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补充性医疗保险的发展与政策建议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主要政策

一是实施范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包括了各类机关事业单位和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也就是城镇所有的用人单位和职工。

二是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对象及缴费比例。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的缴费率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的2%。

三是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个人缴费全部划入个人帐户,单位缴费按30%左右划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建立统筹基金。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

四是规定明确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能互相挤占。要确定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从个人帐户中支付或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

五是加快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一要制定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范围和标准,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二要对提供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医疗机构和药店实行定点管理。三要建立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的制度。四要理顺医药价格体制,改革药品流通体制。五要调整医疗机构,发展社区医疗卫生服务,合理配置医疗卫生资源。 政策建议

1.严格界定基本医疗保险与补充性医疗保险的责任与范围

基本医疗保险与补充性医疗保险不仅在保障方式上互相衔接,发挥各自不能替代的作用,而且在保障的范围和份额上也互为条件。如果不严格界定基本医疗保险与补充性医疗保险的责任和范围,一方面政府将承担过多的责任,会对财政形成压力,影响经济发展,另一方面容易使人们产生依赖心理,缺乏自我保障责任。因此,应①严格控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水平和给付范围及标准,为补充性医疗保险的发展留出充足的市场空间。②对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确定合理的缴费基数范围,以降低基本保险的共济力度,保护企业发展和保留企业和个人参加补充性医疗保险的能力。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为宜,对超出这一范围的工资收可以免缴基本医疗保险费。③建议改变目前基本医疗保险部分人群直接收费为对全部收入征收社会保障税。在此前提下,设立享受国家基本保险的收线,超出这一收入线的人群不得享受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而只能参加各类补充性医疗保险。

2.坚持开放的市场经济政策,允许并保护公平竞争以及由此产生的收差距及不同的需求和支付能力

市场经济不仅带来效率和效益,也产生差距和不稳定。这就需要国家的基本经济政策必须一方面从追求效率出发保护市场竞争,允许差距,一方面从社会稳定出发,维护社会公平,实现适度调节。但政府调节的力度和范围必须充分考虑政府的能力、条件和手段,充分发挥补充

性医疗保险这类非政府的社会调节方式的运用。完善补充性医疗保险法律、制度,加强金融保险市场的宏观管理

3.建立健全保护合法权益和保障补充性医疗保险有序发展的法律制度

国家应建立保护居民合法权益的完善的法律制度,这种合法权益不仅指个人财产,同样包括个人财产的使用,如投保各类补充性医疗保险的收益权。同时,为了保护这种权益,政府一方面不宜直接干预补充性医疗保险权益机构及代表机构的正常动作,另一方面考虑到保险的固有风险,政府应从保护投保人权益出发,通过立法和完善的制度,规范补充性医疗保险的设立、经办与基金营运。

4.对发展之初的补充性医疗保险,政府应制定相应的鼓励性政策

除了需要建立健全符合现代保险的一般性法律制度和基本政策外,根据主要市场经济国家发展医疗保险的一般惯例及成功经验,对发展之初的补充性医疗保险,需要政府给予一定的鼓励政策。

政府应在严格审批补充性医疗保险机构设立与规范动作的条件下,适当放宽外国商业保险公司在中国发展业务的限制。

在规范金融市场,提高防范金融风险能力和严格审批的前提下,适当放宽保险基金进入金融市场动作的限制,以实现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和提高保险公司的给付能力。

对有条件的、经审批可以转制成专营医疗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政府可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减免补充医疗保险营业税等。

补充性医疗保险不仅可以分解政府的医疗保障责任,也是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按照商业保险的发展惯例,作为现代保险制度一般性政策,政府应对单位和个人参加补充性医疗保险的缴费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在当前中国各项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政策相继出台、单位和个人各项保险支出逐步增加的情况下,这种税收优惠更为必要。

5.加强宏观管理,规范金融资本市场动作

经营性补充医疗保险得以正常营运,不仅取决于足以实现保险共济的参保率,更决定于能否通过基金营运实现保值增值。因此,政府严格有效的宏观管理和规范有序的市场经营环境,特别是资本、金融市场经营环境,是保证和促进补充性医疗保险发展的重要的外部条件。

6.加快医疗保险配套改革,发展与现代医疗保险相适应的医疗服务系统与中介服务体系 第一,形成社区医疗服务、专业医疗服务和综合性医疗服务相配套的、功能齐备、布局合理、分工协作的医疗服务网络;

第二,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医疗(药品)服务价格管理机制和结算方式,做到既能有效地控制医疗费用支出,促进有序竞争,又能保证医疗服务质量,推动医疗卫生和医疗保险事业的共同发展;

第三,发展并规范医疗服务和医疗保险的技术标准专业机构、鉴定机构和仲裁机构等各类医疗卫生和医疗保险的独立中介组织。①成立国家及地区级医疗卫生技术委员会,制定医疗服务的基本技术规范。②成立医疗保险技术鉴定委员会,根据医疗服务基本技术规范和和国家保险政策,对医疗纠纷和保险纠纷作出技术鉴定。其所作出的鉴定可以作为仲裁和法庭审理的权威依据。③成立国家及地区级医疗保险仲裁组织,对涉及各类医疗保险纠纷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仲裁。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主要政策

