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保理业务的特点及在我国商业银行的运用
摘要:国际保理业务在当今世界贸易的发展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本文通过与信用证业务进行比较,分析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开展保理业务面临的难题,并提出我国开办保理业务应采取的措施。
关键词:国际保理业务;国际贸易;信用证
国际保理业务作为一项综合性业务,在当今世界贸易的发展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建立在买卖双方商品赊销或承兑交单这一适应买方市场要求基础上的国际保理业务,通过银行提供应收账款管理、销售信用控制、坏账担保以及贸易融资等各项服务,可使出口商对建立在正当交易基础之上的售后分户账管理、款项催收等大量工作能够有效转移;同时由于银行能够通过资信调查等手段对买方核定信用限额,从而可使出口商转入的已核定的应收账款得到充分的保障,并在需要时可获得银行融资。这样就大大减少了出口商自己销售、自己催款等工作,降低了出口商自己承担买方信用的风险,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和传统结算方式相比,国际保理有何特点,作为为进出口商服务的商业银行应如何更好的开展这一项金融服务,本文就此问题进行探讨。
一、保理业务和信用证业务的比较
信用证和国际保理业务作为目前应用最为广泛的两种结算方式,二者各有其特点。 1 潜在风险的比较
信用证方式,借助于银行信用,最大限度地转移或重组了进出口双方的各种风险。首先,开证行第一性付款责任解除了进口商拒绝付款或因其倒闭、破产而无力付款而给出口商带来的收汇风险。其次,在进口国外汇管制的情况下,申请人开证需得官方的许可证,因此一旦开出信用证,便不会发生官方禁止贷款付出的现象,消除了国家风险。再次,在进口国政局不稳的情况下,出口方可要求第三国银行进行加保,转移了政治风险。最后,由于有银行的付款担保,出口方可放宽对进口方的资信调查。同时,进口方也可以通过信用证条款来约束出口商的发货。但是与此同时,由于信用证本身特性所决定,进口商面临出口商以假单据进行欺诈或单据符合要求、但货物品质不合要求等商业风险。
国际保理方式主要是对赊销和托收支付方式下收汇风险的一种规避手段,也是在当今国际“买方市场”的环境中得以发展的。因此,在不增加进口方风险的情况下,减少出口方风险是其主要特征。就已核准应收账款而言,只要出口方严格按贸易合同发货,如果进口商资金周转困难,进口保理商将负责付款,承担的坏账担保。对于未核准应收账款,保理商不承担任何责任,出口商仍面临赊销及托收项下所面临的各种风险。但据《国际保理惯例规则》第12条,未核准应收账款将随着付款人对已核准账款的付款而自动变成等额的已核准应收账款。由于保理商对进口商核定的信用销售额的可循环性,出口方的风险也不断递减。此外,IFC第11条要求保理商尽最大努力收取款项;未核准应收账款会因保理的有效催收而增强稳定性。与此同时,进口商先收货后付款,既不占资金,而且又有充足时间检验货物从而使进口商的利益最大限度地得到保护,同时消除了进口商在托收、交单方式和方式下的各种风险。保理项下的国家与政治风险基本上由保理商承担,但如将保理与其它业务综合运用,该两项风险同样可有效规避。
2 融资特点的比较
信用证项下议付行对出口商的融资主要有四种:打包放款、信用证抵押贷款、出口押汇和票据贴现。前两种是货物发运前银行给予出口商的融资,由于没有实物抵押,实质仍是信用放款,银行有从出口贷款中扣除或要求偿还的权利。出口押汇和票据贴现两种则是货物出运后,银行给进口商的融资,银行拥有货款的所有权,如开证行拒付贷款或无力付款,银行对出口
