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发布日期:2010-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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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的通知

各市、州物价局:

2003年7月,省局印发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和试行收费标准, 对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促进工程造价咨询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根据一年来试行情况,现将修订后的《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收费标准从发文之日起,执行期为两年。 附件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I程造价咨询服务单位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单位(以下简称“咨询服务单位”)和委托人。

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期间所需的全部费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咨询服务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工程预算、I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量清单、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工程洽商、工程变更及合同价款的调整和索赔费用的计算;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等造价咨询服务。

第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具备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符合上述条件,方可接受委托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第五条 咨询服务单位接受委托提供咨询服务,可向委托人收取咨询服务费。咨询服务单位收取咨询服务费应考虑下列因素:

1、咨询服务单位资质等级和信誉; 2、咨询服务过程中的劳动耗费;

3、计入收费计费基数的贵重材料及设备的多少; 4、咨询服务单位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5、社会经济发展状况。

第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和自愿委托、服务有偿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分割、封锁、垄断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禁止采取抬高或压低价格、给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第七条 咨询服务单位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与委托方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其技术质量要求和双方权利、义务、收费标准、预付款比例、价款支付方式等,并按合同规定提供质量可靠的造价咨询服务。无咨询服务合同的不得收取咨询服务费;服务达不到合同规定的应扣除相应部分的收费。具体扣除比例,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

第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办法由省物价局统一制定。咨询服务单位可以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价格,但浮动幅度不得超过省物价局的规定。

第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签订后,委托方应按合同规定拨付预付款。合同中未明确的,可按不低于基本收费的40%的预付款比例付给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第十条 因咨询服务单位过错而终止委托关系的,咨询服务单位应当退还向委托人预收的全部咨询服务费;非因咨询服务单位过错而终止委托关系的,咨询服务单位应按终止合同之日止实际完成工作量占全部工作量比例收取咨询服务费,并向委托方出具完成工作量清单和工作成果文件。合同双方对于过错责任发生争议时,应按合同约定申请仲裁,合同未约定的由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主管部门调解。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咨询服务单位应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事项,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和物价部门的检查。

第十二条 咨询服务单位应持收费批准文件及相关资质到当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手续,接受价格主管部门

组织的年度检审。

第十三条 咨询服务单位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之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1、违反规定扩大范围收费的;

2、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利用收费手段进行不正当价格竞争的; 3、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4、不按规定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或不按规定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年度检审的; 5、不如实提供价格检查所需资料的;

6、违反自愿原则,与行政机关或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行业组织联合下文或协议,强制或变相强制委托人接受指定服务并收费的;

7、违反本办法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4年9月7日起施行。

2、计费基数以单位工程金额计算;合同包干加签证的项目,包干部分应计入计费基数;

3、工程预、结算以及清单计价复审,除按上表向委托方收取初审基本服务费外,另可在初审核增或核减收费比率的基础上增加20‰;

4、复审是指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接受委托,对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进行的再次审核。初次审核金额以承包方提交的工程造价为准。

5、市政工程、人防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参照本收费标准执行。交通工程低于2亿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参照本收费标准执行,2亿元以上的工程项目,按本收费标准的60%执行; 6、上述收费标准下浮幅度不得超过20%.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发布日期:2010-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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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的通知

各市、州物价局:

2003年7月,省局印发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和试行收费标准, 对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促进工程造价咨询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根据一年来试行情况,现将修订后的《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收费标准从发文之日起,执行期为两年。 附件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I程造价咨询服务单位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单位(以下简称“咨询服务单位”)和委托人。

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期间所需的全部费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咨询服务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工程预算、I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量清单、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工程洽商、工程变更及合同价款的调整和索赔费用的计算;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等造价咨询服务。

第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具备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符合上述条件,方可接受委托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第五条 咨询服务单位接受委托提供咨询服务,可向委托人收取咨询服务费。咨询服务单位收取咨询服务费应考虑下列因素:

1、咨询服务单位资质等级和信誉; 2、咨询服务过程中的劳动耗费;

3、计入收费计费基数的贵重材料及设备的多少; 4、咨询服务单位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5、社会经济发展状况。

第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和自愿委托、服务有偿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分割、封锁、垄断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禁止采取抬高或压低价格、给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第七条 咨询服务单位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与委托方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其技术质量要求和双方权利、义务、收费标准、预付款比例、价款支付方式等,并按合同规定提供质量可靠的造价咨询服务。无咨询服务合同的不得收取咨询服务费;服务达不到合同规定的应扣除相应部分的收费。具体扣除比例,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

第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办法由省物价局统一制定。咨询服务单位可以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价格,但浮动幅度不得超过省物价局的规定。

第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签订后,委托方应按合同规定拨付预付款。合同中未明确的,可按不低于基本收费的40%的预付款比例付给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第十条 因咨询服务单位过错而终止委托关系的,咨询服务单位应当退还向委托人预收的全部咨询服务费;非因咨询服务单位过错而终止委托关系的,咨询服务单位应按终止合同之日止实际完成工作量占全部工作量比例收取咨询服务费,并向委托方出具完成工作量清单和工作成果文件。合同双方对于过错责任发生争议时,应按合同约定申请仲裁,合同未约定的由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主管部门调解。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咨询服务单位应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事项,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和物价部门的检查。

第十二条 咨询服务单位应持收费批准文件及相关资质到当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手续,接受价格主管部门

组织的年度检审。

第十三条 咨询服务单位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之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1、违反规定扩大范围收费的;

2、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利用收费手段进行不正当价格竞争的; 3、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4、不按规定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或不按规定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年度检审的; 5、不如实提供价格检查所需资料的;

6、违反自愿原则,与行政机关或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行业组织联合下文或协议,强制或变相强制委托人接受指定服务并收费的;

7、违反本办法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4年9月7日起施行。

2、计费基数以单位工程金额计算;合同包干加签证的项目,包干部分应计入计费基数;

3、工程预、结算以及清单计价复审,除按上表向委托方收取初审基本服务费外,另可在初审核增或核减收费比率的基础上增加20‰;

4、复审是指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接受委托,对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进行的再次审核。初次审核金额以承包方提交的工程造价为准。

5、市政工程、人防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参照本收费标准执行。交通工程低于2亿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参照本收费标准执行,2亿元以上的工程项目,按本收费标准的60%执行; 6、上述收费标准下浮幅度不得超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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