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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关系学院
(20 11 —20 12 学年第 1 学期)
普本 法学 专业20 10 级 1 班
《 劳动关系学 》 课程考核
论文封面
学号 1090301032 姓名 马天雄 成绩
阅卷人
论文题目: 中国劳动法律与国际劳动标准之间的关系
中国劳动法律与国际劳动标准之间的关系
马天雄
内容摘要:
运用劳动法来规制劳动关系,其规范的标准和内容则与国际劳动标准之间有
很大的相互影响作用。自中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很大程度上促进了中国劳动
关系的市场化和国际化。然而劳动关系问题在性质上可能会演化为社会问题和政
治问题;在范围上会延伸为贸易关系问题和国家关系问题。所以分析国际劳工标
准对中国、对中国劳动立法以及对调整中国劳动关系的影响和作用,都具有非常
重要的价值和意义。以中国特色基本国情为出发点,在经济全球化的条件下,参
照国际劳工标准,不断完善中国的劳动立法,是规范我国劳动关系的需要,也是
中国劳动立法的必然趋势。
关键字:国际劳动标准 中国劳动法律 关系 中国劳动关系 经济全球化
一、国际劳动标准
(一)国际劳工标准的概念和形式
国际劳动标准又称为国际劳工标准或国际劳动立法,是指劳工组织通过国家
劳动立法,并由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所确定的关于劳工
权益保护及劳动关系处理的原则、规则的规定。其核心和宗旨是确立和保障世界
范围内的劳工权利。劳工权利亦即工人权利,又称劳工权益,是指法律所规定的
处于现代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在履行劳动义务的同时所享有的与劳动有关的社
会权益。工人权利是一个历史和发展的概念,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的背景条件
下,工人权利的内涵有所不同。在市场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劳工组织需要
通过制定和实施国际劳工标准的方式,来确立和保障世界范围内的工人权利,改
善各国工人的劳动条件,平衡资方与劳动者之间的权益,调控和解决其劳动关系
中出现的劳资冲突,以达到维护社会正义和世界和平的目标。
国际劳工标准的主要形式有两种,即国际劳工公约和是建议书。国际劳工公
约和建议书虽然都属于国际劳动立法文件,但其法律效力是不同的。国际劳工公
约经国际劳工大会通过后,提交成员国批准。公约一经批准,成员国必须遵守和
执行。而建议书则是提供成员国制定法律和采取其它措施时的参考,不需要成员
国批准,因而没有必须遵守和执行的义务。
(二)国际劳工标准的分类和特点
依据国际劳工标准的性质,我们可以将国际劳工标准分为核心国际劳工标
准、优先性国际劳工标准和一般性国际劳工标准。核心劳工标准,与可称其为基
本劳工标准,是指已经被国际劳工组织理事会确认的,不论成员国经济发展水平
如何,且不论成员国对结社自由、废除强迫劳动、禁止童工劳动和消除就业与职
业歧视等四项国际劳工公约批准与否,为保护劳动者的人权等基本权益而应遵守
的最基本的国际劳工公约。优先性国际劳工标准则是指其内容对于各国劳动制度
与政策的形成具有重要影响作用,因此各成员国都应当特别重视的公约。其包括
《劳动监察公约》、《就业政策公约》、《(农业)劳动监察公约》和《(国际劳工标
准)三方协商公约》等四个公约。
国际劳工标准,同其他一般性国际法相比,也具有其独特的特点。第一,国
际劳工标准主要是以调整成员国国内劳动关系为目标的。即国际劳工标准具有明
显的“国内性”。第二,国际劳工标准的制定体现了对劳动关系中资方与劳方的
尊重以及谋求通过协商讨论的方式达成共识的意愿。其还具有“三方性”的特点,
从而较好地照顾到了三方的利益,也体现了三方合作共同改善劳动条件的精神。
第三,国际劳工标准条文具有“灵活性”。虽然国际劳工标准普遍适用于所有的
成员国,但在草拟和制定时,也规定了一些必要的变通办法,以此来适应各国国
内劳动关系的具体情况。第四,国际劳工标准制定后的成员国批准具有“自愿性”。
第五,国际劳工标准的实施具有严格的监督程序。即一般监督和特殊监督。
二、中国劳动法律
劳动法是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社会发展和社会进步,并根据宪法而制定颁
发的法律。从广义上来讲,我国《劳动法》是调整我国资方与劳方之间的劳动关
系的法律规范,以及调整与劳动关系密切相关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劳动法》是作为一项维护人权、体现以人为本的基本法律。劳动法的基本
特征有: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形式上平等实质上不平等”的社会关系;调整本
位是“劳工利益本位”;调整原则是“权利义务法定与相约结合”原则;调整机
制是“法制限制约定,团体约定限制个体约定”的立体调整机制;劳动法是不同
于公法和私法的独立法法律部门。我国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倾斜保护劳动者原则
