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则
罗翔
分则的十章犯罪
主要分类依据:法益
分则与总则的关系:抽象与具体、一般与特殊、共性与个性定罪量刑必须结合总则和分则的规定
条文结构
罪状+法定刑
罪状罪状是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的描述1. 叙明罪状2. 简单罪状3. 引证罪状
4. 空白罪状
5. 混合罪状
思考
空白罪状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关系 A330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空白罪状与罪刑法定原则
第341条第2款规定的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A225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空白罪状与罪刑法定原则◆根据《刑法》第96条的规定,刑法中所称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
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法定刑1. 绝对确定的法定刑。2. 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这即绝对不定期刑,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3. 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浮动法定刑,它只存在罚金刑中,罚金的数额根据一定的标准上下浮动。
法定刑与宣告刑宣告刑是人民法院对具体犯罪判决宣告的应当执行的刑罚。法定刑是立法上的规定,它是立法机关在制定刑法时确定的。宣告刑是司法中的适用,它是司法机关
在审理具体案件时确定的。
罪名1. 具体罪名和类罪名具体罪名是由分则各条文所确立的犯罪罪名,而类罪名则是某一类犯罪的名称2. 单一罪名和选择罪名
单一罪名是指只包括一种犯罪行为,概括一个犯罪构成的罪名。选择罪名是指包括多种行为或者多种行为对象,可拆分使用的罪名
注意规定和拟制规定◆注意规定是指,提醒人们注意,以免他们忽略提示性规定,注意规定并没有改变相关法律的规定,在没有这些规定的情况下,也可得出同样的结论。
◆拟制规定则是由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导致原来不符合某种规定的行为也按该规定处理。
概述
危害国家、颠覆政权的犯罪 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叛变、叛逃的犯罪投敌叛变罪、叛逃罪间谍、资敌的犯罪
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
叛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为。1. 修八:删除了“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具体危险犯---抽象危险犯2. 犯本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
重处罚。本罪无死刑。
间谍罪★◆本罪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只要具备下述3种行为之一,即构成本罪:1. 参加间谍组织;2. 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3. 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叛逃后又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任务的,应当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 ◆根据刑法第110条规定,犯本罪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犯本罪,对国家和人
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第2款规定,犯本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本罪是指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的行为。本罪是故意犯罪,其犯罪对象是国家秘密、情报。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法确定的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内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具体包括:(1)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2)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的秘密事项;(3)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6)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情报,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秘密的鉴定机关: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案件,需要对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属于何种密级进行鉴定的,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工作部门鉴定。◆此罪与彼罪1. 本罪与间谍罪间谍罪通常与间谍组织有密切联系,本罪一般表现为个人行为。另外间谍罪的犯罪对象不只是国家秘密或情报,还包括其他破坏活动。2. 法条竞合
如果犯罪对象是军事秘密,犯罪主体是军人,则构成《刑法》第431条第2款的“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3. 通过互联网将国家秘密或者情报非法发送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的,以本罪定罪处罚;将国家秘密通过互联网予以发布,情节严重的,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定罪处罚。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处罚。根据刑法第111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刑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犯本罪,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第2款规定,犯本罪的,可以
并处没收财产。
煽动类犯罪的合理性? A103.2 A105.2 A120-3 A249
死刑条款 除煽动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名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叛逃罪皆可判死刑
本章讲授危害公共安全罪,包括危险方法类犯罪、破坏公用设施类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枪支犯罪和事故犯罪等。
