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JF1033-2008《计量标准考核规范》实施指南
《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填写说明
申请计量标准考核的单位应按要求填写《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无论申请新
建计量标准,或计量标准的复查考核均应提供《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2份和电子版各1份(格式按省局规定)。
各栏目的填写要点和具体要求如下:
A.封面
1 “ [ ] 量标 证字第 号”
填写《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编号。新建计量标准申请考核时不必填写,待考核合格后,根据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签发的《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填写《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编号。
2 “计量标准名称”和“计量标准代码”
按《计量标准命名规范》JJG1022-1991的规定查取计量标准名称和代码。《计量标准命名技术规范》中没有的,可按该规范规定的命名原则进行命名。
3 “申请考核单位”和“组织机构代码”
分别填写申请计量标准考核(或复查)单位的全称和该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
申请考核单位的全称应与本申请书 “申请考核单位意见”栏内所盖公章中的单位名称完全一致。
4 “单位地址”和“邮政编码”
分别填写申请计量标准考核(或复查)单位的具体地址,以及所在地区的邮政编码。
5 “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联系人可以是该单位分管计量标准的负责人,也可以是所建计量标准的具体负责人。联系电话应是联系人的办公电话号码(同时注明所在地区的长途区位号码),或手机号码。
6 “ 年月日”
填写申请计量标准考核(或复查)单位提出计量标准考核(或复查)申请的日期。该日期应与本申请书 “申请考核单位意见”一栏内的日期相一致。
B.申请书内容
1 “计量标准名称”
与本申请书封面的“计量标准名称”栏填法一致。
2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号”
申请新建计量标准时不必填写,申请计量标准复查时应填写原《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编号,并与本申请书封面的相关栏目填法一致。
3 “存放地点”
填写该计量标准存放部门的名称,存放地点所在的地址、楼号和房间号。
4 “计量标准总价值(万元)”
填写该计量标准的计量标准器和配套设备原值的总和,单位为万元,数字一般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该总价应当和《计量标准履历书》中“总价值(万元)”相一致。
5“计量标准类别”
需要考核的计量标准,分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最高计量标准和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三类。经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属于计量授权。此处应当根据该计量标准的类别和是否属于计量授权在对应的“□”内打“√”
6 “前两次复查时间和方式”
填写该计量标准前两次复查时间和方式。如果是新建计量标准则不填;如果是新建后的第一次复查,则仅填新建计量标准考核时的时间和方式;如果是第二次复查,则填新建计量
标准考核时和第一次复查的时间和方式。如果考核仅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仅在书面审查的“□”内打“√”,如果采用现场考核方式,则在书面审查和现场考评两者的“□”内均打“√”。
7 “测量范围”
填写该计量标准装置的测量范围,根据计量标准装置具体情况的不同,它可以与计量标准器所提供的标准量值的范围相同,也可能与计量标准器所提供的标准量值范围不同。本栏应该根据计量标准装置的具体情况填写。对无法填写测量范围的计量标准装置,可以填写该计量标准所复现的标准量值或量值范围。
对于可以测量多种参数的计量标准应该分别给出每一个参数的测量范围或量值。
8 “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
对于不同的计量标准,可以填写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具体采用何种参数表示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或遵从本行业的规定或约定俗成。填写时必须用符号明确注明所给参数的含义。
最大允许误差用符号MPE表示,其数值一般应带“”号。例如可以写为“MPE:0.05 mm”,“MPE:0.01mg”。
准确度等级一般以该计量标准所符合的等别或级别表示,可以按各专业的规定填写,例如:可以写为“2等”,“0.5级”。
本栏中的不确定度,是指用该计量标准检定或校准被测对象时,该计量标准在测量结果中所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其中不应包括由被测对象、测量方法、以及环境条件等对测量结果的影响,例如:由环境效应导致的被测对象的不稳定,或由于被测对象和计量标准之间的失配而对测量结果的影响。
