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经济法律关系
•本章分三节
•重点介绍
1.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2.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
3.法律事实
第一节 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定义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国家调节或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根据经济法的规定在经济法主体之间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理解时应注意:
第一,经济法律关系不同于经济关系。经济关系是人们之间通过物所形成的物质利益关系,而经济法律关系是人们根据经济法的规定而形成的关系 。
第二,经济法律关系是以经济法的存在作为前提的,没有经济法律规范,就没有经济法律关系。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
第一,在主体方面,表现为三个特点:
一是主体种类的广泛性与多样性。
二是主体地位的不平等性和相对固定性。
三是主体资格的对应性和双重性。
第二,内容的经济性与多样性。
第三,客体的广泛性与特定性。
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是指构成经济法律关系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也就是使当事人之间结成—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必要条件。 同其他法律关系—样,经济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客体这三个要素组成,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能构成经济法律关系。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称经济法主体,是指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先决条件和中心环节。
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经济权利的一方是权利主体,承担经济义务的一方为义务主体。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一般情况下,没有只享有经济权利不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也没有只承担经济义务不享有经济权利的当事人。
(二)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范围
1.国家机关。作为经济法主体的国家机关,包括:
(1)国家权力机关。其对国民经济的调控是绝对宏观的,即通过立法来规定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确定整体的生产运行机制,并通过制定国民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计划,指导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具体管理行为。
(2)国家行政机关。其参与的经济法律关系,一是通过间接管理国民经济的方式,实现对经济运行的调节。二是通过直接或间接参与经济活动的方式来实现的。
2.企业
企业是指具有一定数量的生产经营者和物质条件,以营利为目的,独立、连续从事¡ª定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
根据企业以下特征,企业明显不同于经济法律关系的其他主体: 一是企业必须是从事经济活动的组织;
二是企业必须是一个拥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并能独立享有权利、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三是企业存在的目的和动力是营利;
四是企业是人与物两要素通过一定形式有机结合的经济组织。
3.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事业单位是指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从事各项社会事业,拥有独立经费或财产的社会组织。如科研院所、学校、医院、幼儿园等。
社会团体是指由若干成员为某种共同目的而组成的,有固定经费的社会组织。如学术团体、工会、妇联、商会等。
4.企业的内部机构
5.公民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实质所在,是连接主体的桥梁,正是由于其存在,才在主体之间形成了具体的经济权利义务关系。
(一) 经济权利
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自己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或不为—定行为的资格。
其具体表现为四个方面,即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一是可以依法做出一定行为;二是可以依法不做出一定行为;三是可以依法要求他人做出一定行为;四是可以依法要求他人不做出一定行为。不同的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经济权利是不同的。
经济权利具体包括:
1.经济职权。经济职权是国家机关在调节经济运行中,依法享有的权利。经济职权是基于国家授权或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
2.财产所有权。
3.经营管理权。经营管理权是指企业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中,依法所享有的产供销人财物等方面的权利。
4.请求保护权。请求保护权,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依法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要求有关国家机关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
(二) 经济义务
经济义务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所承担的必须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事物。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归纳起来为以
下三大类
(1) 物是指为人们所控制并具有经济价值的物质。物是经济法律关系的普遍客体。
(2)行为是指经济法主体为达到一定的经济目的而进行的经济活动。
(3)无形财产是指不具有一定的实物形态,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所控制并具有可估量价值的脑力劳动成果。
第三节 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与终止
一、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与终止的定义
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一定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已形成的经济法律关系,在主体、内容与客体等方面发生变化。
经济法律关系的终止,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的消灭。
二、法律事实
所谓法律事实,就是符合经济法规范并能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与终止的客观现象。法律事实可以划分为以下两大类。
(一) 事件
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客观情况。事件可以是自然现象,如自然灾害,也可以是社会现象,如军事行动。
(二) 行为
行为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为了达到一定经济目的所进行的有意识的活动。它是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与终止的最普遍的法律事实。