本章所侵犯的法益是公共安全,公共安全是指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财产的安全。因此财产的重大性和生命、健康的不特定性是公共安全罪的特征。所谓“不特定”是指犯罪行为不是针对某一个、某几个特定的人或者某项具体的财产,其侵害的对象和造成的危害结果常常是事先无法确定的,具有相当的严重性和广泛性,即使行为人对此也难以预料和控制。“不特定”是一种客观判断,不依行
为人主观上是否有确定的侵害对象为转移。因此如果行为人意欲侵害特定的个人,但在客观上这种方法可能导致多数人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遭受危险,即侵害了公共安全。
重大财产须以危害不特定多人生命、健康为前提。✓
危险方法类犯罪 危险方法类包括五种故意犯罪(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五种相应的过失犯罪(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
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五种故意的危险方法类犯罪这五种犯罪侵犯的都是公共安全,这是它们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区别。本类犯罪都是危险犯,只要对公共安全有具体的危险就构成既遂,这里的具体危险必须是司法要用证据证明的危险,而不是立法推定的危险。犯这五种故意犯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
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放火罪★★放火罪是指故意纵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1. 客观构成。实施放火行为,放火是指引起对象物燃烧的行为,只要足以引起对象物燃烧,就属于着手。放火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2. 主观罪责。本罪由故意构成,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动机不影响定性。3. 既遂标准。通说采独立燃烧说,本罪不是行为犯,而是危险犯。独立燃烧是指火离开作为媒介物的燃料转移到目的物上可以独立地发挥燃烧作用的状态。
4. 基本罪与结果加重犯的关系
投放危险物质罪★★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1. 客观构成。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足以危害公共安全2. 主观罪责。明知行为会造成他人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后,仍持希望或放任之心态。3. 主体4. 认定(1)与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的区别如果明知是虚假危险物质而投放,制造恐慌的,应以《刑法》第291条规定的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定罪。
(2)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区别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也会危害公共安全,但该罪是在有关食品的生产销售过程中发生的,目的通常是为了营利,不是追求毒害他人的结果。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是个罪,而非类罪(危害公共安全罪)。另外本罪是兜底罪名,只有在无法构成其他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才可以此罪论处。对于“其他危险方法”必须进行限制解释,它必须具有危险方法的等同性,其他方法要和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方法的危险性质相当。✓常见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有如下一些:(1)破坏矿井通风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2)私拉电网,危害公共安全的;
(3)在火灾现场破坏消防设施或者器材,危害公共安全的;
(4)故意传播突发性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
(5)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
(6)醉驾肇事后继续驾驶肇事的。
✓爆炸罪与决水罪于某手榴弹防卫案
危险方法类的五种过失犯罪这五种过失犯罪都是一般过失,而非业务过失,这是它们和责任事故类犯罪的区别所在。另外,根据司法解释,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应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本节犯罪侵犯的法益是公共安全,如果没有侵犯公共安全,则不构成此节犯罪,有可能构成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另外,五种故意犯罪是危险犯,无需出现实害结果,破坏行为只要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具体危险,就可成立既遂。如果出
现实害结果,则为结果加重犯,要加重其法定刑。
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1. 客观构成。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危害公共安全。这里的破坏,是指以拆卸、碰撞、在燃料中掺以杂质等各种手段和方法破坏交通工具,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之危险。如果破坏行为不可能引发这种危险,则不构成此罪。本罪所针对的直接对象是交通工具,而非人。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可以做扩张解释。2. 主观罪责。本罪是故意犯罪。 3. 处罚。根据刑法第116条之规定,犯本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19条第1款规定,犯本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王某紧急避险案
其他犯罪其他三种犯罪都有可能和其他罪发生竞合关系1. 破坏公用设施类犯罪与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想象竞合。关键看犯罪对象是否是“正在使用的”,如果是尚未交付使用或已废弃的,则不存在侵害公共安全,应该以盗窃等罪定性,但如果是“正在使用的”,则侵害了公共安全,为想象竞合。2. 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与破坏军事通信罪的法条竞合
如果破坏的是军用通信,则应该定破坏军事通信罪。另外,铁路的通信线路属于交通设施,而非公用电信,因此如果偷割的是铁路正在使用中的通信线路,应该以盗窃罪和破坏交通设施罪从一重罪论处。
五种过失的破坏公用设施类犯罪与五种故意犯罪相对,有五种过失犯罪,分别为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过失损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罪。