一是实施范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包括了各类机关事业单位和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也就是城镇所有的用人单位和职工。

二是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对象及缴费比例。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的缴费率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的2%。

三是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个人缴费全部划入个人帐户,单位缴费按30%左右划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建立统筹基金。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

四是规定明确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能互相挤占。要确定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从个人帐户中支付或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

五是加快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一要制定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范围和标准,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二要对提供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医疗机构和药店实行定点管理。三要建立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的制度。四要理顺医药价格体制,改革药品流通体制。五要调整医疗机构,发展社区医疗卫生服务,合理配置医疗卫生资源。 政策建议

1.严格界定基本医疗保险与补充性医疗保险的责任与范围

基本医疗保险与补充性医疗保险不仅在保障方式上互相衔接,发挥各自不能替代的作用,而且在保障的范围和份额上也互为条件。如果不严格界定基本医疗保险与补充性医疗保险的责任和范围,一方面政府将承担过多的责任,会对财政形成压力,影响经济发展,另一方面容易使人们产生依赖心理,缺乏自我保障责任。因此,应①严格控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水平和给付范围及标准,为补充性医疗保险的发展留出充足的市场空间。②对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确定合理的缴费基数范围,以降低基本保险的共济力度,保护企业发展和保留企业和个人参加补充性医疗保险的能力。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为宜,对超出这一范围的工资收可以免缴基本医疗保险费。③建议改变目前基本医疗保险部分人群直接收费为对全部收入征收社会保障税。在此前提下,设立享受国家基本保险的收线,超出这一收入线的人群不得享受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而只能参加各类补充性医疗保险。

2.坚持开放的市场经济政策,允许并保护公平竞争以及由此产生的收差距及不同的需求和支付能力

市场经济不仅带来效率和效益,也产生差距和不稳定。这就需要国家的基本经济政策必须一方面从追求效率出发保护市场竞争,允许差距,一方面从社会稳定出发,维护社会公平,实现适度调节。但政府调节的力度和范围必须充分考虑政府的能力、条件和手段,充分发挥补充

性医疗保险这类非政府的社会调节方式的运用。完善补充性医疗保险法律、制度,加强金融保险市场的宏观管理

3.建立健全保护合法权益和保障补充性医疗保险有序发展的法律制度

国家应建立保护居民合法权益的完善的法律制度,这种合法权益不仅指个人财产,同样包括个人财产的使用,如投保各类补充性医疗保险的收益权。同时,为了保护这种权益,政府一方面不宜直接干预补充性医疗保险权益机构及代表机构的正常动作,另一方面考虑到保险的固有风险,政府应从保护投保人权益出发,通过立法和完善的制度,规范补充性医疗保险的设立、经办与基金营运。

4.对发展之初的补充性医疗保险,政府应制定相应的鼓励性政策

除了需要建立健全符合现代保险的一般性法律制度和基本政策外,根据主要市场经济国家发展医疗保险的一般惯例及成功经验,对发展之初的补充性医疗保险,需要政府给予一定的鼓励政策。

政府应在严格审批补充性医疗保险机构设立与规范动作的条件下,适当放宽外国商业保险公司在中国发展业务的限制。

在规范金融市场,提高防范金融风险能力和严格审批的前提下,适当放宽保险基金进入金融市场动作的限制,以实现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和提高保险公司的给付能力。

对有条件的、经审批可以转制成专营医疗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政府可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减免补充医疗保险营业税等。

补充性医疗保险不仅可以分解政府的医疗保障责任,也是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按照商业保险的发展惯例,作为现代保险制度一般性政策,政府应对单位和个人参加补充性医疗保险的缴费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在当前中国各项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政策相继出台、单位和个人各项保险支出逐步增加的情况下,这种税收优惠更为必要。

5.加强宏观管理,规范金融资本市场动作

经营性补充医疗保险得以正常营运,不仅取决于足以实现保险共济的参保率,更决定于能否通过基金营运实现保值增值。因此,政府严格有效的宏观管理和规范有序的市场经营环境,特别是资本、金融市场经营环境,是保证和促进补充性医疗保险发展的重要的外部条件。

6.加快医疗保险配套改革,发展与现代医疗保险相适应的医疗服务系统与中介服务体系 第一,形成社区医疗服务、专业医疗服务和综合性医疗服务相配套的、功能齐备、布局合理、分工协作的医疗服务网络;

第二,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医疗(药品)服务价格管理机制和结算方式,做到既能有效地控制医疗费用支出,促进有序竞争,又能保证医疗服务质量,推动医疗卫生和医疗保险事业的共同发展;

第三,发展并规范医疗服务和医疗保险的技术标准专业机构、鉴定机构和仲裁机构等各类医疗卫生和医疗保险的独立中介组织。①成立国家及地区级医疗卫生技术委员会,制定医疗服务的基本技术规范。②成立医疗保险技术鉴定委员会,根据医疗服务基本技术规范和和国家保险政策,对医疗纠纷和保险纠纷作出技术鉴定。其所作出的鉴定可以作为仲裁和法庭审理的权威依据。③成立国家及地区级医疗保险仲裁组织,对涉及各类医疗保险纠纷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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