当填写不确定度时,可以根据该领域的习惯和方便的原则,用标准不确定度或扩展不确定度来表示。标准不确定度用符号u表示;扩展不确定度有两种表示方式,分别用U和Up表示,与之对应的包含因子分别用 k 和 kp 表示。当用扩展不确定度表示时,应同时注明所取包含因子的数值。不确定度数值前不带“±”号,也不得用小于符号表示。
当包含因子的数值是根据被测量 y 的分布,并由规定的置信水准 p 计算得到时,扩展不确定度用符号Up表示,与之对应的包含因子用kp表示。具体地说,当规定的置信水准p分别为0.95或0.99时,分别用符号U95或U99以及k95和k99表示。当包含因子的数值是直接取定(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取2),而不是根据被测量 y 的分布计算得到时,扩展不确定度用符号U表示,与之对应的包含因子用 k 表示。
本栏目应根据计量标准的具体情况填写不同的参数
(1) 若计量标准简单地由单台仪表或量具组成
a) 若在检定或校准中直接采用该仪表或量具的示值或标称值,即不加修正值使用,则填写该仪表或量具的最大允许误差;
b) 若在检定或校准中,该仪表或量具需要加修正值使用,即采用其实际值,则填写该修正值的不确定度;
c) 若该仪表或量具有准确度等别和(或)级别的规定,则也可以填写该仪表或量具的等别和(或)级别。使用等别,相当于用不确定度来表示;使用级别,相当于用最大允许误差表示。
(2) 若计量标准由多台仪表或测量设备组成的一套系统,则在原则上可以将计量标准分成计量标准器和比较器两部分。
a) 若可以分辨这两部分各自对测量结果的影响,则按上面的原则分别 填写这两部分的有关参数(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当比较器是由多种设备构成时,则填写这些设备的合成不确定度。
b) 若无法分辨这两部分各自对测量结果的影响,则直接填写上述两部分的合成不确定度。
无论采用何种方法来表示,均应明确用符号表明所提供数据的含义。对于可以测量多
种参数的计量标准,应分别给出每种参数的测量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
对于不同测量点或不同测量范围,计量标准具有不同的测量不确定度时,则应该分段
给出其不确定度,以每一分段中的最大不确定度表示。如有可能,最好能给出测量不确定度随测量点变化的公式。
若对于不同的分度值,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不同时,应给分别给出对应于每一分度值
的不确定度。
9 “计量标准器”和“主要配套设备”
计量标准器是指计量标准在量值传递中对量值有主要贡献的那些计量设备。主要配套设备是指除计量标准器以外的对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有明显影响的其它设备。
本栏目中各子栏目的填法如下:
“名称”和“型号”两栏分别填写各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的名称和型号。
“测量范围” 栏填写相应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的测量范围或量值。
“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 栏填写相应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的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填写要求与本申请书的同名栏目相同。
“制造厂及出厂编号”栏填写各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的制造厂及出厂编号。
“检定周期或复校间隔”栏填写各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的检定周期或复校间隔,例如:1年,半年。
“末次检定或校准日期”栏填写各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最近一次的检定或校准日期。
“检定或校准机构及证书号”栏填写各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溯源单位的名称及检定或校准证书编号。
10 “环境条件及设施”
(1) 应填写的环境条件项目可以分为三类:
① 在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中提出具体要求,并且对检定或校准结果及其测量不确定度有显著影响的环境项目;
② 在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中未提具体要求,但对检定或校准结果及其测量不确定度有显著影响的环境项目;
③ 在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中提出具体要求,但对检定或校准结果及其测量不确定度的影响不大的环境项目。
对第一类项目,“要求”栏填写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对该环境项目规定必须达到的
具体要求。“实际情况”栏填写实际使用该计量标准时环境条件所能达到的实际情况。“结论”栏是指是否符合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对该项目所提的要求。视情况分别填写“合格”或“不合格”。