刑法分则
罗翔
分则的十章犯罪
主要分类依据:法益
分则与总则的关系:抽象与具体、一般与特殊、共性与个性定罪量刑必须结合总则和分则的规定
条文结构
罪状+法定刑
罪状罪状是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的描述1. 叙明罪状2. 简单罪状3. 引证罪状
4. 空白罪状
5. 混合罪状
思考
空白罪状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关系 A330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空白罪状与罪刑法定原则
第341条第2款规定的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A225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空白罪状与罪刑法定原则◆根据《刑法》第96条的规定,刑法中所称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
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法定刑1. 绝对确定的法定刑。2. 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这即绝对不定期刑,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3. 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浮动法定刑,它只存在罚金刑中,罚金的数额根据一定的标准上下浮动。
法定刑与宣告刑宣告刑是人民法院对具体犯罪判决宣告的应当执行的刑罚。法定刑是立法上的规定,它是立法机关在制定刑法时确定的。宣告刑是司法中的适用,它是司法机关
在审理具体案件时确定的。
罪名1. 具体罪名和类罪名具体罪名是由分则各条文所确立的犯罪罪名,而类罪名则是某一类犯罪的名称2. 单一罪名和选择罪名
单一罪名是指只包括一种犯罪行为,概括一个犯罪构成的罪名。选择罪名是指包括多种行为或者多种行为对象,可拆分使用的罪名
注意规定和拟制规定◆注意规定是指,提醒人们注意,以免他们忽略提示性规定,注意规定并没有改变相关法律的规定,在没有这些规定的情况下,也可得出同样的结论。
◆拟制规定则是由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导致原来不符合某种规定的行为也按该规定处理。
概述
危害国家、颠覆政权的犯罪 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叛变、叛逃的犯罪投敌叛变罪、叛逃罪间谍、资敌的犯罪
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
叛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为。1. 修八:删除了“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具体危险犯---抽象危险犯2. 犯本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
重处罚。本罪无死刑。
间谍罪★◆本罪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只要具备下述3种行为之一,即构成本罪:1. 参加间谍组织;2. 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3. 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叛逃后又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任务的,应当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 ◆根据刑法第110条规定,犯本罪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犯本罪,对国家和人
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第2款规定,犯本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本罪是指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的行为。本罪是故意犯罪,其犯罪对象是国家秘密、情报。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法确定的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内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具体包括:(1)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2)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的秘密事项;(3)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6)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情报,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秘密的鉴定机关: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案件,需要对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属于何种密级进行鉴定的,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工作部门鉴定。◆此罪与彼罪1. 本罪与间谍罪间谍罪通常与间谍组织有密切联系,本罪一般表现为个人行为。另外间谍罪的犯罪对象不只是国家秘密或情报,还包括其他破坏活动。2. 法条竞合
如果犯罪对象是军事秘密,犯罪主体是军人,则构成《刑法》第431条第2款的“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3. 通过互联网将国家秘密或者情报非法发送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的,以本罪定罪处罚;将国家秘密通过互联网予以发布,情节严重的,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定罪处罚。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处罚。根据刑法第111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刑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犯本罪,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第2款规定,犯本罪的,可以
并处没收财产。
煽动类犯罪的合理性? A103.2 A105.2 A120-3 A249
死刑条款 除煽动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名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叛逃罪皆可判死刑
本章讲授危害公共安全罪,包括危险方法类犯罪、破坏公用设施类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枪支犯罪和事故犯罪等。