商有追索权。开证行对进口商的融资主要有开证额度、进口押汇和提货担保三种。这三种融资方式银行同样有追索权。总的来看,信用证项下的融资还有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它与信用证结算联系紧密,融资的范围较广(一般在组织货源阶段即可获得融资),同时融资风险也较小。但从进出口双方的角度看,开证行的融资追索权对其明显不利。
保理业务中,进口方是在收到货后一段时间内付款,从融资的角度看,就是出口方对进口方提供的融资。而出口商又可以从保理商那里得到融资便利。在信用额度内,出口商只要按要求发货,以发票通知保理商,即可得到不超过发票金额80%的无追索权的预付款融资,其偿还期限可长达60天至180天。无追索权是保理业务的重要融资特点。对已核准应收账款的融资,如果进口方发生倒闭,资金周转不灵等,保理商将无权收回其融资。这样就使得出口方的收汇风险充分转嫁。
3 付款制约机制的比较
信用证是开证行有条件的付款保证,按照开证行不受贸易合同约束的规定,出口商拥有双重付款的约束机制,而且两种付款约束机制是相互独立的。出口商既可以以相符单据要求开证行付款,又可以在开证行无力付款的情况下依据合同要求进口商支付货款。
国际保理是主要适用于赊销支付方式的一种综合性服务,在贸易中制约付款机制的基础仍是贸易合同。但保理在此之外又加上了保理商的付款担保,即进口保理商对已核准账款承担了100%的坏账担保。因此对出口方来讲,选择保理同样获得了对付款人的双重制约机制,并且两种机制紧密联系,即只有出口商按合同发货,保理商的坏账担保方能成立。因此,出口商为取得对对方的双重约束,则须把货物的品质、数量、按时发货放在首位。这同时也说明保理的双向约束性,即在约束付款人的同时,也对出口商作了制约。
由于信用证和保理业务都起到了使出口商收款获得银行信用保障的作用,在出口商对进口商的资信不够信任、收汇风险较大时,这两种结算方式都体现出优越性,它们还起到了加强进出口双方资金流动的作用。同时,保理还有着一个信用证(及托收)方式所没有的特殊作用:减少出口商处理应收账款的财务上的繁琐事务,减少出口商资产负债上的或有负债。 4 融资和费用负担方面比较
信用证方式下,进口商开证时,需要支付一定的开证押金即开证费用,在一定时期内占用了进口商的资金。对出口商,银行可提供货物出运前的打包放款,以信用证作抵押,放款金额一般为信用证金额的80%左右,期限一般不会超过信用证的有效期。银行还可以提供货物出运后的出口押汇和票据贴现,银行以单据作为抵押。进口商同样可获得融资,进口商申请开立信用证时,可获得开证额度,不必将信用证全部金额存入开证行作担保。在远期付款交单的情况下,进口商还可以开立信托收据借单,现行提货。信用证下融资与信用证紧密联系,融资范围大,融资风险小。
国际保理业务方式下,出口商在信用额度内按合同要求发货,就可以从保理商那获得发票金额的60%—90%的预付款融资,期限可达60天至180天。付款到期时,保理商从进口商支付的货款中扣除预付款、费用和贴息后,剩余款项付给出口商。因此,国际保理业务是出口商对进口商的融资,而出口商是从保理商那里获得了融资,且由于此项融资实质是出口商将应收账款单据卖给保理商,出口商可以将此预付款作为正常销售收入对待。
从以上多方面的比较,可以看到信用证和国际保理各有其不同的特征和优点。在实务中,应根据不同的贸易背景选择运用。
二、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开展保理业务面临的难题现代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还是一项较新的业务,它在我国的发展仍处于探索阶段。与国外相比,我国银行在这项业务的开展上存在着很大差距,主要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出口商对保理业务的了解不够
面对买方市场下的激烈市场竞争,国内出口商仍然习惯于以往传统的信用证方式出口商品。
同时,我国现阶段的商品出口大多仍集中在一些国有外贸公司手中,尽管伴随着外贸体制改革,国家下放和扩大了一些工贸企业的产品出口权,但并非任何企业都可以从事商品的出口业务。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这些企业在出口方面的忧患意识不强,竞争观念淡薄,防碍了它们对新业务的认识与接受。