对第二类项目,“要求”栏按《计量标准技术报告》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评定”
栏目中对该项目的要求填写。“实际情况”栏填写实际使用该计量标准时环境条件所能达到的实际情况。“结论”栏是指是否符合《计量标准技术报告》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评定”栏中对该项目所提的要求。视情况分别填写“合格”或“不合格”。
对第三类项目,“要求”和“结论”栏可以不填,“实际情况”栏填写实际使用该计量标准
时环境条件所能达到的实际情况。
(2) 在本栏中还应填写在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中提出具体要求,并对检定或校准结果及其测量不确定度有影响的,同时又是独立隶属于该计量标准装置的设施和监控设备。在“项目” 栏内填写设施和监控设备名称,在“要求”栏内填写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对该设施和监控设备规定应达到的具体要求。“实际情况”栏填写设施和监控设备的名称、型号和所能达到的实际情况,并应与《计量标准履历书》中相关内容一致。“结论”栏是指是否符合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的要求,对该项目所提的要求。视情况分别填写“合格”或“不合格”。
11 “检定或校准人员”
分别填写使用该计量标准进行检定或校准工作的持证计量检定或校准人员的有关信息。每项计量标准应有不少于两名的持证计量检定或校准人员。“姓名”、“性别”、“年龄”、“从事本项目年限”、“文化程度”等栏目按实际情况填写;“核准的检定或校准项目”应填写检定或校准人员所取得的相应的检定或校准项目。“资格证书名称及注册编号”可以填写《计量检定员证》的编号,或填写《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的编号以及《注册计量师注册证》编号。“发证机关”填写颁发这些证件的机构简称。
12 “文件集登记”
对表中所列18种文件是否具备,分别按情况填写“是”或“否”,若填写 “否”应在“备注”中说明原因。
13 “拟开展的检定及校准项目”
本栏目是指计量标准拟开展的检定或校准项目。各子栏目的填写要求如下:
“名称” 栏填写被检或被校计量器具名称(如果只能开展校准,必须在被检或被校计量器具名称(或参数)后注明“校准”字样。
“测量范围”栏填写被检或被校计量器具的测量范围或量值。
“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栏填写用该计量标准对被检计量器具或被校
准对象进行测量时所能达到的测量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
(1) 如果被检定或被校准的计量器具不加修正值使用,则填写该计量器具的最大允许误差。如果被检定或被校准的计量器具有准确度级别的划分,也可以填写可以检定或校准的计量器具的级别。
(2) 如果被检定或被校准的计量器具需加修正值使用,则填写所出具的检定或校准证书上所提供的修正值的扩展不确定度,并同时给出有关该扩展不确定度的足够多的信息。如果被检定或被校准的计量器具有准确度等别的划分,也可以填写可以检定或校准的计量器具的等别。
“所依据的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的代号及名称”栏填写开展计量检定或校准所依据的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的代号及名称。填写时先写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的代号,再写名称的全称。例:JJG240-1981一等标准液体压力计试行检定规程,JJG146-2003量块检定规程。若涉及多个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时,则应全部分别予以列出。此处应当填写被检或被校计量器具(或参数)的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而不是计量标准器或主要配套设备的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
14 “申请考核单位意见”
申请考核单位的负责人(即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并签名和加盖公章。
15 “申请考核单位主管部门意见”
申请考核单位的主管部门在本栏目签署意见。如申请建立部门最高计量标准,则应在意见中明确写明“同意建立本部门最高计量标准”并加盖公章。如企业申请建立本单位最高计量标准,申请考核企业的主管部门应在本栏目签署“同意建立该企业最高计量标准”意见。 16 “主持考核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意见”
主持考核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审阅申请资料并确认受理申请后,根据所申请计量标准的准确度等级确定组织考核(复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将是否受理的明确意见如“同意受理,请××局组织考核”写入本栏并加盖公章。
17 “组织考核(复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意见”
组织考核(复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确认受理申请后,确定考评单位或成立考评组,并将处理意见写入栏内并加盖公章。
