四、本办法自2004年11月1日起在金华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施行。


相关文章

  •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12月1 日正式施行 从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获悉,<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进入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阶段,并将于12月1日正式施行. & ...查看


  • 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08]第14号) <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2月29日省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 胡春华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 ...查看


  •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 关于印发<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府[2007]115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2007年10月16日颁布,2007年12月1日实施)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 ...查看


  • 河北异地购房也可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
  • 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也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享受公积金的相关优惠政策:缴存人在外地购买自住住房时,也可以向购房所在地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这是2009年2月起开始实施的<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查看


  • 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最新)
  •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08] ([2008]第 14 号) 2008 <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已经 2008 年 12 月 29 日省政府第 25 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 2009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查看


  • 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 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 ...查看


  •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_全文
  • [法规标题]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颁布单位]山西省太原市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2006-10-25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sx.cei.gov.cn/flfg/f2006137141.htm ...查看


  • [法律法规]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阅读全文] 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006年3月24日吉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 2006年5月26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2006年6月8日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 ...查看


  • 住房公积金制度概述
  • [住房公积金制度概述] 1.什么是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是专门用来解决城镇职工住房问题的一种住房储金.1994年,国务院在总结部分城市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经验的基础上,发布了<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 [1994] ...查看


热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