商业银行对新业务的接受能力不足
国内银行,除了中国银行外,大多是在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才开始从事国际业务的。时至今日,这些银行无论在业务规模上,还是在服务水平上,与国外银行相比都存在着很大差距。由于业务规模小人员素质低,国内银行大多仍满足于以往的传统服务方式,造成对新业务的了解与接受存在不足。
由于银行对新业务的了解与接受存在不足,加上国内银行习惯于多年来使用的传统结算方式,如L/C,D/P等,因此在新业务的推广宣传方面也存在差距,致使这项新业务不能很好地服务于国内的出口业务。
国际保理业务通常以双保理机制出现。因此,国内银行开办此项业务时,更多地需要得到国外代理行或联行的支持与服务。由于我国银行大多开办国际业务的时间较短,因此其国外代理行或联行在数量及地区分布上存在着不足。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国内银行对这一业务的认识和使用。
银行开办此项业务面临的风险较大
国际保理业务通常是建立在买卖双方商品赊销(O/A)或承兑交单(D/A)方式基础之上的。出口商办理保理业务并销售商品后,由于保理业务项下银行的坏账担保,出口商在银行已核准应收账款额度内的风险通常是转移到银行的,因而银行面临的风险就非常大。这就需要银行加强对国外客户的资信调查,正确评估客户信誊。但由于国内银行的国外代理行少,且分布不匀,因此国内行开办此项业务时便不能很好地掌握国外客户的情况,造成自身风险较大。 4我国在鼓励出口方面的措施仍存在一定不足出口作为推动经济增长的一个因素,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在鼓励企业出口方面都给予多形式、多方面的支持。我国在这方面虽然采取了不少措施,但由于其限制条件较多,且配套措施跟不上,因此国内出口商较难采用赊销或D/A.方式出口商品,保理业务难以开展。
三、我国商业银行发展国际保理业务应采取的措施
1 统一认识,加大对国际保理业务的宣传银行应宣传保理业务的优势,积极推广这一业务,使出口企业充分认识到,在买方市场条件下只有采用更加灵活方便的方式(O/A,D/A)开展贸易才能占领并扩大市场,银行开办保理业务的基础才能坚实牢靠。
2 加强商业银行的自身建设,为保理业务的开展创造前提
一是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素质,使其熟练掌握此业务,这样才能更好地为出口企业服务,才能在办理业务的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降低风险。二是加大国外代理行的建设与发展。出口企业的国外客户分布比较分散,客户自身状况存在很大差异。国内行只有广泛利用国外代理行提供的服务,才能更好地为出口企业服务,才能尽量减少自身面临的风险,才能加强对国外客户的了解,为保理业务的开展创造前提。
3 加强商业银行的风险调控机制的建设
随着业务的不断扩大与发展,银行应加强对国外客户的了解,建立国外客户信用评估机制。对不同国家信用等级不同的客户,分别核定大小不等的信用额度,并且对出口商提供多少不等的融资服务,以使商业银行的工作处于主动有利地位。
4 坚持保理业务与政府有关鼓励出口的政策措施协调运用
现阶段,我国为了鼓励企业出口而提供的出口信用保险,大都是以短期综合保险为主,这恰恰与保理业务的发展基础相吻合。为了减少出口商乃至经办保理业务的银行承担的风险,银行应鼓励出口企业在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基础上多采用赊销或承兑交单方式出口商品。这样,
一方面出口企业顺应了市场的需要,有利于扩大出口;另一方面国内银行在提供保理服务后的风险也可以有效转嫁,从而使银行面临的风险降低,为企业提供的服务项目增加,融资扩大。两项措施的有机结合,可以促进保理业务的开展,有利于这一业务的进一步推广