JJF1033-2008《计量标准考核规范》实施指南
《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填写说明
申请计量标准考核的单位应按要求填写《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无论申请新
建计量标准,或计量标准的复查考核均应提供《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2份和电子版各1份(格式按省局规定)。
各栏目的填写要点和具体要求如下:
A.封面
1 “ [ ] 量标 证字第 号”
填写《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编号。新建计量标准申请考核时不必填写,待考核合格后,根据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签发的《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填写《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编号。
2 “计量标准名称”和“计量标准代码”
按《计量标准命名规范》JJG1022-1991的规定查取计量标准名称和代码。《计量标准命名技术规范》中没有的,可按该规范规定的命名原则进行命名。
3 “申请考核单位”和“组织机构代码”
分别填写申请计量标准考核(或复查)单位的全称和该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
申请考核单位的全称应与本申请书 “申请考核单位意见”栏内所盖公章中的单位名称完全一致。
4 “单位地址”和“邮政编码”
分别填写申请计量标准考核(或复查)单位的具体地址,以及所在地区的邮政编码。
5 “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联系人可以是该单位分管计量标准的负责人,也可以是所建计量标准的具体负责人。联系电话应是联系人的办公电话号码(同时注明所在地区的长途区位号码),或手机号码。
6 “ 年月日”
填写申请计量标准考核(或复查)单位提出计量标准考核(或复查)申请的日期。该日期应与本申请书 “申请考核单位意见”一栏内的日期相一致。
B.申请书内容
1 “计量标准名称”
与本申请书封面的“计量标准名称”栏填法一致。
2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号”
申请新建计量标准时不必填写,申请计量标准复查时应填写原《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编号,并与本申请书封面的相关栏目填法一致。
3 “存放地点”
填写该计量标准存放部门的名称,存放地点所在的地址、楼号和房间号。
4 “计量标准总价值(万元)”
填写该计量标准的计量标准器和配套设备原值的总和,单位为万元,数字一般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该总价应当和《计量标准履历书》中“总价值(万元)”相一致。
5“计量标准类别”
需要考核的计量标准,分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最高计量标准和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三类。经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属于计量授权。此处应当根据该计量标准的类别和是否属于计量授权在对应的“□”内打“√”
6 “前两次复查时间和方式”
填写该计量标准前两次复查时间和方式。如果是新建计量标准则不填;如果是新建后的第一次复查,则仅填新建计量标准考核时的时间和方式;如果是第二次复查,则填新建计量
标准考核时和第一次复查的时间和方式。如果考核仅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仅在书面审查的“□”内打“√”,如果采用现场考核方式,则在书面审查和现场考评两者的“□”内均打“√”。
7 “测量范围”
填写该计量标准装置的测量范围,根据计量标准装置具体情况的不同,它可以与计量标准器所提供的标准量值的范围相同,也可能与计量标准器所提供的标准量值范围不同。本栏应该根据计量标准装置的具体情况填写。对无法填写测量范围的计量标准装置,可以填写该计量标准所复现的标准量值或量值范围。
对于可以测量多种参数的计量标准应该分别给出每一个参数的测量范围或量值。
8 “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
对于不同的计量标准,可以填写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具体采用何种参数表示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或遵从本行业的规定或约定俗成。填写时必须用符号明确注明所给参数的含义。
最大允许误差用符号MPE表示,其数值一般应带“”号。例如可以写为“MPE:0.05 mm”,“MPE:0.01mg”。
准确度等级一般以该计量标准所符合的等别或级别表示,可以按各专业的规定填写,例如:可以写为“2等”,“0.5级”。
本栏中的不确定度,是指用该计量标准检定或校准被测对象时,该计量标准在测量结果中所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其中不应包括由被测对象、测量方法、以及环境条件等对测量结果的影响,例如:由环境效应导致的被测对象的不稳定,或由于被测对象和计量标准之间的失配而对测量结果的影响。