本章所侵犯的法益是公共安全,公共安全是指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财产的安全。因此财产的重大性和生命、健康的不特定性是公共安全罪的特征。所谓“不特定”是指犯罪行为不是针对某一个、某几个特定的人或者某项具体的财产,其侵害的对象和造成的危害结果常常是事先无法确定的,具有相当的严重性和广泛性,即使行为人对此也难以预料和控制。“不特定”是一种客观判断,不依行
为人主观上是否有确定的侵害对象为转移。因此如果行为人意欲侵害特定的个人,但在客观上这种方法可能导致多数人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遭受危险,即侵害了公共安全。
重大财产须以危害不特定多人生命、健康为前提。✓
危险方法类犯罪 危险方法类包括五种故意犯罪(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五种相应的过失犯罪(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
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五种故意的危险方法类犯罪这五种犯罪侵犯的都是公共安全,这是它们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区别。本类犯罪都是危险犯,只要对公共安全有具体的危险就构成既遂,这里的具体危险必须是司法要用证据证明的危险,而不是立法推定的危险。犯这五种故意犯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
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放火罪★★放火罪是指故意纵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1. 客观构成。实施放火行为,放火是指引起对象物燃烧的行为,只要足以引起对象物燃烧,就属于着手。放火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2. 主观罪责。本罪由故意构成,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动机不影响定性。3. 既遂标准。通说采独立燃烧说,本罪不是行为犯,而是危险犯。独立燃烧是指火离开作为媒介物的燃料转移到目的物上可以独立地发挥燃烧作用的状态。
4. 基本罪与结果加重犯的关系
投放危险物质罪★★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1. 客观构成。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足以危害公共安全2. 主观罪责。明知行为会造成他人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后,仍持希望或放任之心态。3. 主体4. 认定(1)与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的区别如果明知是虚假危险物质而投放,制造恐慌的,应以《刑法》第291条规定的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定罪。
(2)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区别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也会危害公共安全,但该罪是在有关食品的生产销售过程中发生的,目的通常是为了营利,不是追求毒害他人的结果。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是个罪,而非类罪(危害公共安全罪)。另外本罪是兜底罪名,只有在无法构成其他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才可以此罪论处。对于“其他危险方法”必须进行限制解释,它必须具有危险方法的等同性,其他方法要和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方法的危险性质相当。✓常见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有如下一些:(1)破坏矿井通风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2)私拉电网,危害公共安全的;
(3)在火灾现场破坏消防设施或者器材,危害公共安全的;
(4)故意传播突发性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
(5)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
(6)醉驾肇事后继续驾驶肇事的。
✓爆炸罪与决水罪于某手榴弹防卫案
危险方法类的五种过失犯罪这五种过失犯罪都是一般过失,而非业务过失,这是它们和责任事故类犯罪的区别所在。另外,根据司法解释,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应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本节犯罪侵犯的法益是公共安全,如果没有侵犯公共安全,则不构成此节犯罪,有可能构成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另外,五种故意犯罪是危险犯,无需出现实害结果,破坏行为只要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具体危险,就可成立既遂。如果出
现实害结果,则为结果加重犯,要加重其法定刑。
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1. 客观构成。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危害公共安全。这里的破坏,是指以拆卸、碰撞、在燃料中掺以杂质等各种手段和方法破坏交通工具,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之危险。如果破坏行为不可能引发这种危险,则不构成此罪。本罪所针对的直接对象是交通工具,而非人。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可以做扩张解释。2. 主观罪责。本罪是故意犯罪。 3. 处罚。根据刑法第116条之规定,犯本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19条第1款规定,犯本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王某紧急避险案
其他犯罪其他三种犯罪都有可能和其他罪发生竞合关系1. 破坏公用设施类犯罪与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想象竞合。关键看犯罪对象是否是“正在使用的”,如果是尚未交付使用或已废弃的,则不存在侵害公共安全,应该以盗窃等罪定性,但如果是“正在使用的”,则侵害了公共安全,为想象竞合。2. 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与破坏军事通信罪的法条竞合
如果破坏的是军用通信,则应该定破坏军事通信罪。另外,铁路的通信线路属于交通设施,而非公用电信,因此如果偷割的是铁路正在使用中的通信线路,应该以盗窃罪和破坏交通设施罪从一重罪论处。
五种过失的破坏公用设施类犯罪与五种故意犯罪相对,有五种过失犯罪,分别为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过失损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罪。