国际保理业务的特点及在我国商业银行的运用
摘要:国际保理业务在当今世界贸易的发展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本文通过与信用证业务进行比较,分析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开展保理业务面临的难题,并提出我国开办保理业务应采取的措施。
关键词:国际保理业务;国际贸易;信用证
国际保理业务作为一项综合性业务,在当今世界贸易的发展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建立在买卖双方商品赊销或承兑交单这一适应买方市场要求基础上的国际保理业务,通过银行提供应收账款管理、销售信用控制、坏账担保以及贸易融资等各项服务,可使出口商对建立在正当交易基础之上的售后分户账管理、款项催收等大量工作能够有效转移;同时由于银行能够通过资信调查等手段对买方核定信用限额,从而可使出口商转入的已核定的应收账款得到充分的保障,并在需要时可获得银行融资。这样就大大减少了出口商自己销售、自己催款等工作,降低了出口商自己承担买方信用的风险,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和传统结算方式相比,国际保理有何特点,作为为进出口商服务的商业银行应如何更好的开展这一项金融服务,本文就此问题进行探讨。
一、保理业务和信用证业务的比较
信用证和国际保理业务作为目前应用最为广泛的两种结算方式,二者各有其特点。 1 潜在风险的比较
信用证方式,借助于银行信用,最大限度地转移或重组了进出口双方的各种风险。首先,开证行第一性付款责任解除了进口商拒绝付款或因其倒闭、破产而无力付款而给出口商带来的收汇风险。其次,在进口国外汇管制的情况下,申请人开证需得官方的许可证,因此一旦开出信用证,便不会发生官方禁止贷款付出的现象,消除了国家风险。再次,在进口国政局不稳的情况下,出口方可要求第三国银行进行加保,转移了政治风险。最后,由于有银行的付款担保,出口方可放宽对进口方的资信调查。同时,进口方也可以通过信用证条款来约束出口商的发货。但是与此同时,由于信用证本身特性所决定,进口商面临出口商以假单据进行欺诈或单据符合要求、但货物品质不合要求等商业风险。
国际保理方式主要是对赊销和托收支付方式下收汇风险的一种规避手段,也是在当今国际“买方市场”的环境中得以发展的。因此,在不增加进口方风险的情况下,减少出口方风险是其主要特征。就已核准应收账款而言,只要出口方严格按贸易合同发货,如果进口商资金周转困难,进口保理商将负责付款,承担的坏账担保。对于未核准应收账款,保理商不承担任何责任,出口商仍面临赊销及托收项下所面临的各种风险。但据《国际保理惯例规则》第12条,未核准应收账款将随着付款人对已核准账款的付款而自动变成等额的已核准应收账款。由于保理商对进口商核定的信用销售额的可循环性,出口方的风险也不断递减。此外,IFC第11条要求保理商尽最大努力收取款项;未核准应收账款会因保理的有效催收而增强稳定性。与此同时,进口商先收货后付款,既不占资金,而且又有充足时间检验货物从而使进口商的利益最大限度地得到保护,同时消除了进口商在托收、交单方式和方式下的各种风险。保理项下的国家与政治风险基本上由保理商承担,但如将保理与其它业务综合运用,该两项风险同样可有效规避。
2 融资特点的比较
信用证项下议付行对出口商的融资主要有四种:打包放款、信用证抵押贷款、出口押汇和票据贴现。前两种是货物发运前银行给予出口商的融资,由于没有实物抵押,实质仍是信用放款,银行有从出口贷款中扣除或要求偿还的权利。出口押汇和票据贴现两种则是货物出运后,银行给进口商的融资,银行拥有货款的所有权,如开证行拒付贷款或无力付款,银行对出口
商有追索权。开证行对进口商的融资主要有开证额度、进口押汇和提货担保三种。这三种融资方式银行同样有追索权。总的来看,信用证项下的融资还有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它与信用证结算联系紧密,融资的范围较广(一般在组织货源阶段即可获得融资),同时融资风险也较小。但从进出口双方的角度看,开证行的融资追索权对其明显不利。