和协调劳动关系原则。我国劳动立法目前还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我们不断完善和改进。例如我国劳动立法严重滞后,劳动立法位阶偏低,劳动立法内容不完善,劳动立法不统一和劳动立法的实施保障机制比较柔弱等严重问题。所以借鉴国际劳动标准来完善我国劳动法律,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三、中国劳动法律与国际劳动标准之间的关系分析
中国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中,我国的劳动关系及其法律调整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经济全球化对工人权利的保护提吃了严峻的挑战,同样还使国家劳工标准面临着新的挑战。随着全球产业结构调整和我国经济体制转轨,我国劳动关系中的就业格局已经发上并且还在发生重大变化,突出的特点就是灵活就业保持快速增长的趋势。由于全球产业调整和我国城镇化的快速发展,造成了劳动力供大于求,由此导致劳动者就业压力过大,致使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的权益难以维护。这就突显出我国《劳动法》在一些方面的规范, 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社会发展的要求, 与国际劳工权益保护的接轨和衔接的问题, 成为了修改《劳动法》不可回避的问题。
国际劳工标准对中国的劳动法律有着积极的影响作用,这不仅表现在我国已经承认和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上,而且表现在一些尚未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和或无需批准的很多建议书上。但是在1994 年以前, 我国的劳动法规主要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出现,,没有一部统一的劳动法典。当然也没有形成劳动力市场, 就业主要是通过劳动计划由政府统一分配来实现的。
我国劳动法体系与国际劳工标准的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就如关键的关乎劳工切身利益的强迫劳动问题尚难以得到法律的有效保障和解决。我国劳动立法中明文规定的强迫劳动在主体、形式和适用范围上都具有狭窄性及不可延展性。废除强迫劳动立法同时还具有非系统性、非全面性和分散性的特点。我国劳动教养制度以及劳动改造实践与国际劳工标准存在一定的冲突和抵触。
但国际劳工标准为调整我国劳动法律的法律法规提供了原则和指引。第一点,借鉴和引用国际劳工标准的一些相关规定,丰富了我国《劳动法》劳工权益保障的内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劳动关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宪法》和《劳动法》中都规定了相关的工人权益。而且核心劳工标准中也规定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这也得到了世界各国的广泛认同和支持。然而核心劳工标准中规定的
大都是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群体一方劳动者基本权益,通过法律和制度保障劳动者切实享有组织权和集体谈判权。在劳动关系领域,由于劳动关系中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和特征,所以有时候,劳动者的人格尊严或基本权益往往被忽视或者被侵害。在解决这个问题上还应当贯彻就业平等的原则,强化和保障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第二点,参照国际劳工标准的优先性劳工标准,不断完善我国劳动关系调整的制度建设。政府应从劳工政策的原则出发,追求劳动法律的公平公正效益。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完善三方协商机制。并建立和完善劳动保障监察制度,确保劳动法的有力实施,否则将并不会有中国劳动关系的规范和稳定。第三点,一般性劳工标准,对于解决我国劳动问题,规范和保障劳动关系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和参考价值。
因此,我国应加强关于中国劳动关系方面的立法,使之不断完善。从而逐步向国际劳工标准靠拢。只有通过立法的完善、有效的执法以及各相关责任主体的积极协作和制度配合, 才能共同推进我国劳动法律制度的完善。所以说分析国际劳工标准对中国、对中国劳动立法以及对调整中国劳动关系的影响和作用,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字数:3505) 参考文献:
1、常凯 主编:《劳动关系学》,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10年.
2、姜颖 主编:《劳动法学》,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7年.
