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与国防专利申请相关文书)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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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表应当使用中文填写,字迹为黑色,文字应当打字或印刷,提交一式一份。 二、本表不适用于发明名称的变更,发明名称的变更应当使用意见陈述书或者补正书。
三、本表第①栏所填内容应与该国防专利请求书中内容一致。其中,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应为第一署名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如果该申请或者专利办理过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应按照国防知识产权局批准变更后的内容填写。
四、本表第②栏中针对的通知书是指该国防专利申请或者专利办理过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国防知识产权局发出的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当事人继续办理此变更手续的,应当填写此栏。其中的“发文序号”位于国防知识产权局发出的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地址栏下方。
五、本表第③栏中,由当事人对变更项目作出选择后,将变更前、变更后的内容逐一填写在本栏相对应的位置。
1.发明人的变更:更改姓名、漏填或者错填、资格纠纷。
2.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事项的变更: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未发生变化而姓名或名称、地址、邮编、组织机构代码或居民身份证件号码发生改变;单位合并、分立或重组的,应当经全体当事人同意并签字盖章,同时提交单位合并、分立或重组的证明;权利的转让,应当提交国防专利(申请)权转让请求书,批准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变更时,应当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和国防专利(申请)权转让审批通知书以及双方签定的权利转让合同原件;法院的判决和调解以及国防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调解所引起的权利转移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3.联系人事项的变更:增加、取消、重新指定以及地址发生变化。
4.国防专利代理事项的变更:申请人或专利权人解除委托、更换国防专利代理机构,国防专利代理机构辞去委托、重新指定国防专利代理人及在专利审批程序中接受委托。
六、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应当附具相应证明文件,并在本表第④栏附件清单中的相应方格内作标记。 七、本表第⑤栏,未委托国防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申请人(专利权人)或者其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已委托国防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国防专利代理机构盖章。因权利转移引起的变更,也可以由变更后权利人或者其委托的国防专利代理机构签字或者盖章。
八、费用可以直接到国防专利审查中心缴纳,也可以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如邮局汇付的,请寄北京市新街口外大街23号院西区办公楼国防专利审查中心(100082);银行汇付的,请寄交户名:国防专利审查中心,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白塔寺支行,账号:[***********]8。
汇款时应当准确写明申请号、费用名称(或简称)及分项金额。未写明申请号和费用名称(或简称)的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
来源: http://www.fae.cn/ws/detail118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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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表第②栏中针对的通知书是指该国防专利申请或者专利办理过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国防知识产权局发出的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当事人继续办理此变更手续的,应当填写此栏。其中的“发文序号”位于国防知识产权局发出的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地址栏下方。
五、本表第③栏中,由当事人对变更项目作出选择后,将变更前、变更后的内容逐一填写在本栏相对应的位置。
1.发明人的变更:更改姓名、漏填或者错填、资格纠纷。
2.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事项的变更: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未发生变化而姓名或名称、地址、邮编、组织机构代码或居民身份证件号码发生改变;单位合并、分立或重组的,应当经全体当事人同意并签字盖章,同时提交单位合并、分立或重组的证明;权利的转让,应当提交国防专利(申请)权转让请求书,批准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变更时,应当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和国防专利(申请)权转让审批通知书以及双方签定的权利转让合同原件;法院的判决和调解以及国防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调解所引起的权利转移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3.联系人事项的变更:增加、取消、重新指定以及地址发生变化。
4.国防专利代理事项的变更:申请人或专利权人解除委托、更换国防专利代理机构,国防专利代理机构辞去委托、重新指定国防专利代理人及在专利审批程序中接受委托。
六、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应当附具相应证明文件,并在本表第④栏附件清单中的相应方格内作标记。 七、本表第⑤栏,未委托国防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申请人(专利权人)或者其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已委托国防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国防专利代理机构盖章。因权利转移引起的变更,也可以由变更后权利人或者其委托的国防专利代理机构签字或者盖章。
八、费用可以直接到国防专利审查中心缴纳,也可以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如邮局汇付的,请寄北京市新街口外大街23号院西区办公楼国防专利审查中心(100082);银行汇付的,请寄交户名:国防专利审查中心,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白塔寺支行,账号:[***********]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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