保理业务中,进口方是在收到货后一段时间内付款,从融资的角度看,就是出口方对进口方提供的融资。而出口商又可以从保理商那里得到融资便利。在信用额度内,出口商只要按要求发货,以发票通知保理商,即可得到不超过发票金额80%的无追索权的预付款融资,其偿还期限可长达60天至180天。无追索权是保理业务的重要融资特点。对已核准应收账款的融资,如果进口方发生倒闭,资金周转不灵等,保理商将无权收回其融资。这样就使得出口方的收汇风险充分转嫁。
3 付款制约机制的比较
信用证是开证行有条件的付款保证,按照开证行不受贸易合同约束的规定,出口商拥有双重付款的约束机制,而且两种付款约束机制是相互独立的。出口商既可以以相符单据要求开证行付款,又可以在开证行无力付款的情况下依据合同要求进口商支付货款。
国际保理是主要适用于赊销支付方式的一种综合性服务,在贸易中制约付款机制的基础仍是贸易合同。但保理在此之外又加上了保理商的付款担保,即进口保理商对已核准账款承担了100%的坏账担保。因此对出口方来讲,选择保理同样获得了对付款人的双重制约机制,并且两种机制紧密联系,即只有出口商按合同发货,保理商的坏账担保方能成立。因此,出口商为取得对对方的双重约束,则须把货物的品质、数量、按时发货放在首位。这同时也说明保理的双向约束性,即在约束付款人的同时,也对出口商作了制约。
由于信用证和保理业务都起到了使出口商收款获得银行信用保障的作用,在出口商对进口商的资信不够信任、收汇风险较大时,这两种结算方式都体现出优越性,它们还起到了加强进出口双方资金流动的作用。同时,保理还有着一个信用证(及托收)方式所没有的特殊作用:减少出口商处理应收账款的财务上的繁琐事务,减少出口商资产负债上的或有负债。 4 融资和费用负担方面比较
信用证方式下,进口商开证时,需要支付一定的开证押金即开证费用,在一定时期内占用了进口商的资金。对出口商,银行可提供货物出运前的打包放款,以信用证作抵押,放款金额一般为信用证金额的80%左右,期限一般不会超过信用证的有效期。银行还可以提供货物出运后的出口押汇和票据贴现,银行以单据作为抵押。进口商同样可获得融资,进口商申请开立信用证时,可获得开证额度,不必将信用证全部金额存入开证行作担保。在远期付款交单的情况下,进口商还可以开立信托收据借单,现行提货。信用证下融资与信用证紧密联系,融资范围大,融资风险小。
国际保理业务方式下,出口商在信用额度内按合同要求发货,就可以从保理商那获得发票金额的60%—90%的预付款融资,期限可达60天至180天。付款到期时,保理商从进口商支付的货款中扣除预付款、费用和贴息后,剩余款项付给出口商。因此,国际保理业务是出口商对进口商的融资,而出口商是从保理商那里获得了融资,且由于此项融资实质是出口商将应收账款单据卖给保理商,出口商可以将此预付款作为正常销售收入对待。
从以上多方面的比较,可以看到信用证和国际保理各有其不同的特征和优点。在实务中,应根据不同的贸易背景选择运用。
二、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开展保理业务面临的难题现代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还是一项较新的业务,它在我国的发展仍处于探索阶段。与国外相比,我国银行在这项业务的开展上存在着很大差距,主要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出口商对保理业务的了解不够
面对买方市场下的激烈市场竞争,国内出口商仍然习惯于以往传统的信用证方式出口商品。
同时,我国现阶段的商品出口大多仍集中在一些国有外贸公司手中,尽管伴随着外贸体制改革,国家下放和扩大了一些工贸企业的产品出口权,但并非任何企业都可以从事商品的出口业务。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这些企业在出口方面的忧患意识不强,竞争观念淡薄,防碍了它们对新业务的认识与接受。
商业银行对新业务的接受能力不足