3、刘旭 主编:《国际劳工标准概述》,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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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关系学院
(20 11 —20 12 学年第 1 学期)
普本 法学 专业20 10 级 1 班
《 劳动关系学 》 课程考核
论文封面
学号 1090301032 姓名 马天雄 成绩
阅卷人
论文题目: 中国劳动法律与国际劳动标准之间的关系
中国劳动法律与国际劳动标准之间的关系
马天雄
内容摘要:
运用劳动法来规制劳动关系,其规范的标准和内容则与国际劳动标准之间有
很大的相互影响作用。自中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很大程度上促进了中国劳动
关系的市场化和国际化。然而劳动关系问题在性质上可能会演化为社会问题和政
治问题;在范围上会延伸为贸易关系问题和国家关系问题。所以分析国际劳工标
准对中国、对中国劳动立法以及对调整中国劳动关系的影响和作用,都具有非常
重要的价值和意义。以中国特色基本国情为出发点,在经济全球化的条件下,参
照国际劳工标准,不断完善中国的劳动立法,是规范我国劳动关系的需要,也是
中国劳动立法的必然趋势。
关键字:国际劳动标准 中国劳动法律 关系 中国劳动关系 经济全球化
一、国际劳动标准
(一)国际劳工标准的概念和形式
国际劳动标准又称为国际劳工标准或国际劳动立法,是指劳工组织通过国家
劳动立法,并由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所确定的关于劳工
权益保护及劳动关系处理的原则、规则的规定。其核心和宗旨是确立和保障世界
范围内的劳工权利。劳工权利亦即工人权利,又称劳工权益,是指法律所规定的
处于现代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在履行劳动义务的同时所享有的与劳动有关的社
会权益。工人权利是一个历史和发展的概念,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的背景条件
下,工人权利的内涵有所不同。在市场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劳工组织需要
通过制定和实施国际劳工标准的方式,来确立和保障世界范围内的工人权利,改
善各国工人的劳动条件,平衡资方与劳动者之间的权益,调控和解决其劳动关系
中出现的劳资冲突,以达到维护社会正义和世界和平的目标。
国际劳工标准的主要形式有两种,即国际劳工公约和是建议书。国际劳工公
约和建议书虽然都属于国际劳动立法文件,但其法律效力是不同的。国际劳工公
约经国际劳工大会通过后,提交成员国批准。公约一经批准,成员国必须遵守和
执行。而建议书则是提供成员国制定法律和采取其它措施时的参考,不需要成员
国批准,因而没有必须遵守和执行的义务。
(二)国际劳工标准的分类和特点
依据国际劳工标准的性质,我们可以将国际劳工标准分为核心国际劳工标
准、优先性国际劳工标准和一般性国际劳工标准。核心劳工标准,与可称其为基
本劳工标准,是指已经被国际劳工组织理事会确认的,不论成员国经济发展水平
如何,且不论成员国对结社自由、废除强迫劳动、禁止童工劳动和消除就业与职
业歧视等四项国际劳工公约批准与否,为保护劳动者的人权等基本权益而应遵守
的最基本的国际劳工公约。优先性国际劳工标准则是指其内容对于各国劳动制度
与政策的形成具有重要影响作用,因此各成员国都应当特别重视的公约。其包括
《劳动监察公约》、《就业政策公约》、《(农业)劳动监察公约》和《(国际劳工标
准)三方协商公约》等四个公约。
国际劳工标准,同其他一般性国际法相比,也具有其独特的特点。第一,国
际劳工标准主要是以调整成员国国内劳动关系为目标的。即国际劳工标准具有明
显的“国内性”。第二,国际劳工标准的制定体现了对劳动关系中资方与劳方的
尊重以及谋求通过协商讨论的方式达成共识的意愿。其还具有“三方性”的特点,
从而较好地照顾到了三方的利益,也体现了三方合作共同改善劳动条件的精神。
第三,国际劳工标准条文具有“灵活性”。虽然国际劳工标准普遍适用于所有的
成员国,但在草拟和制定时,也规定了一些必要的变通办法,以此来适应各国国
内劳动关系的具体情况。第四,国际劳工标准制定后的成员国批准具有“自愿性”。
第五,国际劳工标准的实施具有严格的监督程序。即一般监督和特殊监督。
二、中国劳动法律
劳动法是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社会发展和社会进步,并根据宪法而制定颁
发的法律。从广义上来讲,我国《劳动法》是调整我国资方与劳方之间的劳动关
系的法律规范,以及调整与劳动关系密切相关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劳动法》是作为一项维护人权、体现以人为本的基本法律。劳动法的基本
特征有: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形式上平等实质上不平等”的社会关系;调整本
位是“劳工利益本位”;调整原则是“权利义务法定与相约结合”原则;调整机
制是“法制限制约定,团体约定限制个体约定”的立体调整机制;劳动法是不同
于公法和私法的独立法法律部门。我国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倾斜保护劳动者原则