当填写不确定度时,可以根据该领域的习惯和方便的原则,用标准不确定度或扩展不确定度来表示。标准不确定度用符号u表示;扩展不确定度有两种表示方式,分别用U和Up表示,与之对应的包含因子分别用 k 和 kp 表示。当用扩展不确定度表示时,应同时注明所取包含因子的数值。不确定度数值前不带“±”号,也不得用小于符号表示。
当包含因子的数值是根据被测量 y 的分布,并由规定的置信水准 p 计算得到时,扩展不确定度用符号Up表示,与之对应的包含因子用kp表示。具体地说,当规定的置信水准p分别为0.95或0.99时,分别用符号U95或U99以及k95和k99表示。当包含因子的数值是直接取定(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取2),而不是根据被测量 y 的分布计算得到时,扩展不确定度用符号U表示,与之对应的包含因子用 k 表示。
本栏目应根据计量标准的具体情况填写不同的参数
(1) 若计量标准简单地由单台仪表或量具组成
a) 若在检定或校准中直接采用该仪表或量具的示值或标称值,即不加修正值使用,则填写该仪表或量具的最大允许误差;
b) 若在检定或校准中,该仪表或量具需要加修正值使用,即采用其实际值,则填写该修正值的不确定度;
c) 若该仪表或量具有准确度等别和(或)级别的规定,则也可以填写该仪表或量具的等别和(或)级别。使用等别,相当于用不确定度来表示;使用级别,相当于用最大允许误差表示。
(2) 若计量标准由多台仪表或测量设备组成的一套系统,则在原则上可以将计量标准分成计量标准器和比较器两部分。
a) 若可以分辨这两部分各自对测量结果的影响,则按上面的原则分别 填写这两部分的有关参数(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当比较器是由多种设备构成时,则填写这些设备的合成不确定度。
b) 若无法分辨这两部分各自对测量结果的影响,则直接填写上述两部分的合成不确定度。
无论采用何种方法来表示,均应明确用符号表明所提供数据的含义。对于可以测量多
种参数的计量标准,应分别给出每种参数的测量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
对于不同测量点或不同测量范围,计量标准具有不同的测量不确定度时,则应该分段
给出其不确定度,以每一分段中的最大不确定度表示。如有可能,最好能给出测量不确定度随测量点变化的公式。
若对于不同的分度值,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不同时,应给分别给出对应于每一分度值
的不确定度。
9 “计量标准器”和“主要配套设备”
计量标准器是指计量标准在量值传递中对量值有主要贡献的那些计量设备。主要配套设备是指除计量标准器以外的对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有明显影响的其它设备。
本栏目中各子栏目的填法如下:
“名称”和“型号”两栏分别填写各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的名称和型号。
“测量范围” 栏填写相应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的测量范围或量值。
“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 栏填写相应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的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填写要求与本申请书的同名栏目相同。
“制造厂及出厂编号”栏填写各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的制造厂及出厂编号。
“检定周期或复校间隔”栏填写各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的检定周期或复校间隔,例如:1年,半年。
“末次检定或校准日期”栏填写各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最近一次的检定或校准日期。
“检定或校准机构及证书号”栏填写各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溯源单位的名称及检定或校准证书编号。
10 “环境条件及设施”
(1) 应填写的环境条件项目可以分为三类:
① 在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中提出具体要求,并且对检定或校准结果及其测量不确定度有显著影响的环境项目;
② 在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中未提具体要求,但对检定或校准结果及其测量不确定度有显著影响的环境项目;
③ 在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中提出具体要求,但对检定或校准结果及其测量不确定度的影响不大的环境项目。
对第一类项目,“要求”栏填写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对该环境项目规定必须达到的
具体要求。“实际情况”栏填写实际使用该计量标准时环境条件所能达到的实际情况。“结论”栏是指是否符合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对该项目所提的要求。视情况分别填写“合格”或“不合格”。
对第二类项目,“要求”栏按《计量标准技术报告》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评定”