国内银行,除了中国银行外,大多是在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才开始从事国际业务的。时至今日,这些银行无论在业务规模上,还是在服务水平上,与国外银行相比都存在着很大差距。由于业务规模小人员素质低,国内银行大多仍满足于以往的传统服务方式,造成对新业务的了解与接受存在不足。
由于银行对新业务的了解与接受存在不足,加上国内银行习惯于多年来使用的传统结算方式,如L/C,D/P等,因此在新业务的推广宣传方面也存在差距,致使这项新业务不能很好地服务于国内的出口业务。
国际保理业务通常以双保理机制出现。因此,国内银行开办此项业务时,更多地需要得到国外代理行或联行的支持与服务。由于我国银行大多开办国际业务的时间较短,因此其国外代理行或联行在数量及地区分布上存在着不足。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国内银行对这一业务的认识和使用。
银行开办此项业务面临的风险较大
国际保理业务通常是建立在买卖双方商品赊销(O/A)或承兑交单(D/A)方式基础之上的。出口商办理保理业务并销售商品后,由于保理业务项下银行的坏账担保,出口商在银行已核准应收账款额度内的风险通常是转移到银行的,因而银行面临的风险就非常大。这就需要银行加强对国外客户的资信调查,正确评估客户信誊。但由于国内银行的国外代理行少,且分布不匀,因此国内行开办此项业务时便不能很好地掌握国外客户的情况,造成自身风险较大。 4我国在鼓励出口方面的措施仍存在一定不足出口作为推动经济增长的一个因素,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在鼓励企业出口方面都给予多形式、多方面的支持。我国在这方面虽然采取了不少措施,但由于其限制条件较多,且配套措施跟不上,因此国内出口商较难采用赊销或D/A.方式出口商品,保理业务难以开展。
三、我国商业银行发展国际保理业务应采取的措施
1 统一认识,加大对国际保理业务的宣传银行应宣传保理业务的优势,积极推广这一业务,使出口企业充分认识到,在买方市场条件下只有采用更加灵活方便的方式(O/A,D/A)开展贸易才能占领并扩大市场,银行开办保理业务的基础才能坚实牢靠。
2 加强商业银行的自身建设,为保理业务的开展创造前提
一是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素质,使其熟练掌握此业务,这样才能更好地为出口企业服务,才能在办理业务的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降低风险。二是加大国外代理行的建设与发展。出口企业的国外客户分布比较分散,客户自身状况存在很大差异。国内行只有广泛利用国外代理行提供的服务,才能更好地为出口企业服务,才能尽量减少自身面临的风险,才能加强对国外客户的了解,为保理业务的开展创造前提。
3 加强商业银行的风险调控机制的建设
随着业务的不断扩大与发展,银行应加强对国外客户的了解,建立国外客户信用评估机制。对不同国家信用等级不同的客户,分别核定大小不等的信用额度,并且对出口商提供多少不等的融资服务,以使商业银行的工作处于主动有利地位。
4 坚持保理业务与政府有关鼓励出口的政策措施协调运用
现阶段,我国为了鼓励企业出口而提供的出口信用保险,大都是以短期综合保险为主,这恰恰与保理业务的发展基础相吻合。为了减少出口商乃至经办保理业务的银行承担的风险,银行应鼓励出口企业在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基础上多采用赊销或承兑交单方式出口商品。这样,
一方面出口企业顺应了市场的需要,有利于扩大出口;另一方面国内银行在提供保理服务后的风险也可以有效转嫁,从而使银行面临的风险降低,为企业提供的服务项目增加,融资扩大。两项措施的有机结合,可以促进保理业务的开展,有利于这一业务的进一步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