第二章 经济法律关系
•本章分三节
•重点介绍
1.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2.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
3.法律事实
第一节 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定义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国家调节或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根据经济法的规定在经济法主体之间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理解时应注意:
第一,经济法律关系不同于经济关系。经济关系是人们之间通过物所形成的物质利益关系,而经济法律关系是人们根据经济法的规定而形成的关系 。
第二,经济法律关系是以经济法的存在作为前提的,没有经济法律规范,就没有经济法律关系。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
第一,在主体方面,表现为三个特点:
一是主体种类的广泛性与多样性。
二是主体地位的不平等性和相对固定性。
三是主体资格的对应性和双重性。
第二,内容的经济性与多样性。
第三,客体的广泛性与特定性。
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是指构成经济法律关系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也就是使当事人之间结成—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必要条件。 同其他法律关系—样,经济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客体这三个要素组成,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能构成经济法律关系。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称经济法主体,是指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先决条件和中心环节。
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经济权利的一方是权利主体,承担经济义务的一方为义务主体。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一般情况下,没有只享有经济权利不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也没有只承担经济义务不享有经济权利的当事人。
(二)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范围
1.国家机关。作为经济法主体的国家机关,包括:
(1)国家权力机关。其对国民经济的调控是绝对宏观的,即通过立法来规定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确定整体的生产运行机制,并通过制定国民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计划,指导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具体管理行为。
(2)国家行政机关。其参与的经济法律关系,一是通过间接管理国民经济的方式,实现对经济运行的调节。二是通过直接或间接参与经济活动的方式来实现的。
2.企业
企业是指具有一定数量的生产经营者和物质条件,以营利为目的,独立、连续从事¡ª定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
根据企业以下特征,企业明显不同于经济法律关系的其他主体: 一是企业必须是从事经济活动的组织;
二是企业必须是一个拥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并能独立享有权利、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三是企业存在的目的和动力是营利;
四是企业是人与物两要素通过一定形式有机结合的经济组织。
3.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事业单位是指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从事各项社会事业,拥有独立经费或财产的社会组织。如科研院所、学校、医院、幼儿园等。
社会团体是指由若干成员为某种共同目的而组成的,有固定经费的社会组织。如学术团体、工会、妇联、商会等。
4.企业的内部机构
5.公民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实质所在,是连接主体的桥梁,正是由于其存在,才在主体之间形成了具体的经济权利义务关系。
(一) 经济权利
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自己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或不为—定行为的资格。
其具体表现为四个方面,即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一是可以依法做出一定行为;二是可以依法不做出一定行为;三是可以依法要求他人做出一定行为;四是可以依法要求他人不做出一定行为。不同的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经济权利是不同的。
经济权利具体包括:
1.经济职权。经济职权是国家机关在调节经济运行中,依法享有的权利。经济职权是基于国家授权或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
2.财产所有权。
3.经营管理权。经营管理权是指企业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中,依法所享有的产供销人财物等方面的权利。
4.请求保护权。请求保护权,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依法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要求有关国家机关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
(二) 经济义务
经济义务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所承担的必须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事物。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归纳起来为以
下三大类
(1) 物是指为人们所控制并具有经济价值的物质。物是经济法律关系的普遍客体。
(2)行为是指经济法主体为达到一定的经济目的而进行的经济活动。
(3)无形财产是指不具有一定的实物形态,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所控制并具有可估量价值的脑力劳动成果。
第三节 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与终止
一、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与终止的定义
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一定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已形成的经济法律关系,在主体、内容与客体等方面发生变化。
经济法律关系的终止,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的消灭。
二、法律事实
所谓法律事实,就是符合经济法规范并能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与终止的客观现象。法律事实可以划分为以下两大类。
(一) 事件
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客观情况。事件可以是自然现象,如自然灾害,也可以是社会现象,如军事行动。
(二) 行为
行为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为了达到一定经济目的所进行的有意识的活动。它是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与终止的最普遍的法律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