栏目中对该项目的要求填写。“实际情况”栏填写实际使用该计量标准时环境条件所能达到的实际情况。“结论”栏是指是否符合《计量标准技术报告》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评定”栏中对该项目所提的要求。视情况分别填写“合格”或“不合格”。
对第三类项目,“要求”和“结论”栏可以不填,“实际情况”栏填写实际使用该计量标准
时环境条件所能达到的实际情况。
(2) 在本栏中还应填写在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中提出具体要求,并对检定或校准结果及其测量不确定度有影响的,同时又是独立隶属于该计量标准装置的设施和监控设备。在“项目” 栏内填写设施和监控设备名称,在“要求”栏内填写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对该设施和监控设备规定应达到的具体要求。“实际情况”栏填写设施和监控设备的名称、型号和所能达到的实际情况,并应与《计量标准履历书》中相关内容一致。“结论”栏是指是否符合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的要求,对该项目所提的要求。视情况分别填写“合格”或“不合格”。
11 “检定或校准人员”
分别填写使用该计量标准进行检定或校准工作的持证计量检定或校准人员的有关信息。每项计量标准应有不少于两名的持证计量检定或校准人员。“姓名”、“性别”、“年龄”、“从事本项目年限”、“文化程度”等栏目按实际情况填写;“核准的检定或校准项目”应填写检定或校准人员所取得的相应的检定或校准项目。“资格证书名称及注册编号”可以填写《计量检定员证》的编号,或填写《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的编号以及《注册计量师注册证》编号。“发证机关”填写颁发这些证件的机构简称。
12 “文件集登记”
对表中所列18种文件是否具备,分别按情况填写“是”或“否”,若填写 “否”应在“备注”中说明原因。
13 “拟开展的检定及校准项目”
本栏目是指计量标准拟开展的检定或校准项目。各子栏目的填写要求如下:
“名称” 栏填写被检或被校计量器具名称(如果只能开展校准,必须在被检或被校计量器具名称(或参数)后注明“校准”字样。
“测量范围”栏填写被检或被校计量器具的测量范围或量值。
“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栏填写用该计量标准对被检计量器具或被校
准对象进行测量时所能达到的测量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
(1) 如果被检定或被校准的计量器具不加修正值使用,则填写该计量器具的最大允许误差。如果被检定或被校准的计量器具有准确度级别的划分,也可以填写可以检定或校准的计量器具的级别。
(2) 如果被检定或被校准的计量器具需加修正值使用,则填写所出具的检定或校准证书上所提供的修正值的扩展不确定度,并同时给出有关该扩展不确定度的足够多的信息。如果被检定或被校准的计量器具有准确度等别的划分,也可以填写可以检定或校准的计量器具的等别。
“所依据的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的代号及名称”栏填写开展计量检定或校准所依据的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的代号及名称。填写时先写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的代号,再写名称的全称。例:JJG240-1981一等标准液体压力计试行检定规程,JJG146-2003量块检定规程。若涉及多个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时,则应全部分别予以列出。此处应当填写被检或被校计量器具(或参数)的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而不是计量标准器或主要配套设备的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
14 “申请考核单位意见”
申请考核单位的负责人(即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并签名和加盖公章。
15 “申请考核单位主管部门意见”
申请考核单位的主管部门在本栏目签署意见。如申请建立部门最高计量标准,则应在意见中明确写明“同意建立本部门最高计量标准”并加盖公章。如企业申请建立本单位最高计量标准,申请考核企业的主管部门应在本栏目签署“同意建立该企业最高计量标准”意见。 16 “主持考核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意见”
主持考核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审阅申请资料并确认受理申请后,根据所申请计量标准的准确度等级确定组织考核(复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将是否受理的明确意见如“同意受理,请××局组织考核”写入本栏并加盖公章。
17 “组织考核(复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意见”
组织考核(复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确认受理申请后,确定考评单位或成立考评组,并将处理意见写入栏内并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