和协调劳动关系原则。我国劳动立法目前还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我们不断完善和改进。例如我国劳动立法严重滞后,劳动立法位阶偏低,劳动立法内容不完善,劳动立法不统一和劳动立法的实施保障机制比较柔弱等严重问题。所以借鉴国际劳动标准来完善我国劳动法律,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三、中国劳动法律与国际劳动标准之间的关系分析
中国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中,我国的劳动关系及其法律调整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经济全球化对工人权利的保护提吃了严峻的挑战,同样还使国家劳工标准面临着新的挑战。随着全球产业结构调整和我国经济体制转轨,我国劳动关系中的就业格局已经发上并且还在发生重大变化,突出的特点就是灵活就业保持快速增长的趋势。由于全球产业调整和我国城镇化的快速发展,造成了劳动力供大于求,由此导致劳动者就业压力过大,致使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的权益难以维护。这就突显出我国《劳动法》在一些方面的规范, 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社会发展的要求, 与国际劳工权益保护的接轨和衔接的问题, 成为了修改《劳动法》不可回避的问题。
国际劳工标准对中国的劳动法律有着积极的影响作用,这不仅表现在我国已经承认和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上,而且表现在一些尚未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和或无需批准的很多建议书上。但是在1994 年以前, 我国的劳动法规主要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出现,,没有一部统一的劳动法典。当然也没有形成劳动力市场, 就业主要是通过劳动计划由政府统一分配来实现的。
我国劳动法体系与国际劳工标准的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就如关键的关乎劳工切身利益的强迫劳动问题尚难以得到法律的有效保障和解决。我国劳动立法中明文规定的强迫劳动在主体、形式和适用范围上都具有狭窄性及不可延展性。废除强迫劳动立法同时还具有非系统性、非全面性和分散性的特点。我国劳动教养制度以及劳动改造实践与国际劳工标准存在一定的冲突和抵触。
但国际劳工标准为调整我国劳动法律的法律法规提供了原则和指引。第一点,借鉴和引用国际劳工标准的一些相关规定,丰富了我国《劳动法》劳工权益保障的内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劳动关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宪法》和《劳动法》中都规定了相关的工人权益。而且核心劳工标准中也规定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这也得到了世界各国的广泛认同和支持。然而核心劳工标准中规定的
大都是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群体一方劳动者基本权益,通过法律和制度保障劳动者切实享有组织权和集体谈判权。在劳动关系领域,由于劳动关系中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和特征,所以有时候,劳动者的人格尊严或基本权益往往被忽视或者被侵害。在解决这个问题上还应当贯彻就业平等的原则,强化和保障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第二点,参照国际劳工标准的优先性劳工标准,不断完善我国劳动关系调整的制度建设。政府应从劳工政策的原则出发,追求劳动法律的公平公正效益。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完善三方协商机制。并建立和完善劳动保障监察制度,确保劳动法的有力实施,否则将并不会有中国劳动关系的规范和稳定。第三点,一般性劳工标准,对于解决我国劳动问题,规范和保障劳动关系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和参考价值。
因此,我国应加强关于中国劳动关系方面的立法,使之不断完善。从而逐步向国际劳工标准靠拢。只有通过立法的完善、有效的执法以及各相关责任主体的积极协作和制度配合, 才能共同推进我国劳动法律制度的完善。所以说分析国际劳工标准对中国、对中国劳动立法以及对调整中国劳动关系的影响和作用,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字数:3505) 参考文献:
1、常凯 主编:《劳动关系学》,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10年.
2、姜颖 主编:《劳动法学》,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7年.
3、刘旭 主编:《国际劳工标准概述》,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